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加强患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绝不能因费用问题耽误患者救治”重要指示精神,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迅速行动、主动作为,认真做好疫情期间医疗保障各项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相关政策要求,第一时间把确诊和疑似患者使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全部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为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医保制度保障。一是及时印发了《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藏医保〔2020〕7号)和《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藏医保办〔2020〕3号),把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第一版至第五版治疗用药和诊疗项目全部临时纳入我区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二是根据自治区卫健委、医保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藏医药防控工作的通知》(藏卫发〔2020〕17号)精神,及时把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藏医医疗机构核发的具有临时备案号的39个藏药品种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同时,将《西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藏医药防治方案(试行第一版)》中的血、尿常规检查和肝酶、肌酶化验等12项辅助检查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诊疗范围之中,为我区新冠肺炎防控又添加了一道重要保障。在下一步疫情防控工作中,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与卫生健康委、药监局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继续将必要的西药、中药、藏药及其院内制剂、诊疗项目临时纳入我区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切实做好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医保支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