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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重大变动论证意义及技术路线

里瓦尔锋 里瓦尔锋 环境法规政策 2021-04-15

一、序言

时间飞逝,这样的开头,好像是小学语文作文都基本摒弃的,实在太行货了,但这是笔者的切实感受。
所谓飞逝,是从五一劳动节假期的上一篇起算,已经过了满满半年,已经是2019年的最后10天了,半年间经历了两大事件,对于行业及个人均有深重及长远的影响,唠叨唠叨,作为年终自我总结的一个铺垫吧。

第一,五一假期期间,开始准备2019年的法考。

对于法考(或者说法律)小白的我可谓满腔热情,沉浸于法律知识海洋中。很认真学了民法、刑法;其次较认真学了行政法及商经知;快速过了民诉及邢诉(各10天,利用考前一本通);空白了法律基础及三国法;考前30天,25天在欧洲暑假,拖了一箱估计10kg的教材,从未翻阅(最多看了10页),回来后第三天考客观(我是没啥时差反应的)。没有做过一套题目,复习过程也是以理解法理及观点为重点,从未背诵,没怎么做历年真题。考试上下午各3小时,各100题(50单选50多选),做题中单选均用了1.5小时,后面的多选好赶。考试的感觉,就是靠感觉,最大的感觉,就是不够时间深入分析题目。基础不扎实,没有学得很透,要慢慢推理啊,哪有时间给你慢慢推理啊。基础不牢,地动山摇。180分合格,我猜自己130分左右,后面查分,竟然175,极其惊讶,也为2020的考试准备打了支强心针。我已经在考试准备2020法考了。
第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终于颁布实施
期待了一年(或者说从2015年修订环评资质就开始期待)的文件,终于在9月份颁布,随后也发布了三个配套文件,11月1日实施。实施的第1天,就被某地方管理部门邀请进行讲解,实在太兴奋,还喝多了吐了一车。
对于《办法》,从《办法》颁布至今,因为要重组公司的管理架构、偶尔授课的需要,已经深入学习了超过50次,打印出来的稿早被画到花花碌碌了(好有满足感),结并合第一点所说的以半年学习的朴素的民法、刑法、行政法、商经知的知识,多维度对《办法》进行思考及个人读解。
很多人纠结的是《能力建设指南》的“一定数量”,我一点不在乎也不重视,有位业内的信息大哥一年前就和我说,一定数量就是1人可以。从2018年12月还没有颁布修环评法修订时,那位大哥说几天后公布,确实,12月如期修订环评法,删除了资质的行政许可要求。从此我对他信息的信任程度,从环保部是他家开的,提升至全国人大也是他家开的。
《办法》最重要的当然是主文、其次是信用管理、再次是信息公开、最没用的就是那个指南。肯定要就《办法》及配套文件的个人读解再发一文,其实读解只是基础,关键的是读解后的评价机构(老话,新话叫“技术单位”)组织模式,这个才是最有价值的。
唠叨完毕,开波。
二、何为重大变动
今年劳动节当天推送的环境重大变动的法规基础及应用探讨,已经进行了依据及个人理解的剖析,并且,这半年以来总抓住一切机会与部里及省里的管理部门进行交流,并得到口头的认可(苦于没有文字答复)。近期,在翻阅部长信箱回复时,发现了2018年5月,对输变电项目重大变动的回复,以及近期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就增加排放口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的答复,得到了可以说是突破性依据,希望能在基层部门在放管服的大环境在得到推广及合法合理运用。
(1)部长信箱关于输变电重大变动回复


问题很精准——“输变电建设项目发生清单中一项或一项以上”和“可能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方可认定为重大变动?
回复很负责——输变电建设项目发生清单中一项或一项以上,且可能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划重点、划重点、划重点,且,且,且——“触犯”了清单的情形,也必须是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才是界定为重大变动(环境重大变动),不是一“触犯”清单,就是(环境)重大变动若经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变更未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的,应当界定为一般变动——参考刑法的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划分,重大变动肯定就是以不利环境影响加重为导向的结果犯,必然是偏向于结果无价值。

      

(2)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就增加排气筒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的回复

回复很负责——即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既要考虑五个因素的变动情况,还要考虑环境影响变化情况——弦外之音,五个因素的变动(就算是“触犯”清单),不是判断重大变动(环境)的唯一依据,还是要考量环境影响的变化的。
至此,关于什么是重大变动,应该可以说没啥争议了。这两个答复,作为实际操作的依据,按照自由心证原则,作为裁判者的行政管理部门(尤其是基层部门),应该可以得出“触发”9+1+14的行业重大变动清单的行为,只是很大几率会发生(环境)重大变动,而不是发生(环境)重大变动的实锤的结论。
三、认定是否属于(环境)重大变动的意义
要谈认定是否属于(环境)重大变动的意义,首先,要了解究竟这种论证一般发生在什么时候?
第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企业,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时;第二,暂未纳污排污许可管理的(包括实施时间及行业),在竣工环保验收时候。
今年笔者主持了6个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的论证工作(单独论证,不在环评也不在验收中夹带),行业分布为1个汽车整车生产企业、1个印刷电路板生产企业、1个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企业、1个纺织印染企业及2个电镀行业企业。6家企业5纳入排污可管理的,在申领(变更)排污许可前,进行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的论证;1家当时未纳入国家排污许可管理的,在竣工环保验收前进行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的论证。
是否属于(环境)重大变动认定的影响,可分为直接影响、间接影响;或者分为法律影响、经济影响。
(一)直接间接影响
(1)直接影响
① 发生(环境)重大变动,不能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按照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附件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不能通过验收。
② 发生(环境)重大变动,核发带污点“临时”排污许可或者不核发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首次发放排污许可证时,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产、运营的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排污单位承诺改正并提出改正方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其承诺改正内容和承诺改正期限:
(一)在本办法实施前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

条第一项条件 ;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条件的排污单位,由核发环保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为三至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那就是,那就是,那就是,发生了重大变动,没有环评手续,可以发一个带污点的“临时”排污许可证(3个月至1年);当然,既然可以发,那就可以不发,可以不发,可以不发。
(2)间接影响
① 发生(环境)重大变动不能验收,导致不能投入生产或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版)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② 发生(环境)重大变动不能拿到排污许可证,不得合法排污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法律、经济影响
① 没有环保验收,强行违法生产——罚款、停产、责令关闭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版)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② 没有排污许可,强行排污——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关闭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③ 需要补办环评带来的法律后果——罚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行政处罚
既然要办理验收、或者申报排污许可,又被认定为(环境)重大变动,对于验收项目肯定必然涉及“未批先建”处罚(除非建好后2年,过了追溯期再验收,呵呵,呵呵,呵呵),对于按照国家时限申领排污许可的项目,必然涉及“未验先投”(持续行为)——详细见《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 http://www.mee.gov.cn/gkml/hbb/bh/201802/t20180228_431889.htm)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总结
建设项目发生的变动被认定为(环境)重大变动,会影响到排污许可的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的通过,从而影响到企业的正常合法生产;为解决上述问题,要重新办理重大变动的环评,关键是“重大”变动已经实施完毕(而不是设计变更阶段),必然触犯“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对于一般企业而言,罚款就罚款了,“违法行为”对于上市公司、国企、需要评各类称号的企业,伤不起啊;更不要说一些已经不具备办理环评审批的情景了。说到这里,应该是捋得很顺,很清晰了。
不是重大变动——申请排污许可及竣工环保验收办理没有环评障碍;
属于重大变动——核发带污点的“临时”排污许可或者不能核发,不能通过竣工环保验收;补办环评,触犯未批先建,未验先投。
四、是否属于(环境)重大变动论证技术路线
在此,就不从资料收集、项目建设情况与环评对比等细节方面展开讨论,主要从总体技术路线方面进行讨论。这里强调,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增加这个具有不确定性的利益,建议企业方就不要过分追求了,疑点利益归于主管部门吧。
首先看图
重大变动论证技术路线图
(一)不触碰五大要素变动
按照重大变动论证技术路线图,不触动五大要素的,走1.2一般变动路线,直接认定不属于(环境)重大变动。
(二)触动行业重大变动清单
“触犯”行业重大清单情景,不要慌张,未必“死罪”。梳理出,看是否发生上图的2.1污染因子增加、2.2污染物排放量增大、2.3污染物排放量没有增加或减少、3.1不利环境影响因素增加、3.2不利影响因素没有变化、3.3不利环境影响因素减少。
增加排放因子的行为,不用走到下一步了,直接导出(环境)重大变动结论。
(三)根据触动重大变动清单引发具体行为的组合
根据上述的2.1、2.2、2.3及3.1、3.2、3.3,进行情景组合。
组合1——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不利影响因素增加或没变化
对不起,属于(环境)重大变动的几率接近100%。
组合2——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但不利环境影响因素减少
这个就是例如产能增加了,原辅材料多了,无法通过现有成熟稳定的方式来实现不增加污染物的排放,那就通过不利环境因素减少来增加不属于(环境)重大变动的机会。比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了,通过增加排气筒高度,减少无组织排放等方式,使对周边的大气不利环境影响不会增加。
组合3——不利环境影响因素增强了,但污染物排放量减少了
就是组合2的反方向。比如,原环评设立排气筒高度30米,因为台风安全原因,其它部门不同意设立30米,只能20米,排气筒高度降低程度超过了10%。但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的方式,使对周边的大气不利环境影响不会增加。还是有机会不属于(环境)重大变动。
组合4——排放量减少、不利环境影响因素没有变化或减少
比如,产能增加了50%,“触犯”了重大变动清单中规模的界限。但如果属于组合4的情形,也不会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最好结合环境风险论证),因此可以导出不属于(环境)重大变动。
(四)不利环境影响是否增加论证
组合1、组合4不用进行分析、判断、预测、评估等专业手段了,组合1属于(环境)重大变动的可能性接近100%,组合4不属于(环境)重大变动的可能性接近100%。
组合2和组合3,就是一个博弈决策的论证。为了实现不增加不利环境影响,进行治理措施提升(比原环评提升),是投入提升治理措施对成本、生产管理等不利与接受“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处罚带来不利影响之间的平衡与博弈。不同企业面向这个问题,一定有不同的价值取向。
(五)结论
进行综合分析后,以“是否增加不利环境影响”为依据,对是否属于(环境)重大变动进行定论。
五、总结
(1)“触犯”了行业重大变动清单的行为,并不能必然导出(环境)重大变动的结论;
(2)在产品规模增大、产品结构变化、生产线及设备数量有所增多的时候,不要增加新的排污因子;上述情况尽量通过提升治理措施及手段,不增加污染物的排放;实在要增加污染物排放量,要减少环境影响的不利因素,才有机会不属于(环境)重大变动;
(3)被认定(环境)重大变动对于申请验收、排污许可核发均有极其不利的影响,特别对于有社会影响力的企业。
(4)企业方在建设期,要高度重视实施与原环评相比,是否发生(环境)重大变动,要把问题解决在前端。
(5)如果因为规模、生产线及设备比原环评多,收到主管部门需要拆除生产线及设备的通知书,还是有机会的,不要放弃。怎么处理?找里瓦尔锋,微信号2783596225。
(6)笔者前两年用这个方法在一些项目上,赚了点吃饭钱,傻乎乎觉得懂这个论证原理好牛逼似的。现在,方法已经成熟,透明,获得主管部门(国家、省)的认可,希望通过本文的推广,可以结缘更多多需要广州匠睿环保及里瓦尔锋的客户。
2019年12月21日冬至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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