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无故被赋“红码”,各方最新回应!热评“健康码用于防疫之外”
无症状感染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赋红码;
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赋红码;
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接的密接,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赋红码;
高风险地区驻留人员,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赋红码;等等。
健康码是否可以应用于防疫之外?
健康码用于防疫之外将有何影响?“赋码”相关工作人员是否涉嫌行政权滥用?个人被违规“赋红码”,可以如何维权?疫情之后,健康码是否会退出人们的生活?南都记者采访多名专家,试图厘清焦点。
疫情之初,国务院在2020年2月发布《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广个人健康码等信息平台,各省市纷纷上线自己的健康码。随后,为实现各地区健康码互信互认,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很快推出“防疫信息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告诉南都记者,健康码是以个人信息的处理为基础,结合大数据对于个人疫情传播风险的评级和画像,唯一正当化的使用理由就是为了进行传染病疫情的风险管理。
“如果将健康码的防疫目的拓展到其他方面,甚至演变成‘社会维稳码’,首先违背了健康码本身目的的正当性,也违反法律规定。其次,在赋码过程中人为干预系统添加一些无关因素,属于简单粗暴的滥用行政权力行为。而且擅自将健康码移作他用,不仅对健康码的数据系统造成影响,还会对整个健康码系统的公信力形成冲击。”王锡锌说。
对外经贸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也表示,“赋码”其实是一种行政行为,因为健康码的颜色决定了公民的行为自由。只有新冠疫情具有超强传播性和致命性的情况下,这种基于防疫的健康码使用才有一定正当性。
“健康码当然不能用于防疫之外的目的。如果将健康码用于维稳,这显然是严重违法的,构成了行政权滥用,这种行为也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 许可说道。
此外,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码管理与服务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也明确,加强个人隐私保护,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晶晶表示,为了对个体健康情况精准画像,健康码需要采集汇聚医院、社区、工作单位及公共交通等不同来源的个人信息数据,这一行政行为就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赋予健康码的行为,其实也是处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只能对个人信息实施符合初始目的的相应的处理活动,不得从事与处理目的无关的个人信息处理。”郑晶晶表示,若并非以疫情防控为目的而进行健康码数据的加工分析,就构成了违法,而在行政机关为主体的情景中,则构成了行政违法。
被违规“赋红码”,个人可以如何维权?
对于因防疫之外原因“赋红码”的公民,许可认为,公民有权要求“赋码”机关做出解释,并要求人工干预,解除红码。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第七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都记者还注意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码管理与服务暂行办法》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规违法收集、利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及时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有关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及时处置违规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
由于健康码的滥用行为往往牵连人数众多,王锡锌表示,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此发起公益诉讼。另外,被违规“赋红码”的个人可以单独向疾控中心等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王锡锌表示,首先,地方疾控中心的法定职责是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如果出于其他目的将与抗疫无关的信息与健康码的个人信息进行共享联动,已经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原则,可依法对其追责。另外,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或卫健委作为疾控中心的上级机关,为维护健康码的公信力,也应该对健康码滥用行为发起调查。
违规“赋红码”的工作人员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若有失职、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劳东燕告诉南都记者,如果健康码赋红码的权力属于卫生行政部门,那么违规“赋红码”的行为可能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以及《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人员与其他决策人员,还可能涉嫌刑法上的滥用职权罪。
“如果这种滥用职权进一步造成重大损失,就会涉嫌犯罪。”她表示,在违规健康码“赋红码”的情形中,如果认定存在重大损失,可能属于司法解释提到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比如说,违规‘赋红码’之后,许多人可能会被关在方舱或宾馆,他们的行动自由受到了限制,防疫资源也受到无谓的消耗。对于这种行为,可以向监察委员会举报,我认为应该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她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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