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家长丨这两个文件修订稿和孩子上幼儿园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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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广东省教育厅向社会公开征求《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修订稿)》《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稿)》意见。两份文件共进行了46处修订,拟于2022年1月1日起落地施行。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jxc@gdedu.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稿)》反馈意见”或《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修订稿)》反馈意见”。
通过信函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广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与信息化处(邮编:510080)。
接下来,我们带大家一起看看详情!
幼儿园要与所在住宅小区
同步交付使用
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以上幼儿园建设用地。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设用地和出入口,具体设置应达到相应标准,并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生育政策、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等因素,适当提高幼儿园建设规模。其中,4500人-6000人应设置6个班级,6000-9000人需设置9个班级,9000-12000人需设置12个班级,超出1.2万人的住宅小区应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
没有达到配建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需承担与其居住区人口规模(户数)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用地成本,解决其新建住宅区内适龄幼儿的学位需求。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依需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
全文如下
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
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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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1】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广东省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粤府〔2021〕55号)和《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粤府办〔2018〕28号),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家和省的学前教育工作部署,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的长效机制,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强化学前教育规划建设,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公益性和普惠性学前教育。
(二)注重实效。通过旧城改造、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等方式,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解决好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城乡结合部幼儿园数量不足的问题。
(三)同步推进。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在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工程中按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
(四)部门协作。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修订2】自然资源(下同)、住建等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和职能分工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移交和使用等工作。
三、规划和建设标准
(一)【修订3】住宅小区开发总量不达4500人(每户按3.2人计)的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生源数量,按照住户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以及幼儿园服务半径要求,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
(二)【修订4】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设用地和出入口,具体设置应达到以下标准(见下表),并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生育政策、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等因素,适当提高幼儿园建设规模。
【修订6】备注:超出1.2万人的住宅小区应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
(三)【修订7】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发〔2016〕246号)、《托儿所、幼儿园建设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年版)的标准要求进行建设。
(四)【修订8】没有达到配建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需承担与其居住区人口规模(户数)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用地成本,解决其新建住宅区内适龄幼儿的学位需求。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依需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修订9】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修订10】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修订10】详细规划,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二)各县(市、区)【修订10】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修订10】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和【修订10】详细规划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列明,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应履行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以及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修订11】明确幼儿园建设、装修及移交标准。
(三)各县(市、区)【修订10】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修订10】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和【修订10】详细规划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按规定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以及无偿移交的责任和义务;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规模等,并征求当地教育部门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四)【修订12】城镇新建住宅小区要按标准足额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没有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的居住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调高容积率的商品住宅项目应按人口增加比例调增配套幼儿园学位数。
(五)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修订13】凡未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扩建、出租、出售、转让、抵押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确需更改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修订10】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照程序就近补还,补还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用地面积。
(六)【修订14】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并保证配套幼儿园建设与所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七)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套幼儿园应与开发项目首期同步验收。【修订15】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入首期建设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开工。对于在建幼儿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责成建设单位倒排工期,明确竣工验收、移交接收时点,督促其按标准完成建设任务。对缩减少建的,要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违反土地使用要求和规划,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责成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开发单位应自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设计、施工等图纸和房屋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规划验收资料等材料)移交给所在地人民政府。【修订16】所在地教育部门对约定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部门的配套幼儿园,由教育部门在30日内向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八)【修订17】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所在地政府接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归口教育部门统一管理。
(九)【修订18】举办为公办园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关于设立登记法定条件的,机构编制部门应依法核准登记。收费要按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修订19】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经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按当地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并可享受当地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扶持政策。收费要按照当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十)对小区开发总量不达【修订20】4500人(每户按3.2人计)的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应纳入【修订21】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幼儿园用地和建设问题。
五、保障机制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中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沟通协调,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办证、管理、使用、收费等规定,理顺管理机制,严格规范管理。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幼儿园规划、建设、使用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的各项政策得到落实。同时,组织开展现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全面清查治理工作,原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要责令整改;原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没有达到建设规模或不足的,由当地教育部门会同【修订20】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补建方案,提交县(市、区)政府部门组织实施。
(三)各县(市、区)发展改革、【修订20】自然资源、住建等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出让、规划、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程序时,应严格审查住宅小区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发展改革、【修订20】自然资源、住建等主管部门要跟进指导各县(市、区)职能部门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五)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工作意见,制定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修订21】对规划、设计、建设、移交、举办以及回收、补建等作出具体规定。
六、【修订22】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5年印发的《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普惠性幼儿园要设立专用账户
幼儿园办学需证照齐全、有效,办学行为规范。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在申报日前1年内无被行政处罚记录。使用校车的幼儿园,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落实校车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经认定后在期限内可自愿申请退出,但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
新建、改扩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在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园教职工同等权利。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和县(市、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长期从事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人员发放从教补助。探索建立以过程性评价为基础、办园质量提升为导向的激励机制。
收费方面,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最高标准可按照类别设置2-3档,每一档收费区间不高于20%。在达到认定标准基础上,办园质量较优、群众满意度高、教师流动率低,且全园教师平均工资达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最高标准方可设置为最高档次。
全文如下
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
和管理办法(修订稿)
向上滑动阅览
【修订1】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开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
【修订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接受政府支持,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质量有保障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规范办学。幼儿园办学证照齐全、有效,办学行为规范。上一年度年检合格,【修订3】在申报日前1年内无被行政处罚记录。使用校车的幼儿园,【修订4】按照《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落实校车管理。
2.收费合理合规。保教费符合当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要求,并在一定时期内(1个学年以上)保持稳定。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3.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修订5】按要求设立专用账户,对财政补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
4.办学条件达标。【修订6】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须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等要求,并达到县(市、区)级以上有关部门规定的办园标准。
5.实施科学保教。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省教育厅《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等要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创设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倾向。
6.教职工配备和工资福利待遇合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配备教职工,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修订7】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不低于当年保教费收入的50%,教师个人工资不低于县(市、区)以上教育部门规定的幼儿教师工资标准。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幼儿园登记的法人类型,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幼儿园应当从保教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上述条件可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等部门进一步细化或补充其他条件。
(二)认定程序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3年。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按照自愿原则,符合认定标准的幼儿园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上一年度幼儿园财务审计报告、幼儿园相关办学证件复印件、县级以上教育督导评估或验收文件、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后拟实施的收费标准材料和本学年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等,具体申请材料明细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等部门制定,并可结合本地情况适当调整。
2.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社等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具体工作的细则和每学年接受申报的时间段。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细则》对申报幼儿园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于接受申报有效时间截止后60日内完成。通过评审的幼儿园名单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署办学承诺书,由幼儿园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备存。
4.通过评审和公示并签署承诺书的幼儿园,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发文认定,向社会公布名单和收费标准等,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同时报当地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退出机制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修订8】原则上经认定后在期限内可自愿申请退出,但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财政补助。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认定后有效期间内,出现未履行办学承诺、违规收费、违规使用补助经费、年检不合格、违背教育规律教学、克扣幼儿伙食费、教师工资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终止对其的扶持政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和严重违规办园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追回财政补助,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
(一)落实优惠政策
【修订9】新建、改扩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评估指导、科研项目申报、教师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修订10】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在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园教职工同等权利。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具体政策。
(二)加大财政扶持
【修订11】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等奖补资金,根据各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学位数量、办园质量和扶持、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分配。各地市和县(市、区)落实学前教育主体责任,统筹安排省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力,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生均经费政策,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要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经费扶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要参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补贴,【修订12】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和县(市、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长期从事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人员发放从教补助。
(三)加强保教帮扶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帮扶力度,【修订13】建立公办园、乡镇中心园等优质园对口帮扶机制,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升办园质量和管理水平;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师资培训和保教工作的过程性指导;【修订14】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培训机会,加大对农村和边远地区教师培训的支持力度,提高幼儿园教职工的专业素养和学历水平。鼓励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修订15】常态化教科研和园本培训,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防止和纠正“小学化”行为。
【修订16】(四)建立以提升办园质量为导向的激励机制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要求,结合年检、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和科学保教质量评价等常规管理工作,逐步开展体系化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质量评价,探索建立以过程性评价为基础、办园质量提升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各地要加强教育督导评估,科学运用办园质量评价结果,加大对评估排名前列、办园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激励支持力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可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通过向社会公布考核优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发放综合奖补、园所和教职工团队评奖评先倾斜等多种方式,激励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树立品牌意识,提升科学保教质量,面向人民群众提供普惠、安全、优质的学位资源。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一)加强质量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有效监管,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活动的过程性指导和监测,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
【修订17】(二)加强教师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把师德考评摆在教师考核的首位,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健全幼儿园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健全教师培训制度,提高教师职业素养,培养热爱幼教、热爱幼儿的职业情怀。幼儿园应引导教师遵守《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不得出现虐待、歧视、恐吓、猥亵、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零容忍。加强教师队伍待遇保障,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稳定性。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财政投入、办园成本和经济发展实际,参照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
(三)加强收费管理
【修订18】各县(市、区)应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水平,结合幼儿园办园成本、办园质量、政府投入、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关系等,分层分类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最高标准可按照类别设置2-3档,每一档收费区间不高于20%。在达到认定标准基础上,办园质量较优、群众满意度高、教师流动率低,且全园教师平均工资达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最高标准方可设置为最高档次。【修订19】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修订20】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监管,确保各项收费规范、公开、有据、合理。
(四)加强财务管理
【修订2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公开经费收支情况。【修订22】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各县(市、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产财务监管机制,对财务管理混乱、挪用财政补助或抽逃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加强社会监督
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运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数据统计和信息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修订23】通过政府网站和宣传平台每年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和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开通举报电话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并适时通过暗访、随机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监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扶持和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构建广覆盖、保基本、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性,统筹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扶持,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下级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和人社部门要加强本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落实中央、省和市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经费,依法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统计和备案工作。
(三)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联合发展改革、财政、人社等部门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领导小组,于2021年12月31日前修订出台本辖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细则。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投入和扶持方式,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工作方法落实国家、省和市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推动本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
五、附则
【修订24】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2016年印发的《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丨广东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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