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中!贵州拟将这类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7月7日,为尽快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家庭纳入住房保障体系,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和建议可于2021年7月19日前书面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指定邮箱:jstzfbz@163.com。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确实存有困难的家庭,要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在国家统一住房保障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解决好搬迁家庭住房困难;安置在城镇的,根据搬迁家庭不同困难程度,合理设置相应准入条件,采取适当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安置在农村的,纳入当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统一管理;要积极发展公租房租赁补贴,继续做好公租房实物保障工作,满足安置在城镇的搬迁困难群众多样化的居住需求。
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持续做好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工作,将因人口增加造成住房困难的搬迁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各地生态移民部门要利用全省易地搬迁后续扶持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搬迁家庭人口动态管理,进一步梳理搬迁家庭人口、结构、住房面积等情况,根据所在地公布实施的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组织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困难家庭申报公租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
要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根据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实行分档补贴,支持包括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困难家庭在内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到适宜的住房。
有新增住房需求的,可立足当地实际,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明确配建比例。城镇住房保障主要采用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售)的方式。
各地住房保障部门、生态移民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强化信息共享。定期检查公租房使用情况,确保公租房房源依法合规使用。加快推进公租房信息系统建设,对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实物配租(售)、公租房建设、保障家庭情况等数据按住房城乡建设部目标要求进行清理和录入。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要落实各项政策支持。对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筹集)、经营管理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积极争取国家资金的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支持。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9〕1号)“以本人或家庭成员名义享受过易地扶贫搬迁、大中小型水库移民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在当地不得重复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要求相应废止。
点击查看意见稿详情: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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