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解读丨《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
# 公告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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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近期,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要求,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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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
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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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或将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虚拟货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虚拟货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应切实加强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监测,依托行业自律机制,强化风险信息共享,提高行业风险联防联控水平;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按程序采取限制、暂停或终止相关交易、服务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积极运用多渠道、多元化的触达手段,加强客户宣传和警示教育,主动做好涉虚拟货币风险提示。
互联网平台企业会员单位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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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
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要珍惜个人银行账户,不用于虚拟货币账户充值和提现、购买和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以及划转相关交易资金等活动,防止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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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
各会员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监管要求,恪守行业自律承诺,坚决不开展、不参与任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三家协会将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监督,发现违反有关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管理要求的,将依照相关自律规范对其采取业内通报、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措施,并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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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解读
首先、从内容上看,公告内容相较于2017年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即“94公告”)并无实质性区别,重点在于本次公告强调“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协会会员单位,应当积极监测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资金,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按程序采取限制、暂停或终止相关交易、服务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且要主动做好涉虚拟货币风险提示”。即与“94公告”只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不同,本次公告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协会会员单位应当积极主动履行涉虚拟货币的资金审查义务,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其次、从性质上看,公告属于行业协会发布的自律规则,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效力,对协会会员单位属于提示性、注意性规定,协会会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予以一般遵守。
最后、从意义上看,三大行业协会属于行业自律组织,发布的相关公告虽然无强制性法律效力,但结合近期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相关文章对虚拟货币炒作风险的监管建议,我们认为本次三大行业协会发布的公告极有可能是为后续出台更强力的监管措施“预热”,并且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后续可能会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虚拟货币领域的监管,不排除将制定发布法律效力更高的监管文件以规范、抑制虚拟货币的投机炒作风险,打击涉虚拟货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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