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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商家货款,“补”电诈受害人损失——符合法治精神?

刘磊、钱伟 律动币圈 2021-11-05


01

权利救济无门下,我们选择了代理


这周团队处理的一起案件,再次引发了我们如下深切的思考:

(一)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保护受害人财产,就一定要牺牲其他无关第三人的财产吗?

(二)当真正的犯罪分子难以追踪,就一定要拿案外无关第三人的利益,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去维护一种扭曲的平衡吗?维护社会稳定就真的要损失掉另一部分无辜人的权益吗?

(三)公安的“权力”与无关第三人的“权利”,如何在我国法治建设的事业中,达到一种平衡?当这部分无辜的第三人利益受损,律师的意义和作用在哪里?

在讨论以上问题之前,我先简要的介绍一下本起案件的基本情况:


天津的王某是被公安机关划扣财产的“无关第三人”,王某是从事自行车买卖业务的个体商户,有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一直从事正规的经营活动,2021年5月初,王某与国内的一名客户刘某达成了购销合同,王某作为卖方,向刘某出售一批总价约50万元的山地自行车,合同生效后,王某委托了货运公司甲发货,发货凭证、承运证明等手续全部齐备,当货物到达交货指定地点后,王某通知刘某支付自行车货款,刘某随即付款。这笔买卖交易似乎再正常不过了!然而,却因为刘某支付的资金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受害人资金有关联,让这笔交易变得怪了起来。


收到刘某的自行车货款后,王某银行账户即被贵州某地公安冻结,于是,王某和刘某主动联系了该地公安机关,并且提交了相关交易材料,公安让其回去等待,结果,八月底王某银行账户30万元被该地公安机关在“未有任何通知的前提下”强制划扣至公安机关的银行账户中。具体交易如下图:


(图示一:王某与刘某买卖关系图)


王某在自己救济无果的时候,找到了我们团队。虽然,该案件标的并不大,但是我们在了解了基本情况后,却十分坚定的选择了代理,主要原因在于该案件中存在“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严重侵犯”,在法治框架下,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公安机关的行为都存在着巨大的瑕疵。这种行为不应当发生在当下,更不应当发生在构建法治国家的中国。我们选择代理,是因为我们认为律师的价值,不仅仅是对受损权利的救济,更是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维护法律的应有之义。

02

通过梳理案件关系,我们感到愤怒和无奈

在接受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联系到当地公安,了解划扣情况。但是却受到重重阻挠,经过多方努力,我们最终了解到该资金涉及的基本案情。


其一、是当地一受害者被电信诈骗骗取五百万,诈骗分子将钱款诈骗得手后,通过地下钱庄来完成洗钱与销赃;


其二、本案的自行车购买方刘某是一个外贸商家,从厂商王某处采购,然后出口卖给中东国家客户,本案中,刘某向王某采购的自行车正是要发往这些国家;然而,因为中东地区外汇管制,无法通过正常途径以美金方式来结汇,于是,中东地区的客户委托当地第三方(换汇中介)向刘某账户支付了等额份的人民币,导致其中部分诈骗资金流入到刘某的账户;


其三、诈骗资金通过第三方代付货款,流至刘某账户,刘某随即向厂商王某支付自行车货款,进而导致赃款又流入王某账户,最后,公安机关仅仅根据银行流水,认为王某账户涉及案件资金,便将其流入资金全额划扣,准备将该资金还给国内被骗的受害人。下面,我们先通过图示来梳理下这个案件情况:


图示二:案件基本流程图)


通过上图我们可以很直观的看到,王某与犯罪分子没有任何直接牵连,也不存在和地下钱庄换汇等问题,仅仅是如图示一,进行了一次正常的经营活动,结果因为收到了赃款,导致银行卡被冻结。其后,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交易过程,却仍然在无事先告知的情况下,而进行了强行划扣。对于公安机关的该种行为,我们是感觉愤怒和无奈,同时也是不理解的。试问:最终,谁是电信诈骗的受害人?

03

无关第三人交易过程中的货款涉嫌赃款,

导致银行账户被冻结甚至划扣的原因:

在当代电信诈骗犯罪集中爆发的背景下,大量的赃款需要在流程过程中“洗白”,导致完成销赃的需求势必增多,进而无辜的人收到赃款的情形增多,最终导致公安冻结无辜人员账户数量和金额的增多。在“断卡行动”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基本都是按照“受害人的资金流水”进行判断与锁定犯罪嫌疑人,并进而冻结其银行账户或抓捕该犯罪嫌疑人。据悉,通常公安机关判断“收到赃款的账户所有人涉嫌犯罪”有三个因素:该账户收到赃款的层级距离受害人账户层级最近、收到赃款时间距离受害人被骗时间最近、账户余额最多。


但是,如图所示:公安机关只能通过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向来锁定嫌疑人,其无法明晰资金流入背后是否存在真实且合法的交易,且人们在正常交易过程中无法识别交易收款的资金是否涉嫌违法;而犯罪分子在取得受害人财产后的第一时间,即会将资金多层级转出,其转出背后的每一层级是基于合法的交易关系还是帮助犯罪分子来完成销赃,实难查清!


据悉,该类网络诈骗的真实情况通常是:真正的诈骗犯隐匿在海外,其冒用他人银行账户及身份信息作为犯罪工具;一旦诈骗得手,即在第一时间通过多层级的账户转账,以妨碍公安机关的侦查,最终达到销赃获利的目的。这些多层级的转账记录往往既有真实且合法的交易,亦存在虚假或非法的交易。但是,本着“打击犯罪,保护受害人财产利益”的初衷,受害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往往在接到报案后,顺着受害人账户的资金流向,锁定嫌疑人,并冻结嫌疑人账户资金,该种方式,既方便,又高效。所以,目前,全国各地基层公安部门成立反诈中心,其联合银行可以在受害人报案后,第一时间冻结下游银行账户。因此,在实务中,公安机关往往会因为受害人被骗几万元资金,冻结几个甚至数十几个下游银行账户,从而导致一起诈骗案件冻结资金总规模可能就达到上百万、甚至上千万、乃至过亿元。


然而,真实情况是——“这些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中,存在大量与诈骗及销赃案件无关的人员的银行账户。根据广州反炸中心的数据显示,“断卡行动”以来,广州市就已经冻结了100万张银行卡,此数量和规模令人震惊。在这大规模冻结的背后,隐藏着公民财产权被侵犯的极大风险。这种风险嫁接到社会之上,便会对现有的营商环境、法治公信力、市场经济秩序产生重大的冲击。浙江义乌小商品外贸市场,因此次“断卡行动”,导致大量外贸经营者出现银行卡被冻结现象,从而对整个外贸市场产生巨大的冲击。


除了大量无关人员被基层公安机关纳入涉案嫌疑对象外,最为严重的问题是,财产遭受强制措施被冻结后,无法通过充分的救济途径来解除涉案嫌疑。如果无关人员的人身自由遭受强制措施损害后,通过《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充分行使辩护权、羁押必要性审查、强制措施法定期限等程序措施来救济,甚至可以通过《国家赔偿法》来申请赔偿;然而,财产遭受冻结的无关人员,只能自行摸索救济途径来解除涉案嫌疑。值得一提的是,针对义乌大量的外贸商家银行账户被冻结,义乌市政府成立了“银行账户冻结援助中心”,主要负责梳理登记账户冻结信息、宣传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外贸货款收付行为、为市场主体解冻提供咨询服务、协助向异地公安机关沟通等工作。这在当前法治化的背景下,确实是令人感觉可笑而无奈的举措。


综上所述:鉴于客观因素导致的某一类犯罪呈上升趋势,公安机关势必需要采取措施重点打击;但是,该类案件呈现出的复杂性,导致了公安在执行侦查程序过程中,扩大了侦查范围,大量地将无关人员纳入涉案嫌疑,并对其实施财产或人身方面的强制措施。然而,人身权利遭受强制措施后,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采取系列的保障措施,使无关人员恢复人身自由,进而使公权力与私权利可以恢复到动态平衡中;但是,私权中的财产权利遭受强制措施后,因缺乏保障路径,大量被冻结的无关人员求助无门,银行账户长期被公安机关冻结,使得公权力与私权利无法恢复平衡,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那么,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无关人员产生嫌疑并进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是从何而来?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础在哪?该强制措施将给无关人员带来的损害,将会给社会带来多大程度的影响?为何缺乏法律救济途径?以及大量无关第三人的权利该如何救济?


04

积极申诉辩论,

我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通过远程沟通的方式无法妥善解决后,我们第一时间安排行程,前往当地找相关部门进行申诉。在到达某地后,我们立即前往市局,找到负责该案件的刑侦大队副队长,在办公室我们向其陈诉了我们的主张,并且认定其划扣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在申诉过程中,我们向其提交了我们当事人王某的营业执照、订单合同、运输凭证、催款证明、银行流水等材料,还原了当时收到该笔货款的真实交易场景。从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上分析王某对于收到这笔赃款不存在明知以及明知的可能性。并且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 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 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 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 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按照该《解释》的规定,王某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取得的货款,完全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应当不予追缴。


但是,我们在通过事实和法律向主办的民警申诉时,他们的辩解令我们感觉到无比的震惊和失望,下面是部分交涉的内容:




该警官在听了我们意见后,问了我们一个问题,他说“现在,我给你看看反诈系统上的银行流水,你告诉我,受害人这笔钱是有部分转到王某账户”,我们说是的,转入了,但是他流转到我们账户,是因为我们有真实交易,我们交付了同等价值的货物,而且我们所有的交易过程,程序都是合法的,并不存在任何违规问题,你们没有去查扣犯罪分子却划转我们正常经营所得,这是什么依据?结果,承办警官接下来说到“好了,你们承认卡里的钱是涉案资金,那么我依据公安部的内部相关规定,就有权利进行划扣,我们也没有义务通知你们,因为你这个钱就是赃款,我不管你们怎么来的,他就是我们受害人被骗的钱,我们需要为他们挽回损失,而且划扣是领导审批的,银行划的,要是你们资金合法,银行也不会给划了,你有问题要么找银行,要么找我们领导”听了这话后,我们内心久久无法得到平息。


如果本期文章的读者有公安系统的,我想要向你们请教下他说的公安部内部规定到底是什么样的规定,我们直到最后都没有看到该依据。

但是,我们之前有文章(银行卡被冻结的我们,就活该被划扣和返还吗?)分析了,划扣返还的依据一是2016年,银监会、公安部印发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但是该《规定》第二条讲的很清楚:本规定所称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是指不法分子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技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诱骗(盗取)被害人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


规定中明确了划扣的账户是犯罪分子控制的账户,而在现实中被冻结的账户大都是普通的群众账户,你去把他们银行卡里的钱划扣返还,这显然是与《规定》的文件精神相背离的。


依据二是,今年6月份,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查扣在案的涉案账户内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额返还的,应当按照比例返还。确保尽最大力量挽回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首先,这里说的账户是在案的涉案账户,如何定义在案的涉案账户,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这就导致适用该《意见》过程中容易出现错误判断。其次,根据刑法的谦益性来看,对于该条文的解释应当是限缩解释而非扩张解释,所以,应更倾向于认为可以发生划扣的这个账户仍然是上述犯罪分子控制的账户。所以,用这两个文件作为划扣和返还的依据是法律的不当理解和适用!


而且,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第十二条:明确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的原告和被告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就财物处理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该条文明确了处理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因此,即使公安机关在作出划扣的决定是,也理应通知王某,告知其权利义务。而不是以没有法律要求告知,而在不通知的前提下进行强制划扣,这显然是程序违法。


在我们向承办的警官普及了相关的法律和规定时,得到的反馈确是“只要受害人的钱到了你们账户,这就是赃款,就可以进行划扣”这样粗暴且无任何依据的结论。如果每一个办案机关都是如此一刀切性质的办理案件,那么真正的犯罪分子又如何能更真正的打击到位?又如何去保护更多公民的权益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


此次沟通无果,我们找到了检察院和法制办,并且去了上级公安部门进行反应,递交了申诉意见书,过程比较曲折,现在仍然没有消息回馈,但是我们期待,在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必然能够通过法律等正当程序,维护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践行着法律的尊严。



05

法理情才是判断依据,请谨慎对待每一次的划扣


在这起案件中,最大的一个感慨就是,当真正的犯罪分子未被惩戒时,不应拿社会中无辜之人的利益来弥补恶所造成的伤。从权源来看,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权依旧是来源于公民权力的让渡,你不能拿着公民给你的矛,却将矛头刺向了那些温良恭俭,依旧相信着公权力的那群人吧。王某本就是一个正常的商家,就好比犯罪分子拿着骗来的钱,到王某这里用市场价格买了一辆车,王某车给了,犯罪分子走了。难道公安机关在找不到犯罪分子的情况下,就可以直接将王某的钱拿去给受害人,美其名曰弥补受害人的损失?那么案件中,王某他自行车的损失又有谁来弥补呢?公权力的矛头应当对准的是犯罪分子,而不是为了任务、为了所谓的稳定,再去伤害由犯罪分子牵连的无关第三人。我们之前也在《论电信网络诈骗中瑕疵被冻结人的保护》一文中提到,电信网络诈骗中的瑕疵被冻结人不仅不是犯罪嫌疑人,反而是电信网络诈骗中的受害人。侦查机关依法实施冻结措施,应当注重对瑕疵被冻结人的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财产自由于同人身自由皆属自由的应有之义,不可重人身自由而轻财产自由。因此,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保障侦查权的运行与保护瑕疵被冻结人的权益是并行不悖的。


在全民反诈的今天,打击电信诈骗已经不单纯是法律任务同时也是政治任务,我们同样对诈骗分子深恶痛绝,为受害人的损失感到痛心和惋惜。但是,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并不是仅仅通过形式判断银行流水的走向就确定要冻结或者划扣的账户,而是应该结合事实、法律、情理等综合考量,从而做出最切合实际的判断。希望某些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能够摘掉地域保护的狭隘思想,多去关怀一下同样被案件牵连的那些无关第三人、不要因为有赃款的流入就用有色眼镜来看待,你们每划扣的一笔钱,可能背后就是一个家庭的存亡,请谨慎,请以事实为依据,请以法律为准绳。


最后的最后,我想对公权力说,法律有信仰,法治才有希望。执法者可以冷酷,但是不能缺乏温情。我想对那些无辜的被划扣的商户说,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是不会缺席。相信法律,法律必不负你。




本文作者:刘磊 |钱伟  

 

刘磊,经济法学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盈科上海“新十年.十青年”先进典型,甘肃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研究员。

实务:刘律师代理涉数字货币民刑事案件近百件,专注于数字货币、区块链等新经济领域法律合规。

学术:刘律师已发表学术论文2篇,分别发表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社会科学动态》,其中一篇荣获“广西省法学会一等奖”;在中央级报纸——《民主与法治报》发表论文两篇;在公众号发表文章50余篇;编写《数字货币与法》一书(已交稿)。

刘律师曾受邀为“甘肃省律协青年领军人才”做讲座;受邀参加“首届数字金融法治论坛”做发言;受邀为海南省司法厅主办的“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培养班”做讲座;受邀为甘肃政法大学做主题演讲。

 

钱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长期致力于数字金融、数据合规、区块链及第四方支付等方向研究,在《中国司法》等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相关专业论文十余篇具有丰富经验,对互联网金融的商业模式运营过程中,各环节的风险诊断与防控具有具有多层次、多维度及全面性的判断。对于新型问题的解决具有多视角的路径。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负责、温馨的法律服务。虚拟货币刑事犯罪,重大民商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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