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公安通报:这些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被处罚
自2022年9月3日1时起至9月8日24时,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规定,惠水县实行为期六天的临时性静态管控,要求广大群众除有序参加全员核酸检测外,非必要不外出,不聚集,团结一心,抗击疫情。惠水公安出动全局警力执行社会面静态管理,维持社会正常秩序。
然而,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有人却不顾疫情形势,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惠水公安依法进行了严厉查处。
案例一:惠水县彭某父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的决定被处罚
2022年9月4日20时许,杨某某报警称其在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南苑花城二期值守疫情防控卡点时,该小区内居民彭某某父子准备外出购物且未佩戴口罩,被值守人员制止后对疫情卡点值守人员大吼大叫,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惠水县公安局于2022年9月5日分别给予彭某某父子处以警告处罚。
案例二:惠水县刘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紧急状态发布的决定被处罚
2022年9月5日23时许,在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圆台东路人民广场马路旁,刘某未按规定佩戴口罩,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颁发的命令、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惠水县公安局于2022年9月6日给予刘某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
案例三:惠水县张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处罚
2022年09月06日上午10时许,惠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张某在惠水县濛江街道贵惠大道新民社区大门出口处未按规定佩戴口罩出门,经民警告知张某在疫情期间应居家隔离不得私自外出,张某不但不听从民警劝解还出言挑衅。2022年9月6日,惠水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张某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惠水县罗某妨碍执行职务被处罚
2022年9月5日9时许,罗某违反新冠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驾驶摩托车准备到罗甸县边阳镇董王(地名)取其邮件包裹,途中经过王佑镇打永村和罗甸县边阳镇打改村交界处惠水、罗甸两地防疫工作组共同设置的疫情防控卡点时,被卡点值勤工作人员劝返。罗某当场不听劝阻,欲强行过卡。因执勤人员强制阻止未果后,其在卡点现场对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无理纠缠约半小时。2022年9月5日,惠水县公安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五:惠水县吴某阻碍执行职务被处罚
2022年9月8日10时20分许,吴某违反惠水县新冠疫情防控临时静态管控的规定,从家骑电瓶车带着一条狗外出准备到永红桥涟江河下游给狗洗澡,途经纸酒大道金满地疫情防控执勤卡点时,不听从执勤人员的劝返,欲驾车绕道出卡被执勤民警拦截,吴某与执勤人员继续纠缠并以持砖头威胁,拉扯执勤人员衣服,语言挑衅等方式阻碍执法,后被处警民警带回调查。2022年9月8日,惠水县公安局依法对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人吴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
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广大群众要提高疫情防控意识,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惠水公安将依法追究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编辑:刘添元 喻辉
统筹:王迟
编审:闵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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