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国家会允许学术祸国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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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本世纪以来,中国意识形态领域刮起了一股重新解构历史的歪风歪风,例如有人打着研究历史的旗号,把“狼牙山五壮士”污蔑为土匪,说黄继光堵抢眼是假的,说邱少云在烈火中纹丝不动不符合生理常识;进而诋毁土地改革、诋毁新民主主义革命;与此同时,又将张灵甫、马步芳“研究”成了英雄,连被日本人立纪念碑纪念的常凯申也被“研究”成为“中华民国第一奇人,是一个百年难得一遇的非凡人物,是一位超越前人的大权谋家。蒋用人艺术之妙,手腕之巧,韬略之奇,谋略之高,比历代权谋大家有过之而无不及”。而这作者还被誉为“理论创新标兵”。
上述现象引起了爱党、爱国同胞的警惕。伟大的苏联之所以四分五裂,之所以卢布贬值十万倍,之所以人均寿命下降五岁,不正是打着研究历史的旗号从重新“研究”卓亚开始的吗?
对此,中国人民进行了反击。可是,当中国人民开始反击时,公知们振振有词:“学术自由!”
邪不压正,公知的嚣张气焰总算被打下去了,这两年,网络上清净了很多。
可是,树欲静而风不止。就在中央举办了抗美援朝战争70周年纪念大会之后,某“历史专家”又在重新“研究”抗美援朝的历史,并在很多大学举办讲座,用春秋笔法歪曲抗美援朝战争的正义性,企图为美帝国主义侵略朝鲜、威胁中国翻案。
同样,这个“历史专家”也遭到批判和抵制。
然而,一干公知学者又跳出来了,说“学术自由!”
一声“学术自由”足以吓倒我等平民百姓。
笔者不禁纳闷,这“学术自由”的经典出自何方?
把宪法翻出来看了一遍,只见《宪法》第35条是这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中并没有“学术自由”条文。而且,宪法还有规定:
“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并且,宪法的序言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开国领袖的功绩,明确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肯定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肯定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就。
宪法的总纲部分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制度,并强调了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从上面的内容看,宪法的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自由应该是在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国家荣誉和人民利益基础上的自由,而不是抵消宪法规定的制度,不是抵消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
从法律层面,我们无法理解“学术自由”,那么实践中可否“学术自由”呢?
首先要弄清什么是学术。
学,是学问,一般是继承前人的研究成果,再通过研究得到发展,是对前人的知识承前启后;术,是方法、手段、技术。一般来说,学术指的是社科类、文化艺术类的文化研究。
在谈社科类的学术之前,先看看自然科学的研究可不可以无限自由。众所周知,日本鬼子在中国的731部队研究“虎烈拉”病毒,也属于自然科学研究的范围,可是这“科学研究”是反人类的,所以人类科学研究必须禁止这种反人类的科学。还有,基因编辑婴儿的研究违反人类伦理,也被禁止了。由此可见,自然科学也不是可以无限自由的。
自然科学如此,社科类的学术是不是可以无限自由呢?
如果无限自由,那么就是什么都可以打着学术旗号进行研究。
这里和公知们讨论一下,如果学术可以无限自由,那么下面的学术可不可以研究?
能允许有为汉奸卖国贼翻案的学术自由吗?
盗贼为了不被抓,那么就要研究盗术,研究如何反侦察,然后著书立说,告诉世人应该怎样做贼;
骗子为了让骗术得不被识破,就要潜心研究骗术,为了骗术得到传承,于是著书立说,把骗经作为学术著作出版;
妓女为了吸引嫖客,为了把身体卖出好价钱,就要潜心研究“卖淫”的“学术”,而老鸨为了生意兴隆,就要把这“学术成果”编纂成书,让“淫术代代相传”;
以此类推,一切邪恶勾当,都可以冠上“学术自由”公开研究。
再回到宪法强调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安全上。
试问,哪个国家会允许研究如何颠覆政权、颠覆社会制度、如何为虎作伥的学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