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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力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林郑月娥:恒指收复失地!为港区国安法投下信心!

香港梦 2021-10-08
近日,中央接连发发声:力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都发声支持,并于上个月以实际行动助力香港金融,连同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其中不少措施都是有利于香港巩固离岸人民币、保险、融资和财富管理的业务。



林郑月娥:恒指收复「港区国安法」公布后「失地」


【文汇网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6日)在社交网站上表示,注意到恒生指数昨天收市报24770点,已收复人大公布「港区国安法」后的「失地」,并且是3个月以来的高位。
林郑月娥称,有人说恒生指数是香港的「寒暑表」,它的大幅上落反映的往往不单是经济情况,也包括政治社会现状。5月22日全国人大公布授权人大常委会制定港区国安法,恒生指数就急泻了1400点;当天晩上我召开新闻发布会时,就有记者分别以中英文问我如何评估此举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我当时回应金融市场有波动,股市有升有跌,最重要是制度穏健。

林郑月娥fb截图。

林郑月娥表示,今天翻开报章的金融版,我注意到恒生指数昨天收市报24770点,不但已收复人大公布后的「失地」,而且是三个月以来的高位。此外,接连有中概股回流香港作第二上市;生物科技公司用香港做融资平台;5月份采购经理指数(PMI)回升并创4个月高位;香港的存款保持稳定,没有大量资金流出港元或银行体系等。中央也力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都发声支持,并于上个月以实际行动助力香港金融,连同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其中不少措施都是有利于香港巩固离岸人民币、保险、融资和财富管理的业务。这些都说明香港有稳健的制度和优越的条件,可以经得起风浪。
林郑月娥还表示,全国人大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后,香港的治安和社会环境将回复稳定,中央会对香港贯彻「一国两制」更有信心,海内外投资者更放心落户香港,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将更上一层楼。

大公社评:金融市场为国安立法投下信心一票



【文汇网讯】恒生指数昨日升逾四百点,过去五个交易日恒指共录得近二千点升幅,何只收复上周失地,更创出今年新高。同时创出今年新高的还有楼市指数。楼股双升极具象征性,这是对美国制裁香港的尽情嘲弄,也让「揽炒派」 跌碎一地眼镜。
全国人大上周四通过制定港区国安法的决定。上周五特朗普宣布制裁香港。一直跪求美国人出手的本港反对派欣喜若狂,将制裁的威力吹得神乎其神,仿佛天就要塌下来,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将一夜间「冧档」 似的,部分香港人也对未来产生忧虑。但事实胜于雄辩,香港股市在过去一周表现坚挺,反映二手楼价走势的CCL指数按周升近百分之一,传说中的「走资」 也没有出现。
香港金融中心地位之稳固可以用「固若金汤」 来形容,已是有目皆见。香港反对派及美国以为制裁就可以重击香港金融市场,制造社会恐慌,结果事与愿违,徒呼负负。
大国竞争比拼的是道义、是实力。美国长期插手香港事务,说三道四,本身就是违反国际法;美国重视国家安全,却阻挠香港就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更企图以制裁反对为香港制定国安法,根本就是双重标准。美国的霸道及单边行动令人反感,连其盟国及友邦都看不过眼。得道多助,失道寡助。欧盟强调愿与中方对话而不是对抗,新加坡总理李显龙撰文强调不愿在中美之间「选边站」 ,暗示不满美国向新加坡施压。美国沦为孤家寡人,真是情何以堪。
从实力看,香港经济基础雄厚,金融制度健全。财爷陈茂波反覆指出,联系汇率是香港本身的决策,毋须美国批准。香港外汇储备是基础货币的两倍,足以捍卫联系汇率制度。更何况,香港有中央的坚定支持,这是香港无惧美国打压的信心保障。
中央维护「一国两制」 初心不改,支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决心与实力更是不容置疑。人民银行昨日发表声明,支持中央政府在香港设立国安法,并「坚定不移」 地支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国保监会发表类似的声明,指出破坏香港繁荣稳定,不符合包括美资在内的所有外资金融企业的利益。人行及保监会的支持有如及时雨,进一步巩固国际投资者对香港的信心。
中国早已不是吴下阿蒙,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拥有足够的实力支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随着中国进一步开放市场及「一带一路」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推进,为香港金融市场注入源头活水。而香港的独特性,决定其地位不会被其他内地城市替代,这就是底气所在。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国安法维护香港社会稳定,促使香港早日回归法治正轨,消除市场不明朗因素,对香港只有利好而没有利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只会加强而不会削弱。过去一周的市场表现,已是最好的证明。
(来源:大公报6月6日A2版)

央行:坚定不移支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发展 


据“中国人民银行”公众号消息,2020年6月3日上午,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郭树清同志主持召开党委会议,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会”期间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研究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安排。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同志及各位党委成员参加会议。




会议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全国人大内蒙古、湖北、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审议,看望全国政协经济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议,以及在中央政治局第20次集体学习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会议一致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在“两会”期间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对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等作出重要部署,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金融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会议强调,人民银行系统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两会”精神、抓好《政府工作报告》落实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一是全面深入做好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工作,精准领会和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深刻内涵,按照“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更加灵活适度”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涉及人民银行的各项任务。二是切实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综合运用和创新货币信贷工具,支持扩内需、助复产、保就业,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实体经济发展提供精准金融服务。近期要首先把普惠小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和购买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两项支持政策落实好,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三是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加强金融领域重大风险防控,对各类不稳定因素高度警惕、认真研判、快速应对,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四是坚决支持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坚定不移地维护“一国两制”,坚定不移地支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发展,维护香港经济金融稳定繁荣。五是坚决落实“两个维护”,驰而不息加强全系统作风建设,始终保持人民银行系统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银保监会: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不会削弱和动摇

近期全国人大通过涉港安全立法,美国少数政客扬言要制裁香港。这是否会影响内地金融机构在香港的业务布局,是否会影响香港的繁荣稳定和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4日表示,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这是维护国家安全、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能够切实保障香港长治久安和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不会影响外国投资者在香港的正当权益。美国少数政客扬言要制裁香港,这是损人不利己的行为,不可能对香港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关系的基本准则。香港事务是中国内政,不容任何外部势力干涉。



香港的独立关税区地位是世界贸易组织确定的,不是个别国家可以左右的。香港有完善的法律制度,稳健的金融体系,大量高素质、专业化的金融人才,雄厚的经济基础和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有4400亿美元外汇储备和超过1万亿港元的财政储备,完全可以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目前香港金融市场运行平稳,联系汇率制度稳固,没有非正常资金外流。这也反映出国际市场对香港充满信心。



经过长期持续健康的发展,内地银行业保险业在香港形成强大的金融服务网络,它们与香港本地金融机构以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金融机构相互学习、合作竞争,建立起十分紧密的业务联系。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形成发展,也是中外金融企业及员工共同努力、勤劳付出的结果。损坏香港金融繁荣稳定,不符合当地金融同业的利益,不符合内地金融机构的利益,也不符合包括美资公司在内的所有外资金融企业的利益。内地银行保险机构将一如既往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与香港各界广泛合作,积极审慎地发展和创新各类金融业务,以实际行动支持香港繁荣稳定。我们坚信,香港的独特优势和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不但不会削弱和动摇,而且未来还会更加巩固,香港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央视总台央视记者 王雷)



《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完整版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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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5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意见》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等五个方面提出30条具体措施。




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

银发〔2020〕95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力度,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持引领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围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与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金融需求,全面推进跨境投融资创新,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融通效率,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能,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为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坚持合作互利共赢。创新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的路径和模式,在更高水平上推动金融服务业对港澳开放,支持港澳深度融入国家金融改革开放格局,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发挥香港金融体系的独特优势,支持巩固和发展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加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互补、互助和互动关系。


(三)坚持市场化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深化金融市场改革,推进深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提升粤港澳大湾区资金融通便利度,让市场决定在多元化金融中介渠道中的资金流向和流量。


(四)坚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建立健全区域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与金融开放创新相适应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体系,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各项金融开放创新,成熟一项、推进一项。


二、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提升本外币兑换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度 


(五)探索实施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珠三角九市,下同)审慎经营、合规展业的银行,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贸易收支业务时适用更为便利的措施,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


     (六)完善贸易新业态外汇管理。支持从事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进行工商登记或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指珠三角九市银行,不含上述银行在港澳开设的分支机构,下同)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并凭相关单证办理结购汇。


(七)推进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统一实施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简化结汇和支付管理方式,完善操作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非银行债务人直接在银行办理外债注销登记,取消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时间限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办理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资金境内支付使用时,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


(八)探索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研究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开展港澳居民代理见证开立个人Ⅱ、Ⅲ类银行结算账户试点,优化银行账户开户服务。


(九)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银行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以及港澳居民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


(十)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进行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在资金池内实现本外币按需兑换,对跨境资金池业务实行宏观审慎管理。


(十一)支持银行开展跨境贷款业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在宏观审慎框架下,向港澳地区的机构或项目发放跨境贷款。支持港澳银行在内地的分支机构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贷款服务。


(十二)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试点。探索扩大跨境转让的资产品种,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规范开展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等业务。


(十三)支持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纳入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统计,募集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并购提供投融资服务,助力“一带一路”建设。


(十四)支持内地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业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按规定在开展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跨境资产转让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序开展结售汇业务,为客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业务。


(十五)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有序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对上述QFLP、QDLP/QDIE试点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由内地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联合评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收支形势适时逆周期调节,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十六)完善保险业务跨境收支管理和服务。对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保险业务,进一步便利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为已购买港澳地区保险产品的内地居民提供理赔、续保、退保等跨境资金汇兑服务。鼓励港澳地区人民币保险资金回流。支持港澳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融资支持。


三、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


 (十七)扩大银行业开放。积极支持港澳银行等金融机构拓展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的发展空间。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银行通过新设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专营机构等方式在粤港澳大湾区拓展业务。支持境外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商业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发起设立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鼓励外资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研究探索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


(十八)扩大证券业开放。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依法有序设立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依法扩大合资券商业务范围。外汇管理部门会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试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跨境业务。支持港澳私募基金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型企业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赴港澳融资、上市。


(十九)扩大保险业开放。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外资控股的人身险公司。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外资保险集团、再保险机构、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机构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设立经营机构。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保险法人机构,支持保险公司在粤港澳大湾区建立资产管理、营运、研发、后援服务、数据信息等总部。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等更多创新产品,为客户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赔服务。完善跨境机动车辆保险制度,对经港珠澳大桥进入广东行驶的港澳机动车辆,实施“等效先认”政策,将跨境机动车向港澳保险公司投保责任范围扩大到内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视同投保内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研究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框架下支持香港、澳门保险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保险售后服务中心。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与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


四、推进粤港澳资金融通渠道多元化,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二十)支持规范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共同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支持保险资金、银行理财资金按规定参与相关基金。吸引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各类社会资本,为粤港澳大湾区基础设施建设、现代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二十一)支持非投资性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试点。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非投资性企业资本项目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符合生产经营目标的境内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在真实、合规前提下,可以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资金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


(二十二)有序推进粤港澳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逐步开放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参与内地银行间拆借市场。优化完善“沪港通”、“深港通”和“债券通”等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安排(包括适时研究扩展至“南向通”)。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在内地发行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逐步拓宽发行主体范围、境内发行工具类型和币种等。推动跨境征信合作,支持粤港澳三地征信机构开展跨境合作,探索推进征信产品互认,为粤港澳大湾区提供征信服务。


(二十三)推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支持港澳发展离岸人民币业务,强化香港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地位,支持香港开发更多离岸人民币、大宗商品及其他风险管理工具。逐步扩大粤港澳大湾区内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和范围,推动人民币在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便利流通和兑换。


(二十四)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依托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立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广州碳排放交易所的平台功能,搭建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权益交易与金融服务平台。开展碳排放交易外汇试点,允许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资格审查的境外投资者(境外机构及个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研究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构建统一的绿色金融相关标准。鼓励更多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利用港澳平台为绿色项目融资及认证,支持广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香港、澳门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及其他绿色金融产品,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绿色企业、项目。支持香港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中心,建设国际认可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


(二十五)支持港澳发展特色金融产业。发挥香港在金融领域的引领带动作用,强化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及风险管理中心功能,打造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投融资平台,为内地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融资和咨询等服务。支持澳门打造中国-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建设成为葡语国家人民币清算中心,承接中国与葡语国家金融合作服务,支持澳门发展租赁等特色金融业务,推动建设澳门-珠海跨境金融合作示范区。支持澳门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加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支持丝路基金及相关金融机构在香港、澳门设立分支机构。


五、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


(二十六)加强科技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与外部创投机构合作,积极探索多样化的金融支持科技发展业务模式,构建多元化、国际化、跨区域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建设科技创新金融支持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创投基金的跨境资本流动,便利科技创新行业收入的跨境汇兑。在符合三地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研究推进金融对接科技产业的服务模式创新,建立和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的大数据基础设施,重点聚焦金融、医疗、交通、社区、校园等城市服务领域。


(二十七)大力发展金融科技。深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合作,加强金融科技载体建设。在依法合规、商业自愿的前提下,建设区块链贸易融资信息服务平台,参与银行能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分享和交换相关数字化跨境贸易信息。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研究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创新技术及其成熟应用在客户营销、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推广。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人民币支付,推动移动支付工具在粤港澳大湾区互通使用。支持内地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港澳扩展业务。

六、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


(二十八)加强粤港澳金融监管合作。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协调沟通机制,加强三地金融监管交流,协调解决跨境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推动完善创新领域金融监管规则,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创新的监管“沙盒”。强化内地属地金融风险管理责任,协同开展跨境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推动粤港澳三地金融人才培养与交流合作。


(二十九)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加强金融风险研判和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完善区域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经济金融调查统计体系和分析监测及风险预警体系,及时提示金融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健全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粤港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建设。加强跨境金融机构监管和资金流动监测分析合作,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力度,提升打击跨境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有效性。


 (三十)加强粤港澳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客户权益保护机制,切实负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健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加强粤港澳三地金融管理、行业组织等单位协作,探索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多层次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市场主体树立风险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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