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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听同事工资竟被炒?

广州市总工会 广东省总工会 2021-11-01


近日,#打听同事工资被开除了#话题登上新浪微博热搜。这位“打听者”自述在互联网公司上班,因为加班跟同事差不多,便在办公场所询问同事工资。结果,没等到同事正面回复,等来的却是公司HR关于辞退和“赔偿什么的正常给”的通知,当事人心生委屈。



有网友说,《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企业的薪酬保密制度违背了法律法规,即便职工违反了薪酬保密制度,企业也不能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职工。还有网友“机智”反问:想离职的人都去打听,还能得到赔偿?


同事之间的工资真是“不能说的秘密”吗?企业与职工的观点截然不同。企业认为,禁止打听同事工资是从保护职工隐私、防止互相攀比等角度考虑,打听工资也会给企业管理带来困扰。职工认为,出于好奇或者同工同酬考虑,或者仅仅随便问一问也不行吗?


法律服务零距离,职工权益有保障

广州市总工会结合正在开展的“法律服务零距离 职工权益有保障”广州工会法律志愿服务行动,邀请广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刘玉芳律师以案释法,与工友们一起聊聊“打听同事工资被开除了”是否合法合情合理。

问题聚焦



焦点一:

打听同事工资,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时下,一些企业会建立薪酬保密制度,让职工签订薪酬保密协议,约定职工对薪酬信息负保密义务,以防止同事之间打听工资。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禁止。


上述事例中,如果公司以职工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即使双方明确约定了打听同事工资的情形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那么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否经过民主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违反基本公平等等,均是需要考量的因素,公司规章制度亦有不被采信的可能。当然,如果双方原本没有此约定,公司仍以打听工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那其合法性就更难被认定。


焦点二:

打听同事工资,属于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事例中,职工打听同事工资并没有任何恶意,难以表明其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行为,公司也难以证明此行为已经给其造成重大损害。所以,如果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成立的。


焦点三:

公司“炒人”只要肯给赔偿,职工就必须“走人”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上述事例中,涉事公司HR辞退职工的同时愿意赔偿,说明公司知道炒人之举是违法的。但“有钱不一定能任性”!如果劳动合同有可能履行,职工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另外,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三期”内等特殊情形下,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职工要求继续履行的,则被有关机构裁决继续履行的可能性非常大。

启示



“劳资”不是“老子”!相互尊重和协商,才能促进劳资关系更和谐。


刘玉芳律师有八年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经验。她表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职工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位居前列的一项诉求。一些企业漠视法律法规,解决劳动问题简单粗暴,表现强势,这反而不利于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职工队伍稳定。


对于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职工只需证明被解除即可,而企业需要举证职工严重违规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实、处理程序符合员工手册约定等。如果企业的用工制度和管理不规范,极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特别是受疫情影响,部分行业企业面临经营困难,部分职工工作受到挑战,在此情形下,劳资双方更需彼此尊重、加强协商、互谅互让,让劳资关系变得更和谐,让和谐劳动关系真正转化为企业的“生产力”和“战斗力”!



来源:广州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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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会融媒体中心
编辑:兰兵
审核:李冠杰
审发:苏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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