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研析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评价标准实例研析 ——基于合规监管人视角
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逐渐深入,如何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评价标准成为当前阶段的重要课题。基于十余起不同类型的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笔者认为企业合规整改评价标准应当聚焦于防止企业再次实施类案违法犯罪行为,针对个案中涉案企业实际情况“因企制宜”地设定包含涉案法益修复、有效制度修复和有效合规计划要素的评价标准,并充分告知以督导涉案企业“真整改”“真合规”,实现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规范发展的目标。关键词:企业合规;评价标准;因企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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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
本团队从试点初期便持续关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以合规监管人身份全程参与办理了十余起企业合规案件,涉案企业类型涵盖大、中、小、微企业。笔者将基于前述研究、经验对合规监管人确立不同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评价标准和相关要求作分析及建议。
二、
“因企制宜”确定评价标准的因素
(一)企业基本情况及涉罪行为的因素
(二)合规整改期限及企业原合规建设情况的因素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评价标准根据合规整改期限及案发前企业合规建设情况的不同也应有所区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期限通常为三个月至一年。以考察期限六个月及三个月的案例为例,由于考察期限为六个月的涉案企业整改时间相比三个月整改期的企业更长,对其合规整改的评价标准也应更高,考察评估时监管人团队对其合规管理制度的落实、合规培训的开展和合规绩效评价机制的实施等有更高标准的要求。对于案发前合规建设相对完善的涉案企业,相较合规建设落后的企业,对前者的合规整改评价标准也会高于后者,否则同样的考察期内,如果前者与后者的评价标准一致,显然难以防止前者再次实施类案违法犯罪行为,也无法真正提高企业合规风险防范的水平。
(三)企业类型的因素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不同涉案企业“因企制宜”适用不同评价标准不是对部分涉案企业降低标准,而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贯彻比例原则,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改革思路[2]。从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涉案企业合规计划要“量身定制”,确保可行性、有效性和全面性开始,到《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出台,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四梁八柱的基本确立,更明确地要求第三方组织以涉案合规风险整改防控为重点,制定符合涉案企业实际的评估指标体系[3]。因此,“因企制宜”地制定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评价标准已成为各部门的共识。
三、
评价标准执行的基本模式
(一)围绕必选动作与自选动作开展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核心目的在于防止企业再次实施类案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涉案企业的各项合规整改措施也应围绕这一核心目的而展开。有学者主张将合规评价标准划分为“参考性”标准和“半强制性”标准两类[4]。作为合规监管人,在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时通常会给企业提出必选动作和自选动作要求,在保障合规整改满足基本要求的情况下,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自主决策、自我管理、自我优化的空间。所谓必选动作,即合规整改必须落实的合规工作,包括要求企业开展深入自查,分析涉案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和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风险,提交《企业合规自查报告》。在此基础上,根据自查结果要求涉案企业从防止再次实施类案违法犯罪行为角度出发,制定包含涉案法益修复、合规承诺、合规管理组织、合规风险评估、合规管理制度、合规培训、合规绩效评价、违规举报及调查等各要素在内的《合规整改计划》,并定期报告合规整改工作情况。当然,必选动作并非要求涉案企业采用同一标准适用各要素整改,而是根据涉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比如对于中型以上企业,通常要求其有专职的合规管理机构或人员,对小微型企业则不作强制要求,在满足其合规管理需求并足以防止再次实施类案违法犯罪行为的基础上设置专职或兼职合规管理人员皆可。所谓自选动作,即要求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经营计划安排的其他合规建设工作,比如召开集团及子分公司员工合规知识竞赛,在官网、公众号等渠道定期更新企业合规内容,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合规培训,等等。
(二)基本模式的实例
在前述某大型企业项目部滥伐林木案件中,起初项目部提交的合规计划没有进行深入自查,对涉案违法犯罪行为的成因只是泛泛而谈,提到相关人员合规意识不足、合规组织体系不完善、合规制度体系不健全。据此制定的合规计划仅仅包括合规组织建设、制度完善、合规培训等内容,显然难以称之为有效的合规计划。在合规监管人与项目部进一步沟通并要求深入自查后,项目部认识到涉案违法犯罪行为的成因是多元的,核心在于对相关法规政策理解不足的情况下缺乏与集团公司合规部的沟通汇报,合规整改计划也缺少涉案法益修复和有效制度修复内容。因此,调整后的合规整改计划按照要求增加了与主管部门签订生态修复监管协议、制定生态修复工作计划、增设用林用地审批岗位和报建管理手册、优化相关审批流程、完善项目部与集团公司合规部沟通协调机制,并对管理层合规承诺、合规管理机构组建、合规风险评估、合规绩效评价和违规举报及调查等措施进一步明确,因此合规计划达到了“因企制宜”的合规整改评价标准的要求、得到了检察机关的认可。
在另一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中,涉案企业开展了深入自查,并围绕防止再次发生类案违法犯罪行为制定合规计划,主动调整了经营方向和业务模式,最终取得了较好的合规整改效果。该案涉案企业是一家主要经营塔式起重机租赁、维护与保养业务的公司,因某项目塔式起重机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而涉案。经过深入自查,涉案企业认识到事故的发生虽然有当地特殊气候环境和该类型塔式起重机设计因素的影响,但直接原因在于企业维护保养制度漏洞和维保人员违规操作。因此,企业在制定合规整改计划的过程中弃用了该类型塔式起重机,完善了维护保养制度和手册,并按照必选动作要求制定了各项整改措施。后续整改过程中,涉案企业认为塔式起重机作为特种设备,本身安全生产风险高,即便企业完成了各项合规整改工作,安全生产风险依然存在,经过股东会商议,企业调整了经营方向,放弃塔式起重机租赁、维护与保养业务,转为另一类安全生产风险较低的非特种设备的租赁、维护与保养业务,从源头上降低了再次发生类案违法犯罪行为的风险。
总之,关于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评价的有效性标准,有学者认为是一套包含有效制度修复和有效合规计划的要素体系[5],该观点应予肯定。作为合规监管人时,应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涉案企业完成涉案法益修复,制定包括各必选动作与自选动作的有效合规计划,形成涉案法益修复、有效制度修复和有效合规计划的要素体系。以此作为合规监管人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评价标准体系,将有利于确保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有效性,防止涉案企业通过“纸面合规”逃避刑事责任。
四、
评价标准的落地之道
(一)落地中的基本考量
那么,因企制宜的评价标准如何在一个个具体的涉案企业中落地呢?需要清楚的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目的在于努力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并进一步通过个案整改给相关行业企业合规经营提供样板和借鉴,不是为了惩罚企业[6]。因此,在考察评估过程中,合规监管人应当预先确立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评价标准,并就相关标准内容充分告知涉案企业。否则,且不谈合规整改的评价标准是否因企制宜,涉案企业能否妥当地依照要求开展基本的合规整改工作都是未知数。因此,合规监管人需要做好与涉案企业、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沟通。
(二)与涉案企业的沟通
合规监管人应当在要求涉案企业深入自查时同步开展了解案情、现场考察、合规尽调和人员访谈等工作,分析企业发生涉案违法犯罪行为的根本原因以及对应的企业管控漏洞和制度缺陷。企业提交自查报告和合规计划后,合规监管人需要全面审查并以书面完善建议的形式告知合规整改的必选动作、自选动作和相关要素的基本要求,在制定有效合规计划阶段就让涉案企业清楚合规整改评价标准的基本内容。考察评估过程中,合规监管人应对涉案企业开展书面审查、材料抽检、穿行测试、飞行检查、随机访谈等工作,监督企业合规整改的实效性,期间还应召开会议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告知并解答疑问,力求在考察的中期就发现问题、及时调整。考察评估验收前,合规监管人可以与检察机关充分商议制定《合规整改有效性评估问题清单》,清单内容涵盖涉案法益修复、有效制度修复和有效合规计划的标准和相关材料要求,并在评估验收前提供给涉案企业,帮助企业充分理解合规监管人的评价标准。
(三)与检察机关及行政机关的沟通
合规监管人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的沟通也是必不可少的。就合规整改而言,现阶段涉案企业首先需要杜绝的就是刑事风险,合规监管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可以使得对涉案违法行为的成因、过程、涉案企业及人员的态度、核心风险有更清晰的认识,有利于更全面、深入地把握具体案件的评价标准。
同样,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也是必不可少的,企业合规整改离不开行政机关的参与。相对而言,针对特定的行业领域,特别是特许经营的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对行业概况、企业风险会更为熟悉,良性的沟通也有助于合规监管人对涉案企业及其所处行业有更深的了解,从而可以同步把握企业所面对的刑事及行政风险,有效评价企业的合规整改情况。
总之,前述“因企制宜”评价标准的落地之道,关键在于化被动的等待为主动的推进,积极了解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情况,主动与涉案企业、检察机关及行政机关沟通,力求全面了解、及时跟进、充分告知。
五、
结语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评价标准不是固定、死板的标准,而是根据个案中涉案企业的具体情况“因企制宜”地可调整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评价标准具有随意性,仍然要有相应的必选动作与自选动作,内容包含涉案法益修复、有效制度修复和有效合规计划等要素。并且,评价标准的制定还有赖于合规监管人、检察机关及行政机关的充分商议,通过对企业、案情、甚至行业的全面了解而动态调整,相关评价标准应当预先确立并向涉案企业充分告知。只有充分考虑、回应企业的需求,把握好经营管理与风险防控的关系,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才能真正实现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规范发展的目标。
[注]
[1]《数据变化看检察|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3218件》,https://www.spp.gov.cn/zdgz/202210/t20221013_587599.shtml,2022年10月14日访问。
[2] 参见李玉华:《有效刑事合规的基本标准》,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1期。
[3]《<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建设年度情况报告>发布》,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206/t20220615_559847.shtml,2022年10月14日访问
[4]参见邵聪:《涉案企业合规的评估标准研究》,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
[5]参见刘艳红:《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有效性标准研究——以刑事涉案企业合规的犯罪预防为视角》,载《东方法学》,2022年第4期。
[6]《把准适用条件 促进守法经营》,
https://www.spp.gov.cn/zdgz/202207/t20220714_563904.shtml,2022年10月14日访问。
作者简介
易怀炯 合伙人
业务领域:企业合规、数据合规、刑事辩护
关万洲 律师
业务领域:企业合规、刑事辩护
洪瑞成 律师
业务领域:数据合规、企业合规、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