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娟 | 中国特色的农村自发互助养老模式的村级补持探索
中国特色的农村自发互助养老模式的村级补持探索
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60岁及以上的农村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23.81%,与城市相比,农村老年人的比例多7.99个百分点[1]。《中国农村家庭发展报告2020》数据显示,我国农村人口中的少儿人口、劳动年龄人口和老年人口占比依次为15.67%、72.77%和11.56%,劳动年龄人口面临较大的抚养压力[2]。2019年,我国农村地区近半数(47.5%)家庭,至少有一位65周岁或以上的老年人,其中25.2%的家庭仅有1名老年人,21.9%的家庭有2名老年人,还有0.4%的家庭有3个及以上的老年人[3]。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评估数据显示,全体样本中非常好或好的比例为22.0%,东部和东北地区为25.4%和25.0%,明显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的20.1%和20.0%[4]。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5]。贺雪峰提出,中国的“三农”问题主要集中在农民与农村两个方面[6]。农民的问题是生存和发展的问题,因此,强化农村保障,扶持农村创造美好生活,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尽管农村多层次的养老体系已经基本建成完备,但还是存在“有供无求”与“有求无供”的双向失调问题,供给机制没有理顺、供给能力弱等问题也亟待解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我们要增强问题意识,聚焦实践遇到的新问题、改革发展稳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出真正解决问题的新理念新思路新办法”[7]。
一、我国农村自发互助养老模式的运行机制及其风险
近年来,国家建立了城乡一体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即农村也建立了“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康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但是,养老服务并没有随着体系形成而得到有效供给,医疗和照料资源分割、老年人照护的系统性和连续性不足一直是困扰我国养老服务发展的“瓶颈”问题[8]。家庭养老明显式微,居家上门服务提供率极低,农村社区养老和医养康融合模式尚未形成。农村养老机构床位空置率高,这与农村养老机构的条件较差、服务水平不高有着直接关系,当然还深受农村养老观念保守及家庭养老支付能力欠缺等因素的影响。尽管政府在政策和投入上已向农村倾斜,加大了对农村养老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但是仍无法满足大多数农村高龄、失能老人的养老需求。这一系列的因素激发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农村自发互助养老模式。
农村养老是国家和家庭个人都要承担的一个重要的社会责任。基于互助养老具有减轻政府养老负担以及低成本运行的优势,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均在积极创新发展各式互助养老模式。“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提出“积极发展农村互助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9],这意味着互助养老是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政府在探索创新构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其实农民也在其有限的资源基础上,探索适合自身情况的养老服务模式,即自发互助养老。2014年,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部分村民自发形成了一种低龄助高龄的互助养老模式,即农村留守老人自发形成的邻里之间互帮互助的关爱模式。近年来,湖北省农村出现了大批“雇佣式”互助养老模式,即进城定居无法回村照顾留守农村父母的中青年人支付1000~1500元/月不等的费用,雇佣村里五六十岁的低龄老年夫妇照看父母,低龄老年妇女负责照顾高龄老人的生活起居,低龄老年男性负责晚上看护。这种模式同时满足了被照料老人生活、高龄老人子女赡养以及农村低龄老人创收等多种需求,是一种多方共赢的互助合作关系。在丁煜等人看来,合作生产行为是内生需要与外部刺激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内生需要由参与意愿和参与能力构成,外部刺激则是由强制手段与奖惩机制组成的激励机制[10]。类似于幸福养老院类的养老模式由政府出台政策扶持,属于外部刺激的产物,而自发互助养老则是内在需求和自身能力两者共同触发的结果。
该模式具有以下属性和优点:一是熟人关系降低了养老的信任成本。无论是太仓模式还是湖北模式,其中的照料者与被照料者以及子女之间,都是相互认识的熟人,他们之间有着牢固的信任基础,从而极大地降低了被照料者对照料者的选择和监督成本,同时也降低了照料者负担意外事故及无法获得等价回报等风险成本。在张继元看来,“熟人社会”所产生的人情交往与互助共济的传统,使社会交换的长久预见性与低度选择性成了实现互助养老的最为稳固的根基[11]。二是原居养老减少了离家的情感成本。不离家养老最符合中国农村老人的养老文化与习惯,这是老年人最喜欢的方式,更是减轻孩子未尽孝道情感负担的理想途径,也兼顾了低龄老年人照料者不愿意离开家乡在外务工的乡土情结。互助养老的文化基础深厚,承载着传统文化、乡风民俗和伦理道德等诸多文化要素的影响。三是简约化养老减轻了养老经济负担。对于被照料的老人和子女来说,在家请人照料,每月费用不超过2000元,而去机构养老,每月最少需要3500元。因此,自发互助养老直接减轻了子女支付养老费用的经济负担。对于照料者来说,在自己所在村庄照料一两个老人,比外出打工的收入还要多,此外与被照料者同吃同住,生活费甚至可以忽略不计,既减少了自身生活成本又兼顾了自家的生活,还能保持原有生活状态。正如有学者所言,互助养老以其低成本性、文化适应性等特点,被认为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解决中国农村养老难题的可行路径[12]。
但是,自发互助养老并不是完美的养老模式,也存在大量潜在风险。一是安全风险,主要表现为照顾不周造成的创伤性危害、无法正确预估和判断被照顾者病情造成的健康危害以及消防意识淡薄和消防设施欠缺造成的事故危害,这些危险一旦发生,就可能造成熟人间反目成仇,小而言之就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破裂,大而言之则会危害到这一养老模式的持续推广。二是财产或其他感情纠葛风险。例如:湖北某地,照料者与被照料者日久生情,由照料关系变成恋爱关系,在升级为婚姻关系过程中引发了财产纠纷及家庭矛盾。郑沃林将互助养老理解为养老主体之间的养老资源交换[13],那么随着互助养老中的“交易”成分凸显,随之带来的逐利性可能引发各类风险增加。
二、以“村级补持”完善农村自发互助养老模式
那么,如何才能避免自发互助养老可能带来的风险与低质量供给问题呢?分散的农民个体根本无力解决,政府以指标考核方式强推的互助养老服务,老年人参与情况非常不理想。辛宝英和杨真在山东农村的调研、杨静慧在江苏农村的调研和于长永对全国12个省36个县的调研数据,均证明一半以上的老人对互助养老没有兴趣(1)。这些数据印证了政府鼓励与推进的互助养老模式并未能很好回应老人的切实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政府主导”和“政府过度关注”并不一定能产生理想效果。应该发挥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农村基层组织的居间优势和功能。贺雪峰认为,在农村基层的内生秩序能力长期不足的情况下,唯有自上而下、自外而内,从国家和城市向农村输入资源,才能解决维持农村基本秩序的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战略问题[14],但这些资源不可能通过直补农民来实现效用最大化,而是要通过一个强有力的基层社会组织体系来实现。农村基层组织,作为向农民提供公共服务、维持农村基本秩序的重要制度设施[15],它在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中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村民互助不仅有制度还有物资的保障,而且形成了浓郁的互助氛围。这也为今天的互助养老模式的建立提供了借鉴。另外,现在的农村村委也是从以前的生产大队改制而来的,仍有较强的组织村民的组织制度和文化心理优势。农村村支“两委”作为重要的基层自治性组织,相比于农民个体而言,它能更好地衔接农民自下而上的需求偏好与国家自上而下的资源,还可以采用符合农村社会的服务机制,为自发互助的关系主体提供适当且匹配的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内容规定,村民委员会、村党的支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是为村民提供公共服务,以维持村庄的正常社会生活秩序,它是代表农民且为农民提供服务的自治组织。因此,应加强基层组织能力建设,建立工作机制,凸显农村村支“两委”的组织功能,为农村自发互助养老提供信息、资源及其他保障。具体而言:首先,村支“两委”可搭建自发互助养老关系主体的信息交流平台。尽管自发互助养老是建立在熟人基础上的互助关系,但是这种关系是以自愿为原则的软约束,较为脆弱且易破裂。所以,村支“两委”可建立自发互助养老关系人员信息数据库。一方面,掌握村内被照料老人情况,当老人出现紧急情况时,协助照料者及时为老人提供救助;另一方面,可以及时了解村内提供互助养老服务的低龄老人人数、身体状况、人品性格和家庭关系等方面信息,实时更新和发布供需信息,以更好地帮助双方建立互助关系。其次,村支“两委”可以向上寻求资源,为自发互助养老中的照料者提供培训资源。事实上,政府和公益组织有很多可以提升照料者照顾能力的培训项目。例如:无锡市长期照顾险政策中规定,享受亲情险服务的家庭,家庭照料者须按规定接受培训。这种政府出资给照料者提供照料知识、技能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对于农村自发互助养老来说至关重要——既能提高被照料者生活质量,又能提升照料者的服务技能,增加他们的劳动价值,从而吸引更多城市资本投资农村养老,吸引更多城市老人到农村养老。再次,村支“两委”凭借治理村级事务,建立其良好的信用机制,为自发互助养老的照料双方提供信誉保障。对于被照料的老人,要预防人身被虐待和财产被侵占的风险;对于照料者,要预防老人及家属讹诈等其他道德风险。农村是政治逻辑、法治逻辑和社会逻辑深入融合的社会治理空间,以村内运行的道德伦理和风俗人情来约束和规范村民的互助行为,其效果优于法律规范。所以,最佳选择是村支“两委”基于村集体资源分配、宗亲人情等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为自发互助养老构建一个任何人不敢轻易违背的信用机制,预防及规避见利忘义和有悖伦理的行为发生,为自发互助养老模式运行提供安全保障。
有学者认为农村互助养老面临着组织和规范的双重困境,应该将其制度化,增强其规范性和稳定性,但制度化后的互助养老严重背离了互助的本质。应秉持自发互助养老的自愿和互助本质,维护其内生性力量,强调村支“两委”在农村自发互助养老中的辅助性、补充性和服务性,而非突显政府的主导地位和管理职能。不主张出于防范安全隐患的考虑,把自发互助养老置于政府监管的范畴,或把自发互助养老的责任通过考核的方式压到村支“两委”的身上。对于村支“两委”,最佳的办法是以组织职责和乡亲情结加以激励,激发他们更好地为村民服务的使命感,将村民急难愁盼的养老照料问题纳入自身工作范畴,主动积极参与到农村自发互助养老模式的安全运行之中。
三、村级补持的农村自发互助养老的中国特色
村级补持的自发互助养老是在村支“两委”补充支持下、建立在熟人关系基础上、双方基于自愿互惠原则的合作养老模式。因其蕴含着合乎客观规律的内在机制,这一养老模式在我国中西部农村大为流行。在李景鹏看来,机制包含动力、目标和路径三大要素[16]。就农村养老问题而言,其关键在于“路径”,而自发互助养老模式恰好解决了路径的问题。这条路径将养老家庭的经济能力、养老文化与可接触到的养老资源完美融合,这恰恰是中国式现代化养老之精髓所在。中国式现代化理论要求我们转变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理解,从认识上转变养老观念[17],从中国实际出发,探索适合中国的养老模式。
一是村级补持的自发互助养老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指导和坚持人民至上的原则。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来理解和审视中国发展中的现实,要求“一切从实际出发,着眼解决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不断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作出符合中国实际和时代要求的正确回答,得出符合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形成与时俱进的理论成果,更好指导中国实践”[18]。自发互助养老是人民创造性的实践。应站在人民的立场、把握人民愿望、尊重人民创造、集中人民智慧,充分肯定自发互助养老的现实意义,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这种模式的局限性,重视村级补持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调动基层党员服务群众的积极性,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完善自发互助养老的安全保障机制。
二是村级补持的自发互助养老契合了中国农村人口众多而养老公共服务供给没有跟上的现实国情。2021年,全国总人口141 260万人,其中农村人口49 835万人,占总人口的35.3%;城镇常住人口91 425万人,占总人口的64.7%(2)。农村人口进城打工半年以上,便被计入城镇常住人口,因此,真正能享受到城市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口不足91 425万人,保守估计约有50%以上的人口仍要在农村养老或者要养农村的老人。另外,我国农村地区地域广阔且结构复杂,人们生活习俗千差万别,使得政府难以集约化地提供公共服务,再加上农村财政资金紧张,政府无力解决广大农村所有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自发互助养老就是这一国情现实使然。如李俏所言,应注重开发农村内生互助力量,充分利用“熟人社区”优势,挖掘农村“三留守群体”的优势与特长,探索集约化的农村互助养老服务[19]。农民的力量是分散且微弱的,所以农村的互助养老离不开基层组织的支持和帮助,而本文所提出的“村级补持”正是对自发互助养老的有益补充与修正,既不改变自发互助的本质,又能提供必要的社会资本支持,实现维持自发互助模式协调发展的目标。
三是村级补持的自发互助养老有助于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农村老人的养老首先是贫困问题。农村老人面临着自身养老金匮乏、儿女赡养费不多、生活无人照料以及精神空虚等诸多困境,而这一切归根结底,还是老人及其子女家庭经济拮据所致。所以,解决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就是解决农村家庭的贫困问题。农村老人的养老得不到妥善安置,就会拖累子女家庭的发展,致使整个大家庭无法走出贫困泥潭,导致愈发贫困,从而引发更多社会问题。自发互助养老作为一种家庭养老的补充形式,大大缓解了进城务工青年赡养父母的养老压力,可以让农村的年轻人能够更专注于自身的成长发展,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和参与市场竞争,不断积累财富,建设自己的小家庭,还可以为父母提供更好的养老及医疗保障。这样一来,整个大家庭的生活条件得到了改善,逐步实现农村家庭与城市家庭的共同富裕。与此同时,自发互助养老可以创造就业机会,增加低龄老人的经济收入,缓解低龄老人的养老经济压力。村级补持能够增加村民与农村基层组织之间的互动,村支“两委”在为这些互助关系主体提供服务时,还能增强组织及管理能力,提升服务水平,从而推动农村和城市、老人和青年走向共同富裕。
四是村级补持的自发互助养老顺应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发展要求。高质量的养老,不只是要为老人提供更丰富、更优质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更重要的是要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健康与精神需求。穆光宗认为,我们要实现健康老龄化和健康的老龄社会,不仅要关注老人身体的健康,更要关注其心理健康,还要关注老人生活方式的健康和社会关系尤其是代际关系的健康[20]。对于大多数老人来说,外在的设施条件和护理水平的好坏都没有内心的满足更重要,对于农村老人来说更是如此。自发互助养老最重要的优势是能让老人的社会关系与生活意义得以维持,能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恋家情结,是一种能够维护代际和谐的养老方式。对于作为照料者的低龄老人来说,参与自发互助养老维持了自身和外部世界之间的平衡或良性互动关系,在这个过程中他们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价值,做到了老有所为、老有所成[21]。老年人生命叙事不断裂,就不容易产生各种心理及健康疾病,便可以安度晚年。村支“两委”补持的自发互助养老,也发扬了孝亲敬老传统文化,是对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乡村振兴不仅要经济振兴,同时也要文化振兴。文化振兴要从村民关心关切的现实问题出发,弘扬优秀文化、创新时代文化、改善乡村文化环境,凝聚人心,实现农村全面振兴。
五是村级补持的自发互助养老符合城乡融合发展的乡村振兴战略。首先,自发互助养老和城乡融合解决的都是城乡两个区域的生存发展问题。农村自发互助养老表面上解决的是农村问题,其实质解决的也是城市化进程的问题。自发互助养老是进城务工人员平衡家庭责任和协调城乡发展的策略选择。乡村振兴不只是农业的振兴、农村的振兴,更是农民的振兴。破解农村老人养老难题,也是乡村振兴的要义。其次,农村自发互助养老和乡村振兴均需要城乡资源要素的双向流动。农村自发互助养老需要从城市融资以解决养老资金问题,需要引进城市先进成熟的技术与方法获得可持续增进式服务。同时,乡村振兴不能单靠农村资源,它一定要和城市构成一个资源交换及共享的整体。农村自发互助养老作为一种形式或者载体,使城乡资源实现了有效的交换和流通,在互助服务升级过程中实现资源增值并最终实现城乡融合双赢。农村自发互助养老作为一种过渡性养老形式的存在,其后续发展必定是市场化,市场化就要走组织化和规范化的道路,在这个过程中,只有村支“两委”才能承担抵御市场力量威胁农民利益风险的责任,所以,村支“两委”补持的自发互助养老必要且重要。
四、农村自发互助养老的发展趋势
农村自发互助养老模式与孕生于现代文明中的志愿服务有所不同,它既独立于现代化养老模式,又是现代化养老模式的一种补充。这种模式是与传统乡土社会和文化相契合的简约化养老服务供给形式。这一养老模式并没有违背农村现代化发展进程,而是恰好印证了我国农村现代化进程中存在的发展失衡问题,不失为一种切合中国农村实际的合适选择。农村自发互助养老是已经在我国广大农村发生的社会事实,并不能因为其存在的缺陷而否定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学者专家及政府领导应给予高度重视,重视其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地位。本文借鉴了其他学者的观点,将其定位为一种与家庭养老互补的非正式的照料方式(3),一种介于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之间的“第三条道路”[22]。这种养老方式只是农村多种养老方式之一,但对于广大农村地区中购买养老服务能力弱的农村家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服务要求低和服务质量差是自发互助养老最大的问题。钟仁耀将农村互助式养老的特征归纳为实施主体的非强制性、服务内容上的非专业性、实施对象上的基本健康性和实施方式上的居家性。这一归纳说明农村自发互助养老属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一个初级形态,只能提供低质量的养老服务②。然而,自发互助养老的过渡性也说明了其有极大的发展空间。随着自发互助养老服务需求量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在城市中没有竞争力的劳动力会成为农村养老的供给主体,当交易市场达到一定规模,自发互助养老服务质量会自动通过“货比三家”的市场机制创造出高质量需求,养老需求方对养老服务水平与服务安全的要求会越来越高,逐渐超出非专业低龄老人服务的供给能力,养老服务企业将敏锐地进入农村养老领域,发展和扩大农村养老产业,自发互助养老将完成其过渡性历史使命,退出历史舞台。但是,这个发展过程并非一帆风顺,而是会遇到各种限制和障碍,这就需要政府提供相应的支持,如专业技术培训和智慧养老服务设施等。正如胡湛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中国治理优势”的发言中所讲,中国的政治体制、经济体量、文化传统和家庭模式都表现出独有的“中国特征”,传承千年的孝老敬亲、邻里互助等文化资源将奠定中国式养老的伦理价值基础,极大拓展应对老龄社会的文化资源格局。在农村地区要大力发挥乡土传统和邻里互助文化优势,借助基层组织、挖掘自我力量,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模式(4)。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老龄健康司:《2020年度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公报》,http://www.nhc.gov.cn/lljks/pqt/202110/c794a6b1a2084964a7ef45f69bef5423.shtml。
[2][3][4]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家庭研究创新团队:《中国农村家庭发展报告2020》,浙江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29、28、25页。
[5] 新华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https://www.gov.cn/zhengce/2023-02/13/content_5741370.htm。
[6][14][15] 贺雪峰:《小农立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02、100、101页。
[7][18] 习近平:《习近平著作选读》第1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17、15页。
[8] 孙鹃娟、蒋炜康、陈雨欣:《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政策意涵与实践路径》,《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3年第2期,第109—118页。
[9] 新华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23年远景目标纲要》,https://www.gov.cn/xinwen/2021-03/13/content_5592681.htm。
[10] 丁煜、朱火云:《农村互助养老的合作生产困境与制度化路径》,《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第112—123页。
[11] 张继元:《农村互助养老的福利生产与制度升级》,《学习与实践》2021年第6期,第104—115页。
[12] 王辉、刘芝钰:《我国农村互助养老的政策支持研究——基于政策文本的扎根分析》,《社会保障研究》2022年第6期,第38—51页。
[13] 郑沃林:《中国农村互助养老的“契约”实质——基于交易费用理论的探讨》,《人口与经济》2022年第5期,第1—15页。
[16] 李景鹏:《论制度与机制》,《天津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第49—53页。
[17] 刘智勇:《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观念更新、任务定位、实现途径》,《学习论坛》2023年第1期,第81—88页。
[19] 李俏、马晶玉:《从血缘到地缘:农村代际拓展的可能与范式》,《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第91—99页。
[20][21] 穆光宗:《银发中国:从全面二孩到成功老龄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209、223页。
[22] 杨静慧:《互助养老模式:特质、价值与建构路径》,《中州学刊》2016年第3期,第73—78页。
(1)结论来源于:辛宝英、杨真:《子女外出对农村老人互助养老意愿的影响》,《人口与经济》2022年第5期,第16—30页;杨静慧:《农村老人互助养老意愿及政策启示——基于江苏的实证研究》,《兰州学刊》2020年第4期,第188—198页;于长永、董敏琳、马瑞丽:《代际关系质量对农村老年贫困的影响——基于全国12个省份1395份基层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农村技术经济》2019年第5期,第27—38页。
(2)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1年),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2202/t20220227_1827960.html。
(3)② 钟仁耀在复旦大学老龄研究院主办的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探索应对老龄化中国方案(第二届老龄中国高峰论坛)上的题为“农村互助养老的基本属性、功能边界与未来发展方向”的发言内容。
(4)胡湛在复旦大学老龄研究院主办的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探索应对老龄化中国方案(第二届老龄中国高峰论坛)上的题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中国治理优势”的发言内容。
(责任编辑 刘永俊;责任校对 齐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