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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就业”有多难?专家:法律应力挺


10月25日(农历九月初九)是重阳节。在“敬老爱老”的传统话题下,“老有所为”渐成大众关注的新热点。我国的退休年龄总体上为男性60岁、女性50岁或55岁,随着人均预期寿命延长和医疗保健条件的不断提高,不少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仍有精力、有意愿继续参与社会工作。无论是出于“钱不够花”,还是出于“老有所为”的需求,退休“再就业”已形成一个不小的劳动市场和群体。近日,记者对不同人群进行了采访,了解他们“再就业”的理由和目的。


企退返聘人员雍建继续传授经验给年轻一代


今年7月1日,中建四局安装公司广州分公司原党总支书记、工会主席雍建正式退休,随后被返聘为公司顾问。他是被公司领导劝留下来的,公司领导找到他谈话:“您是一名具有32年党龄的老党员、老书记,在项目党建工作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希望您继续留在公司,对公司党群工作人员进行为期一年的传帮带工作。


▲ 雍建(右一)正在对项目工地临时办公室作规划说明  受访单位供图


雍建听完领导的话,感到这是一份对党员初心使命的坚守,是一份责任,便欣然接受了组织的安排。


“尽管身份变了,但雍书记心里一点也没有放松自己,亲自带着我们这帮党群工作新人深入到项目工地一线,了解基层职工的需求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亟需解决的具体问题。”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李丹说。


从参加工作至今,雍建已在企业摸爬滚打43年。对于企业,雍建心中有一份难以割舍的情怀。在浩云项目工地上,雍建率领党群工作人员从办公室策划、住宿区规划、办公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入手,对项目工地文化建设制订了详细的策划方案,并利用1个月的时间落实。“作为一名党务干部,我先后与7位分公司经理共事,并与每一位经理都配合默契,分工明确,大家齐心协力为公司发展添砖加瓦。”


“闲不住”的李敬国边赚钱边充实生活


短发、小碎花衬衫搭配橘色西裤,尽显干练。初见李敬国时,你不会想到这是一个已经退休两年的“阿姨”。10月16日下午5点半,李敬国整理好办公桌后准备下班。当天晚上,她与朋友相约聚餐,并讨论周末的志愿者服务工作。


▲ 李敬国  黄细英/摄


退休前,李敬国是佛山狮山镇一家物流公司的副总经理。“2018年4月,公司转让出去了,当时我还差5个月就到50岁的退休年龄,再去找工作也不好找,于是提前办理了退休。”李敬国回忆道。然而领到第一个月退休工资时,却让李敬国开心不起来。“虽然我有26年多工龄,退休前月薪接近8000元,但退休工资才2200元,都不够自己花。”那时,刚好有家同行业的公司聘请李敬国去做顾问。于是,她开始了退休后“再就业”的生活。


今年3月,李敬国应朋友之邀,到一家户外灯饰公司做财务工作。“因为退休了,所以没签劳动合同,在朋友公司打工,也不用担心劳动权益问题。”李敬国告诉记者,眼下的生活很充实,工作之余还加入了佛山职工志愿者队伍,经常参与志愿活动。“我还年轻,就想干点自己喜欢做的事,通过志愿活动,认识了一群有爱的人,很开心!”


超龄农民工陈姨为孩子减轻经济负担


今年72岁的陈姨,在广州越秀区一个老旧小区做门卫,75岁的老公在她工作隔壁小区做保安。


▲ 在工作现场整理报纸的陈姨  王艳/摄


“我们是湖北随州人,农村家里有4个儿子,把他们拉扯大吃了不少苦。”陈姨告诉记者,早些年,老家人不兴出来打工,收入就靠种庄稼。好在陈姨勤快,在老家养了不少鸡、猪和牛。“缺钱时,可以卖几只鸡和母猪、母牛下的崽应急。”后来,儿子们大了,要成家立业。陈姨和她老公决定出来打工。多年来,夫妻俩省吃俭用,帮孩子们在随州市分别买了房子,安好了家。


陈姨表示不愿意回老家安享晚年。“我们老家农村的养老金每个月才100多元,太少了。我们会一直在城里做工,直到做不动了再回去,为孩子减轻负担。”陈姨说,她上班的小区是事业单位职工宿舍,有300多户,居民素质高。大家进进出出都喜欢和她打招呼。“做工时间长了,还交了几个好朋友,每天说说笑笑的,感觉心情很好。现在,我和老公每个月工资加起来有5000多元。”



尽管越来越多老年人表达了强烈的再就业意愿,但是“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事实成了他们再就业路上的障碍。退休人员或超龄人员再就业,无法与正常劳动者一样受到当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工作时被侵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如遭遇不平等就业、无法缴纳社保、没有年休假、被辞退后无经济补偿或赔偿、因工受伤难获工伤待遇等。


用工市场:招用老年人有利有弊


广东智通人才连锁佛山公司负责人李辉告诉记者,目前没有专门针对老年人的招聘会,但偶尔也能在招聘会上看到一些年龄较大的求职者。“其实老年人的工作经验非常丰富,部分人也有一技之长,但很多企业不愿意或者说不敢招聘老年人。”李辉说,“广东制造业发达,车间流水线工作不少需要加班熬夜,老年人难以胜任。”此外,企业方面由于无法给老年人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工作中出现意外伤害,企业要自担赔偿责任。“这一点是一些企业所不愿,也承担不起的风险。”


新业态催生了一批新职业,也为老年人再就业打开了更大就业空间,尤其当前提倡灵活用工,服务行业可能会更适合老年人就业。李辉介绍,“老年人就业可以往家政、餐饮等服务行业方面走。”


“我们均以顾问的形式返聘了3位职工进行传帮带。他们都是拥有较高技术的技能人才,熟练掌握了专业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能很好地把这些优秀技能传授下去。”广东金牌陶瓷有限公司行政总监、工会主席谭旭日告诉记者,作为一家专业生产及经营建筑陶瓷材料的大型企业,一线生产线上需要大量技能人才,而人才的培养需要有经验的老师傅参与。


广东鸿山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胡小末坦言,公司有60多名60岁以上的职工,从事保安、环卫等一线工作。“聘用超龄职工,发挥他们任劳任怨的优势,能为公司节约用工成本。在用工管理上,公司也为超龄职工购买了人身意外险,并按规定开展定期体检,为他们提供可靠的劳动保障。”


老年人再就业纠纷多,裁审标准不一


案例1


广州一汽配公司女员工康女士在到了退休年龄之后,没有办理退休手续,也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直在原公司工作,因为劳动关系确认一事,把公司告上法庭。在一审、二审程序时,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为,虽然康女士于2014年起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事实上康女士仍继续为该公司提供劳动,对此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且该公司未为康女士办理退休手续,康女士也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故认为该段时间康女士与该公司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但广东高院再审认为,康女士的年龄已超过工人法定的退休年龄,故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适格主体,因此作出改判,撤销一审、二审判决,确认康女士与公司为劳务关系。


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对超龄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也是意见不一。


事实上,对超龄人员再就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此条被法律界理解为,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按劳动关系处理。


案例2


2015年3月,56岁的狄阿姨在东莞一家公司打工时受伤。同年10月,狄阿姨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工厂,要求工厂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共7万多元。同年12月,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以狄阿姨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与鞋材厂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狄阿姨进厂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狄阿姨与工厂之间为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相关费用,遂判令工厂需支付狄阿姨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共5万多元。工厂不服,提起上诉。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例明确了再就业的超龄人员因工受伤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但可以选择劳务纠纷关系起诉,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索赔。


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不少判例也支持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不过依据不一。


专家建议:立法保障超龄职工劳动权益


“仅因年龄而将老年人排除在劳动市场外,是资源的浪费。”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广东省委会副主委鲁晓明提出修改《劳动法》或制定《老年人平等就业法》的建议,法律应规定老年人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同样的劳动权利,禁止单纯依年龄将老年人排除在就业市场外,并赋予其劳动主体地位,在工伤保险、职业病防治、最低工资保障、工资福利等方面进行同等保护他还建议,按照特殊对待原则,赋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老年人身心特点,制定老年人就业指导目录、引导老年人就业的职责;构建弹性就业制度;老年人就业视情况减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黄岩表示,目前,超龄职工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补充,再就业现象越来越普遍。虽然超龄职工和企业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当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劳务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他认为,加强超龄职工的劳动保障,政府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尤其要关注超龄职工劳动保障政策的落实和执行。同时,用人主体也要建立尊重劳动的价值体系,劳动者个人也要有权益意识,敢于争取应有的权益。


广东省社会科学综合研究开发中心主任黎友焕认为,支持退休职工的再就业要有针对性,首先要清晰明确退休职工群体存在哪些特征,比如年纪大,身体素质相对较弱的退休职工,由于没有社保,就不适合从事熬夜、体力重的工作。同时,对于退休再就业职工的劳动保障政策相对滞后,还有很多空白点,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有针对性地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保障退休职工再就业后的劳动权益,社会也要包容、支持退休人员再就业


广州市总工会法律律师团团长江点序建议,一是国家有关部门应对达到退休年龄且未享受退休待遇再就业、未达到退休年龄且未享受退休待遇再就业的劳动关系认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职责界定;二是人社部需针对退休人员再就业的需求,实行社保缴纳弹性化,以满足用人单位需求,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人社部: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劳务关系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37号)明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授权,2008年9月公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广东省人社厅:超龄劳动者拟参加工伤保险


10月20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单位从业的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等多种类型的非劳动关系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该办法一旦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来源:南方工报

记者:蓝娟 黄细英 彭新启 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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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奕司
审核:汪静
审发:苏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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