专题:宪法及其他|吴景键:于光远与中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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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光远与中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文 / 吴景键
耶鲁大学法律科学博士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雅博士后
日前读到左亦鲁老师新作“中国宪法‘第一修正案’——1979年修宪决议的历史背景与宪法功能”(简称“左文”),文中将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所通过之《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简称《1979年修宪决议》)视作中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殊有新意。左文提出,从最初的“只作决议不修宪”到最终决议修宪的过程中,经历了三个关键时间节点,其中又尤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的于光远上书为要。在一定程度上,正是因为于光远的上书,大会主席团才最终决定将“只作决议不修宪”改为“通过决议修改宪法部分条文的形式”,由此才有了中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诞生。但可惜的是,作为新中国宪法史上的重要文件,于光远这份上书的内容迄今未见任何相关文献披露。而笔者年前曾偶得于光远先生旧藏资料一批,其中恰有这份上书,遂草成此小文,一则对左文做一些史料上的补充,二则也为未来的新中国宪法史研究提供一些参考。
图一:《王汉斌访谈录》
左文对于于光远上书的记述主要来自《王汉斌访谈录——亲历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一书(第21页):
有的专家学者对决议草案中关于‘本决议与宪法相抵触之处依本决议执行’的规定提出意见,认为这是违反宪法的,因为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切法律和决议,不应再有高于宪法效力的决议。6月27日,于光远代表还给胡乔木和我分别写了信,提出意见……胡乔木同志28日也给姬鹏飞写信表示同意于光远的意见。大会主席团认为,上述意见是正确的,决定将用决议修改宪法的形式改为修改宪法部分条文的形式。
依照王汉斌的回忆,于光远的这封上书是分别寄给胡乔木和王汉斌二人的。但从笔者所藏这份题为《关于修正宪法若干条文问题的书面发言》(1979年6月27日)的资料来看,收到于光远信的人当不止于此。如笔者所藏这份的收件人即为时任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朱穆之,且封面有朱所批“完全同意”字样;而市面亦曾见时任外交部部长黄华批阅的同一封信件,批语中有“6月28日”的明确时间落款。由此可见,于光远的这份书面发言应是在6月27日当天寄给相当一批党内高级干部的。而从朱穆之与黄华的彼时任职来看,似又与修正宪法并无直接联系,故此份发言稿的具体传阅范围,或还有待未来研究者进一步考察。
图二:于光远致朱穆之函
图三:于光远《关于修正宪法若干条文问题的书面发言》
在这份《关于修正宪法若干条文问题的书面发言》中,于光远提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家法研究室主任王叔文同志写了一个材料,对六月十七日姬鹏飞副委员长回答中外记者提出的‘有关法律条款与宪法相抵触如何处理的问题’时所发表的谈话提出意见。我完全同意他的这些意见,作为我的意见附在这个书面发言的后面。
从中可见,于光远上书的一个重要背景是王叔文针对6月17日姬鹏飞讲话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幸运的是,笔者所藏于光远书面发言稿中同样附带了王叔文6月26日所作材料,兹转录于下:
据六月十八日《人民日报》载:姬鹏飞副委员长在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预备会议结束后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在回答有关法律条款与宪法相抵触如何处理时说,这次会议将讨论通过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将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将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的决议。这四个问题都涉及宪法条文的修改,都要提交大会讨论。我们认为,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对一九七八年宪法作以上的修改,是完全必要的,是十分及时的。但是,姬鹏飞副委员长接着又说,‘这次会议由于议程较多,没有时间来修改宪法,而由会议就这四个问题作出决议,与宪法有抵触的地方,先按这个决议执行,宪法条文暂时不动。’我们觉得这样的说法,从法学的观点来看是不确切的。
图四:王叔文1979年6月26日所作材料
王叔文在材料中多次使用了“我们”的称谓,以示其所传达的并非仅是一己之见,而是代表着社科院法学所国家法研究室的全体意见,由此也强化了这份材料在学理上的权威性。具体而言,王叔文首先认为,“先按决议执行,宪法条文暂时不动,就没有把问题说清楚”。如果姬鹏飞所说的“决议”是指修改宪法有关条文的决议,则不存在“与宪法有抵触”的问题;而如果“决议”是指修改选举法、组织法的决议的话,就会“违反法律不能同宪法相抵触的原则”。随后,王叔文又指出,“没有时间来修改宪法”的说法也未必成立。尽管制定新的宪法“的确没有时间”,但是“修改宪法也还有另一种做法,就是用通过修改案(或修正案)的形式,对宪法的个别条文或者特定内容进行修改”。如果采用宪法修改案的形式的话,“虽然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的议程较多,但仍然是能够作得到的。”最后,王叔文则从宪法权威的角度强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以法定的修改宪法程序,用通过宪法修改案的形式,对有关的宪法条文或者特定内容进行修改,不仅名正言顺,可以避免使人产生以上的理解,而且可以清楚地表明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地位和作用,树立它在全国人民中的极大权威。
王叔文的这一段表述,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左文的推断,即“《1979年修宪决议》的功能是营造一种宪法和法律应有‘极大的权威’的社会氛围和压力,让整个国家和社会开始养成尊重宪法的习惯”。而从笔者所藏另一件王叔文致于光远(1979年6月21日)信函来看,王叔文早在读到姬鹏飞讲话后第三天(6月20日),便与时任社科院副院长的于光远谈及宪法和一般法律的关系问题:
对昨天谈的宪法和一般法律的关系问题,请考虑是否作以下的补充: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如果离开了宪法的具体条文,宪法的基本精神就不容易为人们所解释和掌握,因而‘不违反宪法的基本精神’也就不容易贯彻执行。这样的结果,起决定作用的,实际上便成了专门法律了。
至此,我们已能大抵还原出于光远上书的时间线索:6月17日,姬鹏飞就决议与宪法相抵触问题发表公开讲话,提出决议“与宪法有抵触的地方,先按这个决议执行”;6月18日,王叔文读到公开讲话稿;6月20日,王叔文与于光远谈及宪法和一般法律的关系问题;6月26日,王叔文代表社科院法学所国家法室将此问题的相关材料交给副院长于光远;6月27日,于光远将自己的书面发言附带王叔文的材料寄给了包括胡乔木、王汉斌、朱穆之、黄华在内的诸多党内高级干部。而这也就同时解释了为何在王汉斌的回忆中,胡乔木要在28日专门写信给姬鹏飞表示同意于光远的意见。原因即在于,王叔文的材料与于光远的上书,所直接针对的其实正是姬鹏飞讲话对于宪法权威的可能影响。
图五:《人民日报》1979年6月18日第四版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份书面发言中,于光远本人在王叔文的材料之外又特别补充道:
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问题,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在思想上不澄清已经发生的不恰当的说法是不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因此建议在决议和七个法律通过后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一篇社论,在阐述这个决议和各项法律的重大意义,号召全国人民、全体干部坚决执行这些法律的时候,正面讲清楚宪法和这些法律的关系。
从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的最终决定来看,于光远的上书无疑在思想上澄清了“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问题”,进而如左文所言,“为帮助八二宪法缓解宪法权威‘初始难题’”,“提供了一段时间上的提前‘助跑’和‘预热’”。而这一份仅千字左右的书面发言稿,也由此具备了新中国宪法史上不容忽视的史料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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