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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吨危废30元!!老板、司机被抓!竟还有人这么干?
调查取证 签合同售卖废水竟是非法倾倒接到举报的当天,大足支队就对该竹制品加工厂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明,该厂于2020年4月底因“散乱污”企业环保强力整治停产,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但其水池内仍留存有约5吨废碱液。为了以较低成本处理这些废碱液,8月26日,该厂投资人吴某在一份《废碱水买卖合同》上,约定以每吨30元的价格,将废碱液150吨卖与从事货运业务的杨某,企图以此来转嫁倾倒废碱液的法律责任。9月1日22时左右,杨某驾驶装载有铁皮水箱的轻型货车如约来到该厂,通过抽水泵、水勺等工具将约5吨废碱液转移至货车水箱内。装载完成后,吴某支付给杨某200元运费,杨某则将废碱液运至吴某指定的地点进行倾倒。据介绍,在9月4日大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中,该厂废液贮存池中残液的PH值为12.61,氨氮为64.8mg/L,化学需氧量为26700 mg/L。由此,大足区生态环境局依法认定该厂倾倒的废碱液属于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止损” 转运180立方米污染废水为避免污染进一步扩大,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出动危化品运输车辆转运废液12车次,挖机4台次,使用抽水泵4台,雇佣民工50余人次,参与应急处置相关人员100余人次,将抽运出的180立方米左右污染废水全部转移暂存至一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应急池内。9月3日,大足支队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污染。随后,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大足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吴某作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负责人,在明知杨某无法按照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下,直接授意杨某实施倾倒行为,并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转嫁法律责任,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目前,企业负责人吴某、货车驾驶员杨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时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重庆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该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人吴某、杨某应赔付污染清除、调查评估费用、生态环境修复等各类费用合计216676元。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就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与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如磋商未达成一致,将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0月底,重庆全市累计现场检查点位2620个,发现问题305个,完成整改198个,依法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59件,向公安机关移送违法线索10件。
来源:华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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