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刑事资讯要览【8月29日—9月4日 第9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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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刑事法规速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于2022年9月2日通过,将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3. 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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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
涉刑事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于2022年9月2日通过,将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日通过,将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七章50条,包括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进一步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信息源头、资金链条、技术支持、人员招纳等各个环节的防范性措施建设,进一步明确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进一步规范各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对涉诈相关行为的监管职责与处置措施,为维护社会稳定与公民信息财产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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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基于预防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目的,对不同主体在预防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的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除了直接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人易涉嫌诈骗类犯罪之外,相关人员所实施的非法买卖、出借、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行为在客观上也会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起到帮助促进作用,若行为人主观上对此也有认知,则可能构成诈骗类犯罪的共犯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对于电信网络运营商而言,如果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也有涉嫌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2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共五部分23条,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四方面:第一,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以及分案并案处理规则、指定管辖等问题;第二,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调查核实规则与跨地域取证规则;第三,进一步申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规则与相关犯罪事实认定规则;第四,进一步梳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追赃挽损的各方职责与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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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两高一部发布的《意见》是在2014年《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基础上,总结近年网络犯罪的特征及实践样态后进行的修订。《意见》的亮点在于:第一,《意见》扩大了犯罪管辖的范围,网络犯罪的犯罪地不仅包括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所在地等;第二,《意见》明确了异地询(讯)问的基本规则,即办案地的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远程网络视频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对证人进行询问,询(讯)问过程应当全称录音录像,并由协作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第三,《意见》确定了网络数据的选取和采信规则,对于数量众多且具有同质性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试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网络数据材料,如无法逐一收集,公安机关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或数量进行选择,但需对选取情况作出说明和论证,在上述证据采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数据收集的可采信性提出合理质疑,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对事实进行认定。
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
2022年8月29日,公安部公号发布资讯,公安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于近日制定印发《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共10章76条,在反有组织犯罪法搭建的法律框架基础上,归纳了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和基本原则;细化了公安机关预防和治理职责及相关程序;明确了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的法律地位和具体程序;明确了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要求;强化了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打财断血”“打伞破网”工作机制;明确了反有组织犯罪法新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并对国际合作、专业队伍建设、物质保障、证人保护等有关内容作了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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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将于2022年10月1日施行,《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在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中的基本职权,《规定》的内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公安机关负有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的职责,公安机关对于网络空间、行业组织、“两委”选举均具有犯罪预防职责,同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制发提示函的方式进行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第二,对于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报告个人财产和日常活动;第三,对于有组织犯罪线索的核查,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进行调查,其中对于核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发现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急风险的,可以采取紧急止付或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第四,公安机关在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可以采取异地关押、分别关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重大犯罪、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证据的,如果同案处理可能导致其本人或近亲属有人身危险,可以分案处理;第五,公安机关在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成员财产的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时,应当对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进行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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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
2022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刑事申诉公开听证为主题印发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案例共四起,分别是申诉人陈某某合同诈骗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申诉人吴某某、杨某某不满司法机关依法改变原处理决定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申诉人董某某民间纠纷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申诉人董某娟自诉案件刑事申诉简易公开听证案,其中从案件性质看,该批指导性案例包含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2件、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1件,不服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案件1件。最高检发布本批案例旨在发挥公开听证在刑事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释法说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助力检察履职的作用,指导、规范和引领检察机关办案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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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以刑事申诉公开听证为主题的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包括四件案例,其指导性意义在于:第一,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不起诉案件,申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在处理申诉意见的过程中应当进行充分的释明法理,将听证员的意见作为作出决定的重要参考;第二,对于因司法机关依法改变原处理决定,但在决定作出时未对当事人进行充分释法说理而引起刑事申诉的,检察机关在处理申诉意见时,可以通过组织检察听证的方式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弥补原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不足;第三,对于申诉人走访申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建议公开听证,由承办检察官、听证员现场为申诉人解答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中的疑问,并由心理咨询师为申诉人进行专业化的心理疏导,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编辑简介
林东品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第四届“东方大律师”,全国优秀律师,一级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lindongpin@bhslaw.cn
李腾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liteng@bhslaw.cn
胡欣琪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huxinqi@bhslaw.cn
滕镇远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律实务法律硕士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tengzhenyuan@bhs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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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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