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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黄河保护法》对违法新改扩建尾矿库最高罚款500万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尾矿库合规治理 Author 邵卫国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黄河保护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继《长江保护法》之后,第二部流域立法。


尾矿库不但存在安全隐患,还是重要的污染源。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共有尾矿库1.4万多座,其中黄河流经的9年省、自治区内,共有尾矿库近5000座。之所以对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是因为黄河流域的生态价值重要,生态环境十分脆弱,需要从严保护。在新颁布的《黄河保护法》中,对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仅罚款金额,就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黄河保护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对于违反《黄河保护法》第26条第2规定,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违法行为,《黄河保护法》第109条违反本法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最高的罚款是500万元。不但如此,对该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拒不拆除尾矿库的,还规定了代履行制度,即由相关单位垫付,再向尾矿库所在单位追偿。情况严重的,直至关闭该违法的尾矿库或矿山企业。
所谓黄河干流,这里指的是黄河源头至黄河河口,流经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黄河主河段(含入海流路)。黄河重要支流,是指湟水、洮河、祖厉河、清水河、大黑河、皇甫川、窟野河、无定河、汾河、渭河、伊洛河、沁河、大汶河等一级支流。
对于岸线管控范围 ,《黄河保护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干支流目录、岸线管控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也就是说,对于岸线管控范围,待有关部门进一步确定后公布。

对于矿山企业已建成的尾矿库,《黄河保护法》第77条规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采取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邵律师提醒

矿山企业应注意《黄河保护法》的实施对尾矿库新建、改建、扩建的影响,特别是在进行尾矿库选址时,应避开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

对于在上述范围内已建成的尾矿库,一方面,不能再在原尾矿库基础上进行改建或扩建了。如果有需要,可另行选址建库。另一方面,矿山企业要加大对尾矿库的风险管控力度,提前实现合规经营,避免在法律生效后政府加强监管力度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治。




相关律师



邵卫国 合伙人


业务领域:环境保护、资源与能源、企业环保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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