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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向单位请假算数吗?电子证据有了新要求,速看!


职工通过微信向用人单位请病假在法律上算数吗?职工出示微信聊天截图,可以作为法庭证据吗?


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它既为民事诉讼证据建立了新规则,也对用人单位制定实施规章制度、收集保管用工材料,劳动者依法维权产生深远的影响。


网络截图


电子数据



真实性应结合多个因素综合判断


新施行的《规定》中,“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北京平谷法院民二庭法官李东杰介绍,在网络化社会中,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通过网络方式(或者电子数据方式)进行信息记录、交流也已经变成常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说,认定电子数据的难点在于其真实性不易判断。《规定》从以下几方面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首先是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的完整性、可靠性、运行状态以及监测手段;


其次是电子数据的保存、传输、提取的主体和方法是否可靠。如果电子数据是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形成和存储的,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完整可靠,处在正常运行状态,电子数据也是由中立第三方平台记录、保存提供的,一般来说其真实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其真实性的可能程度就比较低。如果电子数据的内容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人民法院原则上会确认其真实性。


制图:余永春


案例



光有微信聊天截图不行,得有完整记录


使用电子数据当证据,也有不少需要注意的地方。此前一名女士拿着一张微信转账截图去打官司索要欠款,结果被法院驳回。对此,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波为大家支招。


“《规定》明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张波说,比如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取决于两个前提。第一是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为微信并非实名制;第二要保证微信记录的完整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庭也不会采纳。


张波提醒,一旦有金钱往来,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第一明确对方身份;第二明确用途,备注要注明转账用途;第三保留记录。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明确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综合:新华网  北京青年报 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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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兰兵

校对:张奕司

审核:张任青子

监制:彭晓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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