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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布涉新就业形态的3个新规

惠州人社 2024-05-0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我们编制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要准确理解指引指南内容,做好宣传解读工作,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维权,切实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3 年11月8日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要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本指引所称企业是指平台企业和平合用工合作企业。
第二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

第三条  企业要制定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办法,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确保劳动者获得必要休息时间,防止劳动者过度劳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第四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包括当日累计接单时间和适当考虑劳动者必要的在线等单、服务准备、生理需求等因素确定的宽放时间。企业明确要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线时间或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常规管理的,企业要求的在线时间和线下接受常规管理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接单时间是指劳动者自执行订单任务时起至完成任务时止的全部时间。劳动者同一时间接两个及以上订单,接单时间不重复计算。劳动者因作业性质和特点,在接单时间内执行订单任务期间可获得连续较长休息时间的,该休息时间可不计入工作时间。
宽放时间由企业与工会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结合行业实际,平等协商合理确定。
第五条  企业与工会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要根据法律法规精神和行业管理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连续最长接单时间和每日最长工作时间。劳动者达到连续最长接单时间和每日最长工作时间的,系统应推送休息提示,并停止推送订单一定时间。若劳动者当时正在 执行订单任务过程中,从该订单任务完成后开始计算停止推送订单时长。
第六条  企业要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接单时间台账,确保劳动者可通过应用程序自主查询本人工作时间、接单时间等完整记录。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七条  企业与工会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平等协商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规则,明确劳动定额标准、抽成比例、计件单价、劳动报酬支付周期、考核办法等,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得合理劳动报酬。
第八条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适用劳动者实际工作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第十条  企业要以货币形式将劳动报酬支付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企业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向劳动者提供本人的劳动报酬清单。
第十二条  平台企业要对用工合作企业按时足额发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个人依托互联网平台完全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的,不适用本指引。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

第一条  为引导平台企业依法合规制定和修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要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本指引所称企业是指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劳动规则是指平台企业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网约服务,进行工作调度和劳动管理时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格式合同条款和算法规则等。
第四条  平台企业制定或修订平台劳动规则要遵循合法规范、公平公正、透明可释、科学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履行民主程序。

第五条  平台企业要向依托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公开订单分配、报酬及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职业健康与安全、服务规范等与劳动者基本权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格式合同条款、算法规则及其运行机制等。包括并不限于:

(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进入、退出平台规则;

(二)平台订单分配规则,包括订单分配的基本原则、订单优先分配或差别性分配规则等;

(三)报酬规则,包括计件单价及确定因素,抽成比例及确定因素,报酬构成及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规则,包括任务完成时限要求及其确 定依据和主要影响因素等,为防止疲劳对每日(或周/月)累计最长工作时间、停止推送订单休息等限制性规定;

(五)奖惩规则,包括服务要求和规范,考核制度,奖励和惩戒的情形、方式、标准,劳动者的申诉渠道和企业处理申诉的程序、结果反馈方式等;

(六)其他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则。
第六条  平合企业制定或修订直接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规则,要提前通过应用程序弹窗等显著方式向劳动者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采纳情况告知劳动者。确定实施前,至少提前七日向劳动者予以公示。
第七条  平台企业拟调整经营方式或制定、修订劳动规则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了解或应当了解平台用工 合作企业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重大制度规则调整的,要开展风险评估,并提前七日向服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听取意见建议。
第八条  平台企业要在应用程序等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地持续公示有关内容,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能够随时方便查看完整内容,并提供反馈有关意见建议的渠道。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机制,畅通维权渠道,及时、便捷、高质量化解涉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切实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政府行政部门、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平台企业等要不断探索创新适合新就业形态特点的劳动者维权服务方式,改进和优化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维权服务。
第三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依法合理表达诉求,不得采取违法和过激形式。
第二章 企业内部劳动纠纷化解机制
第四条  平台企业要建立健全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诉机制,畅通线上和线下沟通渠道。
第五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向平台企业反映对平台劳动规则的意见建议或其他合理诉求,平台企业要认真听取并作出回应。
第六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认为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平台企业投诉。平台企业要积极核查,协调处理。情况属实的,要督促用工合作企业及时整改。
第七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报酬计算、服务时长、服务费用扣减、奖惩、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管理服务等有异议的,或遭遇 职场欺凌、骚扰的,可向平台企业反映或申诉,平台企业要在承诺时间内予以回应并公正处理。
第八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认为自身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优先与企业协商解决,也可请工会或第三方组织共同与企业协商解决。
第九条  鼓励平台企业成立由工会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参加的企业内部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提供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纠纷调解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认为自身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企业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第三章 工会权益维护服务

第十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权加入工会。工会组织要积极吸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
第十一条  工会组织要及时帮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解决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困难,可向所在工会组织或当地工会组织请求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二条  工会组织要对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履行用工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违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工会组织要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向工会组织反映对企业劳动管理的意见建议。工会组织要收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意见,并及时向企业反馈。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和收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意见建议,企业要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工会组织要推动平台企业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商机制,代表或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与平台企业沟通、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或协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权参与工会与企业组织的恳谈会、集体协商等活动,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认为平台企业、平合用工合作 企业侵犯自身劳动权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向工会组织申请法律援助等服务。
第十五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就近在工会组织等建立的服务站点申请协调解决权益维护问题。

第四章 相关部门机构权益维护服务

第十六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发生纠纷,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级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符合条件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置换。
第十七条  发生争议后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符合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向实际工作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符合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八条  符合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事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举报投诉,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鼓励法律援助机构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工作地或休息地设立法律援助站或者联络点,就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开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第二十条  各地要积极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创新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处机制, 联通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各类争议处理资源,建立“一站式”的新就业形态争议调处机构。
鼓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比较集中的市、区以及有条件的县和乡镇、街道,联合相关资源力量,组建集咨询疏导、争议调解、劳动仲裁、法律援助、专业审判于一体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争议多元化解中心。
第二十一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救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涉新就业形态商事纠纷不适用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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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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