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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32万余元救助金!贵州一县民政局原会计获刑四年半
10月23日,贵州凤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贪污罪案件,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田某违法所得32万余元发还被害单位凤冈县民政局。该案邀请了县人大、县委政法委、县财政局等部门有关人员参与旁听。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在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担任凤冈县民政局财务规划股股长、会计,兼任凤冈县儿童福利院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共计挪用凤冈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资金32万余元归其个人使用。
2019年1月,田某因工作调整,不再担任凤冈县民政局会计职务,根据有关要求,田某需向新任会计移交相关财务资料。田某自知其资金缺口较大,无法弥补,便故意一再拖延移交财务资料。经凤冈县民政局领导多次催促后,田某为了掩盖其犯罪事实,先虚假平账,后又将凤冈县儿童福利院两册会计凭证隐匿并谎称丢失。
凤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凤冈县民政局救助资金32万余元归个人使用,为掩盖其犯罪事实,后虚假平账、隐匿会计凭证,且至今未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贪污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被告人贪污款项系特定款物,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依法从宽处理,其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综上,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撰文: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左春林
编辑:喻辉
统筹:王迟
编审:杨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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