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做好当前时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预付金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规范做好当前时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预付金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规范做好当前时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付金管理工作,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要求,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高度重视,及时进行安排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额度。对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指定的8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和13家定点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由自治区和各地市经办机构暂按每家预付50万元的额度,作为预付金。
二、资金来源。预付金所需资金,从历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资金中进行支付。预付金实际使用过程中,各级经办机构要结合人员身份、险种类型、资金分类等依规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职责分工。自治区和各地市经办机构按照经办职责分工,对所属或所在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和定点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务必于2020年1月26日之前将预付金拨付到位。
各地市务必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加强与联防联控部门,特别是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和定点发热门诊医疗机构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情况,注重信息统计,准确掌握本地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人数、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资金支付情况。自2020年1月31日起,须于每周五上午11:00之前将截至每周四晚上24点的相关情况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报告。相关情况须经主要领导审示,以纸质版加盖公章形式报送,并严格履行零报告制度。
联 系 人:索朗德吉
联系电话:0891-6861127 18076992228
传 真:0891-6350802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