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如何用好遗产管理人制度守护财富

王帅锋等 家族企业杂志CFBR
2024-08-25
前言
《民法典》创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以帮助家族有效守护财富。但需要注意的是,被继承人生前在确定适格的遗嘱执行人(即继承开始后的遗产管理人)人选后,建议被继承人与选定的遗嘱执行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专业人士(如律师)协助高净值人士进行遗嘱订立、遗嘱执行人指定等一系列法律行为,避免因为内容或形式瑕疵而影响遗嘱指定的效力。在管理守护家族财富的道路上,充分利用专业人士或机构的价值,防范潜在风险,方能生生不息、家业永续。


来源:《家族企业》杂志

(微信公众号ID: jiazuqiyezazhi)


作者:王帅锋 张言非 高慧云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拥有的财产形式日趋多样,价值也逐渐升高,当继承发生时,不仅可能因家族成员复杂而暂时无法确定继承人,也可能因某些特殊财产,如房产、股权、股票、基金、保险、债权债务等问题无法及时有效得到处理,从而导致遗产长时间不能确权分割。如果遗产较长时间无人进行合理有效的管护,不仅可能影响遗产价值,甚至可能导致遗产损毁灭失。《民法典》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更好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顺应了大多数家庭的财富传承需求。那么,中国的家庭应该如何用好遗产管理人制度来守护家族财富呢?



欧某士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202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就充分体现了《民法典》有效化解各类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家庭和睦、财产保护的制度功能。


首批公布的13个典型案例中,“欧某士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就是运用遗产管理人制度守护祖产的典范。该案例于2021年6月1日由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判决,是《民法典》实施后第一例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案件中采用的“竞标”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方式亦属首创,被称为“思明样本”。


侨乡涉侨房产因年代久远、继承人散落海外等原因往往析产确权困难,存在管养维护责任长期处于搁置或争议状态的窘境,不少历史风貌建筑因此而残破贬损。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思明西路的一套房产曾为危房,于1989年翻建成两套房屋,都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产权仍登记在原业主魏姜氏名下。原业主魏姜氏为19世纪生人,育有三女一子(其家庭成员情况如下图所示),该四位继承人各自向下已经延嗣到第五代,但其儿子一支无任何可查信息,幼女一支散落海外情况不明,仅长女和次女两支部分继承人居住在境内。



因继承人无法穷尽查明,长女和次女两支继承人曾历经两代、长达十年的继承诉讼,仍未能顺利实现继承析产。在《民法典》实施后,长女一支继承人以欧某士为代表提出,可由生活在境内的可查明信息的两支继承人共同管理祖宅;次女一支继承人则提出,遗产房屋不具有共同管理的条件,应由现实际居住在境内且别无住处的次女一支继承人中的陈某萍和陈某芬担任遗产管理人。


生效裁判认为,魏姜氏遗产的多名继承人目前下落不明、信息不明,遗产房屋将在较长时间内不能明确所有权人,其管养维护责任可能长期无法得到有效落实,确有必要在析产分割条件成就前尽快依法确定管理责任人。而魏姜氏生前未留有遗嘱,未指定其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在案各继承人之间就遗产管理问题又分歧巨大、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故当秉承最有利于遗产保护、管理、债权债务清理的原则,在综合考虑被继承人内心意愿、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疏远近关系、各继承人管理保护遗产的能力水平等方面因素后,确定案涉遗产房屋的合适管理人。


次女魏某燕一支在魏姜氏生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与产权人关系较为亲近,且历代长期居住在遗产房屋内并曾主持危房改造,与遗产房屋有更深的历史情感联系,对周边人居环境更为熟悉、更有实际能力履行管养维护职责、更有能力清理遗产上可能存在的债权债务;长女魏某静一支可查后人现均居住在漳州市,客观上无法对房屋尽到充分、周到的管养维护责任。因此由魏某静一支继承人跨市管理案涉遗产房屋暂不具备客观条件;魏某燕一支继承人能够协商支持由陈某萍、陈某芬共同管理案涉遗产房屋,符合遗产效用最大化原则。因此判决指定陈某萍、陈某芬为魏姜氏房屋的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护案对家族财富传承的启示

利用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利于保全家族财富,减少财产损失 上述遗产管护案中,法院巧用《民法典》新创设的遗产管理人法律制度,创造性地在可查明的继承人中引入管养房屋方案“竞标”方式,让具有管养维护遗产房屋优势条件的部分继承人担任侨房遗产管理人,妥善解决了涉侨祖宅的管养维护问题。相较于案例中只涉及房产的事实,高净值家庭还具有遗产规模大、财产类型复杂、持有方式多样、资产负债交叉等特点,因此对遗产管理人提出了较高的专业要求。此外,高净值人士的遗产中通常有股权、风险类投资及众多代持财产,若不提前进行规划,这些需要持续管理的资产极有可能在旷日持久的继承程序中产生大量损失。专业、诚信、尽责的遗产管理人能够帮助家族及时处分和持续管护遗产,有利于家族财富的保全、保值和增值,最大限度地避免遗产价值减损。



利用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利于避免道德风险,提高管理效率 上述遗产管护案中,长女一支继承人以欧某士为代表提出,可由生活在境内的可查明信息的两支继承人共同管理祖宅。若由多位遗产管理人共同管理祖产,不仅不利于提高管理效率,不能及时处理需要紧急解决的财产问题,而且可能产生相互推诿的道德风险。法律虽未限制遗产管理人的数量,但让遗产管理的职责集中于一至两位管理人为最佳,不仅有利于避免道德风险的产生,同时也能保障遗产管理机制高效率地运行。


利用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利于避免争产纠纷,维护家庭和谐 上述遗产管护案中,若按照长女一支继承人的主张,由两支继承人共同管理祖宅,可能造成在一些事项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不仅可能产生管理僵局,而且容易产生家庭矛盾、影响家庭和谐。高净值家庭通常继承人众多且关系复杂,这一特点在再婚家庭中尤为明显,若不提前进行遗产管理规划,也同样面临上述问题。而通过将遗产管理职责统一归集至遗产管理人的方式,可以在关键事项上尽快做出决策,由遗产管理人负责主持遗产分割工作,有利于减少争产纠纷,维护家庭的和谐。


如何用好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的运用,可以为家族财富的守护和传承保驾护航。那么,该如何确保遗产能由专业、诚信、尽责的遗产管理人进行管理呢?


事先指定专业、诚信、尽责的遗嘱执行人

首先需要了解我国遗产管理人的确认机制。依据《民法典》第1133条、1145条及1146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依次由以下人选担任:


1、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自然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既可以选择信任的家庭成员,也可以选择非家庭成员;既可以选择自然人,也可以选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既可以根据家庭情况选择一人担任,也可以选择数人担任。尽管指定遗嘱执行人是单方法律行为,但若被指定的人士拒绝承诺该职位,将给遗产管理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建议被继承人提前与遗嘱执行人沟通,进而可以确保遗嘱执行人积极行使职责,实现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



例如,在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4民初5156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被继承人柴某的遗嘱,遗嘱执行人为被告张某,经征询被告张某本人意愿,本院认可被告张某为遗产管理人”。

2、继承人推选的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既可以在继承人中推选遗产管理人,也可以在继承人范围之外推选。


例如,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民初404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朱某去世,四被告系朱某的法定继承人,四被告均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推选被告王某1为遗产管理人,被告王某1应以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处理被继承人朱某的债权债务”。


3、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若继承人未推选或怠于推选遗产管理人,则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以保证遗产的公平、合理分割和债权人的利益。


例如,在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民初7号判决书中,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四名法定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且均未放弃继承,法院判决四位继承人应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4、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例如在2021年6月,因某案件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死亡,且被执行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又无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北京市大兴区法院依法认定由被执行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大兴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并依法裁定变更大兴区民政局为该案的被执行人。


5、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如果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争议包括:不认可遗嘱中关于遗嘱执行人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继承人范围存在争议导致无法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不认可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等情形。


例如,前述遗产管护案中,次女一支继承人不同意两支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依法指定由次女一支部分继承人担任案涉遗产房屋的管理人。



由此可见,只有第一种遗产管理人的确认方式可由立遗嘱人基于主观意愿决定。所以,为了妥善处理身后事,可以通过遗嘱方式在生前确认专业、诚信、尽责的遗嘱执行人人选。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家族企业杂志CFBR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