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竹勋:秦汉简帛文献“訾”“赀”“资”的字词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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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訾”“赀”“资”的字词关系研究*
王 竹 勋
浙江大学汉语史研究中心
(本文原载《汉字汉语研究》2022年第4期)
提 要 早期传世文献在流传过程中往往存在改字而使用字“当代化”的现象,导致字典辞书及注疏材料对“訾”“赀”二字在记录财产义上的认识非常混乱,因此本文利用未经后人改动的出土秦汉简帛文献,从词义角度考察“訾”“赀”“资”的字词关系,从而厘清由“赀”替换“訾”来大量记录财产义的时间大致在两晋南北朝时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梳理了传世文献的相关用字情况。
关键词 秦汉简帛 訾 赀 资 字词关系 典籍用字
“訾”与“赀”二字在记录财产这个义项上,早期传世典籍在用字上未加区别,而相关的注疏材料也往往不识本字而妄作通假,比较著名的例子就是《史记》和《汉书》关于司马相如以家庭财产的多寡为标准而当选郎官①的记录使用了这两个不同的字,唐人颜师古的《汉书》注文认为此处的“訾”通“赀”,例文如下:
1.相如既学,慕蔺相如之为人,更名相如。以赀为郎,事孝景帝,为武骑常侍,非其好也。(《史记·司马相如列传》)
2.相如既学,慕蔺相如之为人也,更名相如。以訾为郎,事孝景帝,为武骑常侍,非其好也。(《汉书·司马相如传上》)师古曰:“訾读与赀同。赀,财也。以家财多得拜为郎也。”
此外,历代字典辞书对“訾”“赀”二字的认识也不统一。《说文》《方言》《玉篇(残卷)》《大广益会玉篇》《类篇》《广韵》《集韵》等明代以前的字典辞书皆未收录“訾”的财产义,而是收录它的不思称意、诋毁、计量、姓氏、地名等义,且均未通作“赀”。明清时代的字典辞书将计量义与财产义的“訾”视为“赀”的通假字,如《洪武正韵·支韵》将不可计量的“訾”通作“赀”,《正字通·言部》引《汉书·景帝纪》颜师古注“訾读与赀同”,《康熙字典·言部》认为“訾”“又与赀同,财也”。
至于“赀”,历代字典辞书基本延续《说文·贝部》“小罚以财自赎”的说法,并且大多再给出财、货等引申义,只是对此义的注解不一:或读如字,如《慧琳音义》卷四十四与卷六十、《篆隶万象名义·贝部》《大广益会玉篇·贝部》《类篇·贝部》《广韵·支韵》等;或读为“资”,如《玄应音义》卷三、《六书故》《正字通·贝部》;或认为与“訾”通用,如《玄应音义》卷三、《洪武正韵·支韵》。还有的将算赋的“赀”视为“訾”的通假字,如《集韵·支韵》《康熙字典·贝部》。
这种混乱的情况也延续到了当今学界,比如《汉语大字典》《汉语大词典》(下文分别简称《大字典》、《大词典》)在这个义项上的解释就不完全统一,《大字典》认为二字都应读为“资”,但《大词典》仅认为“赀”通“资”,而“訾”则通“赀”,似乎言下之意是“赀”又可通“资”,即“訾-赀-资”辗转为训。刘艳娟(2018:666-668)梳理了秦汉简帛中“訾”“赀”的用字分布及使用情况,这是很好的角度,因为出土文献是同时材料,能比较准确地记录当时的用字实情,只是作者笼统地将“訾”读为“赀”,没有将“赀”的以财物赎罪义与訾量家产义、财产义的用字习惯严格区分,加上对西北汉简的部分字形未仔细甄别,导致最后的结论难言可靠。还有不少社会史的研究者出现了“訾算”“訾税”“赀算”“赀税”等五花八门的表达,如贾丽英(2019:33)在研究秦汉至三国的吴的“訾税”变迁时则敏锐指出:“现在我们见到的简牍释文中的‘訾(赀)’这样的释读,应是整理者误注。至于传世文献中‘訾’怎样讹变为‘赀’,以至于‘訾’与‘赀’混用,容另文讨论。”
因此有必要从词义的角度重新分析秦汉出土简帛文献和相关传世典籍与注疏材料,厘清“訾”“赀”“资”的字词关系,从而让人们能做出正确表达。
“訾”见于《说文·言部》:“不思称意也。”它在战国时代就已出现,只是用例不多且词义各别、写法稍异,比如清华简中可表示诋毁、指责②(见于册叁《芮良夫苾》简3、册伍《殷高宗问于三寿》简20)、衡量(册捌《邦家处位》简4)以及记{疵}(册玖《成人》简11、22),且据图版均应写作“訿”(整理者将册伍隶定为“訾”,误),《玉篇·言部》:“訿,同訾。”齐鲁文字中“訾”或“訿”见于陶器,均单用,不知具体词义。而在秦汉简帛文献中“訾”所记录的词更加丰富,见表1。
表1秦汉简帛文献中“訾”的词义分布
词义 | 秦简③ | 西汉早期 | 西汉中期 | 西汉中晚期④ | 东汉⑤ | 总计 |
訾量(家产)、衡量 | 16 | 1 | 1 | 18 | ||
财产、钱财 | 12 | 3 | 33 | 3 | 51 | |
资助 | 1 | 1 | ||||
其他⑥ | 1 | 3 | 3 | 13 | 20 |
由表1可知,秦简牍文献中“訾”主要记录{訾}这个词,表示“訾量(家产)”“财产”类义,二者是动名引申关系,即由动作引申指对象,且各自的文献使用范围很集中:动词用法出现在里耶秦简中,有16见(如例3-6⑦),其中12见出自第九层1-12简的訾赎文书中,主要搭配是“訾/訾责+(其/人名)+家”(如例3⑧);名词用法出现在岳麓秦简中,有12见,其中10见出自《识劫
3.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司空腾敢言之:阳陵宜居士五(伍)毋死有赀余钱八Ⅰ千六十四。……Ⅱ……Ⅲ已訾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Ⅳ(里耶秦简·贰·简9-1正)陈伟(2018:2)谓“赀余钱”指交纳部分赀钱之后尚欠的余额,“訾其家”指訾量家产。
4.
5.说=(说,说)所为除赀者名吏(事)里它坐、訾遣。(里耶秦简·壹·简8-1090)
6.卅年九月丙辰朔己巳,田官守敬敢言之:廷曰:令居赀目取船。弗予,谩曰亡=(亡,亡)不定言。论及Ⅰ讂问,不亡,定谩者訾,遣诣廷。(里耶秦简·贰·简9-982正⑨)
由例3我们还发现,“訾”“赀”共见于里耶秦简的同一枚简中,而且另有10见(即第九层的2到8简及10到12简)与此文例相近,可见秦简中“訾”“赀”记录的并不是同一个词,二者在秦文字中是判然有别的。里耶秦简二字共现的其他3见(例4-6)中涉及到“訾遣”一语的语意理解问题,马怡(2007:154)认为例6的“訾”或记{赀},指罚;或记{訾},指责备。石洋(2013:154)根据例4认为“‘訾遣’可能是‘訾能入赀不能,遣诣廷’的略写,‘訾’、‘赀’再次并现,‘訾’应解为‘估量’,而非‘赀罚’。”马说甚是,故“訾遣”应断读,且里耶秦简简8-1438正、9-756“赀遣”中的“赀”皆应是“訾”的误写⑩(见表2秦简中“訾量(家产)”),致误原因可能是语句省略导致语义难解。
到了汉代简帛文献中,“訾”仅有2见记录衡量义(见于北大汉简《妄稽》简29以及《悬泉汉简(贰)》简Ⅰ90DXT0209⑤:018),而在西汉早期词义重心开始缓慢向财产义转移(仅3见),西汉中晚期则大量用于此义(共32见)。除了财产义,“訾”还出现了多种用法:西汉早期有2见记收取义{责}、1见记指示代词{斯};西汉中期的北大汉简有3见记星宿名{觜};西汉中晚期的西北简有7见表示姓氏、6见表示地名。可见经历西汉早中期词义多样化后,西汉中晚期简中的“訾”开始集中于表示财产义和专名的{訾}这个词。
此外,东汉碑刻亦见“訾”,如:
7.僤中其有訾次当给为里父老者,共以客田借与,得收田上毛物谷实自给。即訾下不中,还田转与当为父老者,传后世子孙以为常。其有物故,得传后代户者一人。即僤中皆訾下不中父老,季、巨等共假赁田,它如约束。(《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
高文(1997:13)、毛远明(2008:51)认为例7中“訾”假借为“赀”、“资”。王立军(2020:149)认为“訾”通“赀”,钱财义。可见对于“訾”记录何词尚未明确。
“赀”见于《说文·贝部》:“小罚以财自赎也。”先秦时期“谨慎地说,非秦系出土文字中尚乏‘赀’的明证”(石洋2013:154-155)。而出土文献中,其主要见于秦系简牍文献,有545见,汉代简帛文献中仅11见,具体记词情况见表2。
表2秦汉简帛文献中“赀”的词义分布
词义 | 秦简⑪ | 西汉早期 | 西汉中期 | 西汉中晚期⑫ | 总计 |
有罪而罚缴纳财物 | 543 | 4 | 1 | 4 | 552 |
罚缴的财物 | 1 | 1 | |||
财产、钱财 | 1 | 1 | |||
訾量(家产) | 2 | 1 | 3 |
贾丽英(2019:33):“在简牍材料中‘訾’与‘赀’是不通用的……前者指资财,后者指赀罚。因此,本文在行文中涉及资财、以资财多寡征税时统一使用‘訾’、‘訾税’的称谓。”贾氏已经意识到简帛材料中二者在表词词义上的差异,而且由上表可知秦汉简帛材料中“赀”确实绝大部分记录表赀罚(即有罪而罚缴纳财物)的{赀}(共552见),这与《说文》释义同,是秦国的一种罪罚,常见搭配是“赀+数词一/二+甲/盾”“居赀赎责(债)”。不过“赀”也可引申指罚缴的财物以及泛指财产,各仅有1见(例8、9)。由上文可知里耶秦简“赀遣”一语中的“赀”乃“訾”之误,表示訾量(家产)义。
8.及除坐者赀,赀已入环(还)之。(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简123)前一“赀”为动词,义为赀罚,后一“赀”则为名词,义为罚缴的财物。
9.神爵二年六月乙亥朔丙申,令史
此外,黄艳萍、张再兴(2018:1010)将肩水金关汉简中的F3:101(
整体上看,“赀”广泛出现在睡虎地秦简、龙岗秦简、里耶秦简、岳麓秦简,尤其是睡虎地秦简(共162见)、里耶秦简(共139见)和岳麓秦简(共220见)的法律文献中,似乎是“秦系特有的文字”⑭。而“赀”的有罪而罚缴纳财物义用例从秦简中的543见骤降至西汉早期的4见,西汉中期以后的简牍中也仅有零星用例,究其原因,石洋(2013:150)认为“入汉以来,赀刑总体上由罚金刑取代,后又被废除,故专表‘赀罚’的‘赀’失去了本义;约在同时,财产调查制度开始以‘訾’指代财产,并广泛应用。于是‘赀’渐与‘訾’混同,变成表示‘财产’的常用字。”其中第二个原因有误,因为石洋是依据未经指正的西北汉简和西汉早期的传世文献用字得出的此观点,而据上文表1、2的统计,“訾”在岳麓秦简中就指代财产,并非始自汉代,且汉代简帛文献中“赀”并未变成记“财产”义的常用字。
裘锡圭(2013:239-240)认为“当财产讲的‘赀’本是訾量之‘訾’的分化字。它跟资货之‘资’在古代不同音(‘赀’是支韵字,‘资’是脂韵字),并不是同一个词的不同书写形式”。这与我们的分析基本一致,但是财产义的“訾”改用“赀”来记录的具体时间尚未明言,裘文只是在分析了居延汉简和东汉熹平四年陶瓶用“訾”记录此义后指出“后来才改‘言’旁为‘贝’旁,分化出了专用的‘赀’字”,“赀财、赀量的‘赀’可以看作它的(笔者注:指赀罚之“赀”)的同形字”。
而长沙走马楼吴简里“訾”仍大量使用,据贾丽英(2019:45-47)统计,这批简(壹、贰、叁、肆、柒、捌册)共有“訾”简1515枚,数量巨大,此处“訾”即“訾算”的简称,指汉代为官时应具备的资财数。而据王保成(2013:上篇264)统计,此批简壹至肆册中“赀”仅3见⑮,如例(10)中的“赀”义为财产,“高赀”指资财雄厚,也可引申指富户。
10.给□□高赀何□□领□□自觉善□空以义许多以食 (《长沙走马楼吴简·竹简[肆]》简1182)
因此至少到三国时期记录财产义的通用字仍是“訾”。限于两晋南北朝出土文献中“訾”“赀”用例较少⑯,因此替换具体时间需要结合本时期相关传世文献及注疏材料进行考察,见后文。
至于用“赀”替换“訾”来记录财产义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是上文提到的汉初“赀刑”的消失,导致“赀”的本义不常使用,出现了词义的空缺,“赀”遂产生转变记词职能的需求。其次是“訾”的记词职能比较多样:一是读上声zǐ,记录不想使上级满意义、诋毁义;一是读平声zī,记录訾量义、资财义。于是“訾”产生了分离意义的需求。最后是构形理据的重构,“訾”从“言”得义,其上声系音读所记词义皆与言说有关,而平声系音读或由上声变调而来,或与“訾量家产”需要言说有关,但引申指财产义后,“言”的表义性丧失,同时受记录财产义的常用字“资”的影响,遂将“言”改为“贝”,分化出财产的“赀”。所以“赀”的财产义并不是其词义引申的结果,而是构形上“赀”分别与“訾”同声符、与“资”同义符所致。
“资”见于《说文·贝部》:“货也。从贝,次声。”与“訾”“赀”相同,“资”亦最早见于战国时代,如清华简中出现的“货资”一词(册柒《越公其事》简42、册拾《行称》简7)。而在秦汉简帛中,“资”由货物、钱财义引申出了凭借、实力、粮食、取用、减等义,还有一些假借用法。由于“资”词义丰富,表3就罗列了其中的几种主要用法。
表3秦汉简帛文献中“资”的词义分布
词义 | 秦简 | 西汉早期 | 西汉中期 | 西汉中晚期 | 东汉 | 总计 |
货物、钱财类义⑰ | 13 | 13 | 4 | 5 | 2 | 37 |
陶器 | 34 | 34 | ||||
记{齐},丧服名 | 1 | 32 | 33 | |||
记{赀},赀罚 | 1 | 1 |
由表3可知,秦汉简帛文献中记录货物、钱财类义的“资”用例并不多,且用例逐渐减少,甚至西汉中期以后的汉代简牍文献中加起来也仅11见。其中秦简常见搭配是“内(纳)资”“资财”“资货”“资用”,基本是资财义;西汉早期开始多表示可凭借的资本义与实力义。除了与钱财有关的义项,“资”主要记录与其本义无关的两种特殊用法:一是西汉早期的马王堆汉墓帛书中记录陶器义(共34见),见于记录随葬器具物品的列表的遣册和竹牌,如《一号墓竹简遣册》第93行“肉酱一资”,表示盛有肉酱的陶罐一个;一是西汉中晚期的武威汉简本《仪礼》中记录丧服名的{齐}(共32见),如《甲本〈服传〉》简1“资(齐)衰之绖,斩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齐衰”乃丧服名,为五服之一。
“资”还偶见记赀罚的{赀},出自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简126“五月庚午朔、益从治,盖卢有资(赀)去。”《奏谳书》所记为春秋至西汉早期的二十二个案例,本简所记为秦始皇二十七年的案例,“盖卢有赀去”表示盖卢因有赀罚而离开。石洋(2013:157)认为此处的“资”“属于误写,并不意味制度上允许‘赀’可以用他字代替,但对比睡虎地秦简中‘赀’一字不紊的旧例,却也反映出入汉以后赀罪名目骤减,时人对‘赀’字的严格性已有懈怠,甚至不介意‘訾’、‘赀’的区别了。”
“资”与“訾”在秦汉简帛文献中皆可表示财产义,那么二者是何关系?“訾”从“言”得义,在战国楚简中记录诋毁、指责与衡量等义,后来在秦简中由訾量(家产)、衡量义引申出财产义,遂与表货物、钱财的“资”义近。到了汉代简帛文献中,“訾”主要用来记录财产义(共35见),而且比“资”的用例(共24见)还多,反而不怎么记录“訾量(家产)、衡量”义(仅2见)。我们还可以看到在西汉中晚期至东汉简牍文献中,记录财产义的用例上“訾”远多于“资”,二者之比为36:7,这更增加了与“资”混用的可能性。这种两个字记录同一个词的现象不会长久,势必会在用字记词上做出调整。于是从“訾”分化出“赀”,分担前者的财产义。而“赀”替换“訾”后,“由于‘赀’、‘资’义近,这两个字变成同音字之后,人们往往把它们当作通用字。异体字整理中干脆把赀财的‘赀’并入‘资’字,二者就完全混而不分了(赀量之‘赀’和当‘小罚以财自赎’讲的‘赀’,现在仍作‘赀’)”(裘锡圭2013:239-240)。
此外,“资”还可借“赍”“茨”“齍”“
11.
12.故善=【人=】(善【人】,善【人】)之师;不善人,善人之赍(资)也𠃊。不贵其师,不爱其赍(资),唯(虽)知(智)乎大眯(迷),是胃(谓)眇(妙)要。(马王堆帛书《老子甲本》第146-147行)帛书《老子乙本》与王弼注本皆作“资”。
综上,我们可以对秦汉简帛中“财产”类义的“訾”“赀”“资”的使用情况稍作总结(见表4)。
表4 秦汉简帛文献中“訾”“赀”“资”在“财产”类义上的用例分布
用字 | 秦简 | 西汉早期 | 西汉中期 | 西汉中晚期 | 东汉 | 总计 |
訾 | 12 | 3 | 33 | 3 | 51 | |
赀 | 1 | 1 | ||||
资 | 13 | 13 | 4 | 5 | 2 | 37 |
由表4可知,“财产”类义的用字有时代差异:秦简和西汉早期简帛中只用“訾”与“资”,其中西汉早期用“资”较多,而西汉早期之前“赀”主要记录有罪而罚缴纳财物义;西汉中期用“资”;西汉中晚期则以用“訾”为主,“赀”仅1见,且是秦汉简帛中的唯一用例,“资”也只有零星用例。所以在整个秦汉时代,表示此义项的主要用字是“訾”(共51见)与“资”(共36见),而“赀”的那一例疑是误用。
厘清了秦汉简帛文献中“訾”“赀”“资”的字词关系,可以帮助我们正确认识传世文献中“訾”“赀”的使用现状,即解决传世文献用字的“当代化”⑱问题。
《史记》《汉书》中“訾”“赀”会共同用来表示“财产”义,我们首先利用与之同类的传世史书考察“訾”“赀”的词义历时分布特点。
表5⑲ 两汉魏晋南北朝史书中“訾”“赀”词义分布
由表5可知,两汉魏晋南北朝史书中,除了《汉书》中“訾”用例较多(有64见,不过一半非财产义或计量义),“訾”“赀”的用例均较少;而且“赀”已经不见其本义赀罚,甚至整个二十五史中均不见,这与汉简中“赀”仅有零星用例记录本义的情形相类。具体来说,分别成书于西汉的《史记》与东汉的《汉书》中“訾”与“赀”均可表示财产义,只是“訾”的词义更丰富,还可表示计量、诋毁等义。但西汉早期简帛中并无“赀”记录财产义的用例,说明《史记》中表示此类意义的“赀”很有可能是经过后人改动的;且西汉中晚期以后简牍中仅有1见“赀”记录此义,故《汉书》也存在被后人改字之嫌。因此可以印证裘锡圭(2013:239-240)的观点:“《史记》、《汉书》中,家赀之‘赀’本来也作‘訾’,但是有的被后人改成了‘赀’。”
此外,《汉书》同一篇中“訾”“资”共现或“赀”“资”共现的例子很多,但“訾”“赀”共现甚至三字共现的现象仅有1见,见于《游侠传》(例13-15),且“訾”“赀”皆为财产义。这与秦简中“訾”“赀”常同现不同,说明在文字记词演变中,“訾”的财产义自汉以后渐不为人知,为避免误解,遂不使“訾”“赀”同现。
13.周人以商贾为资,剧孟以侠显。(《汉书·游侠传》之“剧孟”)
14.及徙豪茂陵也,解贫,不中訾。(《汉书·游侠传》之“郭解”)
15.显赀巨万,当去,留床席器物数百万直,欲以与章,章不受。(《汉书·游侠传》之“万章”)
到了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三国志》《后汉书》等史书中,“赀”大量表示财产义,还拥有计量义;而“訾”则不再表示财产义,计量义也是偶见。而在魏晋南北朝的非史书类文献中,“訾”的财产义不仅罕见于中土文献(目前仅找到例16、17两例),甚至未见于汉译佛经⑳,该时期“訾”主要用来记录诋毁义,计量义则少见。这种现象反映在《广雅》、《玉篇(残卷)》等字典辞书中就是不收录“訾”的财产义,只收录它的计量义。相反,记录财产义的“赀”的用例激增。这些都足以说明魏晋南北朝的传世文献中,“訾”的财产义已转移给“赀”。
16.内崇陶侃、文信之訾,实有安昌、董、邓之污。(《抱朴子外篇·吴失》)
杨明照《抱朴子校笺》:“訾”,王国维校“赀”。照按:《汉书·景帝纪》“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宦”颜注:“訾,读与赀同。”又《景十三王胶西于王端传》“遂为无訾省”颜注:“訾,财也。”又《杜周传》“家訾累巨万矣”颜注:“訾,与赀同。”是“訾”字不误,无烦改作。
17.(刘)端心愠,遂为无訾省,封其宫门,从一门出入。(《金楼子·说藩篇》
此例当化用《史记》《汉书》:“(王)端心愠,遂为无訾省。府库坏漏,尽腐财物,以巨万计,终不得收徙。令吏毋得收租赋。端皆去卫,封其宫门,从一门出入。”
历代注疏材料对“訾”“赀”二字的关系亦多有提及,以《汉书》诸家注为例(兼与《史记》注文对比):唐以前的注家未言记录财产义的“訾”通“赀”,而唐以后的注家则将“訾”视为“赀”或“资”的通假字,盖因唐以后“訾”不再是记录财产义的习用字。首先可由注文定位典籍中改“訾”为“赀”来记录财产义的时间。
18.五月,诏曰:“人不患其不知,患其为诈也;不患其不勇,患其为暴也;不患其不富,患其亡厌也。其唯廉士,寡欲易足。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宦,廉士算不必众。有市籍不得宦,无訾又不得宦,朕甚愍之。訾算四得宦,亡令廉士久失职,贪夫长利。”(《汉书·景帝纪》)
服虔曰:“訾万钱,算百二十七也。”应劭曰:“古者疾吏之贪,衣食足知荣辱,限訾十算乃得为吏。十算,十万也。贾人有财不得为吏,廉士无訾又不得宦,故减訾四算得宦矣。”师古曰:“訾读与赀同。他皆类此。”东汉的服虔与应劭并未将“訾”读为“赀”,可见东汉时人是知道此义的。
19.以訾为骑郎,事孝文帝,十岁不得调,无所知名。(《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
20.张释之字季,南阳堵阳人也。与兄仲同居,以赀为骑郞,事文帝,十年不得调,亡所知名。(《汉书·张冯汲郑传》)
上述二例所记为同一史事,却出现了异文。例(19),《集解》引苏林注:“顾钱若出谷也。”并引如淳注:“《汉仪注》訾五百万得为常侍郎”。《索隐》:“訾音子移反。《字苑》云‘赀,积财也’。”可见三国时期的如淳也未作通假解,南朝宋裴骃在给《史记》作集解引用如淳《汉书注》时见到的仍是“訾”。但唐人司马贞却引《字苑》以“赀”作解,说明他看到的本子作“赀”。例(20),苏林注:“雇钱若出谷也。”如淳注:“汉注赀五百万得为常侍郞。”师古注:“如说是也。”可见不仅《汉书》在引用《史记》时将“訾”改为了“赀”,甚至唐人颜师古在引如淳注时也改为了“赀”,说明同司马贞一样,颜师古看到的本子也作“赀”。因此后人改“訾”为“赀”应不早于南朝宋,加上三国吴简中“訾”占据财产义的用字主导地位,且人为改字一般晚于词义的转移,虽限于该时期出土文献辞例较少,但至少可以确定三国至南朝宋当是“訾”的财产义转移给“赀”的过渡阶段。而唐代则已完成词义的转移。
完成的标志之一是唐人颜师古多将“訾”“赀”视为通假,除了例(18),类似的解释还见于《汉书》之《地理志下》《司马相如传上》《佞幸传》《杜周传》《盖诸葛刘郑孙毋将何传》《扬雄传上》《王莽传下》,共九处。不过颜师古还偶将《汉书》的“訾”读为“资”,见于《董仲舒传》《货殖传》(见例21、22),其中例(22)“高訾”一词与《地理志下》的解释不一致,后者师古曰:“读与‘赀’同。”只有3处未作通假解,直接训作“訾财”“财”,见于《景十三王传》《货殖传》《游侠传》(见例23-25)。
21.夫长吏多出于郞中、中郞,吏二千石子弟选郞吏,又以富訾,未必贤也。(《汉书·董仲舒传》)
师古曰:“訾与资同。”
22.前富者既衰,自元、成讫王莽,京师富人杜陵樊嘉,茂陵挚网,平陵如氏、苴氏,长安丹王君房,豉樊少翁、王孙大卿,为天下高訾。(《汉书·货殖传》)
师古曰:“王君房卖丹,樊少翁及王孙大卿卖豉,亦致高訾。訾读与资同。高訾谓多资财。”
23.端心愠,遂为无訾省。(《汉书·景十三王传》)
苏林曰:“为无所省录也。”师古曰:“訾,訾财也。省,视也。言不视訾财也。”
24.程、卓既衰,至成、哀间,成都罗裒訾至钜万。初,裒贾京师,随身数十百万,为平陵石氏持钱。其人强力。石氏訾次如、苴,亲信,厚资遣之,令往来巴蜀,数年间致千余万。(《汉书·货殖传》)
前一“訾”,师古曰:“言其自有数十万,且至百万。”后一“訾”,孟康曰:“平陵如氏、苴氏也。石氏勤力,故訾次二人也。”师古曰:“孟说非也。其人强力,谓罗裒耳。訾次如、苴,自谓石氏之饶财也。苴音侧于反。”
25.及徙豪茂陵也,解贫,不中訾。(《汉书·游侠传》)
师古曰:“中,充也,言訾财不充合徙之数也。中音竹仲反。其下亦同。”
标志之二是《汉书》中11例记录财产义的“赀”,颜师古并未明确出注,如前引例(20),此例并未单独解释“赀”,而与其辞例相类的例(2)“以訾为郎”则出注。可见,颜师古认为时人是知道“赀”的意思的,而且他还用“赀财”说解其他的语句,如例(26)(27);甚至訾量义也用“赀”解释,如例(28)。
26.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澹其欲也。(《汉书·食货志上》)
师古曰:“钜,大也。大万,谓万万也。累者兼数,非止一也。言其赀财积累万万也。”
27.故逮文、景四五世间,流民旣归,户口亦息,列侯大者至三四万户,小国自倍,富厚如之。(《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师古曰:“言其赀财亦稍富厚,各如户口之多也。”
28.方今用事之人皆明习法令,言足以饰君之辞,文足以成君之过,君不惟蘧氏之高踪,而慕子胥之末行,用不訾之躯,临不测之险,窃为君痛之。(《汉书·盖诸葛刘郑孙毋将何传》)
师古曰:“訾与赀同。不赀者,言无赀量可以比之,贵重之极也。不测谓深也。”而与此例相类的《后汉书·伏侯宋蔡冯赵牟韦列传》:人臣放逐受诛,虽复追加赏赐赙祭,不足以偿不訾之身。唐人李贤注曰:“訾,量也。言无量可比之,贵重之极也。訾与资同。”这两例“訾”同义却读为了不同的字,即“赀”与“资”,可见后二字已经混用无别。
由此观之,颜师古在作注时虽然没有一以贯之,但已基本形成这样一种认识——“赀”“訾”在记录财产义时是本字和借字的关系,只是错把“赀”当作记财产义的本字,当然二者也不是假借关系,而是母字(“訾”)与分化字(“赀”)的关系,资财的“赀”是有罪而罚缴纳财物的“赀”的同形字。这反映出“赀”比“訾”更被当时人所接受,与“资”一起成为记录此义的主要成员。这也导致唐代“赀”“资”常因义近而混用,后来“赀”便并入“资”,即裘锡圭(2013:238)所说的“有时候,文字的合并或者某个字部分职务的并入它字,反映了语言里两个意义相同或相近的词的混同”。
从秦汉简帛文献可知,在整个秦汉时代,表示财产义的主要用字是“訾”(共51见)与“资”(共37见),而“赀”仅在西汉中晚期简牍中有1见(疑是误用);相反,“赀”主要记录有罪而罚缴纳财物义,用例甚多(共543见)。长沙走马楼吴简中仍大量使用“訾”(1515枚简)来记录财产义,而用“赀”甚少,相反魏晋南北朝传世文献中多用“赀”而罕见用“訾”,所以用“赀”替换“訾”来大量记录财产义的时间大致在两晋南北朝时期。这种替换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即“赀”的本义不常使用、“訾”的记词职能比较多样、字形表义更准确的需要。所以《史记》《汉书》等早期传世典籍在南朝宋以来的流传过程中多改用当时通用的“赀”来记录财产义的情况,这种用字“当代化”的现象,也导致字典辞书及注疏材料对“訾”“赀”二字在记录此义上的认识非常混乱。如今“异体字整理中干脆把赀财的‘赀’并入‘资’字”(裘锡圭2013:239-240),导致《大字典》《大词典》的解释出现分歧,所以建议在文献与辞书整理中将财产义的“訾”解释为:财产,后作“赀”,即“资”。
注 释
* 本文初稿承方一新师与余娟娟师姐等诸位同门提出宝贵意见,在此一并致谢!本文错误一律由本人负责。
① “以訾/赀为郎”的解释参看伏俊琏(2016:56-59)。
② 上博简(册伍《季康子问于孔子》简20)与此义同。
③ 放马滩秦简《日书乙种》简249“是谓□者□”中“谓”下一字,整理者释为“訾”。陈伟(2016:157)疑或是“智”。此字形残氻不清,暂存疑。里耶秦简简9-2290背“阳訾迁迁陵与贰春毋”、简9-2372“卅四年三月□□□□□訾为子□
④ 大部分西北汉简的书写时间在汉武帝以后至东汉末,难以进一步详细区分时代,因此单列为“西汉中晚期”。
⑤ “东汉简牍”中的《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仅统计了壹、贰册。
⑥ 其他义项因与{訾}的主要义项差别较大,且非本文讨论重点,故归并为一类统计。
⑦ 本文简帛释文均采用宽式隶定以便可识。
⑧ “訾责”即“訾债”。另,里耶秦简辞例的点断可参考马怡(2007)、陈伟(2012)、陈伟(2018)。
⑨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2003:31)“图二四:左一”与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处(2003:19)“封二:左1”皆将此简编为9-981号。本文使用新出的《里耶秦简(贰)》的 编号。
⑩ 石洋(2013:154脚注20)认为里耶秦简简8-1438“赀遣”中的“‘赀’应是‘訾’的误写。‘訾遣’是文书习语,详本节(二)。另,该简背面作习字用,不知是否与误写有关。”
⑪ 关于秦简中部分有争议的辞例可参石洋(2013:150-159)的详细分析,其结论基本可靠,秦简中的“赀”皆表示有罪而罚缴纳财物,而没有财产义。
⑫ 根据2014-2017年由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整理的《居延汉简》(壹—肆),其中简37.35、267.16、311.5中的“赀”已改释为“訾”。
⑬ 《大字典》在“赀”的“计算物品价格或数量”义项下收入《新唐书·牛僧孺传》一例:“俄而弘、公武卒,孙弱不能事,帝遣使者至其家,悉收赀簿,校计出入。”《大词典》将“赀簿”解释为账簿,亦引此例。
⑭ 参考石洋(2013:150)“通过对出土及传世文献加以梳理,可以得出秦律中的‘赀’是秦系特有文字,专表示‘赀罚’,且制度上不允许以别字假代,目前也尚未见‘赀’存在于先秦他国的确证。”
⑮ 其论文在编号473(上篇第247页)、1181(上篇第264页)均列“訾”字头,前者在言部(计723例),后者在贝部(计724例),且紧接在“1180赀”字头后,估计是将其视为“赀”的假借字。
⑯ 据毛远明(2014:1253/1256)与臧克和、郭瑞(2019:1183/2915),南北朝碑刻中也偶见“訾”、“赀”二字,其中“訾”不记录财产义或估量义,而“赀”有一例记录估量、计算义,见于北魏《李超墓志》“杳量无堤,玄契不赀”。
⑰ 此处“货物、钱财”类义还包括“凭借”义、“实力”义,主要是因为三者关系密切:“凭借”义多表示可凭借的资本、资产,“实力”义也是因有可凭借的资本而拥有了实力。见于西汉早期简帛,如:马王堆帛书《战国纵横家书·苏秦谓燕王章》第49-50行“臣有三资以事王,足乎”,整理者谓“资,资产,可以当凭藉讲。三资是以孝、信、廉三者为凭藉”;《银雀山汉墓竹简[贰]》之《论政论兵之类·【将失】》简995-996“二曰,收乱民而瞏(还)用之,止北卒而瞏(还)𧯞(斗)之,无资而有资,可败也”,整理者将“资”解释为实力。
⑱ 关于“当代化”,李荣(1987:76):“传世古籍屡经抄刊,屡经‘当代化’,某字某种演变始于何时往往无法查考,始见于何书也难于查考。”张涌泉(2010:159):“古籍在流传过程中,文字不断地被‘当代化’。传世古籍一经六朝以迄唐五代人的染指,无不打上俗字的烙印。至宋以后刊版流行,则又往往以正字改易俗字。”
⑲ 统计数据来自籍合网(http://www.ancientbooks.cn/)中华书局点校本二十五史。表中“其他”义项表示星宿、资助、地名、人名、姓氏等非主要义项。
⑳ 佛经数据参考cbeta网页2018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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