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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初离职公司不交五险一金合法吗?事关社保、公积金,这些“隐藏”知识需清楚→



在日常工作中

很多公司都有这样的规定:


员工在当月15日之前离职

公司不为其缴纳五险一金

在15日之后离职

公司则会为其进行五险一金的缴纳


这种常见操作是否合法?





网友分享公积金成功追缴经历


先来看一位网友分享的案例

在6月14日离职后

该网友发现公司未缴纳6月份的公积金

公司称解除劳动关系时间是在15日之前

6月社保公积金不在缴纳范围

于是该网友开启了追缴公积金之旅



在追缴过程中他了解到

虽然其工作地点在江苏南京

但因劳动合同是与上海总公司签订的

所以向上海公积金中心提交了申诉

经工作人员与原公司交涉调解后

公司于7月29日为其补缴了公积金

至此,该网友成功维权



小编查询了解到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职工新调入或者退工当月工作时间未足月的,如果当月单位发放其工资的,单位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其全月工资性收入核定;存在争议的,应当按其当月实际工资性收入核定(月缴存额不得低于当年度的月缴存额下限)。同一月份不得重复缴存。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不足以代扣职工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职工应当补足差额部分。



那么在广东

员工月初离职

五险一金该如何解决?



社会保险


先来看国家层面对于社保缴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此,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只要员工在职1天

企业都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

并为职工缴纳社保

同时不能出现

个人承担企业缴纳费用的情况


近日,佛山社保官方微信发布了

离职员工当月社保缴纳相关文章

文中明确

存在劳动关系的当月

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参加社保

就算员工于当月5日离职

也需要为员工缴纳当月社保费用



言而总之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保

是法定义务

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或免除




住房公积金


很多单位或劳动者会认为

社保是企业的强制缴纳项

而公积金并不是

其实,公积金也是企业的强制缴纳项


先来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相信你也发现了

以上规定并无明确强制要求

“当月工作一天也必须缴纳公积金

不过在广州公积金管理办法中

有相关规定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职工与单位在当月15日后(含当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离职当月全月的住房公积金仍需缴存;在当月15日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离职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是否缴存由双方协商决定。


可以看出

该政策保留了一定的协商空间


同时这里也有一个离职的小Tips

那就是选择在“15日”之后离职

就能保证当月的社保和公积金不会断缴




工资结算


都说到这里了

咱顺带讲讲

离职当月工资的发放问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离职时

以货币形式,一次性付清其工资


细化到广东及各地级市

关于工资支付的法律规定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其他的按照约定支付。

《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当日结算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注:部分公司除了拖延支付,甚至还会有以公司产品抵消工资的情况,这属于违法行为。)



温馨提醒


如果你有法律问题

可以直接拨打

12351广东省总工会服务职工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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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工会融媒体中心综合

▍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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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会融媒体中心

编辑:郑悦真

校对:段松连

审核:李冠杰

审发:张任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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