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猛 | 法的社会科学研究在中国: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社会科学杂志 Author 侯 猛
本文作者侯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2023年第3期,感谢作者授权转载以及《社会科学》的支持。
一、什么是法的社会科学研究
法的社会科学研究是指主要围绕法律进行的社会科学研究。这一研究早期聚焦于对国家法进行社会学研究,对习惯法进行人类学研究,在研究交互过程中越来越多地运用包括经济学、政治科学、心理学等在内的社会科学方法。法的社会科学研究目前并不是一个独立学科,而是属于跨学科(inter-discipline)领域。在中国法学界,法的社会科学研究又被称为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政法法学被公认为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三大流派。因此,本文的写作不是学科史考察,只能称为学术史考察。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标题之所以使用“法的社会科学研究”这一描述性表述,而不是“社科法学”的概括性表述,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一是在法学界内部,虽然目前已经普遍接受社科法学这一用语,但使用场景有限,主要还是在与法教义学相对应的意义上使用。而且,社科法学也受到概念构词上的批评。使用法的社会科学研究就是为了避免说“词”,从而聚焦于说“事”。二是法学以外的学界对社科法学用语相对比较陌生,使用法的社会科学研究更容易理解。法的社会科学研究既包括法的社会科学经验(定性)研究,也包括法的社会科学实证(定量)研究,还包括法的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在下文中,笔者将“法的社会科学研究”简称为“法社科研究”,在某些情形下也使用社科法学这一用语。
作为一个跨学科领域,法社科研究在国外的发展已经有近百年历史。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研究者由于关注的重心不同,对这一领域也赋予不同的名称。简单来说,强调社会学研究进路的称为Sociology of Law,这在德国比较常用;强调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的称为Law and Society,这在美国比较常用;强调社会先于法律的称为Socio-Legal Studies,这在英国比较常用;强调理论分析的称为Law and Social Theory,这在整个欧洲都比较常用;强调社会科学研究的称为Law and Social Science或Social Scientific Study of Law;等等。这些名称虽然表述有别,但都是研究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强调社会科学的研究,从而在整体上与法学传统主流研究即法律的规范研究完全区别。
从法社科研究的百年历史来看,大致可以分为法律的外部视角和法律的内部视角两个面向。外部视角关注法律与社会(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科技等)的相互关系,不仅包括法律对社会的影响,也包括社会对法律的影响。而讨论社会因素对具体法律的影响,就具有立法论和政策分析意义。内部视角则是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过程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特别是司法裁判过程中的社会科学方法运用,具有解释论意义。不过,在中国,外部视角研究更早也更受关注,内部视角研究较少,因此,法社科研究也容易被误认为只能是外部视角研究。
另一位代表性学者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强世功。他在2013年大致按照时间顺序将中国法社会学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他对第三阶段研究碎片化趋势的批评,其实主要针对的就是当前的社科法学。之后,他从学术史角度归纳了法社会学的“北大学派”四十年的发展历程,特别是结合自己的研究历程,又对法社会学研究进行历史性反思。不论是刘思达还是强世功,都认可法学走向社会科学化的努力。不过,刘思达认为法社科研究需要持续做经验研究,强世功则从批判法学的立场认为,这样的经验研究缺乏理论反思。
本文将主要在这两位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加以推进。强世功很早就转向法律的政治理论研究,而不是经验研究,因此他更多是从局外人的角度加以批判。刘思达则始终是基于局内人视角进行法律经验研究,只不过由于他过去长期在境外任教,其对国内法学发展历程特别是某些事件的前因后果并不是那么熟悉。因此,本文一方面是对两位学者已有研究述评加以评述,同时又评述国内法社科研究的最新发展。总体上,笔者与刘思达一样是从局内人的视角出发,对中国近四十年来法社科研究的历程加以重述,期望通过历史叙事,强化塑造学术传统,为建构中国自主的法的社会科学知识体系提供一种可能思路。
二、从法社会学到法社会科学
(一)研究的兴起阶段
法学的社会科学化努力,一般都认为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当时还没有“法的社会科学”或类似提法,学界主要围绕“法社会学”展开讨论。在学科建制上,法社会学既属于法学的二级学科——法学理论——下面的分支学科,又属于社会学的分支学科。而且,法社会学的倡导者和推动者就是强世功的导师沈宗灵教授。早在1981年,沈宗灵在与陈守一合写的《论法学的范围和分科》一文中,就指出:“法学还应着重研究法律制定后在社会中的实施,即如何实施,是否实施,怎样得以保证实施,这种法律在社会上的作用和效果如何,等等。在法学中,一般称为法律社会学。”此后,他还翻译出版了一本法社会学名著——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并且专门撰文《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在沈宗灵的影响下,北京大学形成了法社会学的研究团队,并直接影响了今天的知名法社会学学者季卫东。当时,北大还牵头召开了法社会学的相关学术会议、出版了不少著述,这样很快就将法社会学研究辐射到全国。2009年,季卫东在法与社会国际研讨会上发言时就指出:“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也曾经出现过一场高歌猛进的‘法与社会’运动。今天在这里聚首的郑成良教授、齐海滨教授、朱景文教授、梁治平教授、高其才教授,还有未能与会的赵震江教授、沈宗灵教授、张文显教授等一大批学界翘楚,就是当时的核心力量。……可惜由于种种原因,法社会学的这种进取势头遭到挫折,相关研究也有消沉,也有扭曲。”
现在回过头来再看,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是20世纪80年代?为什么首先是法社会学开始兴起?至少就社会学来说,其实际上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学科被取消到改革开放后恢复重建的过程。而且在20世纪80年代,国内法学界对国外的学术动态基本上是不了解的,对那时已经形成研究规模的法经济学、法人类学等的认识基本上也还停留在概念上。或许正因为如此,当时法社会学最主要的知识来源反而是国内的社会科学,并且首先是社会学的知识体系和研究方法,特别是费孝通的研究,他在重建社会学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扩大了社会学的学术影响力,并且影响了法社会学的不少学者。
(二)研究的自发阶段
在这个意义上,这个时期提出来的法社会学研究的本土化主张就显得早熟。对武器的批判,先于批判的武器。对本土化研究的主张可以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吴文藻先生提出了社会学中国化,提出要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学教学和研究体系,批评当时在大学只讲授西方理论,而且是用外文讲,研究只注重统计,而不关注田野。这些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存在吗?至少就法社会学来说还不算是突出问题。虽然当时已经开始流行学习西方社会理论,但学界对法社会学理论的了解是非常有限的,运用西方理论进行经验研究的人更是屈指可数。在这种背景下提出本土化,反而展示出法社会学研究中的一种批判法学立场。所谓批判法学的立场,已经不仅仅是本土化的问题,而是自主性的问题,是经由批判西方理论而完成中国理论的构造。这一主张由邓正来开始,在法学界则由强世功接过了大旗。
(三)研究的自觉阶段
进入21世纪以后的法社科研究,可以说进入了学术自觉的阶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虽然大规模学习国外法社科研究的氛围已经形成,但国内的法社科研究更为自觉,并且建立了形式多样、系统完备的学术建制。回顾20世纪90年代的相关研究和翻译工作,不少都受到外国基金会的资助,甚至中国法的研究群体也是以外国学者为主。现在对国外的研究虽然日益增多,但受到国外资助的却日益变少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中国学者开始建立自主的法社科研究学术体制。在苏力的倡议下,“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讨论会于2005年召开,此后成为年会;《法律和社会科学》集刊于2006年创办,后来成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简称CSSCI)来源集刊。季卫东自日本回国后,2009年在上海交通大学成立了法与社会研究中心(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前身),创办了《亚洲法与社会》杂志,2016年还发起举办中国法社会学年会。此外,清华大学高鸿钧也组织翻译了一批侧重法律社会理论研究的著作,并且培养了一批年轻学者从事系统论法学或社会理论法学研究。
受到法学的法社会学研究的影响,社会学的法社会学研究也开始兴起。法学与社会学两个学科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这在中国人民大学体现得尤为明显。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郭星华自述曾受苏力的影响进军法社会学,在他的努力之下,社会学系开设了法社会学课程,出版了法社会学教材。他牵头成立了中国社会学会法律社会学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自2011年开始举办“法律与社会”高端论坛,该论坛又称为“法律与社会”中国年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法社会学研究历史要更长。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朱景文就开始从事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比较法社会学和法律全球化的研究,范愉也进行法社会学特别是非诉讼纠纷解决的研究。一直以来,人大的法社会学研究比较注重与国外学者的对话,甚至在一段时间内聘请黄宗智,培养了一批从事社会历史法学研究的学者。
简言之,经过至少两三代人的努力,不论研究规模还是专业建制,国内法社科研究都有了很大发展。除了中国人民大学以外,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香港大学、云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也是法社科研究重镇。北京大学以苏力、白建军、强世功为代表,他们分别侧重法律的定性研究、定量研究和政治理论研究,而且培养了国内诸多从事法社科研究的师资力量;上海交通大学以季卫东为代表,还有做法律定量研究的程金华、做法律与认知科学研究的李学尧、做刑事诉讼实证研究的林喜芬等一批年轻学人;香港大学有贺欣、刘思达从事法律经验研究,刘庄从事大数据实证研究;云南大学以张晓辉、王启梁、张剑源三代学人为代表,专攻法人类学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则有由陈柏峰牵头的基层法治研究团队。可以说,国内法社科研究呈现了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经济学、法律与认知科学、法律与文学、法律定量分析等多样丰富的研究进路。
三、法社科研究的分化与交锋
只有研究积累到一定规模,才会出现分化、对话与交锋。朱景文曾将法社会学研究归纳为四种倾向:第一种为理论法社会学,主要着眼于宏观理论的建构;第二种为法律批评,即用某种社会理论评价法律现实;第三种为法律文化研究,特别在解释不同法律制度差别的原因时,常常诉诸文化;第四种为经验法社会学,用社会科学的方法获取经验材料,证实或证伪前人的结论。他认为,法社会学更多建立在经验研究的基础上。笔者也赞同这一主张,在研究不断积累和分化的过程中,要始终以经验研究为基础。从过去四十年特别是最近二十年的研究进展来看,法社科研究中的经验研究面临着来自其他方面研究的质疑和挑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法律经验研究能否做成法律社会理论?第二,法律经验研究中的定性研究的解释力是否不如定量研究?第三,部门法学研究以规范分析(教义分析)为基础,如何更多引入社会科学使社科与教义分析在法学研究中共生?
(一)法律经验研究做不成法律社会理论?
不少人会将法律经验研究与法律社会理论研究对立起来,认为这是由两拨不同的人来做的。就国内来说,从事社会理论法学研究的一批学者,十分推崇卢曼的系统论法学,强调体系耦合和功能主义,他们的确不做经验研究。但就社会理论的百年发展史来看,功能主义与系统理论范式只是早期的社会理论,除此之外,至少还有马克思主义与批判理论、现象学、符号互动论、理性选择与交换理论、过程社会学、结构主义和后结构主义、后现代主义、结构化、女性主义、行动者-网络理论、全球化理论等。中国法学界包括法教义学学者在内的大多数学者对功能主义与系统理论欣赏有加,批判理论只被强世功、冯象、刘星等少数法理学者所主张。为什么法学界对其他理论范式鲜有讨论?只能说明国内法学知识的保守与理论滞后。相比之下,国外的法律社会理论研究是丰富多样的。
好的经验研究要进一步理论化,就要进行概念提炼。苏力也曾提炼出“本土资源”“格式化”等概念。不过,相比之下,费孝通提炼出的“差序格局”概念、瞿同祖提炼出的“法律儒家化”概念,能够反复使用,具有更强的解释力。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就指出,在具体现象中提炼出认识现象的概念。它并不是虚构,也不是理想,而是存在于具体事物中的普遍性质,是通过人们的认识过程而形成的概念。这个概念的形成既然是从具体事物里提炼出来的,那就得不断地在具体事物里去核实,逐步减少误差。贺欣也认为,“法律与社会科学是针对现象的,因而经验工作是基础”,“但更关键的一步是提出有普遍意义的,特别是以分析性为主要要素的概念”。简言之,从经验到理论的过程,就是要提炼出有解释力的概念。
实际上,就学者的成长史来看,很多以理论见长的学者都做过经验研究。例如,涂尔干(迪尔凯姆)基于观察和统计写《自杀论》,布迪厄在阿尔及利亚对卡比利亚社会做田野研究,在法国以实证方法研究法学院、医学院、文学院以及自然科学学院四大学术领域的权力结构与身份变化,拉图尔在美国的神经内分泌学实验室、法国的最高行政法院做田野研究,但他们都有重量级的理论著述。因此,学者如果能够做好法律经验研究,完全有可能总结提炼出法律社会理论。
(二)法律定性研究不如定量研究有解释力?
在英语世界中,与法社科研究高度重叠、密切相关的,还有Empirical Legal Studies(简称ELS)。ELS既包括定性研究,也包括定量研究。在中国,过去做法社科研究的学者集中做的是法律的定性研究,他们也往往将ELS称为法律经验研究。但晚近二十年来,以白建军、左卫民、魏建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开始进行法律的定量研究,甚至在法学院开设同名课程,他们往往将ELS称为法律实证研究。尽管我们都认可好的ELS是定性和定量研究的结合,但很明显,法律定性研究学者和定量研究学者已经分化为两个有交集但其实不同甚至有潜在竞争的研究群体。
在社会科学中,一个流行的看法是认为定量方法比定性方法更有解释力,定性方法是补充性的。法律的定量研究是否就比定性研究更有解释力?苏力给出的解释是:“方法不解决问题,必须是针对问题去讨论方法。因此,不要过分关心方法。”而两位做法律定量研究的学者则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讨论。张永健和程金华将法律实证研究区分为两种形态:实证社科法学和实证法学。“两种类型实证研究的区别,既是是否运用社会科学范式的区分,也是问题意识之别。实证社科法学,以法律现象的实证分析为手段,检验的是社科法学的命题,甚至纯粹是社会科学的理论……实证法学则只研究法律相关的事实问题,响应与法制度之运行相关之宣称或假设,或描述法制度之运行,与法学以外的问题或者知识并没有直接的关联。”他们认为,实证法学比实证社科法学的研究发现可能更缺乏一般性。
实际上,国内法律定量研究的兴起与上述提及的实证法学学者的推动是分不开的。这些学者主要来自部门法学,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学和刑法学。他们的法律定量研究往往围绕部门法的具体问题展开,通过数据统计来发现实施中存在的真实问题,这很容易导向提出立法论意义上的政策制定建议。因此,研究结论也就难以举一反三用来解释其他法律现象,这也就是前述所说的研究发现缺乏一般性。与法律定量研究学者主要来自部门法学不同,法律定性研究往往是法理学的学者在做。法理学学者的优势在于能够借助社会科学理论来研究问题,但往往却又缺乏部门法学的研究实力,甚至不会主动学习定量方法。
此外,法律定性研究因其主要做个案研究,常常被批评不具有代表性,不如定量研究能够解释因果关系。实际上,定量研究在方法论上也已经受到批评,其主要通过解释变量关系来呈现因果关系,叶启政指出机制才是“促使变项之间的因果关系得以成立之具关键性的内建‘概念’装置”,所谓机制是一系列事件或过程和背后的社会结构,从而区分真正的因果与巧合(虚假)。笔者认为,定性的个案研究由于强调长期实地调查,更能够准确把握过程与结构,因此,在对机制的解释方面反而更有优势。个案研究的比较优势还在于关注个案的复杂性和丰富性,通过对特定个案的深入洞察,可以从中抽象出一般性的概念或者命题,进而也具有推广性意义。
放眼全球,国外围绕具体法律问题(人权、环保、侵权、知识产权等)进行微观的个案研究是非常多的,其学术影响力并不弱于定量研究。这些个案研究除了追求因果解释,很多也能够进行一般化的归纳。此外,国外学界还发展出定性比较分析方法,力求整合定性和定量两种分析方法的长处。尤其是在设计调研小样本或中级样本时,这种方法在分析案例内部复杂性的同时,使案例间的系统化比较成为可能。这种方法在法学研究中也开始兴起,并且被介绍到国内。定性比较分析强调把研究目的与选择策略结合起来,整合定性与定量方法。对于法社科研究来说,如果部门法学与社会科学理论能够加以贯通,这样的研究就会有更强的解释力。
(三)部门法学更多引入社会科学如何可能?
实际上,主要是具有立法论倾向的从事法律定量研究的学者,明确提出要在理论上处理法律实证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法律的定量研究通过假设、抽样、验证,从而发现真实的客观结论。客观结论不存在不确定性和多种可能性,能够明确指向现有法律规则和司法判决存在的问题,可以用来指导制定或修改法律。因此,这样的定量研究也更容易受到规范研究的欢迎。例如,张永健、白建军的研究都试图处理定量结论与规范生成之间的关系。这些讨论始终是在实然和应然的二分法框架下进行的,但实然推不出应然。因此,在逻辑上并不能证成。我们至多说定量结论更能说服立法者作出决策。尽管如此,由于受到政策需求、大数据开发和资本投入等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多的法律定量研究直接与政策分析挂钩,例如,早期以世界银行为代表的法治评估、晚近中国的法治营商环境评估以及法律大数据公司的利益驱动,都带动了一批学者从事量化研究。
而部门法学在解释论意义上引入社会科学,应该最接近于数年前法学界一场“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对话”讨论的核心。因为法教义学就是在法律规范体系已经建立的前提下,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论的研究。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社会科学分析与教义分析会出现知识互补和知识竞争。特别是在事实认定、说理和后果考量方面,社会科学实际上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就是前述所说的法社科内部视角研究。2021年,原本计划召开的第二次对话会因疫情停办,但经由《中国法律评论》牵头组织的一组八篇对话文章如期发表。与早期讨论更多是表达立场、展示方法,甚至是社科法学学者多少有些一厢情愿不同,这一组文章是在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比较的双重视角下展开讨论的,聚焦于部门法具体问题(车浩、许德风、贺欣文)与立法问题(张翔、侯猛文)。值得一提的是,苏永钦基于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继受德国法学传统经验,在文中明确主张法学为体、社科为用,提出社会科学为建构法教义学知识体系服务。对此,尤陈俊认为,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法学研究格局存在结构性差异。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在大陆法学界几乎同时兴起,因此,更稳妥的态度是各种法学研究范式在学术市场上充分竞争与不断检验。唯有如此,中国法学才能走出继受法学的影子,真正建立起自身的主体性。
如果将部门法学限定在解释论意义上,苏永钦的观点是比较有说服力的。但部门法学不仅有解释论取向,也有立法论取向,甚至有更多理论面向,在这个意义上,尤陈俊的看法更有说服力。在立法论和解释论意义上讨论部门法学引入社会科学,主要还是实务层面的分析。如果我们在理论层面上加以讨论,部门法学研究还可以有更多的社会科学维度。例如,中国宪法学界数年前就开始了宪法教义学与政治宪法学的讨论。日本则更早,二战前就有了“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的提法和相关著述,也深受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影响。此外,前述提到的十多种比较成熟的社会理论范式,都可以用来进行部门法学研究。
四、反思性小结
法社科研究在形成规模以后所产生的分化与交锋,其核心争议已经不再是强世功所批评的碎片化问题。当前,问题主要聚焦于如何处理法律经验研究与法律理论研究、法律定性研究与法律定量研究、部门法学(法教义学)研究与法社科研究这三组关系,这在一定意义上也标志着法社科研究开始走向成熟,进入理论自觉和自我批判的阶段。如此,我们就会发现还有很多研究工作亟待启动。
第一,我们不能只关注法学学者如何做社会科学研究,更需要在实务层面归纳法律人运用社会科学方法解决部门法具体问题的经验。法学人对待社会科学与法律人对待社会科学是不尽相同的,不能混为一谈。例如,法学学者认为裁判中成本效益分析优于教义分析,或教义分析优于成本效益分析,但法律实践可能并不是那么一回事。法律人有自己一套能够反复适用的实践经验。因此,我们就需要发现总结法律人在职业活动中运用社会科学方法的经验,探究背后的原因。例如,通过访谈和数据库检索归纳经济学在民商事(如反垄断、破产)审判中的运用,金融学在金融审判中的运用,环境(生态)科学在环境审判中的运用,以及律师如何运用社会科学方法安排特定类型诉讼策略等经验。并且,进一步发现总结法律人在职业活动中结合具体部门法问题整合事实与规范、社科与教义的经验,这对法学学者如何更好结合具体部门法问题进行社会科学研究也具有直接启发意义。
第四,法社科研究需要总结体系化的知识,建构知识体系。建构知识体系的首要功能是系统地传授知识,这就需要对接既有的法解释学(法教义学)知识体系,实现知识迭代。具体来说,一方面,法律部门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环境法、国际法等;另一方面,中国法治体系可以区分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我们可以将这两个方面叠加交错,即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四个层面对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法律部门进行社会科学分析,就能够初步建构出法社科研究的知识体系。此外,还需要强化已有的学术传统。虽然在空间上,我们已经建立了一代学人的法社科研究共同体,但在时间上怎么延续?年轻一代能不能接着做,怎么接着做,可能是一个难题。实际上,国内的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能够对接费孝通的研究,也可以和西方法与社会研究对话;法律文化、法律史的社会科学研究能够对接瞿同祖的研究,也可以与西方汉学研究对话。因此,我们需要在时间上追溯学术传统,在空间上进行中西学术对话,不断接力。在强化建构更有解释力的法社科知识体系的过程中,不断追求理论塑造。“一个适当的社会政治理论必须是经验性的、解释性的、批判性的。……这并不是三种不同类型的理论,而是社会政治理论的功能的三个方面。”法的社会科学理论建构也是如此,应当包括经验性的、解释性的、批判性的三个理论面向。
更进一步,从域外已有的法社科研究成果出发,我们还需要在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上加以反思。在本体论上,我们不是在二元对立地研究法律与社会,而是在打破中西二元、主客二分的立场上对法律与社会进行整体研究,研究社会中的法律与法律所建构的社会。此外,研究者的研究是在社会之中进行的,因而也构成法社科研究的对象。这种本体论上的整体论,既要求对事实经验进行整体解释(阐释),也要求对法社科研究本身预设的各种前提条件采取批判反思立场。在认识论上,我们需要思考的是,用什么话语来表征社会法律问题(研究对象)?是用西方话语还是本土话语?是用本土的政治话语还是本土的学术话语?这些还存在认识论上的争论。对于国内的法社科研究者来说,如果只是深描中国经验,通过埋头中国经验来生成中国理论,而不在批判西方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反思,就无法真正建构出中国自主的法的社会科学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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