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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休产假期间被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法院: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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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
被公司无故大幅降低工资标准
还以考核结果不
扣发年终绩效工资......
近日,高新法院审结一起
与女性职工权益相关的劳动争议案
👇👇👇

2018年侯某入职A公司的关联企业B公司

2019年从B公司调动至A公司

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侯某于2021年8月24日开始休产假

期间,A公司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1780元/月发放

共计扣发工资45880.61元

且未发放当年年终绩效奖金

2022年,A公司通知侯某已无原岗位

须重新安排工作岗位

2022年1月28日,侯某销假上班

未向A公司请休纯母乳喂养假

此后,双方经过两个月时间仍未协商一致

侯某向成都高新区劳动人事专员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出具《超期未结案证明》

侯某故诉至高新法院

诉请A公司支付产假工资差额

30天纯母乳喂养假工资等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本案中,工资条及工资发放记录显示,A公司在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间每月扣发工资9100余元,其无故大幅降低侯某的产假期间工资标准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向侯某补发产假期间扣发的工资。对于2021年度年终奖,A公司无法合理说明各部门之间以及侯某所在部门内部如何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年终绩效工资金额,从侯某在职期间A公司发放年终绩效工资的情况来看,2018年半年计发30500元,2020年计发60000元,A公司仅以侯某考核结果不好主张向侯某发放4000元即为足额发放的证据不足,应予以补发。


对于侯某主张纯母乳喂养产假,纯母乳喂养产假并非所有产假的女职工均可享有的,且女职工需要持符合条件的证明向用人单位履行请假手续。本案中,侯某虽当庭出示了医院出具的盖有‘某医院纯母乳喂养产假专用章’的证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其在产假期间已向A公司履行过纯母乳喂养产假的请假手续,且在2022年1月底开始上班,视为其自愿放弃纯母乳喂养产假等未休的产假。


综上所述,判决A公司向侯某支付产假工资差额45880.61元、2021年终绩效差额56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1532元。A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法保障妇女权益是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都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该规定是为了消除女职工就业歧视、防止用人单位变相降薪、变相对女职工生育进行限制,为女性职工更好兼顾生育与事业提供了支持。但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产等原因降低其薪资的现象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向女职工支付产假工资差额及年终奖、经济补偿金,有效维护了生育妇女的合法劳动权益,也可以倒逼用人单位完善规章制度,重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劳动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女性职工,依法享有的纯母乳喂养产假等需要持符合条件的证明主动向用人单位履行请假手续,若未履行请假手续且已上班,则会被视为其自愿放弃纯母乳喂养产假等未休的产假。

女性生育不该也不能成为职场“拦路虎”,女性职工生育权关系重大,必须依法予以保障。女性职工权益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全社会都应牢固树立尊法守法意识,认真呵护“她权益”为女性职工打造蔚蓝晴空。



来源:成都高新法院民一庭
编辑:老崔一审:强仔二审:林遥
三审: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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