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们必须要保护人渣?
章莹颖案,所有人永远的痛
章莹颖案于2019年宣判,已经过去了四年,时间真的很快……每次看到罪犯庭审时说“章是他见过的最有反抗精神的女性”,我都不忍卒读。很难想象,这句话背后意味着当时怎样的残忍与折磨。
章莹颖是美国伊利诺伊大学的一名访问学者,北京大学环境与能源学院的硕士,于2017年6月9日在美国伊利诺伊州被同校博士布伦特·克里斯滕森绑架、强奸、谋杀。
然而那个人渣、罪该万死的恶魔——克里斯滕森,现在仍然在某种程度上“逍遥法外”,因为他并没有被判死刑,而是被判终身监禁、不得保释。
为什么?因为在最后面对死刑判决的艰难决定面前,陪审团12人中的2人觉得罪犯可能有精神病或者其他问题,不同意死刑。
美国联邦法律规定,涉及死刑的量刑判决必须由陪审团而不是法官做出,只有12个陪审员一致认定才可以对罪犯判处死刑。
在法官宣读陪审团裁定的时候,克里斯滕森露出诡异的微笑,看向自己的家人——他不仅毫无悔意,而且还因为“取胜”而自鸣得意。
在此之前,这个混蛋不认罪也就罢了,还一直拒绝说出藏匿尸体的地点,给章的家人和所有关心案件的人都带来了长期的痛苦。直到宣判后,才模糊得知章的尸体可能已经被切碎后消失在垃圾场了。
他一直很擅长利用司法制度,来保护自己。
每次看到这个恶魔的照片,我都恨不得钻进照片亲自将他手刃,但我仍然觉得这个最终的判决必须被尊重。
为什么?因为在“结果正义”和“程序正义”面前,我选择信奉程序正义。即必须尊重陪审团制度下做出的最终裁决,而不是因此就觉得陪审团制度很荒谬,或者在纵容犯罪。
这里稍微解释一下陪审团制度:就是在民间随机选取的6到12个人,聚在法院商量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想要判定嫌疑人有罪,这6到12个人旁听庭审后要全部投赞成票才可以。
中国也曾翻拍关于这个制度的著名电影,中国版本名叫《十二公民》(中国没有实行陪审团制度,该电影是以虚拟法庭为题材)。
电影《十二公民》海报
司法的意义是过程,而不是结果
在司法的历史中,“保护人渣”常常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命题。
但保护人渣绝不代表司法的黑暗,它反而代表着司法的公正,即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原则之一: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又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它强调司法的“过程”而不是“结果”的重要性。因为它注重司法过程的正义,在极偶尔的特殊情况下,就会出现无法让罪犯得到应有刑罚的结果。
《花花公子》的创始人弗兰特有这样一个故事:他创办的这份杂志是一份软色情杂志,然而1970年代的美国远比现在保守,这份杂志里的一些内容被认为可能有伤风化,所以他被起诉了许多次。
但是由于“软色情”始终难以被认定为真正的色情,而美国最高法院出于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也在尝试界定色情的边界,最终法律越来越倾向于弗兰特的杂志内容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所以,这个臭名昭著的家伙说出了一句著名的话,大概意思是:“法律如果能保护我这样的人渣,那就更能保护你们所有人。”
他的意思是,正是他的“边缘违法行为”倒逼立法者明确了法律的界限,才让言论自由的边界变得清晰,否则,当法律变得模糊,到处都是“口袋罪”,则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因此而丧失言论自由。
如果当时的法律不分青红皂白打击了弗兰特这样的“人渣”,确实能让全社会出一口气,也能“彰显正义”,但全美国人以后都有可能随时随地因为不小心“涉黄”而被抓,法律就很容易变成美国政府控制其人民的工具。
聂树斌案,“程序不正义”的例子
著名的冤案聂树斌杀人案,就是一个执法者违反了程序正义,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典型。
1994年,石家庄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村民聂树斌被认定为“罪犯”,于1995年被执行死刑。整个过程看起来都是伸张正义、惩治杀人犯的案例,但后面的故事令人瞠目结舌,真相远非如此。
2005年,一个叫王书金的人被警方抓获后,主动供述自己才是“玉米地奸杀案”即聂树斌案的真凶。
直到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东高院复查此案。
在阅读大量卷宗之后,该案代理律师之一李树亭表示,聂树斌案在法律程序上存在严重问题。
公安机关在没有掌握聂树斌任何犯罪事实或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仅仅是因为聂树斌骑了一辆蓝色山地车,就将其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并抓获。
从上图中聂树斌的再审判决书就能看出来,程序违规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聂树斌1995年被执行死刑时,尚且未满21周岁,这样一个风华正茂的年轻人含冤被杀,翻案起因竟然是其他罪犯的主动供述。更何况,聂树斌案也并没有那么容易才沉冤昭雪——律师、媒体,以及聂树斌的家人,都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才完成了这个“壮举”,前后历时20多年。
聂树斌成功改判后,他的母亲哭倒在坟前。
另外,聂树斌当时认罪到底有没有刑讯逼供的因素?
“申诉方发表意见时认为:消失的笔录可以想象当时或存在刑讯逼供,而且聂案中许多证据是通过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取得,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引自人民网)
大众不要用情绪去“审判”
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情景:一个严重而残忍的案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讨论,于是大家群情激愤,要求判这个人死刑。
大众有这样的情绪自然可以理解,但执法机关就一定要恪守“程序正义”,不能被情绪所左右。
最近我看小红书一位律师讲刑讯逼供的不良影响,下面的评论触目惊心,竟然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刑讯逼供是“无奈”,因为犯罪分子一般都很“顽固”,不招认,那就得打。
我们的不少民众,对法律的理解还停留在这种“泄愤”的水准,令人哀叹。
试想一下如果他们渴望的这种刑讯逼供泛滥了,最有可能受伤害的人是谁?恰恰是他们自己。
在他们为程序不正义的执法拍手叫好时,那么这个不正义的程序,也有可能在某天落到他自己或者身边人的头上。因为当法律的界限模糊,谁都无法保证自己不会掉进某个“口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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