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医保局再落实再细化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7号)相关要求,2月4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发出通知,对疫情防控期间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措施进行再落实再细化。
一是创新服务理念,推行经办服务“不见面办”。要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积极推行“网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不见面”办理倡议书、公告或通知,明确“不见面”办理事项名称、办理方式、申办材料和办理流程等内容。探索试行容缺受理和事后补交材料等办理方式,为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待遇申报、异地就医备案、缴费基数核定、人员增减、参保信息修改等业务,减少因人员流动造成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二是坚持高效快捷,实现特事急事“及时办”。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集中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定点确定、资金拨付和费用结算等“绿色通道”。疫情防控期间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需异地就医的参保患者,可直接通过电话办理登记备案。对符合我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疑似或确诊患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边治疗边参保,确保其就医时可及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是坚持务实便利,实现门特用药“便民办”。要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出台疫情期间相应便民举措,落实好门诊特殊病患者“长处方”报销政策,支持医疗机构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对门诊特殊病患者,经诊治医院医生评估后,支持将处方用药量放宽至3个月,保障参保患者用药需求。
四是及时转变观念,实行待遇报销“统一办”。对确需前往经办大厅办理的医疗保障待遇报销事项,由单位医保专管员统一办理。参保人员产生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票据由单位医保专管员收集整理之后统一送至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报销。参保人员产生的门诊特殊病就诊费用单据,按季度整理,由单位医保专管员统一送至医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报销。
五是坚持因地制宜,推行部分业务“延期办”。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各级经办机构商相关部门合理延长缴纳时限,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可视实际情况延长定点医药机构每月医疗、药品费用结算单报送时限。适当延长2019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药费用医疗保障服务窗口报销时限,减少疫情期间人员流动。
六是坚持多措并举,实现经办大厅“放心办”。对确需前往经办大厅现场办理的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医保经办大厅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保持大厅环境卫生、通风整洁,消除经办场所疫情隐患,为参保群众提供安全整洁的服务环境。加强防疫知识宣传引导,在经办大厅明显位置张贴疫情防控公告、温馨提示等,提醒前来办事的群众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加强对一线经办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窗口经办人员要开展防疫知识培训,并按规定佩戴口罩和手套,切实做好自身防疫工作。要有效利用微信、电话等方式做好预约服务,落实好经办大厅工作人员和办事群众各项防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