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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传承为何需要慈善信托?
作者:吴林璞来源:《家族企业》杂志家族传承需要引入慈善,因为慈善具有极高的社会价值。只有在利己的同时实现利他,将家族的价值融入社会价值之中,才能真正长久地实现传承。慈善信托,作为一种新兴的慈善方式,伴随着信托财产日趋多样化、实现模式和架构高度灵活,正日益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运用。慈善中国官网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14日,国内慈善信托备案数据共1776条,财产总规模达71.58亿元。其中,2024年新增备案规模达6.12亿元,多家信托公司设立的产品规模也有百万元级别。那么,目前慈善信托的价值是否得到了充分的释放?运用慈善信托前必须明确哪些要点?架构和运作模式上又可以进行什么样的安排?带着相关问题,《家族企业》杂志采访了多位业内人士,以期寻找答案。避免家族传承纠纷就慈善信托发展现状而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红玉告诉《家族企业》杂志,目前在我国,慈善信托的价值确实尚未被完全释放出来。一方面是因为慈善信托在我国起步较晚,人们更习惯于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慈善捐赠活动;另一方面,相关慈善信托制度并不完善,信托财产登记、慈善信托税收等问题尚未解决,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慈善信托的发展。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家族传承研究院秘书长姚盼告诉《家族企业》杂志,从信托架构的设计或者法律允许的慈善信托操作模式角度看,当前慈善信托仅限于公益或法定的慈善目的,即信托财产仅能用于公益目的,与家族企业的发展或家族传承相结合尚不如欧美一些国家灵活,还存在进一步优化改善的空间。例如,美国的慈善信托模式包括信托财产分别用于公益和私益,典型的是“慈善剩余信托”和“慈善先行信托”。姚盼指出,相关结构设计能够使得家族财富传承与社会责任相结合,一举两得。当然,目前我国的慈善信托也能够兼顾家族传承的目的。将家族企业的股权作为财产设置慈善信托,既能够减少后代冲突,避免未来股权继承或传承纠纷,又能够凝聚家族和企业双向社会责任感。而对于无法选任合适继承者的家族企业,将股权作为财产设置慈善信托,能够有效避免企业陷入无人管理的困境。对于想要树立社会责任感和家族精神的家族,慈善信托使得家族上下统一认知,特别是对信托投入公益项目的亲身遴选、深度参与,更让家族文化得到巩固。刘红玉表示,家族传承的过程中,要传承的不仅仅是家族财富,还有家族精神。设立慈善信托,不仅可以帮助家族进行财富保全与风险隔离,避免家族债务或家族成员纠纷的影响,也可以通过受托人对家族财富进一步投资实现保值增值,更可以通过开展慈善活动,充分发挥家族及家族企业的社会价值,传承慈善理念,为家族成员提供更多的精神财富。架构设计可更丰富2001年信托法、2016年慈善法、2017年《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以及各地方关于慈善信托的规范性文件构建起了当前我国慈善信托的法律体系,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亦是根据慈善信托的现实需求和实践经验而来。慈善信托对公益项目的规范化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满足了企业家定向或定制公益投资的目的。另一方面,对于慈善信托与企业家包括公司股权在内的资产联动,姚盼认为,从企业家的角度,对于资产和慈善的需求具有共同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可控性。即不能投入资金后对资金价值、资金流向一无所知,得实实在在地投入既定目标。二是安全性。即投资标的和慈善项目是确定的、看得见的,不是虚构的,不是高风险的。三是永续性。即可以长期存续,而非昙花一现。因此,综合考虑财富传承和社会价值,可以设计更加丰富的信托架构。比如,在不考虑税务政策的前提下,企业家以信托本金或家族企业股权设立信托,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将信托本金进行投资运用,委托人家族同时作为受益人享有信托本金或较低的信托收益,剩余信托收益用于信托文件中约定的公益目的。再比如,在家族股权信托中约定,股权所产生的一部分收益作为一个新的信托财产置入一个新的慈善信托,该慈善信托用于约定的公益项目,即信托中的信托。在刘红玉看来,企业家将股权在内的资产放入慈善信托中,可以保证股权等资产的独立性及稳定性,避免家族成员的债务、婚姻关系变动等问题影响到该部分资产。以企业股权为例,通过慈善信托的持有,既能避免企业股权分散,又让慈善信托获得企业分红,从而得以持续开展慈善活动。而其他资产可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实现保值增值,为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如何选择运作模式《家族企业》杂志了解到,为了鼓励慈善信托的广泛应用,我国现阶段设立慈善信托的资金门槛非常低,没有具体金额限制。在公开的慈善信托信息中,许多慈善信托的信托资金为几十万甚至几万元。与之相比,慈善基金会的资金设立门槛相对较高。此外,慈善信托的运作模式也更加灵活。与常见的直接捐赠不同,放入慈善信托的基金并不意味着需要一次性捐赠完毕,而是可以留存在“慈善基金池”中。一方面使得资金可以留存在信托中不断产生收益,另一方面委托人在有意开展慈善活动时,可以使用信托本金或者收益进行具体捐赠。其中,以收益进行捐赠的慈善信托是委托人将现金或非货币资产置入信托,将该等信托资产产生的收益用于特定的公益项目。对于在两种模式之间客户如何进行选择的问题,姚盼认为,可以结合以下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一是委托人可以置入信托资产类型,是货币资金(可能还需进一步考虑是人民币还是外币)还是非货币资产,如果是非货币资产,恐怕只能够选择以利息形式进行捐赠的慈善信托;二是委托人能够置入信托资产的规模大小,如果体量大,利息型不是问题,如果体量小,因收益少,可能选择本金型更合适;三是欲投入的慈善项目的紧迫性,如果已经锚定了慈善项目,万事俱备只欠东风,那么本金型则更具有优先性。从法定的角度考虑,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30条,除非信托协议另有约定,信托财产仅能够投入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的资产,这意味着利息型慈善信托的收益并不高,可能更适合小规模、长期性投入的项目。“当然,委托人也可以将两种模式相结合,在信托协议中分别约定信托财产本金可以投入哪些类型的项目,利息投入哪些类型的项目。”姚盼进一步指出。关于投资方面,相关研究显示,为了提高慈善财产的运用效率,确实应当允许闲置的慈善财产进行商业投资。至于投资范围,即使不像慈善组织一样明确受到限制,也应当遵循谨慎原则,如进行高风险投资,需建立委托人或监察人确认、设置及时止损及其他风险防范措施。投资比例方面,慈善信托开展投资活动应当在预留出所需的慈善支出额度后,方能进行投资。慈善支出方面将有新规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慈善法修改的决定,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新修改的慈善法多处提及慈善信托,业内人士认为,这将对慈善信托行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为慈善信托享受税收优惠提供了顶层法律规范,有望解决这一制约慈善信托发展的最大障碍之外,本次修订将慈善信托受托人明确纳入违法处置的范畴,还将慈善信托受托人纳入了信用记录制度。此外,相关规定明确要求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有助于防范个别捐赠人(委托人)企图通过慈善信托代持资产、规避税负、恶意逃债等不法诉求。刘红玉告诉《家族企业》杂志,结合相关规定,以慈善信托财产的本金开展慈善活动,资金量大,可开展较大规模的慈善活动。但同时对慈善信托筛选、实施慈善项目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慈善信托财产更容易用尽,如果委托人不再追加信托财产,那慈善信托可能就得面临终止。而以慈善信托财产的利息开展慈善活动,资金额通常较小一些,开展的慈善活动规模有一定限度,但可以做到细水长流,持续性开展慈善活动。目前,我国对于慈善信托每年的慈善支出情况还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慈善信托利用信托财产的本金或利息做慈善,甚至没有慈善支出,都不违反法规规定。“但根据新修订的《慈善法》,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也就是说,未来慈善信托将像基金会一样,对于每年的慈善支出作出硬性要求。届时,慈善信托每年开展慈善活动不再局限于慈善信托财产的本金或利息,而是按照法律规定满足慈善支出要求。”刘红玉进一步指出。确保目的的公益性有资深财富管理从业人士建议,高净值人士前期拟设立慈善信托时,需格外关注信托及相关活动的“慈善目的”,从严要求,以确保其客观地体现公共利益价值。当同时有多个目的时,应保证每一个目的均具有“公益性”,以降低法律风险。根据慈善法第四十四条,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由此可见,慈善信托的核心要素及与其他信托的最大区别在于:基于合法的慈善目的而建立,其信托财产及收益均应用于各类慈善活动,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据了解,我国对“慈善目的”的要求与英国法有相通之处。根据慈善法及信托法的相关规定,慈善活动、慈善目的应当具有“公益性”,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不过,现行法规虽时常有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表述,但并未界定这一概念的内涵或外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所谓“社会公共利益”,通常即为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或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非某一单位、部门、个人的利益。也有地方法院指出,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是指社会公众都享有的、非独占的利益,公共利益的受益人一般是不特定多数。在英国法下,明确的公益慈善目的是成立慈善信托的基本要求。但仅因某信托的目的属于英国法认可的慈善目的种类,仍无法认定该信托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慈善信托,除非证明该信托是为了公共利益。英国法下的公共利益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二是社会公众的受益必须是客观的,而不能是委托人的主观愿望。应明确监察人义务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韩良指出,目前我国对于慈善信托运行管理的规定较为基本,监察人可以由委托人根据需要确定,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可以对信托财产的投资与运用作出特别约定,至于慈善支出及管理费用的使用比例更是没有明确限制。相比之下,慈善基金会因其存续时间较长,各项制度已相对完善且严格。虽然慈善信托因为监管环境宽松、灵活性突出而受到人们的推崇,但当慈善信托的运行管理完全依赖于当事人的约定时,伴随的风险会相应增加。慈善信托的设立和运行一般包括四大主体,分别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慈善信托监察人。其中,监察人由委托人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对受托人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在慈善信托是否必须设立监察人这一问题上,有业内人士指出,慈善法和信托法的规定有所差别,从监督受托人及有利于实现慈善目的等多方面因素来考虑,建议以信托法规定为准,设立慈善信托时如果任命监察人会更为稳妥。韩良建议,尽管慈善信托的监察人具体履行监督职责的标准并不明晰,但为了维护慈善信托的利益,应当明确监察人履行实质监督义务。如果慈善信托的投资出现问题,监察人应当采取核查投资情况、向委托人提示风险、敦促受托人采取止损或风险防范措施等监督举措;如果受托人本身出现重大风险,甚至已影响慈善信托的运行,监察人可以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采取救济措施;如果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可以向委托人报告,追究受托人的责任(如有)。(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涉及版权问题,烦请联系我们。本文详见于【《家族企业》杂志2024年6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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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企业如何克服对自身影响力的疑虑?
作者:安德里亚娜·德伦切娃来源:《家族企业》杂志作为中低收入国家应对发展和气候挑战的重要机制,社会企业受到的赞誉与日俱增。它们不仅把解决具体的社会和生态问题作为核心使命,还通过开展各项业务创造积极影响。例如,与传统企业相比,社会企业能缩小许多国家创业领域的性别差距。数据显示,在某些地区,如撒哈拉以南的非洲,社会企业能比同类商业实体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特别是为那些在劳动力市场面临就业障碍的人,如妇女和来自贫困社区的人。社会企业也面临着独特的挑战:比较突出的例子是,社会企业所能获得的资源往往比传统企业和公共部门有限,这可能会影响它们招募熟练劳动力的能力,因为社会企业必须与大公司和公共部门竞争人才,而大公司可以提供更高的薪酬,公共部门的工作则可能更稳定。因此,许多社会企业会在人才战略中充分利用其使命:尽管社会企业的福利往往无法与竞争对手相提并论,但他们承诺提供有影响力的工作——也就是说,这份工作能让员工对自己的岗位、对自己为他人和地球带来的改变都感到满意。然而,为社会企业或任何具有社会使命的组织工作,并不能保证员工能体会到他们的工作是有影响力的。有时,员工会产生一种矛盾,即他们相信自己的工作会有所作为,但又对此产生怀疑——我们将其称之为“主观影响力落差”。这种体验在社会企业的员工中很常见,因为他们的工作既要求他们解决复杂且难以应对的社会问题,又要他们接受自己努力创造的影响可能往往是难以预料、虚无缥缈、滞后且难以衡量的——甚至是负面的。“主观影响力落差”对个人和社会企业都是一个挑战,它激起的负面情绪会消磨以使命为中心的工作所带来的积极情绪——与在传统企业界工作相比,当人们在资源有限的环境中工作,在一些人认为缺乏合理性的职业道路上发展时,其中的挫折可能会加剧这种情况,导致社会企业员工经历怀疑、幻灭、挫败、失望、后悔、内疚甚至羞耻等难以排解的情绪。可见,“主观影响力落差”会降低社会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参与度和认同感,甚至导致一些人离开企业。所以,社会企业需要缩小“主观影响力落差”来打造成功的、以使命为中心的人才战略。社会企业领导者该如何实现这一点呢?接下来,我们就缩小“主观影响力落差”的五项策略展开讨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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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董事会运行的三个问题
三个董事会委员会报告(90分钟):每个委员会报告20分钟,外加10分钟的讨论。有关委员会的报告,可以根据情况灵活安排。如果需要其他委员会或者外部人员介绍相关情况,委员会的报告时间可以适当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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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家族企业百年经营中的柔韧性应变
观看精彩论坛现场(本文根据“2020第七届中国家族企业传承主题论坛暨中欧第九届中国家族传承论坛”视频内容整理,未经本人审阅。整理/文婧。本文详见于【《家族企业》杂志2021年1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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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办公室之家族治理职能
Council),这是一个代表家族的决策机构,给家族成员们提供一个讨论各种问题的发声平台,并协助家族成员之间的沟通。家族跨代成员代表进入家族委员会,制定家族宪章(Fa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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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家族办公室的新财富与旧财富
很多新财富拥有者较为年轻,受教育程度颇高,又没有历史包袱,这些人在投资领域并非一味看重利润最大化,而更加关注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多的新财富家族办公室关注可持续金融(Sustain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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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中突围的欧洲经验
来源:《家族企业》杂志(微信公众号ID:jiazuqiyezazhi)作者:竺晶莹四月初,新冠肺炎疫情的阴云仍旧笼罩在欧洲上空。欧洲各国政府建议民众在家自我隔离,学校停课,除了超市以外的商店、餐厅纷纷关闭,许多行业被迫停摆,全球经济状况令人堪忧。对于历经几个世纪风雨的欧洲家族企业而言,2020年初暴发至今的疫情亦是一个棘手的挑战。然而,危机意味着重新洗牌,有些企业也许会在疫情下黯然退场划下句点,而另一些企业却将浴火重生开创新的局面。前路未明,历史会大浪淘沙留下最优选项,同时家族企业凭借着多年以来积累的危机应对经验,也许比一般企业更多了一分生存繁荣的机会。早在3月16日起法国就关闭了所有学校,INSEAD所在的巴黎校区早已关闭,本刊连线采访INSEAD教授、André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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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感到非常幸福?有点幸福?还是不太幸福?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英国哲学家、法学家和社会改革家,他是最早支持效益主义和动物权利的人之一。边沁认为,“避苦求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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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婚姻风险,你的防范“失效”了吗?
父母在赠予子女大额资产的时候,有所保留是情理之中的事,毕竟,离婚率高居不下的现状摆在那里。只是,现实中,存在很多认识误区,在防范子女婚姻风险方面⋯⋯案例“失效”的防范李先生再次为女儿的离婚纠纷病了一场!李先生来自华东某省,是一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家里就一个女儿小李。小李2010年研究生毕业,在北京自主创业。2008年底,小李与比她大近10岁的就职于某事业单位的张先生结婚。婚前,小李不仅不顾父母的反对,还拒绝接受父母提出的签署婚前协议的建议。无奈之下,生活经验丰富的李先生只好私下做了一定的防范:他在确认女儿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时候,将其夫妇名下的部分上市公司股权及商铺都转给了女儿,并且在律师的协助之下,签署了赠予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赠予给女儿个人。这些资产基本都在北京之外,因此虽然在小李名下,实际控制与日常管理,都由小李的妈妈来负责。2013年,小李夫妇关系破裂、矛盾激化,于是决定离婚。小李夫妇在婚前,已经在北京各自有房子也有汽车,婚后也没有生育孩子,双方财务基本独立。小李及其父母原都认为这个离婚会很简单,不会有多少需要纠缠的地方。没想到,在签署离婚协议之时,小李的丈夫张先生提出:小李在北京之外的那些房产与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他有权分得一半。小李当然反对,认为这是她婚前的个人财产,与夫妻完全没有关系。于是诉诸法院。法院在查明事实之后进行了判决,判决结果令小李及其父母非常伤心:张先生有权获得夫妻财产收益的50%,计2200多万人民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