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婚姻风险,你的防范“失效”了吗?
父母在赠予子女大额资产的时候,有所保留是情理之中的事,毕竟,离婚率高居不下的现状摆在那里。只是,现实中,存在很多认识误区,在防范子女婚姻风险方面⋯⋯
案例
李先生再次为女儿的离婚纠纷病了一场!
李先生来自华东某省,是一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家里就一个女儿小李。小李2010年研究生毕业,在北京自主创业。2008年底,小李与比她大近10岁的就职于某事业单位的张先生结婚。婚前,小李不仅不顾父母的反对,还拒绝接受父母提出的签署婚前协议的建议。
无奈之下,生活经验丰富的李先生只好私下做了一定的防范:他在确认女儿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时候,将其夫妇名下的部分上市公司股权及商铺都转给了女儿,并且在律师的协助之下,签署了赠予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赠予给女儿个人。这些资产基本都在北京之外,因此虽然在小李名下,实际控制与日常管理,都由小李的妈妈来负责。
2013年,小李夫妇关系破裂、矛盾激化,于是决定离婚。小李夫妇在婚前,已经在北京各自有房子也有汽车,婚后也没有生育孩子,双方财务基本独立。小李及其父母原都认为这个离婚会很简单,不会有多少需要纠缠的地方。没想到,在签署离婚协议之时,小李的丈夫张先生提出:小李在北京之外的那些房产与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他有权分得一半。小李当然反对,认为这是她婚前的个人财产,与夫妻完全没有关系。于是诉诸法院。法院在查明事实之后进行了判决,判决结果令小李及其父母非常伤心:张先生有权获得夫妻财产收益的50%,计2200多万人民币。
这是一个“因子女的婚姻问题而导致家庭财富流失”的典型案例。这个案例给我们警示与启发实在太多。
美好的婚姻是所有人的愿望,但遗憾的是,这真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而已,高居不下的离婚率是对这种美好愿望的残酷打击。因此,父母在赠予子女大额资产的时候,有所保留也在情理之中。对于这种保留,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碰到法律误区。
其实这是错误的。
本质上,就财产本身而言,婚前赠予子女还是婚后赠予子女,都可以通过赠予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是给自己子女的,还是给夫妻双方的。因此,婚前还是婚后这个时间点,并不是决定性的要素。
这又是一个常见的错误。
租金及分红在司法审批实践中,往往被认为是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我们可以简单说:商铺赠予子女个人,但是商铺的租金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股权也一样。除非夫妻签署婚前协议,夫妻间适用分别财产制。但是现实中,能有多少人愿意签署这份并不吉祥的协议呢?
那么,能否在赠予合同中约定“本商铺及商铺今后的所有收益都归子女XX一方所有”呢?很遗憾,答案是否定的。在赠予合同中,只能约定赠予当时的标的物,对于未来产生的收益部分,无法约定。即使约定,也属无效约定。
A.最近有个朋友咨询,说:儿子马上要结婚了,儿子和未来的儿媳都在国企工作,收入一般;为了让他们能安心尽快生育抱孙子,就想将某写字楼500多平米的房产过户给儿子,然后由他们去收租金,但是呢,又有些父母常有的顾虑。于是来向我确认一下是否应该赶在儿子婚前尽快把房产进行过户了。考虑到他们的这些顾虑及对子女婚姻的丝丝担忧,我告诉他们:什么时候过户都一样;等将来子女婚姻更稳定的时候将房产进行过户,现在由父母来收房租,将部分租金补贴给儿子、儿媳的小家庭即可。
B.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赠予,是常见的财富传承方式。这种赠予,从时间点上看,在子女婚前或者刚成家不久的时候也是高概率的。父母往往比子女更接受需要防范婚姻的风险:在祝福孩子成家的同时,往往会有所保留与防范。这种“防范”,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情况、财产标的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咨询专业人士,做出最符合家庭情况的安排。
【作者:陈汉,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兼职顾问】
本文刊发于《家族企业》杂志7月号刊,版权归《家族企业》杂志所有。授权转载及合作请与微信后台联系,或发邮件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