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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律师因受贿被吊销律师证:律师能否成受贿罪主体?

10月18日,北京市司法局发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律师于某,因犯受贿罪被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立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北京市司法局收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转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反映于某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目前判决现已生效,北京市司法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吊销于某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对于律师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法度law”检索发现,此前的审判实践中也有不定罪的判决结果。1992年12月,锦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肖贵才,在准备担任被告人肖光英奸淫幼女一案辩护人时,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委托人肖杰送给的人民币3000元,并在出庭时为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案发后,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肖贵才犯受贿罪向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肖贵才辩称,为肖光英作无罪辩护是履行律师职责,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不构成受贿罪。其辩护人提出,肖贵才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没有受贿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受贿罪。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肖贵才担任律师职务期间收受当事人现金3000元,但因律师不属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故其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目前,对于律师在执业中私自收受当事人额外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存在两种观点。认为律师构成受贿罪的观点,主要依据是律师的法律服务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务性质。该派观点认为,律师是通过律师事务所的安排与指派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如果把律师的法律服务设立为公务活动,律师就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能够具备受贿犯罪主体的资格。而由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具有法律赋予的特殊权利,例如向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查阅案卷、向检察院提出法律监督建议等,因此,律师的法律服务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务性质。不认为律师构成受贿罪的观点,则强调律师既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也不具有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该派观点认为,首先,作为受贿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次,构成受贿罪主体必须具备的第二个要素就是“职务”,即能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去索要或收受贿赂。律师工作的性质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不是行使权力。当事人与受委托的律师之间完全是一种契约关系,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关系。而且当事人在支付了合理的律师费之后,就没有必要再去“贿赂”律师。有文章认为,我国目前律师身份有多种情况,应当根据律师身份是合作制、合伙制律师,还是国有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公职律师”,来确定律师是否能成为受贿罪主体。作者|京睿版权来源|法度Law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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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学教授谈《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要慎重

日前,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第三十四条部分条款引发广泛讨论。第三十四条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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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被拒|律师:违背《消法》本意

日前,消费者杨先生在京东商城上花费429元购买了一款家用沙发边几茶几,订单截图显示,该商品“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7天价保”。到货安装后,杨先生认为这款茶几与页面上展示的效果存在差异,因此申请了7天无理由退货,但遭到拒绝。涉事店家客服人员与京东客服均表示:“安装过不支持退换货,已经影响二次销售了。”对此,消费者杨先生提出了自己的疑惑:“安装过就不支持退换货,那为什么还叫7天无理由退货呢?”网购茶几退货遭拒2023年8月下旬,在北京工作的杨先生想给自己的办公室添置一个用来喝茶的茶几,出于对京东商城的信任,便在该商城上的“美智祥恒智专卖店”花费429元购买了一款名为“美智祥移动茶台家用小茶桌带轮茶车”的沙发边几茶几。杨先生称,付款前他在该茶几商品介绍页面的服务一栏看到写有“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字样。购买完的第二天,茶几到货安装后,杨先生认为这款茶几与页面上展示的效果存在差异,因此便申请了7天无理由退货,不料想,申请却遭到了拒绝。据杨先生提供的聊天截图显示,京东商城美智祥恒智专卖店客服人员驳回了杨先生的售后服务单,拒绝退货。上述客服人员进一步解释称,安装过的茶几不支持退换货,因为已经影响二次销售了,所以不支持退货。杨先生对此表示无法认同。他认为,如果安装过就不支持退换货,那为什么还叫7天无理由退货呢,既然是无理由,那就不应该再设置一个退货门槛。随后,杨先生尝试与京东客服取得联系,希望作为平台的京东能协商处理,但京东客服也始终坚持拒绝退货,其理由也是按照过影响了二次销售。杨先生表示可以拆装回去,但遭到京东客服的拒绝。截至2023年8月29日0时,7天无理由退货已超过了申请期。值得一提的是,杨先生第二次向京东客服反映后,该商家“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提示已经取消。根据杨先生的讲述,“法度Law”在京东商城美智祥恒智专卖店上找到了涉事茶几,同杨先生一样,在页面显眼位置,只发现了“先行理赔”“7天价保”“7天无理由退货”等字样,并未发现“安装过不支持退换货”等相关字样。“七天无理由”到底有无理由?据“法度Law”在黑猫投诉网站上检索,共有近十万条投诉中包含检索词“七天无理由”。有投诉称“卖家称拆开外包装后无法享受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宝贝详情里面没有说明拆包装后无法享受七天无理由且客服也没有告知拆包装后无法享受七天无理由”。也有投诉提到,店铺写着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客服却因消费者拆掉包装而不给退货。“客服说拆了就不可以退,七天无理由里写的是密封条和防伪标损毁不支持,我没有看到这两样,并且写了七天无理由就应该可以退货,如果外包装不拆我不能使用产品,那么如何发现问题?”商家“七天无理由退货”,到底有无理由?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耿军律师向“法度law”分析称,“七天无理由退货”系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商家无权单方剥夺。当然,商品如系消费者定制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一次性使用或者会对再次销售造成严重影响的特殊商品除外。商家应明确向消费者进行提示和告知,或者在售前与消费者沟通购买风险并达成一致。经营者自行限制消费者退货权益的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耿军律师表示,具体到杨先生遇到的问题而言,京东商城美智祥恒智专卖店售后声称“安装后不支持退货”,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在杨先生购买时对于“安装后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款”进行提示并说明,实质上属于免除出售方责任、加重购买方责任的行为。京东商城美智祥恒智专卖店依法应当同意杨先生退货以及返还所购茶几货款。另外,杨先生将其所购茶几安装后,发现茶几与商家页面展示效果存在差异。根据我国消法规定,确认收货后若当事人发现货物具有不符合标准、有安全隐患的情形,则是可以进行退货的。由此可知,本案即使不考虑“安装后不支持退货”问题,杨先生仍然依法有权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进行退货。耿军律师还提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二十四条指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黄君筱律师告诉“法度law”,关于“七天无理由退款”,从法律规定来讲,主要来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消法》”)第二十五条,该条规定了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法》也从平衡经营者正当利益的角度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形:定作、鲜活易腐、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也明确了除上述四种例外情形以外,其他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分别是:拆封后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以及在出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有瑕疵的商品等。同时,《暂行办法》也规定了退回的商品应当保证完好,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为了确认商品品质、功能而进行的合理调试不影响商品完好。除此之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条款。黄君筱律师说,结合本案,消费者杨先生通过京东电商平台购买了“美智祥移动茶台家用小茶桌带轮茶车”,且商家在产品介绍服务一栏中明确写有“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字样。所以在购买该产品时,赵先生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具体能否“七天无理由退货”?首先,杨先生购买的商品并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之一,更不属于拆封后影响身体健康,且需激活的电子产品范畴。那么需判断杨先生在收到货物后拆封、进行安装的行为是否影响了二次销售,安装行为本身是否超过了检查商品的必要限度。黄君筱律师表示,前述报道中未提及杨先生的安装行为是否破坏了商品的原有品质、功能,仅提到商家认为安装行为已影响了二次销售。而实践中,对于是否影响二次销售,需要结合商品属性、包装外观、使用性能、查验习惯、拆封损耗、还原难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具体分析判断。如果在综合考量了上述因素的情况下,发现安装后再拆除并没有影响商品的二次销售,仍然能够恢复到原来物品的状态下,商家不得以商品已经拆封安装,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货。本案的另一个关键点是安装行为是否超出了检查商品的必要限度,这一点也需根据商品实际情况来看。《消法》建立无理由退货制度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使网购消费者享有与在实体商场购物同等的检查、试用商品的机会从而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如在购买到不适合的商品时,消费者有权利在适当的时间内享受单方解除权,这与消费者在特定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有关。如商品在不安装、试用的情况下,无法明确看出商品的缺陷,则安装商品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如商家在消费者安装后,又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明显与《消法》的立法本意相违背,也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黄君筱律师认为,结合本案,商家在出售商品时并没有明确向消费者表示收到货物不能安装、安装行为会影响二次销售或安装后不再适用七天无理由货物,所以商家的行为不具有合理性。黄君筱律师提醒,消费者如遭遇上述情况,在商家不同意退货的情况下,建议保留商品照片及与商家的沟通记录,并选择申请平台客服介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问题,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者|大江版权来源|法度Law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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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服中药两天后身亡”家属:希望有个公正的调查结果

9月2日,武汉市民王女士发文称,其母亲服用武汉叶开泰国医馆开的中药40个小时后,突然去世,吃药期间多次反映难受,医生却说是正常现象。图源网络在其母亲去世后,王女士称国医馆始终没有主动联系家属,也没表达过慰问之意。据媒体报道,王女士家属曾想申请尸检,但在填写《尸体解剖检验申请单》后,还要到叶开泰国医馆(汉口馆)盖章。“医馆方在看到我们填写的服药去世经过后,写的意见是‘上述描述仅为患者单方面猜想,本院不予认可,请鉴定机构依法鉴定’。”随着媒体的介入,事件终于有了最新的进展。武汉市江汉区卫健委一工作人员表示,“卫健委已收到投诉,后续会根据相关流程开展调查。”9月3日,叶开泰国医堂对此回应称:“确实有患者在汉口馆开药之后死亡,但不知道具体死亡原因。我们正在配合当地公安和卫健部门调查,目前还没有调查结果。”王女士告诉顶端新闻记者,自己一早前往江汉区卫健委反映情况。王女士质疑:9月3日,警方尚未立案,死者家属也并未向卫健委反映情况,叶开泰国医堂却公开回应“在配合当地公安和卫健部门调查”。尚未立案,配合谁调查?医馆是否在欺瞒媒体、欺骗公众?当记者提问尚未立案,医馆在配合哪个部门进行调查时,叶开泰国医堂工作人员称:“这个不方便给你们说,后续我们会积极配合。”9月4日,“法度LawBJ”对话了王女士。“法度lawBJ”:当时为什么选择带母亲去这家医馆治疗?家属王女士:我们先去了武汉协和医院,协和医生给的方案是做开胸手术,医生说这是他们科室比较大的手术,后期可能还要放化疗。我母亲63岁,当时可以正常吃喝,状态和正常人一样,只是感觉自己嗓子里有点异物感,加上做手术也是有风险的,所以我们想选择保守治疗。武汉叶开泰国医馆在我们当地比较知名,也有朋友说还不错,所以我们才决定来这求医。“法度lawBJ”:有报道称,你母亲吃完药后反映说不舒服,但国医馆表示是正常反应?当时的情况是怎样的?家属王女士:我母亲一共吃了4袋药,第一天是晚上吃的,次日早上吃了一袋,午饭吃了一袋后发生呕吐。之前国医馆前台加了我微信,说有什么事直接跟客服说。所以母亲呕吐后,我第一时间与微信客服沟通,对方说会有同事跟我联系。后来,他们同事回复说他问过了医生,呕吐是药物的正常反应。整个过程,并没有医生直接联系我。“法度lawBJ”:你什么时候告诉国医馆你母亲的情况?家属王女士:母亲晕倒后我就立即告诉了国医馆,打了120之后也通知了他们。我母亲不治身亡的情况也告诉了他们。“法度lawBJ”:先前有报道称,国医馆在事发后始终没有一人主动联系你们,截至目前,他们跟你们联系过了吗?家属王女士:今天上午国医馆有人过来,说是慰问,但说的话就是“看到了媒体报道压力很大”“公司、集团领导开了会议”这类官方话,他们还问我们有什么诉求,我说我们已经将诉求提交给卫健委了,直接通过卫健委对接吧。“法度lawBJ”:我看你提了8点诉求,其中之一是要求向媒体公开调查结果,为什么?家属王女士:叶开泰是健民集团的品牌之一,与集团公司相比,我们作为患者及家属,毕竟是弱势群体。另外我觉得医疗事关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这是人人关心的事。希望在解决母亲的事情的过程中,媒体能够参与进来,尽量保证对外的公开度,起到监督的作用。“法度lawBJ”:接下来怎么打算?家属王女士:我本来想把我母亲接到武汉,把她的病看好,希望她能够健康长寿。我难以接受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作为家属,我肯定是希望这件事情能有一个比较公正的调查结果。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杨晓告诉“法度LawBJ”:本案的核心是王女士的母亲的死亡定性问题,是意外,正常的病情恶化,还是医疗事故?这就需要审查案涉医馆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老人死亡这一结果和过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过错不仅仅在于审查药方与病情是否对症、医嘱有无排除服药禁忌情况;还应当审查医馆有无对应资质、证照,诊疗人员是否具备对应执业资格等。如果调查结果显示医馆存在过错,且死亡结果和医馆工作人员过错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医馆应当就其行为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如果诊疗过程触犯刑法,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里提醒家属,应该在老人死亡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向当地卫生监管部门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尸检申请,对诊疗记录、药方、病历等申请封存。杨晓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明确了医疗纠纷案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患者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因医疗行为的专业性等原因,患者在举证方面相对于属于弱势一方。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杨晓律师还提醒说,这是民法典相关法条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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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坚果之王”走私案难落幕,法律问题引争议

2022年10月12日,江苏鸿滨食品有限公司,江苏东大食品有限公司,林某节等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一审宣判,涉案公司及涉案人分别被判处罚金或有期徒刑或缓刑。据《中国企业报》报道,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今年8月15日,“法度law”了解到,该案二审目前尚未确定是否开庭。江苏鸿滨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鸿滨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5日,系国内坚果贸易头部企业,被誉为江苏“坚果之王”。巅峰时期,该公司的年销售额超10亿元。江苏东大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东大公司)则系其关联企业,二者均为地方纳税巨头,更是多个知名坚果品牌的重要供应商,走私案案发于2020年7月,2021年3月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中鸿滨公司、东大公司的股东构成,与走私行为之间的关系,备受业界关注。东大公司被指控采取“以生报熟”的方式走私:即未经加工或仅简单加工,便将保税区内存放的坚果生料运出,并向海关报关为熟料。当时,在多轮加征关税后,坚果生料的关税60%左右,而熟料仅为15%左右。但究竟是谁提议、设计、指挥具体走私行为,在庭审中却有不同说法。货主方被告人黄某军在庭上表示:“刘某玲在走私过程中责任最大,东大公司‘报熟出生’最开始是刘某玲的主意。”公开信息显示,刘某玲实际控制的连云港汉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汉舞公司),案发前还是保税区查验场站的经营主体。一审判决书称:“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鸿滨公司、东大公司通谋,伙同汉舞公司通过伪报手段……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系单位犯罪”,一审判决指出了汉舞公司在走私行为中的角色,但判决书随后写道:“汉舞公司没有诉讼代表人,公诉机关未予指控,本案不予处理”。但至少有8名来自汉舞公司的员工,作为本案证人,明确记载在判决书中。而汉舞公司至今仍在运行,并未消失。最终,刘某玲被一审判处7年有期徒刑,而她的货代公司,则因“没有诉讼代表人”未被惩处。而列为被告的鸿滨公司和东大公司,分别被处罚金3500万元和2800万元。庭审中被质证的一份聊天记录显示,本案第二被告人黄某军,曾多次向本案第一被告人林某节提及想要“走小路”(即走私),而林某节每次都明确拒绝,并直接称“有命挣、没命花”、“我怎么说你都听不进去,(搞)一点跟两点没区别”。但一审判决中,林某节被以主犯判处12年6个月有期徒刑,而庭审中,林某节称自己直到2020年5月后才知道走私一事,且从未谋划、指使此事。辩方出具了上述黄某军有股份的微信聊记录和银行流水,以证明黄某军也是公司股东,但法院并未认可。因此黄某军的走私行为被认为是鸿滨公司大股东林某节指使,林某节因此被列为第一被告人,获刑最重。一审宣判后,林某节、黄某军、刘某玲均提出上诉。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福来律师告诉“法度law”,共同犯罪中刑事责任的划分,应当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社会危害程度和罪前罪中罪后情节等,依据法律规定或者酌情予以轻重有别的刑罚,不应简单根据股权大小来确定责任。李福来律师表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工商登记的内容确定股东身份,但如股东没有工商登记且各方对股权归属有争议的,应当由法院依据股东是否存在依法向公司出资或受让公司股权的情形,来确定实际股东身份。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泮丹丹律师也告诉“法度law”,单位犯罪中股东是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大小并未完全根据股权大小确定,而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决定的。如果某股东主观上确实不明知,也并未实际参与走私行为,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本案一审时汉舞公司为何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一度引发关注。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福来律师向“法度law”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作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在上述人员无法作为诉讼代表人的情况下,被告单位委托的其他负责人、职工或者律师也可以作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代表人系其他人员的,该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检察院仍无法确定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由检察院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但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经常遇到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使犯罪单位有逃脱刑事制裁之虞,但一般情况下,这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都会按自然人犯罪判处刑罚。李福来律师认为,一审时汉舞公司未被列入被告,却被认定犯罪,是否属于程序违法,需要看汉舞公司是否确实无法确定诉讼代表人,且检察院指定其他人员也无法出庭。如法院已查明相关事实,汉舞公司无诉讼代表人,则程序合法;反之,则程序违法。如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泮丹丹律师向“法度law”分析称,此案中,汉舞公司之所以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检察机关未将其列入被告单位名单,只起诉了自然人。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追加起诉。根据“不告不理”的刑事诉讼原理,如果经建议检察院仍未对犯罪单位追加起诉的,法院只能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被起诉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不能在判决结果中认定单位构成犯罪并判处。作者|赵果版权来源|法度Law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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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中国好声音”被曝收钱才“转身”:应迅速介入调查

日前,随着歌手李玟生前的一段录音曝光,知名节目“中国好声音”被推上了风口浪尖。8月17日,有网友曝光一段李玟生前控诉《中国好声音》节目组的录音。录音中,李玟哭着质疑节目组赛制有问题,透露自己是在确诊乳癌以及腿部受伤不能久站的情况下,来参加节目录制,却遭到不尊重、不公正对待,甚至还差点被工作人员和保安强行“请离”录制现场。随后,“李玟生前控诉中国好声音录音曝光”等相关词条也很快登顶热搜。李玟是在2022年的《中国好声音》节目里担任导师。当天晚上,《中国好声音》官方微博发声回应,声明称,相关录音系经恶意剪辑的录音,是对逝者不尊重,也严重损害节目形象,对此强烈谴责。但该声明并没有扭转事态。除了网友表示不买账,众多影视明星也表示愤怒。演员张伦硕发文写道:“先听了段录音,我悲愤交加,又看了个声明,我…..”。附图则是一张动图,上面的字幕是:我从未见过有如此厚颜无耻之人。而歌手张煜枫则写道:“错了就要承认错误!不要逃避!真的一点问题都没有吗?”对此《新民周刊》也刊文指出:从逻辑来看,李玟的这段录音有其前后一致性,听不出有明显剪辑的痕迹,其真实性尚不能为《中国好声音》一纸声明所左右。与之相比,《中国好声音》的声明显得苍白无力。文章说,《中国好声音》要想自证清白、必须拿出更有力的证据方能消除舆论,恢复自身的名誉,也是对逝者李玟最好的尊重。而随着事态的发酵,该节目更多的内幕消息被媒体挖出。据济南时报旗下知名新媒体“新黄河”的报道,还有人称十年前参加节目录制时曾被暗示索要“10万元赞助费”。疑云笼罩。报道说,一位在2013年参加过《中国好声音》第二季录制的选手告诉新黄河记者,他曾被节目组“旁敲侧击”暗示过要“10万元赞助费”。该选手叫“河川敷”,曾在虾米音乐上小有名气,“当时我有在银行的本职工作,经常在虾米音乐上写歌、发歌,收获了一些粉丝。节目组通过一位上海音乐学院的朋友联系到我,希望我能参加录制。”河川敷表示,对方没有直接提钱,而是旁敲侧击暗示,意思是想让节目播出需要一些赞助,大概10万元。“我当时秒懂了,问他们‘是不是要花钱’,他们回答‘是的’。”河川敷那时刚毕业不久,遇到这种情况感到诧异,果断拒绝了这个要求。无独有偶,音乐人梁晓珺在社交平台同样讲述了录制第二季《中国好声音》的经历。梁晓珺猜测,其实当时节目组是有名额的,只是留给别人了,“听别人说,可能是付过所谓的‘转腚费’吧。这种说法不确认。”还有更吓人数字。8月17日晚,李玟录音曝光后,《中国好声音》的学员李嘉捷发长文声援。他在文中称“50万一个座位(转身)绝非空穴来风”,每个选角导演都有自己的利益往来,并且“前十名的位次都是可以买的”,想在节目里走到最后要签“十年打底”的合同。稍晚,该条长文被删除,李嘉捷再发文表示“我没删,非我删”。18日上午,李嘉捷突然态度反转,在微博发文道歉:“本人于昨日发布的微博内容,没有事实依据,在此向社会各界以及好声音节目组表达歉意。”李嘉捷的“变化”确实让人错愕。对此,王治国律师向“法度Law”表示:根据相关媒体报道,有网友说50万换评委转身,也有人说十年前参加节目录制时曾被节目组暗示索要“10万元赞助费”等。如果网传“转身收费”属实,那些既得利益者、组织者、策划者无疑是对文化产业有序竞争的严重破坏。如果“转身收费”属实,亿万观众将会被这种伪装式节目所欺骗,除了诸多网友谴责外,公安部门也应对背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王治国律师介绍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依据上述规定,至于是否有人报案并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受案。葛树春律师告诉“法度Law”,考虑到该节目由浙江卫视推出,而浙江卫视隶属于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因此该事件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形象问题和潜在的犯罪问题。如果这一指控属实,可能触及多个犯罪行为。反之,如果这一指控是恶意捏造的言论,那么已经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鉴于此,呼吁相关部门迅速介入并展开调查。作为一档励志专业音乐评论节目,《中国好声音》曾经赢得了广大观众的喜爱和支持。然而,这次的指控对该节目的声誉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对整个音乐行业带来了质疑。因此,对这一指控进行彻底、公正、透明的调查非常重要。据了解,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作为直属于浙江省委、省政府的部门,应该展示出对于任何指控的零容忍态度,并迅速采取行动。如果“收钱转身”事件属实,那么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修复因此受到伤害的各方利益。同时,也需要反思并加强节目的监管机制,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相反,如果这一指控是虚假的,涉及恶意捏造和传播谣言,就更需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虚假指控不仅误导公众,也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形象。相关部门应该迅速查明真相,并对散布虚假信息的个人或组织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葛树春律师认为,鉴于指控涉及到《中国好声音》节目的声誉、浙江卫视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甚至浙江省委、省政府的形象,以及可能存在的犯罪问题,有关部门应迅速介入调查,既为了保护各方利益,也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和各方形象。只有透过调查揭开真相,才能消除公众的疑虑,恢复对这一节目和相关机构的信心。作者|京睿来源|法度Law
202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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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岁老人尸体半夜被刨坟火化 律师:或构成“侮辱尸体罪”

7月14号,有网友爆料,在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中坪镇凉风村,一位90多岁老人刚下葬不久,尸体就被人偷走。视频中,女子称:“半夜三更有人来偷尸,把我爷爷这个棺材抬开了,把我爷爷尸体偷走了。”据当事人账号,她表示:丧事期间没人来下通知火化,文书也没下来。丧事完了,埋了好几天了,村里偷偷大半夜带人来偷我家老人的坟。7月14号,媒体记者联系了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表示确有此事,已经出警现场了解。原因是当地正在进行殡葬改革,不允许棺葬,人死后要去火化。民警称,该老人死了后,家里人不配合火化,工作没有做通,所以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和殡改工作人员就刨开了坟墓,对老人尸体进行了火化。因强制火化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这在今年已是第二起。今年4月17日,江西修水县一位老人因癌症去世,遗愿是土葬。但当地政府不允许土葬,要求火化。家人为了尊重老人的心愿,偷偷将其埋葬在自家坟地。一个月后,当地镇政府半夜将坟墓挖开,将尸骸送至殡仪馆。家人得知后十分气愤,将镇政府告上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此,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修水县大桥镇人民政府对坟墓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并判决大桥镇政府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法院认为,土葬应予查处,但该案中程序不合规。据悉,《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时取消了对于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等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这一内容。对于地方政府突然出台“一刀切”的火葬政策,应该怎么看待?从法律层面,又应该如何执行?数名资深律师向“法度lawBJ”做了详细解读。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杨轶群律师:殡葬改革,关乎民生,推进农村婚丧习俗改革写入了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同时,民政部《“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中提出根据人口、耕地、交通情况,实事求是地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殡葬改革是有重要意义的,尤其是在地少山多的贵州。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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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链女“丈夫”一审被判九年,知名律师追问:为何没有强奸罪?

备受关注的“铁链女事件”一审宣判,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董志民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对此判决,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迟夙生提出追问:董志民为什么没定强奸犯罪?有通知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代理人出庭参加追诉吗?多名受访律师也都表达了上述观点,认为一审判决漏掉了“强奸罪”这个最应该认定的罪名。2023年4月6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董志民虐待、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拐卖妇女案和被告人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拐卖妇女案(以上5人拐卖妇女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予以追诉),4月7日作出判决,认定董志民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认定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犯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十三年、八年六个月和八年,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董志民、时立忠、桑合妞、霍永渠、霍福得表示认罪、悔罪。据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微消息,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