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坚果之王”走私案难落幕,法律问题引争议
2022年10月12日,江苏鸿滨食品有限公司,江苏东大食品有限公司,林某节等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一审宣判,涉案公司及涉案人分别被判处罚金或有期徒刑或缓刑。据《中国企业报》报道,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
今年8月15日,“法度law”了解到,该案二审目前尚未确定是否开庭。
江苏鸿滨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鸿滨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5日,系国内坚果贸易头部企业,被誉为江苏“坚果之王”。巅峰时期,该公司的年销售额超10亿元。江苏东大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东大公司)则系其关联企业,二者均为地方纳税巨头,更是多个知名坚果品牌的重要供应商,
走私案案发于2020年7月,2021年3月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中鸿滨公司、东大公司的股东构成,与走私行为之间的关系,备受业界关注。
东大公司被指控采取“以生报熟”的方式走私:即未经加工或仅简单加工,便将保税区内存放的坚果生料运出,并向海关报关为熟料。当时,在多轮加征关税后,坚果生料的关税60%左右,而熟料仅为15%左右。
但究竟是谁提议、设计、指挥具体走私行为,在庭审中却有不同说法。货主方被告人黄某军在庭上表示:“刘某玲在走私过程中责任最大,东大公司‘报熟出生’最开始是刘某玲的主意。”
公开信息显示,刘某玲实际控制的连云港汉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汉舞公司),案发前还是保税区查验场站的经营主体。
一审判决书称:“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鸿滨公司、东大公司通谋,伙同汉舞公司通过伪报手段……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系单位犯罪”,一审判决指出了汉舞公司在走私行为中的角色,但判决书随后写道:“汉舞公司没有诉讼代表人,公诉机关未予指控,本案不予处理”。
但至少有8名来自汉舞公司的员工,作为本案证人,明确记载在判决书中。而汉舞公司至今仍在运行,并未消失。
最终,刘某玲被一审判处7年有期徒刑,而她的货代公司,则因“没有诉讼代表人”未被惩处。而列为被告的鸿滨公司和东大公司,分别被处罚金3500万元和2800万元。
庭审中被质证的一份聊天记录显示,本案第二被告人黄某军,曾多次向本案第一被告人林某节提及想要“走小路”(即走私),而林某节每次都明确拒绝,并直接称“有命挣、没命花”、“我怎么说你都听不进去,(搞)一点跟两点没区别”。
但一审判决中,林某节被以主犯判处12年6个月有期徒刑,而庭审中,林某节称自己直到2020年5月后才知道走私一事,且从未谋划、指使此事。
辩方出具了上述黄某军有股份的微信聊记录和银行流水,以证明黄某军也是公司股东,但法院并未认可。因此黄某军的走私行为被认为是鸿滨公司大股东林某节指使,林某节因此被列为第一被告人,获刑最重。
一审宣判后,林某节、黄某军、刘某玲均提出上诉。
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福来律师告诉“法度law”,共同犯罪中刑事责任的划分,应当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社会危害程度和罪前罪中罪后情节等,依据法律规定或者酌情予以轻重有别的刑罚,不应简单根据股权大小来确定责任。
李福来律师表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工商登记的内容确定股东身份,但如股东没有工商登记且各方对股权归属有争议的,应当由法院依据股东是否存在依法向公司出资或受让公司股权的情形,来确定实际股东身份。
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泮丹丹律师也告诉“法度law”,单位犯罪中股东是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大小并未完全根据股权大小确定,而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决定的。如果某股东主观上确实不明知,也并未实际参与走私行为,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本案一审时汉舞公司为何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一度引发关注。
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福来律师向“法度law”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作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在上述人员无法作为诉讼代表人的情况下,被告单位委托的其他负责人、职工或者律师也可以作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代表人系其他人员的,该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检察院仍无法确定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由检察院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但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实践中,经常遇到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使犯罪单位有逃脱刑事制裁之虞,但一般情况下,这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都会按自然人犯罪判处刑罚。
李福来律师认为,一审时汉舞公司未被列入被告,却被认定犯罪,是否属于程序违法,需要看汉舞公司是否确实无法确定诉讼代表人,且检察院指定其他人员也无法出庭。如法院已查明相关事实,汉舞公司无诉讼代表人,则程序合法;反之,则程序违法。
如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泮丹丹律师向“法度law”分析称,此案中,汉舞公司之所以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检察机关未将其列入被告单位名单,只起诉了自然人。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追加起诉。根据“不告不理”的刑事诉讼原理,如果经建议检察院仍未对犯罪单位追加起诉的,法院只能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被起诉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不能在判决结果中认定单位构成犯罪并判处。
作者|赵果
版权来源|法度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