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动币圈

其他

买卖虚拟货币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导读目前,司法实务中:很多办案单位,尤其是侦查机关,面对虚拟币交易的案件,很多办案人员第一印象就是说:炒币不是犯法的吗?你问他,哪个法律依据说炒币是犯法的,他说2021年人民银行不是颁布了什么“924”的文件禁止虚拟币交易吗?所以,侦查机关得出来的结论就是——“你炒币,我拘留你,没啥问题呀?”针对这种错误地理解法律规定,进而让很多在不存在赃款交易的情形下,单纯个人买卖虚拟货币的人,白白蒙受37天的“看守所之灾”。这里我们来系统的解释一下相关问题。作者|刘磊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Part
2023年11月2日
其他

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所推荐返佣,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帮助犯?

摘要:近期,出现了多起行为人参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推荐返佣、扫码拉新,办案机关认为交易平台的合约交易业务涉嫌开设赌场罪,并因此将推荐人定为开设赌场罪帮助犯的新型案件。虚拟货币平台合约业务属于开设赌场吗?行为人参与平台拉新返佣,属于一种正常的商业推广行为,还是开设赌场罪的帮助行为?在本文中,刘磊律师团队将从相关法律法规梳理、平台返佣机制、犯罪构成要件等角度出发,分析虚拟货币交易所合约业务的法律定性,并论证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所推荐返佣,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作者|刘磊律师、何文轩、于欣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01案情引入设定以下场景:A某是B交易所平台上的一名普通用户,B交易所是一家国际知名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其总部位于境外,用户可以在平台上进行市场买卖、限价委托、市价委托以及止盈止损委托,也可以通过平台的杠杆服务实现对数字资产的杠杆交易,还可以通过平台的合约服务实现对数字资产衍生品的交易。最初,A某通过网络接触了解到平台,并成为了该平台的一名用户;之后,基于对该平台“推荐返佣”机制的信任,A某按照平台的操作要求,进行了所谓的“推荐”行为,并通过推荐他人使用该平台,获取一定平台给予的返利。A某仅为平台的一般用户,对于平台深层次的运作模式和营利机制都没有深入的了解,亦不属于平台的管理人员。之后,办案机关将平台提供的合约交易服务定性为开设赌场罪,同时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为由,将A某予以刑事拘留。02平台提供合约交易业务,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一)、开设赌场罪相关法律法规梳理1、《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3、《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办理赌博案件意见》)第一条:【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2023年10月13日
其他

Web3创业,选择香港or新加坡?(下)

摘要:2022年10月30日,香港政府有关部门发布《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一石激起千层浪。华人Web3创业圈的众多朋友表示,已经在考虑将计划迁至或正在迁入新加坡的Web3项目调转车头,去香港创业。相比新加坡从宽到紧的加密货币监管政策,香港的宣言从宏观层面无疑对Web3创业者释放了更友好的信号。本文旨在为Web3领域的华人创业者,从政策层面梳理香港和新加坡的差异,以期为圈内朋友提供参考。本篇为下篇,主要内容为两地对于稳定币的监管政策,以及对税收问题的解读。作者|刘磊律师、占青、何文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Part
2022年12月28日
其他

Web3创业,选择香港or新加坡?(上)

摘要:2022年10月30日,香港政府有关部门发布《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一石激起千层浪。华人Web3创业圈的众多朋友表示,已经在考虑将计划迁至或正在迁入新加坡的Web3项目调转车头,去香港创业。相比新加坡从宽到紧的加密货币监管政策,香港的宣言从宏观层面无疑对Web3创业者释放了更友好的信号。本文旨在为Web3领域的华人创业者,从政策层面梳理香港和新加坡的差异,以期为圈内朋友提供参考。本篇为上篇,主要内容为两地的监管机构与法律依据,对于证券型代币、支付型代币的监管逻辑与牌照要求。作者|刘磊律师、占青、何文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Part
2022年12月27日
其他

Web3.0创业者,为何总是踏入“提供赌博服务”的坑?

it?》,https://cointelegraph.com/news/what-is-sorare-and-how-to-play-it.作者简介
2022年11月1日
其他

法律分析:ICO募币行为能否构成非法集资?

(上海)“新十年·十青年”代表等荣誉称号。开设抖音号“上海刘磊律师”,为社会公众普及区块链、虚拟货币领域的法律知识。
2022年10月14日
其他

境内人员筹建Web3项目——从DAO的法律问题说起

NFT模因市场离刑事犯罪还有多远?震惊,比特币又能得到法律保护?详说北京仲裁委的最新裁决解读:三协会出台《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倡议》的背景及意义/联系我们/联系方式|15000397177
2022年7月26日
其他

全网最全:关于NFT法律知识汇总

摘要:回顾境外NFT发展历程,主要可分为三个阶段:最初NFT的出场是作为游戏内的资产,如以Axie为代表的各种P2E游戏中,到了第二阶段,NFT出现了如Superare、Artblocks为代表的加密艺术平台,第三阶段,PFP(社交类应用头像)的爆火带来NFT市场的Summer。结合当前上海先行先试政策背景,国内NFT发展前景如何、法律属性为何,笔者将用一文进行详尽汇总。作者|刘磊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目录1、法律上:什么是NFT?2、NFT跟区块链是什么关系?3、我买NFT到底有什么用?有何权益呢?4、NFT上面代表的权益,该怎么用?可以变现吗?5、法律上,NFT可以当房产证用吗?6、那NFT除了炒作,到底有什么价值?7、上海先行先试,真的要放开NFT二级市场吗?8、NFT交易平台跟虚拟货币交易所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9、针对NFT的二级市场:刘律师的建议/////////Part
2022年7月25日
其他

诉讼中,法院是否必然判定“矿机”买卖合同无效?

“924通知”(《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发布实施以来,境内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序清退,也因此导致了大量的矿机买卖合同纠纷,司法实务中,矿机买卖合同是否当然无效?如果认定矿机买卖合同无效,那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及损失?本文将分析矿机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以及能否适用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公序良俗等法定事由判定合同解除或者无效,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关于矿机买卖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的裁判思路与裁判依据。作者|刘磊律师、吴恩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NO
2022年7月11日
其他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

NFT模因市场离刑事犯罪还有多远?震惊,比特币又能得到法律保护?详说北京仲裁委的最新裁决解读:三协会出台《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倡议》的背景及意义/联系我们/联系方式|15000397177
2022年4月27日
其他

典型案例|国内NFT首案,用户侵权平台担责,合理吗?

///2022年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了国内首例NFT侵权纠纷案,刘律师的圈内好友们也纷纷前来咨询,该判决是否合理?平台是否还存在其他风险?平台该如何去规避这些风险?权利人在遭遇侵权时该如何去正当维权?本文主要就这些问题一一做出解答。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2年4月21日
其他

首例NFT欺诈案, NFT模因市场离刑事犯罪还有多远?

NFT产品做宣传,目的是将用户引至“Frosties网站”。“Frosties网站”将“Frostie”列为“创始人、开发者和艺术家”,
2022年4月18日
其他

震惊,比特币又能得到法律保护?详说北京仲裁委的最新裁决

联系我们TEL:15000397177E-MAIL:liuleish@yingkelawyer.com作者|刘磊律师、占青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近日,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定了一起委托管理比特币纠纷案件,称比特币属于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委托管理比特币的合同也不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和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故而合同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那么,北京仲裁委的这则裁定结果是否意味着法律依然在保护合法持有虚拟资产呢?在924通知后,委托他人代为管理虚拟财产的纠纷究竟该如何诉诸更好的途径来挽回损失呢?我们在梳理924之后涉币民事案件后,对现下司法裁判的结果做出如下分类:重磅!法院如何引用924通知裁判既有案件?(一)重磅!法院如何引用924通知裁判涉虚拟货币案件?(二)重磅!法院如何引用924通知裁判涉虚拟货币案件?(三)当前法院层面在新政策出台后的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涉案活动属非法金融活动,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受理范围,故驳回起诉;(二)涉案活动属非法金融活动,法律不予保护,行为人自担风险,故驳回诉讼请求;(三)涉案活动属非法金融活动,合同无效,返还财产。故而本文基于当前司法实践的现状,为已有涉币委托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分析相关案件的难点,并提供一些实务中的可行建议。故而本文基于当前司法实践的现状,为已有涉币委托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分析相关案件的难点,并提供一些实务中的可行建议。PART01立案难《民事诉讼法》要求起诉要有适格的被告,即在委托管理合同纠纷中,对方确为合同相对方。起诉还需要知道被告的真实身份和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手机号码),住址。起诉人去法院申请立案还需要准备充足的案件事实证据,包括转币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你委托对方帮你管理自己的虚拟币)或其他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此类案件,目前有部分法院会直接拒之门外,驳回起诉,不予立案,故而在此方面需要证据充足以及专业律师的争取。来源:孙某权、马某保管合同纠纷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3民终10698号民事裁定书PART02胜诉难首先,对于委托关系的成立。根据双方聊天记录、转币记录等,即便没有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只要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转币记录等能够证实双方委托关系的存在的,通常司法裁判中都会认定委托合同关系成立。其次,法院如认定委托关系成立(大部分司法裁判中都会认定委托关系成立),会继而认定委托合同的效力。根据924通知和目前的司法裁判案例,该类案件大概率会因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或金融监管政策而被认定为无效。尽管北京仲裁委做出了一个较为大胆亦或说更为追求个案公正的裁决,但司法现状仍是,大多数基层法官对虚拟货币知之甚少,而根据我国央行等部门出台的所有涉及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都是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打击,灰色地带合法财产的维权之路也因而很可能被淹没在宏大的主流方向之下。最后,对于认定为无效的合同,法院需要根据双方的责任来分配后果。一种可能是法院认为该债务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或者是认为非法金融活动,风险自担,故驳回所有的诉讼请求。另一种可能是法官认为合同无效,应返还财产,对方存在违约行为,需承担70%或100%的责任,而虚拟货币为种类物,故要求对方返还我方虚拟货币或折价为人民币返还。在上述两种可能的结果之外,刘磊律师团队在实务办案过程中还遇到过第三种情况:在一起借币案件中,基层法官认为,该类案件应当判决对方返还财产,这样才符合公平正义的司法裁判目标,但是这样的判决与主流的监管目标相悖,不利于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如这样判决,对方上诉到上级法院进行二审,该案很可能会被发回到基层法院重审或被上级法院直接改判,这样的结果会影响基层法官的绩效考核,是基层法官不希望发生的。但如做出相反的判决,认定合同无效,风险自担,驳回诉请,对我方当事人又是极为不公平的,故而就如何裁判基层法官也陷入了两难。最终在法官的劝说下,本案以当事人撤回起诉,保留后续诉讼权终结。来源:孔某、吴某伟委托合同纠纷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民初9592号民事判决书PART03执行难即便涉币合同案件成功走完立案,并最终胜诉。那么执行上还存在难点:如法院判定还币,对方既不上诉也不主动返还,那么我方需申请强制执行。和传统财产不同,法院对于强制执行的财产,银行和其他服务机构须遵从法院的判决和指令,而对于虚拟货币,只有掌握钱包私钥的人才能支配该虚拟货币,因此他们相对来说就更容易藏匿和转移财产。从现有技术来看,在对方不配合的情况下,法院无法对保存在钱包中的虚拟币直接进行强制执行,更可能的结果是使得对方成为失信人,限制其高消费活动,比如无法购买飞机票等。如法院判决折价为人民币赔偿,那么到底按照怎么的标准来折价便是一个问题。司法实务中有法院按照火币网价格进行折价,也有法院认为不能将人民币与虚拟货币进行兑换,故不能判决还钱,但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可以确定一个比例来还钱。如刘磊律师团队代理的上海二中院杨某诉邓某委托合同纠纷案中,法官最终以双方协商了虚拟货币的价值为由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图:上海二中院法官就刘磊律师代理案件对虚拟币定价问题发表的观点来源:《困境与求索:虚以货币纠纷的裁判路径——以委托投资ICO纠纷为切入》PART04律师建议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现状,很显然的是,北京仲裁委的裁决结果并不能代表目前的司法现状,更无法左右未来的司法方向。近期,刘磊律师团队在一些涉币纠纷的咨询服务中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些可行性建议:第一,对于涉币合同纠纷,目前最好的解决方式是积极与对方沟通,私下解决这件事,可适当妥协挽回部分财产损失。第二,如无法私下解决,决定走民事诉讼的途径,在立案分配法官后,我们建议,由律师介入积极与法官沟通,积极配合法官参与案件调解工作,避免因为政策原因,法官介于各方压力做出对我方极为不利的判决结果。第三,如无法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为挽回损失,我们也建议由专业律师积极参与到诉讼服务中,即便此类案件已经胜诉难、执行难,但我们依然相信,在积极争取后仍存在较大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挽回损失。图:刘磊律师代理涉币委托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判结果排版:小马图文:见标注如涉侵权,请联系删除E
2022年4月15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其他

解读:三协会出台《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倡议》的背景及意义

联系我们TEL:15000397177E-MAIL:liuleish@yingkelawyer.com作者
2022年4月14日
其他

解析:虚拟币OTC交易与“帮信罪”和“掩隐罪”不得不说的秘密(二)

联系我们TEL:15000397177E-MAIL:liuleish@yingkelawyer.com作者
2022年4月5日
其他

解析:虚拟币OTC交易与“帮信罪”和“掩隐罪”不得不说的秘密(一)

联系我们TEL:15000397177E-MAIL:liuleish@yingkelawyer.com作者
2022年4月4日
其他

重磅!法院如何引用924通知裁判涉虚拟货币案件?(三)

律动币圈联系方式TEL:15000397177E-MAIL:liuleish@yingkelawyer.com通过对裁判文书网的搜索,目前引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来对以往涉币案件进行判决的文书约为20篇,而这些案件中的涉案民事行为基本都在2021年9月15日之前发生,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对其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抛开这些裁判文书引用新规判旧案是否恰当不论,我们在梳理所有相关案件后得知,当前法院层面在新政策出台后的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涉案活动属非法金融活动,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受理范围,故驳回起诉;(二)涉案活动属非法金融活动,法律不予保护,行为人自担风险,故驳回诉讼请求;(三)涉案活动属非法金融活动,合同无效,返还财产。此外,涉及到可能存在刑事犯罪的案件,也有法院驳回起诉,移送至公安机关;有的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不涉及刑事案件的要求下级法院继续审理。有的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为违法标的物,也有法院认可矿机并非非法物品。有的法院对保本保收益的投资做量化交易的合同不予认可,损失需自担;也有法院认为保本保收益的合同尽管无效,但理财之后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赔偿协议应属有效。即便各个法院依然存在一些裁判观点不一的情况,但随着新规的出台,大多数法院的裁判趋势是对涉币案件的法律保护明显减弱。以下对引用新规的现有判决做出如下梳理,为方便阅读,下文对《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简称为《通知》,对《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简称为《94公告》,对《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简称为《924通知》。本文主要对引用924通知,除前文出现的三种情况下,其他类型的司法案例进行分享。01崔某、熊某伟不当得利纠纷案,(2021)鲁0883民初5359号民事裁定书(涉案行为存在犯罪嫌疑,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基本案情:2021年1月17日原告崔某在被告的怂恿下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熊某伟15,000元用于购买“矩达币”。被告熊某伟通过微信向原告崔某发送截图,显示已购买,但第二日告知“矩达币”不能交易、卖不出去。被告存在拉黑原告微信,拒不退还资金行为。法院认为:依据《924通知》,原告崔某转账给被告熊某伟15,000元用于购买“矩达币”的行为,涉嫌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王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按照“先刑后民”原则,本案应驳回起诉,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02李某、周某等合同纠纷案,(2021)川33民终292号民事裁定书(矿机不属于非法物品,矿机纠纷属民诉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周某之间因托管虚拟货币矿机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本案己按合同纠纷立案受理。根据《通知》和《94公告》,本案中,上诉人李某主张其委托被上诉人周某代为管理的虚拟货币矿机进行挖矿”,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虚拟货币矿机的合法性,由于本案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于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二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以委托周某托管10台1660S/8卡矿机之后,因四川省清理关停矿场要求周某返还矿机引起纠纷,起诉至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根据《924通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用于挖矿的矿机不属于非法物品,李某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矿机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根据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本案涉嫌经济犯罪。故,本案应予以审理;一审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裁定撤销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2021)川3322民初484号民事裁定;指令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审理。03刘某宇与盛某林委托合同纠纷案,(2021)京03民终14106号民事判决书(保本保收益的量化交易损失风险自担,驳回诉请基本案情:2018年10月,刘某宇(甲方)与盛某林(乙方)签订《资产管理顾问协议》,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其数字货币账户做量化交易,除了盈利提成外,乙方不按固定比例收取任何管理费用。甲乙双方均知晓本服务所涉及的投资组合具有一定风险性,并对投资可能出现的风险范围有完全的承受能力。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投资损失由甲方承担。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从盛某林主张《资产管理顾问协议》无效的理由来看。依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盛某林主张《资产管理顾问协议》的内容违反了《通知》等规定,属于违反法律性、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属无效。但上述文件均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故盛某林主张《资产管理顾问协议》无效的理由不成立。…关于刘某宇要求盛某林赔偿其比特币损失的诉讼请求。《民法总则》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共电线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标联网。涉案比特币交易需要登录境外BMEX网站,该网站无法直接在我国大陆地区登录,需要“翻墙”,也就是私接国际互联网才能登陆。由此可见,双方明知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需要突破网络管制措施,对在我国大陆地区不能访问的网站进行登录,该行为违反了前述行政法规,属于违法行为。目前,公民进行比特币交易或投资虽系个人自由,但通过违法介入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比特币系违法行为,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亦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通知》、《94公告》系公开发布、任何公众均可查阅、知晓其中的内容,前文已述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且上述文件亦多次向公众提示了投资比特币的风险。刘某宇在明知上述风险的情况下,仍委托盛某林在境外网站交易比特币以获取利益,产生的相应损失不受法律保护,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故一审法院对于刘某宇要求盛某林返还比特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刘某宇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合同法》第52条、《通知》、《94公告》、《924通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为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上述规章从维护金融稳定,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打击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角度出发,明确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非法定货币性质,禁止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上述规章内容涉及金融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上述规章的行为应依法确认为无效。本案中,刘某宇出于数字货币增值管理等需要,与盛某林签订《资产管理顾问协议》,委托盛某林利用海外服务器为其提供数字货币量化交易服务,实质上是为了规避国内的金融监管而进行比特币的交易、流通和炒作。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章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涉案《资产管理顾问协议》无效。《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刘某宇账户的余额不足4OXBT(Bitcoin),盛某林亦未获得代理收益,双方不存在因《资产管理顾问协议》取得财产的情形。刘某宇委托盛某林在国内通过境外服务器进行比特币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不受法律保护,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刘某宇要求盛某林向向补偿比特币或赔偿损失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刘某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未认定涉案《资产管理顾问协议》无效,属认定事实有误,但裁判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04路某与陆某其他合同纠纷案,(2021)沪01民终16047号民事判决书(保本保收益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但赔偿协议有效)基本案情:2019年1月陆某、路某签署《财务顾问协议》,甲方:陆某,乙方:VRerEntainmentCo.,LTD,约定甲方完全委托乙方管理其数字货币账户,除了盈利提成外,乙方不按固定比例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合同约定甲方将BTC数字货币作为持仓标的,乙方在无交易机会时会将账户中的数字资产换为该标的进行持有,如果甲方要求更改持仓标的,只能在分红结算当日进行提出,甲方此次托管数字货币额度为50BTC。收益约定:甲、乙方的收益均来自甲方账户数字资产的量化交易带来,双方根据收益情况按比例分成,乙方承担甲方账户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亏损;以持仓标的作为计算标准,月收益额=25%,保本保息,投资期限为三个月起投,期满续约或解约。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有按规定及时分红结算的义务,委托给乙方的账户,未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不得随意进行账户操作,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作,如甲方自行操作造成亏损由甲方承担。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乙方的操作行为不受甲方及其他第三方的干扰与影响。未经协商一致,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按自己意愿进行投资行为。乙方对甲方的账户信息拥有保密义务,如果因为乙方泄露信息而造成甲方的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合同另约定委托期限为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4月17日。2019年12月25日,路某出具欠条(陆某作为债权人在该欠条上署名),内容为:VRerEntainmentCo.,LTD公司在为陆某理财期间,造成严重亏损,经商定,由VRerEntainmentCo.,LTD公司赔偿陆某数字货币60个BTC。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分期还清,首期于2019年12月31日前还款8个BTC,第二期于2020年6月1日前还款26个BTC,最后一期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还款26个BTC。若超过最后一期还款日2021年12月31日逾期未付款项,按1BTC=1,1500×7.0=80500元人民币,逾期款项换算为人民币偿还。经商定:l.VRerEntainmentCo.,LTD在约定周期公司付赔偿款,月化1%(自2020年3月1日起,每月1日前,按没有偿还BTC数额偿还1%利息)。2.每月需还一定数额BTC,且不低于1个。路某作为VRerEntainmentCo.,LT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对VRerEntainmentCo.,LTD公司的前述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文件及所列事项适用中国法律。审理中,陆某表示,其在欧易网(OKEX.CO)上有交易账户,将账户交由路某操作,一个月内路某为陆某赚取了10多个比特币,陆某从中支付给路某3.7个比特币,此后路吴加杠杆操作时爆仓,路吴同意归还,经协商,路某同意归还陆某60个比特币,每个比特币按照80500元人民币计算也是路某确认的价格。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陆某提供的《财务顾问协议》、欠条,可以明确陆某通过将其数字货币账户交由路某进行操作,双方根据收益情况按照比例分成,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对于合同及欠条中提及的VRerEntainmentCo.,LTD公司,相关合同和欠条上均无公司印章,亦无证据证明路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故仅有路某署名难以认定该公司系合同主体。对于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应认为,比特币虽然没有货币属性,不能按照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但其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陆某、路某系针对涉案比特币账户的管理进行约定,其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不应认定合同无效。对于路某要求陆某提供比特币获取信息及交付信息,陆某当庭展示其账户信息,由于交易时间较早,目前查询相关信息存在困难,结合路某出具的欠条,可认定路某当时确实掌控了陆某账户并予以操作,可认定在出具欠条时路某对于陆某交付账户未特异议,故对于陆某交付账户由路某操作这一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如路某不能返还比特币的情况下如何折价的问题,路某出具的欠条明确了折算方式,陆某对此也予认可,故对此予以确认。路吴出具欠条后,未能按照约定归还比特币或者折价支付人民币,且在本案审理中明确不同意按照欠条约定归还60个比特币,故陆某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路某交付60个比特币或者折算成人民币交付。陆某主张的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予以确认。原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路某支付陆某60个比特币,如无法交付则支付陆某4830000元,并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二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陆某与路某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陆某委托路某管理其数字货币账户,托管数字货币额度为50BTC,双方根据收益情况按比例分成,路某承担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亏损,月收益额25%,保本保息,投资期限为三个月起投,期满续约或解约。上述协议,实际上是以数字货币比特币为标的物的委托理财协议,且约定有保底条款,由于标的物不合法,保底条款亦不合法,故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但是,之后双方又签署了欠条,约定路某就委托理财期间对陆某造成的严重亏损给与赔偿,赔偿数额为60个BTC,并就分期偿还期限、利息计算标准、逾期未偿还情况下的折价换算标准作出了约定,该欠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是针对理财期间所造成损失的结算赔偿约定,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财务顾问协议》的无效不影响该结算赔偿协议的效力,且欠条的内容亦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故应认定为有效。至于陆某原托管给路某的比特币之来源,究竟是挖矿”取得抑或通过其他交易方式取得,对于本案之欠条的效力认定并无影响。故,一审判决确认欠条之效力,并据此作出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05苟某韬、温某特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20)闽0203民初21651号民事判决书(ICO项目后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法院驳回起诉)基本案情:2018年6月,嘀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投资方(甲方),MEET.ONECapital作为投资方(乙方)签订一份《战略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乙方将价值1000万元的ETH、USDT汇入甲方指定钱包地址。双方约定价格为:一个D币0.0005元。2018年6月至7月,发送方高某向接收方温某特共发送3156以太币。高某作为甲方(出借人),温某特作为乙方(借款人),苟某韬作为丙方(保证人)签订《个人借款协议》,约定:温某特向高某借款1000万元,并根据温某特要求,购买等值的以太坊,转入温某特指定的账户。高某于2018年6月底已经将该笔款项汇入温某特指定账户,借款期限为21个月,温某特应于2020年4月30日及2020年6月15日前分两笔将该借款以人民币银行转账形式返还高某,两笔还款金额都应为伍佰万…若因温某特违反本协议约定,高某向温某特、苟某韬主张为实现本协议权利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温某特、苟某韬承担。三方对本协议的内容知晓并完全理解,且不存在任何争议。苟某韬自愿对温某特向高某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二年,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温某特出具一份《收款收据》,内容为:本人确认于2018年6月30日收到高某10000000元,用于个人使用。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高某依据《个人借款协议》主张与温某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主张案涉借款系通过交付价值1000万元的以太币完成借款交付。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根据《94公告》和《924通知》规定,禁止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案涉高某与温某特之间关于以太币的相关业务活动违反了上述文件精神,扰乱经济金融秩序,违背公序良俗,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综上,高某与温某特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协议》无效,高某依据《个人借款协议》要求温某特返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35万元,要求苟某韬对温某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06湖南锦尚通达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宁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湘02民终1938号民事判决书(合同有效,无法支持继续挖矿,驳回诉请)基本案情:2018年8月,宁某通过湖南锦尚通达公司购买第三人上海天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星空”IPFS专业矿机两台。2019年5月初,宁某以未收到所购买卖合同标的物向当地工商所投诉被告湖南锦尚通达公司。后经协调,宁某(甲方)与湖南锦尚通达公司(乙方)于2019年5月10日签订了《IPFS生态共建共赢项目矿机销售协议》,约定甲方以59600元购买两台星空矿机,乙方于每月1号按照客户实际持有矿机数量比例进行收益分配…2021年3月23日,湖南锦尚通达公司因宁某不当言行而通知其合作方第三人上海天茹网络公司停止宁某两台星空矿正常运行。宁某故诉至人民法院并请支持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关于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本案宁某与湖南锦尚通达公司2019年5月10日签订《IPFS生态共建共赢项目矿机销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合同关系依法有效成立,受法律保护。…湖南锦尚通达公司因宁某不当言行而通知其合作方第三人上海天茹网络公司停止两台星空矿正常运行,系违约行为。对于宁某主张第三人与湖南锦尚通达公司当恢复矿机的正常运行,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二审法院认为:二审查明:除“2018年8月16日,宁某从湖南锦尚通达公司购买“星空”IPFS专业矿机PL7200型两台。”查明的事实以外,本院对一审其余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另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的通知,该通知第9点明确要求:加快淘汰化解落后和过剩产能,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并于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924通知》第4项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宁某与湖南锦尚通达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是否应当履行的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宁某与湖南锦尚通达公司2019年5月10日签订《IPFS生态共建共赢项目矿机销售协议》,该合同签订之时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关系依法有效成立,受法律保护。宁某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向湖南锦尚通达公司支付价款,湖南锦尚通达公司也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第三人上海天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也根据上诉人湖南锦尚通达公司的要求负责对宁某两台星空矿的正常运行。但根据《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924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双方签订的合同已明显属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故宁某要求湖南锦尚通达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天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恢复两台星空矿机系列“IPFS专业矿机PL7200”矿机正常运行即解除矿机服务器账户冻结状态,停止侵权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撤销湖南省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11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驳回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结语★根据《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从现有的裁判案例来看,上文法院援引《924通知》来裁判既往案件是否恰当很难一概而论,某种程度上,引用《924通知》来约束公民先前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定会损害部分个体的利益,而在个案中引用《924通知》能否维护所谓的组织、社会利益却实难肯定。自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到2017年9月2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出台,即便过去了五六年,通过司法裁判的观点,我们依然可以看到,我国基层法院的很多法官对上述两项文件都并未有正确的理解,人民银行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从未否定它的商品属性和财产属性,2020年最高法评出的优秀司法判例也同样肯定了比特币作为主流虚拟货币的商品属性和财产属性。首次发行代币(ICO)的行为本质是非法融资活动,与常规的个体买卖虚拟货币本质并不相同。“我们习惯使用的各种概念和意识形态有何等容易妨碍我们看到比概念复杂得多的现实。”截止今日,在coinmarket的官网上,虚拟货币的种类已近18000余种,而对其种类、用途的模糊理解也使得我国司法裁判上对其属性认定的单一化和法律适用的差异化。我们认为,在《924通知》作为币圈最新规范性文件出台后,无论是否援引,法院的裁判还需关注到具体案件事实本身,关注结果的正当性和形式的合法性,在对待既往民事法律行为时,单纯以“非法金融活动不受保护来驳回诉请”,最终使得不诚信的人获利系违背《九民纪要》所强调的正向法治价值观的裁判。同时,作为律师,我们也提醒币圈玩家,随着新规的出台和应用,法律对涉币案件当事人的保护明显减弱。即便符合双方合意的合同也未必能被认定为有效,在委托他人管理自己的虚拟财产时,需做好风险自担的准备。1END1本文作者:刘磊
2022年3月23日
其他

重磅!法院如何引用924通知裁判涉虚拟货币案件?(二)

联系方式TEL:15000397177E-MAIL:liuleish@yingkelawyer.com通过对裁判文书网的搜索,目前引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来对以往涉币案件进行判决的文书约为20篇,而这些案件中的涉案民事行为基本都在2021年9月15日之前发生,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对其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抛开这些裁判文书引用新规判旧案是否恰当不论,我们在梳理所有相关案件后得知,当前法院层面在新政策出台后的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涉案活动属非法金融活动,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受理范围,故驳回起诉;(二)涉案活动属非法金融活动,法律不予保护,行为人自担风险,故驳回诉讼请求;(三)涉案活动属非法金融活动,合同无效,返还财产。此外,涉及到可能存在刑事犯罪的案件,也有法院驳回起诉,移送至公安机关;有的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不涉及刑事案件的要求下级法院继续审理。有的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为违法标的物,也有法院认可矿机并非非法物品。有的法院对保本保收益的投资做量化交易的合同不予认可,损失需自担;也有法院认为保本保收益的合同尽管无效,但理财之后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赔偿协议应属有效。即便各个法院依然存在一些裁判观点不一的情况,但随着新规的出台,大多数法院的裁判趋势是对涉币案件的法律保护明显减弱。以下对引用新规的现有判决做出如下梳理,为方便阅读,下文对《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简称为《通知》,对《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简称为《94公告》,对《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简称为《924通知》。本文主要对引用924通知,判决“涉案活动属非法金融活动,法律不予保护,驳回诉请”以及“涉案活动属非法金融活动,合同无效,返还财产”的司法案例进行分享。之后将持续分享剩余内容。一、“驳回诉请”之典型案例01关某教、黎某钜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粤0604民初36246号民事判决书2018年5月,原告委托被告帮助其注册富瑞达项目投资账户,并于当天向被告转账21000元,委托被告将21000元转入其投资的账户…依据双方聊天记录,原、被告双方未就原告委托被告帮助其注册富瑞达投资平台账户,委托被告为其转账到投资账户,日常向被告咨询如何操作等约定报酬,原告亦未向被告支付任何报酬。法院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原告委托被告无偿为其注册投资富瑞达平台账户,并投资虚拟货币C币等,依据《合同法》第52条以及《924通知》第1条第2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以及第1条第4项“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原告委托被告为其注册投资虚拟货币账户并向账户转账的行为和合同目的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稳定,是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合同应属无效。法院认定被告已完成原告委托事项,无偿帮助其注册了富瑞达投资项目账户,帮助其将投资款项转入该投资账户,不存在原告认为的被告欺诈其21000元的事实。原告委托被告注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违反行政法规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委托合同虽无效,但被告仅无偿帮助原告注册账户、将资金转入注册账户,未实际取得该21000元,被告的行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需返还因该无效委托合同而收转的21000元投资款。原告自愿投资虚拟货币产生的交易风险及相应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故本院认定被告无需向原告返还21000元。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关某教的诉讼请求。02孔某、吴某伟委托合同纠纷案(2021)鲁1102民初959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委托被告代为投资ICO项目,但未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原告提供转账记录证据证实其自2018年2月到2018年6月期间向被告转账用于投资购买ETH(以太币)、代币等项目,扣除被告返还的投资款,剩余290805元投资款未返还。被告认可帮助原告共同投资项目,但辩称系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合作投资,待投资机构将相应的代币转回时将原告投资返还。被告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为原告代投44个ETH,另向原告转了29个ETH,合计73个ETH,大于原告诉状中陈述的58个ETH,被告无需向原告返还以太币或所谓的投资款。原告对被告代投和返还的ETH数额不认可。法院认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依据《94公告》、《924通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本案所涉以太币、代币属于一种网络“虚拟货币”,原告孔某与被告吴某伟之间操作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有违金融管制相关的强制性规定,在我国不受法律的保护,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该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故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03李某伟、刘某林合伙协议纠纷案(2021)云0624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4月,原告李某伟与被告刘某林签订《矿场合作合同》,原告李某伟出资25万元(包括矿场资金),被告刘某林出资500万元(包括矿场资金)共同开采数字货币(比特币),回本后双方按照刘某林(70%)李某伟(30%)分配利润。2019年12月,双方签订《矿场合作终止协议》,对比特币矿场作如下协定:一、至2019年12月底,甲方(刘某林)共欠乙方(李某伟)的两个月分红款,共计75000元,以及甲方欠乙方的1.692个比特币。这两项资产都用于抵扣2019年一整年矿场应补缴的电费基金。二、自2020年元旦起,乙方退出矿场经营,放弃所有原有协议规定的股份与权益。矿场全部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所有经营活动与乙方无关。三、作为补偿,甲方给乙方6台阿瓦隆1047矿机,并且支付给乙方现金350000元。6台矿机于签订合同之日给付,现金补偿必须在一年之内支付给乙方。协议当日,被告刘某林已将6台阿瓦隆1047矿机交付给李某伟。事后,2020年12月底,被告刘某林支付原告李某伟补偿款10000元,剩余340000元补偿款,至今未支付给原告李某伟。法院认为,根据《通知》和《94公告》…由此可见,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因虚拟货币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系非法债权债务。《924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的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因此,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矿场合作合同》《矿场合作终止协议》均属无效合同,且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因虚拟货币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系非法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造成其损失,由原、被告双方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原告李某伟的诉讼请求,被告刘某林的反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04
2022年3月22日
其他

重磅!法院如何引用924通知裁判既有案件?(一)

联系方式TEL:15000397177E-MAIL:liuleish@yingkelawyer.com❖通过对裁判文书网的搜索,目前引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来对以往涉币案件进行判决的文书约为20篇,而这些案件中的涉案民事行为基本都在2021年9月15日之前发生,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对其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抛开这些裁判文书引用新规判旧案是否恰当不论,我们在梳理所有相关案件后得知,当前法院层面在新政策出台后的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涉案活动属非法金融活动,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受理范围,故驳回起诉;(二)涉案活动属非法金融活动,法律不予保护,行为人自担风险,故驳回诉讼请求;(三)涉案活动属非法金融活动,合同无效,返还财产。此外,涉及到可能存在刑事犯罪的案件,也有法院驳回起诉,移送至公安机关;有的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不涉及刑事案件的要求下级法院继续审理。有的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为违法标的物,也有法院认可矿机并非非法物品。有的法院对保本保收益的投资做量化交易的合同不予认可,损失需自担;也有法院认为保本保收益的合同尽管无效,但理财之后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赔偿协议应属有效。即便各个法院依然存在一些裁判观点不一的情况,但随着新规的出台,大多数法院的裁判趋势是对涉币案件的法律保护明显减弱。以下对引用新规的现有判决做出如下梳理,为方便阅读,下文对《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简称为《通知》,对《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简称为《94公告》,对《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简称为《924通知》。本文主要对引用924通知,判决“涉案活动属非法金融活动,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受理范围,故驳回起诉”的司法案例进行分享。明后两日将持续分享剩余内容。一、“驳回起诉”之典型案例
2022年3月21日
其他

解读: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司法解释》对币圈的影响

联系我们Tel:15000397177Email:liuleish@yingkelawyer.com昨天,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修改后《解释》,增加了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该《解释》是我国目前为止,第一次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提到虚拟币交易明确涉及到的刑事罪名,要知道司法解释层面提到虚拟币,跟去年“9.24十部委的规范性文件”可不是一码事;昨天有很多币圈的人来咨询,问我们:“是不是往后交易虚拟货币就会被定性为非法集资”?以下,我们来详细解读一下:#01满足什么条件的虚拟币交易才能符合《解释》中的非法集资行为
2022年2月25日
其他

震惊,挖矿违反清洁能源法?

就算退一万步而言,真的将挖矿产品纳入到淘汰目录,但是第十七条写的是“生产、进口、销售”,而作为矿机挖矿的人,也仅仅是使用,能否将使用矿机的主体,也纳入到该条的调整范围?这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2021年11月5日
其他

就林某侦查阶段7天取保案——浅谈与公安机关进行法律沟通的重要性

专注解决数字货币行业、区块链行业及外贸行业相关的民事、刑事法律问题。
2021年11月2日
其他

“拆”商家货款,“补”电诈受害人损失——符合法治精神?

刘律师曾受邀为“甘肃省律协青年领军人才”做讲座;受邀参加“首届数字金融法治论坛”做发言;受邀为海南省司法厅主办的“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培养班”做讲座;受邀为甘肃政法大学做主题演讲。
2021年11月1日
其他

“挖矿”新规下,致矿主朋友们的一封信

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期间,参与了团队大量的非诉、民事诉讼、涉外合同纠纷等案件工作。长期对金融法与民商法方向法律知识进行深入研究,已发表3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参与编写《数字货币与法》一书。
2021年10月29日
其他

9.24之前,因炒币被冻银行卡是否还能解卡?团队成功案例为你分析!

本案从接受委托后,在没有让当事人出面的情况下。用时五周成功解冻,极大的的缓解了当事人的生活压力,让其回归到正常生活。期间,还面对着9.24公告发布的压力,也是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的成功案例。
2021年10月16日
其他

律师真的有用吗?--OTC商家涉罪被拘,团队律师22天成功取保

在一次交易中,张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拍下了一笔U币订单,自ID“我是小小鸟”处购买了价值20万元的U币,该笔币属于真正的诈骗分子利用诈骗款项购买的赃币,然后又挂单出来销售套现,实际就是洗钱的过程。
2021年10月15日
其他

盈科上海刘磊律师荣获“2021年度盈科优秀未来之星”

刘磊律师曾受邀为“甘肃省律协青年领军人才”做讲座;受邀参加“首届数字金融法治论坛”做发言;受邀为海南省司法厅主办的“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培养班”做讲座;受邀为甘肃政法大学做主题演讲。
2021年10月11日
其他

新青年 正当时 | 盈科上海十青年强势来袭!

专注解决数字货币行业、区块链行业及外贸行业相关的民事、刑事法律问题。
2021年9月28日
其他

重磅解读:《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对币圈交易带来的刑事风险

刘律师曾受邀为“甘肃省律协青年领军人才”做讲座;受邀参加“首届数字金融法治论坛”做发言;受邀为海南省司法厅主办的“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培养班”做讲座;受邀为甘肃政法大学做主题演讲。
2021年9月24日
其他

刘磊律师团队,近期成功案例回顾(解冻银行卡篇)

王某因为在火币网做OTC交易,在交易过程中收到一笔赃款导致银行账户被冻结,他自己在冻结后去当地公安处理,并且提交了相应的材料。却一直未予以解冻,后来联系上我们团队,希望能够帮忙处理。
2021年9月10日
其他

刘律师团队,近期成功案例回顾(刑事取保篇)

起案件,共计成功申诉解冻委托人账户金额近1000万元;刑事案件,成功取保候审案件达到
2021年9月6日
其他

银行卡被冻结的我们,就活该被划扣和返还吗? ——我们只是收到了赃款,但我们不是罪犯!

所以就像以耶林百年前喊出的那一句“为权利而斗争”的口号一样,我希望能在当前刑诉法人身救济规则下,开辟一条全新的刑事侦查中,财产权之救济途径。为那些被漠视的冻结群体寻求到属于他们的那一道法律之光。
2021年7月23日
其他

被五地冻结六百万,团队律师一个月成功解冻

在沟通之中,我们了解到赵先生是去年疫情期间,向中亚某国出口了紧急治疗新冠的医疗物资法匹拉韦和瑞德西韦等原料药,并且出于人道主义,自己先行垫付了药物进口款,并且以原价出售给该国。
2021年7月14日
其他

成功案例:卖币被冻卡,团队律师10天成功帮解冻

第二、币友参与虚拟货币投机炒作一定要有风险意识,这是一个高风险领域,切勿盲目跟风炒作,要时刻保持警惕心理,谨防上当受骗!否则,一旦上当受骗,公安机关侦破此类案件的难度极大,追回损失的希望渺茫!
2021年6月30日
其他

成功案例:卖币被冻卡数月,团队律师两周成功帮解冻

本案例中当事人因交易USDT收到赃款导致银行卡被冻结,当事人综合考虑各方面不利因素后最终选择委托我们律师团队全权处理解冻事宜,在团队主办律师的努力下,仅用时两周就成功帮助当事人解冻了银行卡。
2021年6月21日
其他

外贸商家,为啥总找钱庄换美金?!

南方某外贸商家王总,在2020年9月份因收到一笔美金货款,因为急需用钱,就在QQ群里找了个换汇的中介,兑换了约4万美金的人民币,中介把等额的人民币打到王总指定的招商银行账户。王总心想应该也没啥事。
2021年6月18日
其他

解卡案例:卖币被冻500多万,团队律师一个月成功解卡

因为冻结金额较大,长期被冻结银行卡对当事人的日常生活、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当事人又找到我们律师团队,并全权委托我们团队来处理解卡事宜,希望能够尽快解决该问题。
2021年6月9日
其他

现实版的“福贵”,遇到虚拟币这个坑!

我们检索了所有关于买卖虚拟币领域涉及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的相关案例,从阅卷的细节上,充分论证当事人主观上对于收到赃款“明不明知”、即使构成应当知情,有没有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2021年6月7日
其他

案说检察 | 涉比特币领域犯罪问题审视与司法应对

单一维度依赖刑事法规规则只能治标、尚难治本,积极应对该领域犯罪案件高发态势,要靠刑事惩治开路,更要靠司法行政监管合力的构筑,前置法律法规的落实见效。虽然近年来国家出台了系列政策性文件,
2021年5月30日
其他

警惕!犯罪分子洗钱手法升级,OTC商家可能面临更高的风险!

以往,诈骗分子在诈骗之后,往往会将诈骗所得赃款转移到自己购买的银行卡之中,再通过快速的转移,将诈骗所得分转到十几张卡,然后通过水房也就是地下钱庄洗白,最后转为干净资金。如图一:
2021年5月28日
其他

银行卡司法冻结应遵循法治程序

专注解决数字货币行业、区块链行业及外贸行业相关的民事、刑事法律问题。
2021年5月23日
其他

“炒币”收到赃款,并不必然属于犯罪

2021年5月11日,本案移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辩护律师通过分析本案案情及会见委托人本人的情况,与家属商议决定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捕法律意见》,坚持做无罪辩护。
2021年5月20日
其他

公告解读丨《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

互联网平台企业会员单位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2021年5月19日
其他

检察观点丨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界定

因此,行为人向多人提供“两卡”,只有使用行为达到决定性程度,能够实质性推动信息网络犯罪发生,才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年5月11日
其他

NFT到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春天,还是资本的骗局?

从上面的角度来分析,确实感觉NFT的出现,能够给艺术原创者带来巨大利好。但是,如果深入分析一下却又是一地鸡毛:
2021年5月8日
其他

时事解读丨博鳌论坛——加密货币或成投资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长孙国峰,在《中国金融》上发表的《美国非主权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路径》也表示:规制ICO法规问题在我国上一次的《证券法》修订中有所讨论,但是没有出现最新修订的《证券法》里。
2021年4月20日
其他

案例评析|币圈OTC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币圈的朋友肯定会疑惑,虚拟货币OTC交易为何会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扯上关系?团队小伙伴梳理了相关的裁判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详细为大家解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
2021年4月16日
其他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新旧司法解释对比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2021年4月14日
其他

案例评析|币圈OTC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我国虽然不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是认可虚拟货币做为商品所具有的交易属性,并且有相关政策予以规制。但是,也是因为数字货币具有的隐蔽性特点,许多犯罪分子也看中这一点,利用OTC交易从事“洗钱”活动。
2021年4月12日
其他

央视:400亿币圈诈骗案告破,揭开“币圈”黑幕!

他只有初中文化,用一枚虚拟世界里的所谓货币,短短一年间,席卷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400亿元的交易额,200多万的参与者。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