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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3创业,选择香港or新加坡?(上)

刘磊律师团队 律动币圈 2023-03-12

摘要


2022年10月30日,香港政府有关部门发布《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一石激起千层浪。华人Web3创业圈的众多朋友表示,已经在考虑将计划迁至或正在迁入新加坡的Web3项目调转车头,去香港创业。相比新加坡从宽到紧的加密货币监管政策,香港的宣言从宏观层面无疑对Web3创业者释放了更友好的信号。本文旨在为Web3领域的华人创业者,从政策层面梳理香港和新加坡的差异,以期为圈内朋友提供参考。本篇为上篇,主要内容为两地的监管机构与法律依据,对于证券型代币、支付型代币的监管逻辑与牌照要求。




作者|刘磊律师、占青、何文轩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Part 1. 监管机构与法律依据


新加坡对于加密货币领域的主要监管机构是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目前主要的法律依据来自《支付服务法案》(PSA)、《证券与期货法》(SFA),《数字代币发行指南》等。


香港对于加密货币领域的主要监管机构包括香港证监会、香港财库局和香港金融管理局,目前主要的法律依据来自《证券及期货条例》、《致持牌法团及有联系实体的通函 - 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与虚拟商品有关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证监会告诫投资者防范加密货币风险》、《有关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警告》、《有关虚拟资产期货交易所买卖基金的通函》等。



Part 2. 监管逻辑与牌照要求


在监管逻辑方面,香港和新加坡都奉行分类监管的原则,这也是传统金融领域较为普遍的监管方式。在资质许可方面,香港和新加坡存在如下的区别:


1、对于证券型代币的发行方和交易市场


(1)新加坡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对数字资产相关服务和服务提供商的监管是以活动为基础的,而不是以实体为基础的。如果数字资产代表一种证券,如债券或股票,它将与其他资本市场产品一样,受到《证券与期货法(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以下简称为“SFA”)、《金融顾问法(the Financial Advisers Act)》(以下简称为“FAA”)的监管。如果它被用作一种支付形式,它将受到《支付服务法(Payment Services Act)》(以下简称为“PSA”)的监管。


2017年8月,MAS发表关于ICO监管的声明文件,表示随着作为一种集资手段的ICO数量正在快速增长,故将对涉及SFA的ICO活动进行监管。该声明表示如果发行的加密货币包含有资本市场产品,具有资本投资属性,如可以用以表示所有权和担保权益,就可以被视为股份或是集资投资行为,或用于表示发行人所欠的债务时,就可以被视为 SFA下的债券,就需依据SFA受到MAS的监管。同时,MAS表示,除非获得豁免,否则当发行的加密货币符合SFA的描述时,在ICO推行之前,必须要在MAS提前备案,向MAS提交招股说明书,且符合SFA和FAA其他的许可要求以及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适用要求。此外,促进此类代币在二级市场交易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也必须获得MAS的批准或认可。


2017年11月,MAS发布《数字代币发行指南》》(A Guide to Digital Token Offerings),重审ICO的监管,即若发行的加密货币属于股票、债券和集合投资计划(“CIS”),应按照SFA受到监管。


之后,MAS又多次更新《数字代币发行指南》,2020年5月,《数字代币发行指南》第2.2条明确指出将通过检查加密货币的结构和特征,包括其附带的权利,以此确定该加密货币是否属于SFA下的资本市场产品类型,该法第2.3条也列举了五类涉及证券的代币产品:股票、债券、单位商业信托(代表了对该商业信托基金的所有权)、基于证券的衍生品合约(包括任何基于股票、债券或单位商业信托的衍生品合约)、集合投资计划(CIS)中的单位基金(代表CIS中的权利或权益,或获得CIS中权利和权益的期权)。


2020年5月发行的《数字代币发行指南》第2.9条和第2.10条对运营涉及资本市场产品的数字代币相关平台的服务商做出监管规定,即:在新加坡运营属于资本市场产品的数字代币相关平台的人员,都可能被认定为在从事SFA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应受监管的活动,其必须持有SFA规定的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除非另有豁免。而根据FAA的规定,在新加坡提供任何属于投资产品的加密货币金融建议的人员,应当获得金融顾问执照,或成为豁免金融顾问。在新加坡建立或运营与加密货币相关的交易平台的人员可能被认定为在建立或运营一个有组织的市场(Organised Market),在未获得豁免的情况下,当涉及到交易构成证券、衍生品合约或信托单位的代币时,就需要被MAS批准,或者成为被MAS认可的SFAct32下的市场运营者(Recognised Market Operator,RMO)。


例如: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商业经营活动,其计划通过向包括新加坡在内的全球任何人发行加密货币来筹集资金,以开发一个购物中心,该公司发行的加密货币代表公司一定份额的股份,且是代币持有人对该公司所有权的数字化代表。此时,


① 该公司发行的代币是一种股票,并根据SFA要求构成证券;


② 该代币的发行需要符合招股说明书的要求,除非获得SFA的豁免;


③ 从事代币经营相关业务的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必须遵守MAS通知SFA04-N02规定的反洗钱/反恐融要求;


④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该公司在经营被SFA视为证券的资本市场产品时,可以不需要获得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一是该公司没有从事经营被视为证券的资本市场产品的业务;二是该公司从事经营被视为证券的资本市场产品的业务,但适用于某个豁免条款。比如,该公司正在通过MAS37监管的某些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经营被视为证券的资本市场产品,例如让一个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持有人来经营被视为证券的资本市场产品;


⑤ 为了提供有关该公司发行的代币提议的财务咨询,该公司将需要成为持牌照的财务顾问,除非另有豁免。即使在豁免了财务顾问牌照的情况下,该公司也需要满足相应的报告要求,包括在Financial Advisers Regulations (Rg2)下的regulation 37(1)的要求,目的是为了让MAS了解到该公司正在FAA下,从事某项财务咨询业务;


⑥ 持牌照的财务顾问需要满足MAS通知FAA-N06规定的反洗钱/反恐融要求。


(2)香港


香港证监会2018年11月发布的《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以下简称《2018声明》)中,明确了两种类别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将受证监会的监管:其一,管理完全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基金并在香港分销该等基金的公司,需要持有1号牌即证券交易牌照;其二,管理"证券"及/或"期货合约"的投资组合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需要持有9号牌受规管业务资格牌照即资产管理牌照。如果这类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亦管理完全或部分投资于并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则证监会将通过施加发牌条件来进行进一步监管。


因此,在香港发行证券型代币首先要申请1号牌和9号牌,并基于普通9号牌,再向香港证监会申请一个能做Virtual Assets虚拟资产业务的升级版9号牌。投资者也可以选择一步到位直接申请Virtual Assets的9号牌,但这个要求偏高:首先需要有曾经管理过虚拟货币资产的适合的持牌负责人,理论上要有三个持牌负责人,持牌负责人必须有过至少两年以上的虚拟货币资产的管理经验。而且如果该名负责人在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后,还在中国境内从事过虚拟货币资产业务的,就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持牌负责人。根据香港本地的证券类相关法律规范,任何人士无牌从事受规管的虚拟资产活动,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最高可能被监禁7年以及面临罚款500万元的刑罚。


对于STO项目,香港证监会此前对STO持有审慎的态度,相关STO只能够由专业投资者进行投资。在《宣言》发布之后,香港将会调整目前对STO的监管思路,并允许零售投资者参与投资以债券等传统的非复杂产品作为底层资产的证券型代币。



2、对于支付型代币的发行方和交易市场


(1)新加坡


2020年1月28日正式生效的《支付服务法》(PSA)要求提供支付型加密货币交易所服务商或任何提供支付型加密货币交换服务的人员都需向MAS申请许可,具体需要的牌照包括标准支付机构许可证(standard payment institution licence,简称为“SPI”)或大型支付机构许可证(major payment institution licence,简称为“MPI”),并受相关法案中反洗钱/反恐融(AML/CFT)的要求监管。


例如:某公司正计划建立一个支付型代币交易平台,允许用户交易不构成证券、衍生品合约或集合投资计划(CIS)中的单位基金的支付型代币,如比特币。在最初的几年,这个平台将被设定为不允许交易构成证券、衍生品合约或CIS中的单位基金,但这一限制可能会在几年后解除。


在MAS的监管下,该公司建立支付型代币交易平台应适用以下法规:


① 若该公司作为支付型代币交易所不允许交易受SFA监管下的产品,那么该公司将不受SFA管辖;


② 该公司应该再次评估其定位,是否打算开放受SFA监管的构成证券、衍生品合约或CIS中的单位基金的代币交易,例如,一但解除了上述限制,该公司将很可能被认定为在运营一个被组织的市场,当涉及到交易构成证券、衍生品合约或CIS中的单位基金的代币,该公司就需被MAS批准,成为被认可的市场运营者(Recognised Market Operator,RMO),除非另有豁免;


③ 建立或运营支付型代币交易平台的活动由MAS根据PSA进行监管,其需要遵守反洗钱/反恐融要求,包括对客户身份识别和验证、持续监控、筛查洗钱/恐怖融资问题、可疑交易报告、记录保存以及持续业务行为、监管报告和技术风险管理要求相关的要求。该公司在开展业务时还必须遵守所有新加坡法律,包括《腐败、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利益)法(CDSA)》、《禁止资助恐怖主义法案(TSOFA)》和联合国条例。



2022年10月26日, MAS发布有关加密资产的监管建议咨询书——《数字支付代币服务拟议监管措施咨询文件(Consultation Paper on Proposed Regulatory Measures for Digital Payment Token Services)》,对加密货币加强监管,旨在为散户投资者降低风险。文件指出,加密货币交易风险极高,不适合公众。然而加密货币在更广泛的支付型代币资产生态环境扮演支持角色,要禁止它也不可行。为降低投资者投机风险,MAS要求支付型代币(DPT)服务商确保适当经营,充足披露风险。同时,服务商不可为散户投资者提供奖励吸引他们投资,如送出加密货币或推荐他人投资可获得奖励金,也不能请名人来宣传。同时,鉴于贷款和杠杆交易加密货币可造成更大损失,因此提议从业者不可向散户提供信贷,不允许散户杠杆交易,服务商也不可接受散户用信用卡为DPT服务付款。当前此份咨询文件仍在公众提议期,任何与其相关的组织和个人都可在2022 年 12 月 21 日前发表相关意见。


(2)香港


2022年7月6日,香港法例《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条)的修订草案针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设立发牌制度。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所指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事实上仅针对在香港设立中心化虚拟资产交易所的组织,去中心化的虚拟资产交易所暂不在发牌制度的规范范围内。


对于牌照的申请,只能是在香港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向香港证监会进行申请,即自然人或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机构(如独资经营者、合伙企业、DAO组织等),或在香港之外设立且不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均不符合VASP牌照的申请资格要求。该条例计划在2023年3月1日之后实施。生效后将有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之后,任何位于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所在经营虚拟资产服务前都必须取得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换言之,2023 年3月1日起,如未领牌照而经营提供任何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或显示自己经营提供任何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万港币及监禁 2 年,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 500万港币及监禁7年。


参考文献:


1:https://www.mas.gov.sg/news/media-releases/2017/mas-clarifies-regulatory-position-on-the-offer-of-digital-tokens-in-singapore

2: 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guidelines/a-guide-to-digital-token-offerings

3: 根据SFA第2(1)节,“资本市场产品”包括任何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和商业信托单位)、集合投资计划单位、衍生工具合同(包括股票、债券和商业信托单位的衍生工具)、用于杠杆式外汇交易的即期外汇合同,以及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规定为资本市场产品的其他产品。

4: SFA第82节,https://sso.agc.gov.sg/Act/SFA2001?ProvIds=P12-#pr7-

5 : FAA第6节,https://sso.agc.gov.sg/Act/FAA2001?ProvIds=P12-#pr6-

6 :SFA第7节,https://sso.agc.gov.sg/Act/SFA2001?ProvIds=P12-#pr7-

7: https://sc.sfc.hk/TuniS/www.sfc.hk/TC/News-and-announcements/Policy-statements-and-announcements/Statement-on-regulatory-framework-for-virtual-asset-portfolios-managers;

8: https://sso.agc.gov.sg/Acts-Supp/2-2019/Published/20190220?DocDate=20190220&ProvIds=P12-#pr5-

9: https://www.mas.gov.sg/publications/consultations/2022/consultation-paper-on-proposed-regulatory-approach-for-stablecoin-related-activities

10: https://www.fstb.gov.hk/fsb/sc/publication/consult/doc/consult_amlo_c.pdf

11:https://www.iras.gov.sg/media/docs/default-source/e-tax/etaxguide_cit_income-tax-treatment-of-digital-tokens_091020.pdf?sfvrsn=91dbe1f7_0

12: https://www.ird.gov.hk/eng/pdf/dipn39.pdf




作者简介


 

刘磊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数字经济与金融科技团队”负责人,法学硕士。兼任同济大学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兼职研究员,甘肃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研究员、GLG格理集团专家库成员、亚洲数字银行、亚太投资银行法律顾问,出版《数字货币与法》一书。


专注区块链、虚拟货币、NFT、Web3.0、跨境支付、数据合规等数字金融领域的法律实务与理论研究工作,办理200余起相关案件。发表《司法实务中私人“数字货币”属性的认定困境及对策分析》、《论电信网络诈骗中瑕疵被冻结人的保护》、《侦查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与平衡 ——“断卡行动”中的公民财产权保障路径》学术论文3篇;在公众号“律动币圈”、金色财经、巴比特、今日头条发表专业文章上百篇。针对虚拟货币、NFT的法律问题,曾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每日经济新闻》、《方圆》、《金色财经》等媒体的采访。


曾受邀为“海南大学博士研究生人工智能课程”、“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区块链与法律课程”、“甘肃省律师协会青年领军人才培训班”、“海南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培养班”授课。曾获盈科全国青工委“十佳未来之星”、盈科 (上海)“新十年·十青年”代表等荣誉称号。开设抖音号“上海刘磊律师”,为社会公众普及区块链、虚拟货币领域的法律知识。



 

占青,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期间,参与了团队大量的非诉、民事诉讼、涉外合同纠纷等案件工作,长期对区块链等领域金融法与民商法方向法律知识进行深入研究,在《金融理论与实践》、《南昌大学学报》、《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多篇法学专业论文,出版《国际金融中心的法制创新研究》一书,参与编写《数字货币与法》、《数据合规:实务、技术与法律解码》等书籍。对虚拟货币涉非吸罪、非法经营罪、帮信罪、掩隐罪及其他民事合同纠纷具有实务经验。




 

何文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香港城市大学LLM,“数字经济与金融科技团队”成员。在从事法律工作期间,参与了团队刑事诉讼案件、涉外合同纠纷、跨境诉讼翻译、非诉法律服务等案件工作。对金融科技领域的创新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以前沿视角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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