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公交运营时间公布!
霸州市城市公交运营项目服务合同
授子方(甲方):霸州市交通运输局
接受方(乙方):廊运集团顺程(廊坊)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授予方(甲方):霸州市交通运输局
注册地址/住所:霸州市益津中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焦增河
项目联系人:赵辉
电话:0316-7239510
邮编:065700
接受方(乙方):廊运集团顺程(廊坊)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住所: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80-4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涛
项目联系人:刘玉君
电话:0316-2508230
邮编:065000
根据甲方委托廊坊中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实施的霸州市城市公交运营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文)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购买服务的内容及期限
1、甲方以公开招标采购乙方提供的以下服务: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公交运营服务商。配备30辆中型及以上纯电动公交车及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并开展岗前培训。每日运营7条线路,在线运营27辆车,备班3辆,运行不低于63个班次,运营里程不少于2759 公里。需满足《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的要求。
运营时间为每天早7:00-晚18:00(6月1日至9月30日为早6:30至晚 19:00),能够满足大多数居民出行,具体情况如下:
1路:康仙庄-生态公园,全程16.5公里,拟投入公交车辆3部:运营班次 10班;
2路:开发区东高村一益津国际,全程19.1公里,拟投入公交车辆3部,运营班次9班;
3 路:开发区赵二村一霸州西站,全程29.6公里,拟投入公交车辆4部,运营班次6班;
4路:开发区管委会一益津国际,全程19.2公里,拟投入公交车辆4部,运营班次 12班;
5路:康仙庄镇普安桥村一小魏营村,全程30公里,拟投入公交车辆4部,运营班次6班;
6路:南孟镇东坨村一霸州西站,全程28.5公里,拟投入公交车辆6部,运营班次 10班次;
7路:霸州镇关王堂村一生态公园,全程17.5公里,拟投入公交车辆3部,运营班次 10 班次。
在不影响总班次的前提下,根据乘客出行需求,可以在报请招标人(甲方)同意后,适当调整发车时间和班次,但不得低于招标需求运营班次及总公里数。
2、合同履行期:(一年)2024年9月18日至2025年9月17日。
3、项目实施地点:霸州市区及市区周边部分乡镇村街。(以运营车辆的运营范围为准)
二、运营服务标准
需满足《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1、人员要求:本项目所有投入的人员(司机、管理人员等)由中标人即乙方自行负责招募、管理,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所投入人员须满足项目需求及招标文件要求,且满足上岗标准。
2、车辆配置及投入时间:车辆配置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必须保证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所需公交车辆全部到位,以确保州市城区运营服务项目正常开展,否则取消中标资格。
3、场地要求:提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车辆停放、检修、可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充电站场、场内监控系统,符合《城市公交场站设计规范》及招标文件要求,以上设施乙方自行负责,相关费用自负。
三、合同金额及支付标准
1、合同总金额:
小写:8255800元;大写:捌佰贰拾伍万伍仟捌佰元整;
其中:绩效考核服务质量调节金额:小写:247674元,大写:贰拾肆万柒仟陆佰柒拾肆元整,绩效考核服务质量调节金额包含在合同总金额之内。
2、支付标准:季度考核后支付(按照实际运营天数及班次支付)。
3、每年绩效考核服务质量调节金额247674元(大写:贰拾肆万柒仟陆佰柒拾肆元整),甲方需在次季度第一个月考核乙方完毕后按照考核评分标准得分值计算上一季度绩效金额给予发放。(服务质量调节总金额+4季度=每季度服务质量调节考核金额)。
4、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前,乙方需向甲方出具正式专用票据。
5、双方信息
(5-1)甲方账户及税务信息
单位名称:霸州市交通运输局
纳税人识别号:111310810005623454
地址:霸州市益津中路112号
联系电话:0316-7211287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霸州支行
开户银行行号:102146715643
银行账号:0410001109249053705
(5-2)乙方账户及税务信息
单位名称:廊运集团顺程(廊坊)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131000MA07M6149U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80-4号
联系电话:0316-5203368
开户银行: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开户银行行号:313146005357
银行账号:5350120100000664800
如乙方改变接受合同款项的上述账户,应当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因乙方账户变动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乙方经营成本,在双方认可时间段内提出合理的价格调整意见。
2、监督乙方履行法定义务和合同书规定的义务。
3、对乙方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
5、向政府提交年度运营情况汇总报告。
6、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甲方有权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7、制定城市公交行业的市场运行规则,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8、有权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公交服务市场行为。
9、乙方市场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不达标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霸州市城市公交运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内容进行处理
10、有权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
性。
11、甲方有权提出运营计划,作为乙方实施运营线路的依据12、甲方应当坚持合理规划布局,有效配置线路资源,以保障乙方线路经营具有现实性。
13、对乙方每季度考核一次,作为服务质量调节的指导依据,年终对乙方做好年度验收或由第三方负责组织实施。
1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所有财务票据、往来账目进行核查,对运营期间所有资料、物品、文件等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必须全力配合甲方。
15、本合同及相关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政府公共资源配置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科学合理地进行企业年度运营、经营计划。
2、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3、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优质服务。
4、接受主管部门对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5、按规定的时间将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6、乙方需要按照国家、省、市、地方有关规定,定期对车辆、充电设备等运营设施进行检测、维护(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维修等,确保各项设施的安全性,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切实防止、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并符合城市公交发展要求。
7、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合理的服务建议。
8、乙方作为运营主体,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车辆、人员等投放到位,并做好培训、安全生产教育等前期运营准备及运营管理事宜。负责向甲方申报经营计划及状况和上报企业相关运营数据做好政府指令性企业申报等其它事项。
9、乙方根据双方商定的运营计划发车,运营收入归乙方所有。遇特殊天气(雨、雪、雾),乙方需根据道路情况向甲方提请采取绕行方案,需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线路调整运营。
10、如遇突发事件或政府指定任务,乙方应根据制定的各项应急预案措施经提请甲方同意后进行实施。
11、乙方在正式运营前应向甲方提交正式运营报告,待甲方验收符合本项目运营资格且满足招标需求等条件并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方可运营。自运营之日起核算运营服务费用。
12、乙方在运营前应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内容,否则视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
13、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运营基础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运营班次、运营里程等)。
14、无条件执行国家对相关人员的免费、半费乘车政策,按照政府指令认真落实运输任务
15、公交车车内及车身广告必须按照政府指令性要求实施,执行政府面向社会进行公益性广告制作宣传指令,其它商业性广告由乙方向甲方报备,费用由乙方收取。
16、乙方在运营过程中造成自身或第三方人员损害的、财产损失的,根据相关部门事故责任判定,确定承担赔偿的主体,判定结果确为乙方责任的,乙方将承担赔偿。
17、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职工的工资按月及时发放及各项社保费用及时月缴纳。
18、乙方应加强职工职业道德、政治教育的培训,加强公交行业文明服务、遵章守纪和职业技能工作的开展。保证不出现公交行业内人员越级上访、集体罢工、停运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发生。
19、应急需要(重污染天气政府提倡各类人群免费乘车)由财政另行拨付。
五、安全保障制度、措施和责任
1、安全保障制度由乙方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
2、具体措施和责任由乙方制定并上报甲方备案留存。
3、符合公安部印发《道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指引(试行)》(公交管(2023)209号)及公安部印发《治安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指引(试行)》(公治安(2023)2652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交办运(2023)52号的规定。
六、执行的票制、票价
推广使用公交一卡通、手机移动支付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单程票价2元/人次(1.2米以下儿童、65周岁以上老年人、消防官兵、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无偿献血荣誉卡等除外),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国家及地方对票价和票价优惠等有最新相关政策的,按照最新政策无偿执行。
七、线路运营权的变更、延续、暂停、终止的条件和方式
1、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若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合同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本合同的相关约定与补充合同存在冲突,以补充合同为准
2、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甲方同意解除合同前,乙方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服务。
3、政府根据发展需要调整规划和本合同时,应充分保障乙方的合理利益。
4、乙方线路停运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因乙方单方面擅自停运的,造成的直接和问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不子支付停运班线运营费(突发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除外)。情节严重的合同自动解除,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社会责任分担
1、在社会发生紧急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合理的限度内,根据需要和乙方的实际情况调用乙方的车辆、人员、公交设施及物资;决定临时调整乙方线路和采取其他必要且合理的紧急措施,对不服从调用和紧急处置的,甲方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实施。
本条“紧急情况”是指:
(1)发生骚乱、暴动、上访、静坐、游行、示威、集会等群体性事件,或举行大型赛事、演出、纪念等团体活动,为迅速疏散、运送人群。
(2)为抢险救灾,避免公共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况。
2、依照前款规定调用车辆、公交设施及物资的,在紧急情祝结束后应及时归还。
3、完成政府其它公益性指令任务。九、 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乙方在经营期间如出现如下情况,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实施临时接管:
1、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并未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限期整改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让或变更经营权的。
3、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秩序和安全的。
4、疏于管理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企业法人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5、乙方的服务发生变更或者中止时,甲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在乙方允许的情况下合理利用乙方资产并另行签订相关协议,同时甲方还应保证公交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十、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按照合同总价的每日0.03%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2、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3、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报价文件或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
4、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私自将该服务内吝转包给第三方完成。
如私自转包,则处 100万元的违约金、并且解除合同。
6、违约贯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
十一、争议调解方式
因本今同的解释或展行,当事人之同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离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的解除
1、合同期满,双方未再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达不到合同约定内容,致使务无法正常进行
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已不符合国办发(2013)96号、冀政办(2014)3号文件规定的承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6、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已无任何保障或丧失实际约能力
的。
6、另一方严重逼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7、本合同约定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出现的。
十三、税费
此项目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特别是乙方的工作人员的劳保费用及养老保险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十四、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1、在合同有效期哏内、确变更今同内容的,甲乙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合同协议。
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招标文件、中标(成交)投标文件、会议纪要、补充合同、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因变更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变更方承担相应责任,
4、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代理机构一份,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一份。
来源: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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