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员工因拒绝钉钉打卡被开除,索赔近60万,终审判决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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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架构君 | 来源:程序员求职面试 整理内容参考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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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了一则民事判决书:7年员工拒绝钉钉打卡开除,索赔近60万。
判决书显示:2012年2月19日,任某入职上海合科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常驻北京工作。
合科公司主张:2019年7月22日至7月26日为钉钉软件打卡试行阶段,自7月27日起为正式阶段,如未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以及《销售人员打卡规范》执行钉钉软件打卡的将按缺勤处理,7月19日,被告组织原告培训学习《销售人员打卡规范》。该规范规定,销售人员使用打卡平台考勤打卡。无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级领导报备,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当日,公司以邮件通知任某,“2019年7月22日至7月26日为钉钉软件打卡试行阶段,自7月27日起为正式阶段,如未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以及《销售人员打卡规范》执行钉钉软件打卡的将按缺勤处理。”
7月22至26日期间,公司因任某没有进行钉钉打卡考勤,每天均通过邮件提醒任某需要打卡。
考虑到员工需要时间来熟悉并适应,故试运行期间未按照规定打卡的人员不做缺勤/旷工处理。自2019年7月27日起,公司将执行考勤打卡规定,未按规定打卡的,将严格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予以执行。
2019年7月29日至8月7日期间,任某仍未进行钉钉打卡,被告每天邮件提醒任某,并告知任某员工无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级领导报备,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2019年8月8日,公司向任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拒绝打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任某一方主张:任某一贯兢兢业业工作,在此前长达七年时间内任某从未进行钉钉打卡、不向公司提供销售日报表。公司认定任某旷工的日期,任某仍在岗正常工作,有与客户、同事工作联系的邮件及通话记录佐证,故即使任某未进行钉钉打卡也并不构成旷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19年8月19日,任某某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6620元,仲裁委不支持,任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日常出勤进行管理,系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劳动者亦应严格遵守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日常出勤进行管理,系企业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并据此制定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并无不当,劳动者亦应严格遵守,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制定《员工手册》《销售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等制度应属有效。
在前述制度实施过程中,公司实施了召开职代会、培训告知员工,设置一周的试运行期、每日进行打卡提醒等行为,系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实施用工管理之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
公司多次提醒,任某自始至终未进行钉钉打卡。公司已充分尽到合理提醒之义务,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以原告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任某辩称被告不提供打卡手机设备、侵犯隐私,且双方此前长达七年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进行考勤等抗辩意见,本院认为,钉钉打卡软件系常规使用的APP,一般手机均可操作,公司在工作时间内要求任某打卡不属对员工隐私侵犯,任某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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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与任某解除劳动关系不属违法解除。任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任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公司并未实行全员打卡平台打卡,公司未提供全员的打卡平台打卡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审判决: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显不便,也无苛刻之嫌,任某始终拒绝打卡,属不服从管理的情形
上海二中院认为,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则劳动者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将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工作时间、任务等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
对于在家办公的劳动者任某而言,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显不便,也无苛刻之嫌。任某在公司通知其以打卡平台打卡的方式进行考勤后,提出异议,并在收到多次通知后始终拒绝打卡,属于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的情形。
任某所提他人无需打卡平台打卡,对其进行考勤管理属于区别对待,未提供依据,亦缺乏法律依据及合理性。
任某不仅未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考勤,而且也未按照公司要求按期保质地提供销售报表,公司在多次提醒后,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以违纪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任某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赔偿责任的诉请缺乏依据。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任某与上海合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0e19fdbdaf24d26874eac2a00f7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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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2012年2月19日,任某入职上海合科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常驻北京工作。
合科公司主张:2019年7月22日至7月26日为钉钉软件打卡试行阶段,自7月27日起为正式阶段,如未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以及《销售人员打卡规范》执行钉钉软件打卡的将按缺勤处理,7月19日,被告组织原告培训学习《销售人员打卡规范》。该规范规定,销售人员使用打卡平台考勤打卡。无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级领导报备,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当日,公司以邮件通知任某,“2019年7月22日至7月26日为钉钉软件打卡试行阶段,自7月27日起为正式阶段,如未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以及《销售人员打卡规范》执行钉钉软件打卡的将按缺勤处理。”
7月22至26日期间,公司因任某没有进行钉钉打卡考勤,每天均通过邮件提醒任某需要打卡。
考虑到员工需要时间来熟悉并适应,故试运行期间未按照规定打卡的人员不做缺勤/旷工处理。自2019年7月27日起,公司将执行考勤打卡规定,未按规定打卡的,将严格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予以执行。
2019年7月29日至8月7日期间,任某仍未进行钉钉打卡,被告每天邮件提醒任某,并告知任某员工无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级领导报备,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2019年8月8日,公司向任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拒绝打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任某一方主张:任某一贯兢兢业业工作,在此前长达七年时间内任某从未进行钉钉打卡、不向公司提供销售日报表。公司认定任某旷工的日期,任某仍在岗正常工作,有与客户、同事工作联系的邮件及通话记录佐证,故即使任某未进行钉钉打卡也并不构成旷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19年8月19日,任某某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6620元,仲裁委不支持,任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日常出勤进行管理,系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劳动者亦应严格遵守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日常出勤进行管理,系企业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并据此制定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并无不当,劳动者亦应严格遵守,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制定《员工手册》《销售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等制度应属有效。
在前述制度实施过程中,公司实施了召开职代会、培训告知员工,设置一周的试运行期、每日进行打卡提醒等行为,系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实施用工管理之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
公司多次提醒,任某自始至终未进行钉钉打卡。公司已充分尽到合理提醒之义务,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以原告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任某辩称被告不提供打卡手机设备、侵犯隐私,且双方此前长达七年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进行考勤等抗辩意见,本院认为,钉钉打卡软件系常规使用的APP,一般手机均可操作,公司在工作时间内要求任某打卡不属对员工隐私侵犯,任某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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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与任某解除劳动关系不属违法解除。任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任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公司并未实行全员打卡平台打卡,公司未提供全员的打卡平台打卡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审判决: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显不便,也无苛刻之嫌,任某始终拒绝打卡,属不服从管理的情形
上海二中院认为,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则劳动者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将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工作时间、任务等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
对于在家办公的劳动者任某而言,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显不便,也无苛刻之嫌。任某在公司通知其以打卡平台打卡的方式进行考勤后,提出异议,并在收到多次通知后始终拒绝打卡,属于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的情形。
任某所提他人无需打卡平台打卡,对其进行考勤管理属于区别对待,未提供依据,亦缺乏法律依据及合理性。
任某不仅未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考勤,而且也未按照公司要求按期保质地提供销售报表,公司在多次提醒后,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以违纪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任某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赔偿责任的诉请缺乏依据。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任某与上海合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0e19fdbdaf24d26874eac2a00f7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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