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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实际与当初承诺不符?职能部门:建议实料举证
近日,天眼新闻“天眼问政”栏目接到网民裴先生留言称“在贵安新区购房后,房子与实际描述不符”。2017年,裴先生在贵安新区一小区购入商品房,从2018年告知交房起,他发现除原先销售口头承诺的赠送露台未兑现外,还存在房屋外立面门头过高遮挡采光的问题。与物业楼管、销售人员多次反映协商问题均无果,希望相关职能部门能介入解决。
“2017年1月,我购买了中铁建房地产集团(贵安)有限公司开发的贵安山语城一期的商品房,购房单价5062元/㎡。购房时,销售人员告知该楼层的这一户型有40-60平的露台赠送,故单价比3-7楼的价格要高一些。但2018年底交房时,对方并没有兑现当时承诺的露台,而且一楼大厅有一个很大的门头,对采光有很大影响。因上述问题在提出交房前均未事先告知,基于以上原因,我当时拒绝收房。”
裴先生告诉记者,在此后5年多的时间里,他曾多次与小区物业楼管、销售人员等反映上述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复。他希望通过媒体联系职能部门前往实地进行采光检测,协调房开、物业相关负责人出面解决。同时,要求开发商协调物业公司免除自通知交房之日起到今年5月的相应物业费用。
现场:多方交涉协商未果
5月26日13时,在栏目记者协调下,业主与小区房开、物业一同来到该小区某栋2楼进行实地查看。期间,市民裴先生与物业、房开进行了现场交涉,但依然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交涉期间,裴先生认为采光存在遮挡未告知的问题,但房开、物业明确表示采光经过验收并无问题,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至于口头承诺赠送露台一事,现场房开工作人员告知由于涉及销售问题,需要前往物业中心,请负责销售的工作人员核实情况。
随后,记者一行来到该小区物业中心进行后续协商。中铁建房地产集团(贵安)有限公司销售部韩姓负责人对裴先生的问题进行了回复解答。但经过近一小时的交涉,双方仍未就相关分歧达成一致。最后,该公司销售部韩姓负责人表示会将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公司报备,届时予以具体答复。
房开:业主相关诉求并不合理
5月27日16时,记者接到了中铁建房地产集团(贵安)有限公司的官方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问题一:业主裴先生反映前期购房时,销售人员承诺会赠送40-60平方米的阳台面积供后续使用事宜。
中铁建房地产集团(贵安)有限公司:贵安山语城业主裴先生于2017年1月14日购买山语城组团 A-4-2-3 房号,我司按照合同约定2018年10月30日以毛坯房形式已准时交付。
针对业主反映的销售人员承诺赠送阳台问题,经公司调查核实,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并未作过赠送40-60平方米阳台面积承诺。同时,根据2017年1月14日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条款约定,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均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甲方通过报纸、电 视、广播、户外路牌、楼书、海报、宣传品及网络等媒体或其他方式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盘模型、售楼书或其他文字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为要约邀请,不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的内容。所以,业主裴先生所述问题不属实且不能成为拒收房屋或退房理由。
问题二:业主裴先生反映所购买房屋的楼层,被门头建筑影响房屋采光问题。
中铁建房地产集团(贵安)有限公司:贵安山语城一期外立面建设标准符合报规方案要求,裴先生所描述的二楼阳台被外墙装饰墙遮挡问题与实际情况不符,装饰墙高度低于阳台护栏高度。经室内现场实际勘察,视野采光完全不受影响,同时符合日照采光规范要求,装饰外墙对业主生活使用不造成任何影响。
问题三:业主裴先生描述在过去5年内,因房屋问题一直无法联系公司解决,而拒绝收房不愿承担物业费事宜。
中铁建房地产集团(贵安)有限公司: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3.4款约定,自商品房交付信息送达(或视为送达)买受人且《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正式交付给买受人且买受人认可出卖人所交付房屋符合约定交付条件,该房屋的保修期开始计算,出卖人仅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规定的商品房保修责任。买受人承担所有交付后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包括商品房及其附属设施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也一并由买受人承担。
交纳物业费是每个业主的义务和责任,我司已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于2018年10月30日将房屋如期交付给业主,并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及要求。
在过去的五年里,物业楼栋管家多次联系业主前来收房,但迟迟不见业主来办理收房手续。通过与楼栋管家的聊天记录获知,裴先生多次请求楼栋管家将其房屋进行出售或出租处理。直至2023年5月, 裴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将此房屋出售,新购房业主到物业服务中心了解收房手续时被告知有五年物业费未缴纳,裴先生才到物业服务中心咨询物业费相关事宜。
我司认为不收房,不交纳物业费,并以房屋采光、楼层价差为由要求公司进行补偿实属于不合理诉求。建议裴先生优先将拖欠的物业费缴清,以免造成不必要损失,如有疑惑可咨询律师。
问题四:在沟通过程中,业主裴先生对于他所购买的房屋价格多次提出疑问,咨询楼栋管家同样户型面积的房屋,二楼的价格与其他楼层相比会有所差异的相关事宜。
中铁建房地产集团(贵安)有限公司:公司商品房买卖实行的是“一户一价”政策,房源价格信息、已登记房源信息和收费项目信息都在相关部门进行过备案且在销售案场进行过公示,受楼前景观、户型、楼层、视野、当期优惠政策、购房时间等因素影响,每层楼价格会有所差异,业主在锁定此套房源及签订购房合同时,是基于业主充分了解、平等自愿,且是深思熟虑情况下作出的选择。时隔五年,业主再次以每套房屋价格差异为由要求公司进行补偿,实属无理诉求。
职能部门:建议当事人自行协商
在协调房开回复市民诉求外,记者同时也联系到了相关职能部门。
贵安新区城建局经核实裴先生相关情况后,就房屋采光复查一事,该局邱姓工作人员答复称,根据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里的相关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会经过设计审查,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才能进行施工,房屋采光复查实则没有必要。
“既然不会进行现场采光检查,对于市民提到的承诺未兑现等问题,职能部门接报后有何进一步处理建议?”记者追问道。
贵安新区城建局黄姓工作人员表示,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双方收集材料进行举证,自行协商未果后可寻求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目前,记者已向业主裴先生转交了中铁建房地产集团(贵安)有限公司的官方答复,并告知了职能部门的相关意见。“针对此事该公司并没有正面回答我,我会继续通过其他途径继续维权。”裴先生告诉记者。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陈龙编辑:胡凯瑜统筹:晏海艳 胡莹编审:田旻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