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挖矿违反清洁能源法?
前言
昨天,某地政府公众号发文称“查处一起进行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查获挖矿机260多台,涉嫌违法用电行为!”。带着比较好奇的眼光,点了进去。结果看到一个匪夷所思的结论,该文竟然宣称挖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可能是我孤陋寡闻,目光短浅吧。于是带着强烈的怀疑情绪,重新学习了一下《能源法》。结果,愣是没找到挖矿行为违法的依据,姑且抱着学习交流的心理,和各位读者一起探讨一下。
一、“挖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总共七章,分别是总则、节能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节能技术进步、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先简要的梳理下该法的主要能容。总则篇明确了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并且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面部署、统筹推动节能工作。节能管理篇主要是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和监管制度。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消耗,遏制浪费能源行为。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主要是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内节能监督管理的责任。对建筑节能、公共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农业和农村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工作提出高要求。节能技术进步、激励措施篇主要是,对列入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税收优惠,并通过财政补贴或税收扶持政策,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的推广和使用;实行有利于节约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提高能源开采利用水平。法律责任篇则是明确节能管理和监督主体,增强法律责任。加强节能监管工作。
2. “挖矿”行为违反《节约能源法》的相关依据?
从头到尾仔细看下来,确实是没找到具体的违法依据,唯一可能沾上边的是第十六条:第二款:“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以及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但是真要适用这两条的话,前提是矿机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但是,根据最新消息国家发改委也仅仅是拟将虚拟货币挖矿作为淘汰目录,但是现在并没有正式文件确定其已经被淘汰,所以并不满足适用改条的前置条件,也就是“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所以,挖矿行为也就不违法该条法律。
就算退一万步而言,真的将挖矿产品纳入到淘汰目录,但是第十七条写的是“生产、进口、销售”,而作为矿机挖矿的人,也仅仅是使用,能否将使用矿机的主体,也纳入到该条的调整范围?这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总结
综合而言,在《9.24公告》出台以后,挖矿等涉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已经被定性为非法行为,但是具体是违反什么法,仍然存在争议点。但并不是说挖矿属于非法活动,就真的什么法都能给套上去。此次,某地政府的文章,就显然是对法律理解出现问题,才产生了令人啼笑皆非的乱套法律的结果。
最后,如果各大矿主对现今挖矿行为仍然存在疑问的话,可以看看我们前段时间推送的文章《“挖矿”新规下,致矿主朋友们的一封信》,欢迎大家评论区留言交流。
本文作者:刘磊 |钱伟
刘磊,经济法学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盈科上海“新十年·十青年”先进典型,“2021盈科未来之星”,甘肃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研究员。
实务:刘律师代理涉数字货币民刑事案件近百件,专注于数字货币、区块链等新经济领域法律合规。
学术:刘律师已发表学术论文2篇,分别发表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社会科学动态》,其中一篇荣获“广西省法学会一等奖”;在中央级报纸——《民主与法治报》发表论文2篇;在公众号发表文章50余篇;编写《数字货币与法》一书(已交稿)。
刘律师曾受邀为“甘肃省律协青年领军人才”做讲座;受邀参加“首届数字金融法治论坛”做发言;受邀为海南省司法厅主办的“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培养班”做讲座;受邀为甘肃政法大学做主题演讲。
钱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长期致力于数字金融、数据合规、区块链及第四方支付等方向研究,在《中国司法》等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相关专业论文十余篇,对区块链相关产品的法律框架搭建与设计具有丰富经验,对互联网金融的商业模式运营过程中,各环节的风险诊断与防控具有具有多层次、多维度及全面性的判断。对于新型问题的解决具有多视角的路径。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负责、温馨的法律服务。虚拟货币刑事犯罪,重大民商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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