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百万房产赠水果摊主遭亲属质疑,公证处回应
此后,老人的行为遭到了亲属质疑。今天(26日),为老人办理公证手续的普陀区公证处及相关部门接受采访回应:
老人办理意定监护
把价值300万元房产留给摊主
随后,老人让小游一家五口住进自己家里。2017年,老人带着小游到上海普陀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同时决定将自己价值300万元的房产都留给小游。
老人亲属:老人痴呆
赠房或非出自本意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老人亲属突然发声。11月24日,亲属表示,他们看了新闻才得知老人赠房一事。老人2017年住院期间,多名亲属曾前往照护。
据了解,老人共姊妹6人,目前在世4人,分别在上海、海南等地居住。老人儿子去世时,亲属曾联系老人,希望赶过去帮忙一起处理后事,但老人称自家附近的一个水果摊主已经帮忙办好了,不让家人前来帮忙。
△老人亲属展示老人住院期间亲属陪护照片
老人的妹妹王女士表示,在老人2017年住院期间,亲属们建了微信群,白天排班轮流去医院照顾老人,晚上则为老人请了护工,并非此前报道中的无人到场。
吴女士告诉媒体,2017年7月25日,亲属们去接老人出院时,老人已经不在医院,由水果摊主小游接回了家。在办理出院小结的时候,亲属得知老人患有阿尔茨海默症状。
公证处:反复确认后办理公证
意定监护是《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确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公证和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提供的公证法律服务之一。 我们注意到近日媒体报道的老人指定非近亲属作为监护人,并将财产以遗赠扶养协议方式指定非近亲属为受益人的情况。就目前了解的情况,公证员与当事人多次进行了交谈,在反复确认当事人的意思后办理了公证。从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的谈话情况和提交给公证处的病历等材料不能反映出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出现问题。在公证办理过程中,公证员与老人居住地居委会进行了电话联系,询问了老人的情况。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机构会在完成复查后,作出复查处理决定。 对于老人亲属提出的异议,建议他们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希望媒体的报道客观公正。 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从保护老人的角度,我们再次提醒媒体不要再去打扰老人。
受赠摊主:已照顾老人十年
还会继续赡养
小游说,自己赡养了老人10年,获得老人赠予的房子心安理得。他向媒体出示了除了意定监护公证材料外的另一份关键材料——“遗赠扶养协议”材料。
遗赠扶养协议是以立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订立人将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于受益人履行赡养义务有严格的义务要求,遗嘱订立人可在受益人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下,取消财产赠予。从这个角度来说,也是对老人晚年生活的一种保障。
网友:尊重老人的意愿
平时有空多陪老人
大多数网友表示支持老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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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意定监护?
所谓意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在具有完全判断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愿预先确定监护人,并与之签订委托监护合同,赋予监护人在自己丧失判断能力时,行使有关自己监护事务的全部或者部分代理权,并对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照顾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在法律上,意定监护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前者更符合现代社会“对成年受保护人自我决定的尊重”的要求。
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的实施,意味着“意定监护”这一概念第一次在我国从理论变成现实。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同样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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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新民晚报、澎湃新闻、央视网、上观新闻、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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