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墓葬出土简牍的考古学考察——以江汉地区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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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天虹,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荆州胡家草场12号西汉墓出土简牍整理与研究(项目编号:20&ZD255)”的阶段性成果。
目 次
一 出土简牍的秦墓
二 出土简牍的汉墓
三 简牍的随葬方式及其反映的葬俗
四 简与牍的应用及编册形式
五 结语
秦汉墓葬出土的文字资料以简牍为大宗。随葬简牍是这一历史时段的葬俗之一。从目前的考古发现看,这种习俗虽上承战国,不过埋藏简牍的方式、简牍编册形式、性质和内容等已发生变化。汉承秦制,但这方面的葬俗也有不同特色。以往学者就此作过大量研究,取得丰硕成果,不过整体而言系统探研不多,缺少对简牍随葬方式的专门讨论。就墓葬考古而言,江汉地区是出土秦汉简牍批次最多、数量最大的区域,特别是近年陆续有新的考古发现,资料不断丰富。本文即以江汉地区出土简牍的秦汉墓葬为研究对象,从考古现象和物质形态入手,对这一区域简牍的入葬方式、编册形式及内涵作一全面梳理和考察,进而探讨其所反映的时代、地域特征及民间习俗与信仰。
据正式公布的资料,江汉地区出土简牍的秦汉墓葬不少于四十一座,时间大体在秦将白起拔郢(前278年)至西汉武帝早期(元狩五年,前118年)的一百多年间,集中于秦始皇统一六国至西汉景帝的八十年内。这些墓葬主要分布在今湖北省的三个辖区:一是荆州市一带,主要位于市区以北的楚故都纪南城、秦汉郢城附近和荆州古城之西;一是云梦县城一带、古“楚王城”附近,秦汉属安陆县;一是随州市区东北、古曾国遗址一带。其他辖区共发现两座。这些墓葬基本是长方形竖穴土坑墓,葬具大都是一椁一棺,秦墓椁室大多包括头箱和棺室两部分,汉墓则包括头箱、边箱和棺室三部分。形制略为特殊的墓葬,在葬具方面,如王家台M15秦墓一棺无椁,凤凰山M168汉墓一椁二棺;在墓葬分室方面,如谢家桥M1汉墓分为五室,胡家草场M12汉墓分为四室。但总体来看,墓主的社会身份差别不大,大体属于中下层官吏或中小地主阶层。出土简牍的墓葬较多,墓主身份接近,地域相对集中,时间相去不远但又有历时性,那么这些墓葬可以视作一个整体,是对随葬简牍进行考古学观察的难得的典型资料。江汉地区战国墓葬考古出土竹简的批次和数量在全国范围内也是首屈一指,我们的考察会适当上溯至战国。当然,文章还会引用到其他地区的战国秦汉墓葬及非墓葬出土资料,非考古发掘出土的简牍资料也适当予以参考。
这里先就本文体例作概括说明。本文讨论的对象主要是考古发掘出土简牍的墓葬(本文所收集墓葬资料截止于2020年)。对考古资料的介绍,按地域并结合墓葬年代、出土时间进行编排。同批(座)墓葬资料可能先公布发掘简报,后出版发掘报告或简牍报告,引述时一般以较后出版的报告为准,特殊情况予以说明。《秦简牍合集》对七批秦简牍资料进行了再整理,是本文的重要参考,为免繁琐不出注说明。本文称写在简上的随葬品记录为遣策,写在牍上的随葬品记录为物疏或衣物疏。学者通常将简牍资料区分为书籍(即“古书”)和文书两类。张家山M247遣策称随葬在竹笥中的简牍为“书”,这些简牍除去现代意义上的书籍外,还包括文书,可见时人所谓“书”的内涵比较宽泛。还需注意的是,这座墓葬的遣策没有跟“书”放在一起,而遣策、物疏、告地策一类丧葬文书确实具有特殊性。为方便称引,这里作进一步区分,把简牍资料分别为书籍、文书、丧葬策疏三类。文具、算筹与简牍关系密切,且多与简牍伴出,本文一并介绍、讨论。
一 出土简牍的秦墓
六座。其中荆州、云梦各三座。
(一)荆州市一带
荆州市出土简牍的秦墓集中在秦汉郢城周围。
王家台M15 王家台墓地位于荆州区郢北村的一座土岗上,南距郢城北垣约1公里。在1993年的考古发掘中,秦墓M15出土了简牍。该墓规模很小,葬具为一棺。随葬器物十余件,其中三件陶器置于墓坑中,其余均置于棺内。墓葬年代上限不早于白起拔郢,下限不晚于秦代。竹简放置在棺内足端,编号八百一十三个。出土时大都位于棺底板上,仍能看出原本分三层成卷叠放,包括《日书》、《归藏》、《政事之常》和《效律》。竹牍一枚,出土于棺内头端,残甚,内容不详。棺内还随葬算筹六十支。
岳山M36 岳山墓地位于荆州城东北,北距郢城约500米。1986年,考古工作者在此发掘了十座秦墓。这些秦墓葬具明确者皆为一棺一椁,墓主都属于中下层官吏,墓葬年代与睡虎地秦墓大体一致。其中M36出土二枚木牍。该墓椁室分为前室和棺室。随葬器物近六十件,多放置在前室。墓主身份与周家台M30接近。二枚木牍均出自棺内,为日书。棺内随葬算筹五十八支。
周家台M30 周家台墓地位于沙市区西北郊太湖港东岸,西距郢城东垣1.7公里。1993年发掘的秦墓M30出土了一批简牍。该墓葬具为一棺一椁。随葬器物四十四件,大多放置在棺椁间北端(相当于“头箱”)。墓主约30至40岁,下葬于秦代末年,官秩低于睡虎地M11墓主。竹简出土于“头箱”西南部的一件竹笥里,共三百八十一枚,仍保持三卷竹简叠压存放的原貌,由上到下依次是《日书》、秦始皇《三十四年质日》和《病方及其他》。简册中含空白简,其中《质日》四枚,位于简册末尾,简册由此开始收卷;《日书》十枚,穿插于章段之间。同件竹笥内还盛放有毛笔、竹墨盒和墨块、铁削、算筹等。木牍一枚,出土于“头箱”西部,与盛放竹简的竹笥毗邻,内容是秦二世元年历日。
(二)云梦县城一带
云梦县城一带出土简牍的秦汉墓葬均位于楚王城附近。
睡虎地秦墓 睡虎地墓地位于云梦县城西北部,东面靠近楚王城,与它南面的大坟头、东南的龙岗等墓地毗邻,墓葬时代和特征接近。1975年底至1976年初,考古工作者在此发掘十二座秦墓,其中M4和M11出土简牍,而M11出土竹简产生重要学术影响。
M4形制与M11接近,时代早于M11,在秦统一六国之前不远。头箱中部出土二封书信木牍,是从军淮阳的黑夫、惊两人写给其在家的兄弟衷的。木牍旁边放置有石砚和墨。推测M4墓主即衷,其身份大致相当于中小地主阶层。M11葬具为一棺一椁,有壁龛一个。椁室分为头箱和棺室。随葬器物七十余件,主要放置在头箱,少数置于棺内和壁龛里。据所出土竹简《叶书》,墓主名喜,是低级官吏,历任的官职多与刑法有关。《叶书》记事止于秦始皇三十年(前217年),是年喜46岁。据尸骨鉴定,墓主是40至45岁的男性,因此秦始皇三十年很可能是M11的绝对年代。竹简一千余枚,置于棺内墓主头部、右侧、腹部和足部。少数简有散乱或残断,绝大部分保存完好,堆放有序,可以看出本来是成卷分别放置在墓主周围。简册含多种法律文献及《叶书》、《日书》、《语书》和《为吏之道》等。竹简中混有毛笔二支,头箱出土有毛笔、铜削等。
龙岗M6 龙岗墓地位于城关镇建新村,是一处地势平坦的坡地,北距楚王城南垣约450米。1989年,考古工作者在这里发掘九座秦汉墓,其中秦墓M6出土了简牍。该墓葬具为一椁一棺。椁室分为头箱和棺室。随葬各类器物十余件,大多放置在头箱。据简牍资料,墓主名辟死,可能是低级吏员,墓葬年代下限为秦代末年。竹简出自棺内足档,多残断散乱,现场清理时编号二百九十三个,内容系法律条文。木牍一枚,可能属于司法文书,因其内容与墓主身份有关而被放置在墓主腰部。
二 出土简牍的汉墓
江汉地区出土简牍的汉墓较多,从已公布的资料看约有三十五座。荆州一带是集中出土地,共有二十九座,此外云梦、随州各有二座,宜都、老河口各有一座。不少简牍资料尚未全面刊布。
(一)荆州市一带
荆州出土简牍的汉墓集中在三个区域:其一是荆州古城之西的张家山墓地;其二是郢城以东的扬家山、萧家草场、印台、谢家桥和胡家草场墓地;其三在纪南城东南部城内外,包括凤凰山、毛家园、松柏和高台墓地。
张家山汉墓 张家山墓地位于荆州区纪南镇一条东西走向的岗地上,东南距荆州古城约1.5公里,东北距楚故都纪南城约3.5公里。1983年底至1984年初,考古工作者在此清理了M247、M249、M258三座汉墓,出土竹简一千余枚。1985年底和1988年初,先后清理M327、M336两座汉墓,再次出土竹简一千余枚。五座墓葬的葬具都是一棺一椁。M247椁室分为头箱和棺室两部分,其余各墓都分为头箱、边箱和棺室三部分。墓葬年代下限均不晚于汉景帝时期。
M247墓主是低级官吏,墓内随葬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至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历日和吕后二年律令,可知他在吕后二年或之后不久去世。随葬品主要置于头箱,计五十余件。其中竹简一千二百余枚,分置两处:一处位于头箱西挡板处,系遣策;一处放置在头箱紧靠南壁板的竹笥内,主要是各种书籍,其上叠压有数枚空白木牍,竹书成卷堆放,由上至下依次是《历谱》、《二年律令》、《奏谳书》、《脉书》、《算数书》、《盖庐》和《引书》,遣策34号简记作“书一笥”。头箱还出土了笔管、石砚和算筹一捆。据发掘简报图五,笔管、石砚跟书笥位置非常接近,不排除笔、砚原与竹书一起放置在竹笥内,后因竹笥腐朽而滑出的可能。这些实物可与遣策记载相对应,如简39记“笔一有管”、简40记“研一有子”、简2记“筭囊一”,简34还记有“墨囊一”,但出土实物未见。张家山M247所出遣策是目前所知时代最早的记录随葬文字资料和文具的遣策。
M336墓主身份与M247相当,年代属西汉早期。随葬品主要置于头箱和边箱,其中竹简共八百二十七枚。绝大多数简放置在头箱的竹笥内,用麻织物包裹,出土时尚呈卷束形状,内容为《功令》、《汉律十六章》、《彻谷食气》、《盗跖》、《祠马禖》和汉文帝《七年质日》;少数出土于边箱,为遣策。
M249、M258、M327三墓资料仅有简要报道。M249、M327竹简出土于边箱,都是日书。M258竹简出土于头箱,为历日,墓葬年代在文帝前元五年(前175年)或稍后。
谢家桥M1 谢家桥墓地位于沙市区关沮镇清河村的一处岗地上,西距郢城约2公里,西北距纪南城约5.5公里。2007年发掘M1并出土简牍。此墓葬具为一椁一棺。椁室分为东、南、西、北、棺室五部分,随葬物品四百八十九件。据所出告地策,墓主是五大夫昌的母亲恚,下葬时间为吕后五年(前183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从墓葬形制、出土遗物看,恚有较高的身份等级和地位。该墓东室主要随葬铜礼器和日用器,简牍也放置在此室,计竹简二百零八枚、竹牍三枚,分别是遣策、告地策,出土时被一起包捆在蒲草内,保存完好。告地策出现于西汉早期,它模仿现实生活中的移徙公文,向地下官府(官吏)移送死者名籍及随身之物等,以便死者在冥府立户安家。遣策中的一百九十七枚竹简记录具体的随葬器物,十一枚竹简为分类统计。告地策记录随恚下葬之物“牒百九十七枚”,牒数正与条记随葬品的简数相合。谢家桥M1出土的告地策是迄今所见时代最早的。
扬家山M135 扬家山墓地位于荆州区黄山村一座南北走向的土岗上,西距郢城东垣约1.5公里,西北距纪南城约5公里。1990年发掘,M135出土了竹简。该墓葬具是一椁两棺,椁室分为头箱、边箱和棺室。随葬器物九十余件,多放置在头箱和边箱。墓主为男性。竹简位于边箱靠头箱一端,共七十五枚,绝大部分保存完好,内容是遣策。整理者认为M135是一座秦墓。陈振裕认为该墓出土器物与睡虎地M11有所区别,秦墓不出遣策,西汉则遣策常见,其年代似当在秦汉之际至西汉初年。陈说可从。
高台M6、M18、M46 高台墓地位于荆州区纪南镇高台村、纪南城东南角外,东南距郢城约3.5公里。1992年正式发掘高台墓地,汉墓M6、M18出土简牍。2009年,又在此地发掘M46,出土木牍。M6竹简位于头箱,共五十三枚,其中有字者十四枚,内容是遣策。M46曾遭盗扰,边箱出土叠放的木牍九枚,属于账簿,墓葬年代为武帝初期。两墓墓主社会身份均在第六级和第九级爵位之间。这里重点介绍M18出土资料。该墓葬具为一棺一椁,椁室分为头箱、边箱和棺室。随葬器物三十余件,主要放置在边箱,头箱仅放置梳篦、木俑、木牍等物。木牍四枚,出土时基本叠置,构成一套移徙文书,牍甲在上,相当于文书封检,比其他牍短而窄,牍乙、丙居中,正面相叠,背面有两道丝绳捆缚痕迹,乙是告地策正文,丙是告地策所移名数,牍丁在下,为物疏。据告地策,墓主是大女燕,下葬于文帝前元七年(前173年)十月二十五日。
毛家园M1 毛家园墓地位于纪南城东南部,西距凤凰山110米。1985年11月至1986年3月发掘。葬具为一椁一棺。椁室分为头箱、边箱和棺室,放置随葬器物二百三十余件。其中竹简七十四枚、木牍一枚,分别为遣策、告地策。据告地策,墓主是关内侯寡精,下葬于文帝前元十二年(前168年)八月十八日。告地策记“牒书所与徙者七十三牒”,比出土遣策简数少一枚,推测遣策中有一枚小结简,而告地策不计,情形与谢家桥M1类同。
凤凰山汉墓 凤凰山墓地位于荆州区纪南镇、纪南城的东南角,是一处平缓的岗地。在1973、1975年的考古工作中,凤凰山墓地M8、M9、M10和M167、M168、M169出土了简牍。从墓葬形制看,M168、M169带墓道,M168一椁二棺,其他墓葬都是一椁一棺。椁室分为头箱、边箱和棺室,放置各类随葬器物。墓葬时代均属于西汉文景时期。M8、M9、M10、M168墓主为男性,M167墓主为老年女性。M169的考古资料尚未正式公布。六座墓葬中,M10、M167、M168出土的文字和文具资料比较丰富。
M10出土器物二百多件。随葬简牍盛放在边箱的一件竹笥里,大都属于乡里行政机构文书。其中竹简一百七十余枚,出土时次序散乱。木牍六枚,出土时叠压在一起,1号牍位于最下面,正面书物疏,背面写告地策。结合简牍资料,可知墓主是五大夫张偃,生前可能职司江陵西乡有秩或啬夫,下葬于景帝前元四年(前153年)后九月八日。同一竹笥内还盛放有石砚、木尺(?)和木骰。
M167随葬器物约二百件。在距椁顶板25厘米的青灰泥中出土木简七十四枚,保存完好,尚呈卷状,内容为遣策,所记器物与随葬品基本相符。头箱出土一件竹笥,盛放丝织品三十五卷,又置空白木牍二枚及铁削、毛笔、算筹等物,遣策57号简称此笥作“缯笥”。
M168随葬器物五百多件,主要放置在头箱和边箱。简牍出土于边箱中部,其中竹简六十六枚、竹牍一枚,分别是遣策、告地策。墓主人骨骸保存完整,年龄约60岁。据告地策,墓主为五大夫遂,于文帝前元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五月十三日下葬。边箱中部出土竹笥一件,内置石砚、毛笔、铜削各一和墨块、空白木牍六枚以及竹筹、天平衡杆、铜砝码等,遣策59号简记作“计、计笥一合”。
M8、M9和M169的头箱都出土了竹简遣策。M8遣策一百七十六枚。M9遣策有字简六十九枚,又有与车器伴出的残牍三枚,整理者认为是废弃木牍改作为车器,所以M9实际上只随葬了遣策。废弃牍上的纪年是文帝前元十六年(前164年),是为该墓年代上限。M169遣策有字简五十五枚。
胡家草场M12 胡家草场墓地位于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东北部的岳山村,西距郢城0.98公里,西北距纪南城5.2公里。在2018年的考古工作中,M12出土了简牍。该墓葬具是一椁一棺。椁室分为头箱、边箱、足箱和棺室。随葬器物一百余件,主要放置在头箱、边箱和足箱。综合墓葬、器物形制及竹简内容,整理者判断M12是文帝时期墓葬,年代上限为文帝后元元年(公元前163年),墓主社会身份与凤凰山M168相当。简牍总计约四千六百枚,放置在头箱编号10、90的两件竹笥内。10号笥盛满简牍,出土时部分简牍脱落于竹笥外面,但大部分保存较好,尚呈卷束形状,内容是岁纪、律令、历日、日书、医杂方和簿籍。90号笥装有竹简遣策和铜削、石砚等。
萧家草场M26 萧家草场墓地位于沙市区关沮镇岳桥村,东临印台墓地,西南距周家台墓地0.8公里。1990年底至1992年底,考古工作者在此发掘战国秦汉墓葬二十七座,其中M26西汉墓出土竹简。该墓葬具是一棺一椁,椁室分为头箱、边箱和棺室。随葬器物一百零七件,主要放置在头箱和边箱。竹简三十五枚,放置在头箱南部的竹笥盖上,为遣策。尸骨保存完好,男性,年龄40至45岁,社会身份低于官大夫。墓葬年代不晚于文景时期。
松柏M1 松柏墓地位于荆州区纪南镇、纪南城东南部。M1西距凤凰山M168约340米,2004年底发掘。该墓葬具为一棺一椁,随葬器物三十余件。据简牍记载,墓主是江陵西乡有秩啬夫公乘周偃,墓葬年代在武帝早期。从简报的墓葬平面图看,简牍主要出土于椁室西北部,有木简十枚、牍六十三枚,其中六枚牍无字。木牍内容有物疏、簿册、叶书、令、历日及周偃的功劳记录、迁调文书等。木简写有如“右方四年功书”、“右方遣书”等文字。整理者推测木牍原系分类捆绑,空白牍作为上下封页使用,木简是置于各类木牍后面的标题。
印台汉墓 印台墓地属于岳桥古墓群,该墓群位于沙市区关沮镇岳桥村,西距郢城约2.7公里,西北距纪南城约5.7公里。2002年至2004年初,印台M59、M60、M61、M62、M63、M83、M97、M112、M115等九座西汉墓发掘出土了简牍,其中竹木简共计二千三百余枚、木牍六十九枚,内容包括“文书、卒簿、历谱、编年记、日书、律令以及遣策、器籍、告地书”等。这些墓葬都是小型墓,葬具为一棺一椁。除去M112竹简出土于棺内,其余简牍均置于头箱(端)。M60简牍盛放在竹笥里。简牍中有景帝前元二年(公元前155年)的官文书,编年记记录秦昭襄王至西汉初年的编年和史实,相关墓葬年代于此可见一斑。(二)云梦县城一带大坟头M1 大坟头位于城关镇西南角,是一片高出平地五米的坡地。M1西北距睡虎地M11约400米,1972年发掘,出土一枚木牍。该墓葬具是一椁一棺,椁室分为头箱、边箱和棺室。随葬器物一百五十九件,主要放置在头箱和边箱。边箱出土玉印一方,印文“遫”当是墓主之名。墓主社会地位介于凤凰山M168与睡虎地M11之间。墓葬时代属于西汉初期,早于凤凰山M168。木牍出土于头箱西北角,为物疏,所记与出土实物大体相合。睡虎地M77 西距睡虎地M11不足百米,2006年发掘并出土简牍。该墓葬具是一椁一棺。椁室分为棺室和边箱,随葬器物三十七件。据竹简资料,墓主名越人,职司安陆县官佐及该县阳武乡乡佐,墓葬时代约在文帝后元七年(公元前157年)。简牍盛放在边箱中部的竹笥内。竹笥盛满简牍,大部分保存较好,计二千余枚,大致分三层成卷叠放,包含质日、官文书、私人簿籍、律、算术书、日书和故事书。笥内还盛放毛笔一支。边箱东北角出土石砚一套。(三)随州市一带随州市出土简牍的汉墓位于随州市区东北,附近有丰富的古曾国文化遗存。孔家坡M8 孔家坡墓地位于随州城关东北,是一条南北走向的岗地。西约1.5公里有㵐水自北向南流入涢水,㵐水西侧有著名的曾侯乙墓。在2000年的考古工作中,汉墓M8出土了简牍。该墓葬具为一棺一椁。棺放置在椁室西南侧,北侧和东面作为头箱和边箱,随葬物品五十九件。据简牍资料,墓主是库啬夫辟,下葬于景帝后元二年(公元前142年)正月。简牍在头箱分两处放置:位于东北角的竹简约五百枚,内容是日书,出土时大致呈卷状,有残绢片附着,推测下葬时被丝织物包裹;西北部则包含简和牍,其中有字简六十枚,内容是景帝后元二年历日。与历日伴出的有空白简七枚,比历日简短而宽。与历日同出的还有木牍四枚,其中历日简下部的一枚是告地策,上部的三枚无字。周家寨M8 周家寨墓地是孔家坡汉墓群的组成部分,M8距孔家坡M8不足500米,2014年发掘并出土了简牍。该墓葬具是一椁一棺,椁室分为棺室、头箱和边箱。随葬器物七十七件,大多放置在边箱,少数放置在头箱。据所出告地策,墓主为公乘路平,下葬时间是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或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的后九月。竹简立靠在边箱东北端的隔板上,大致呈卷状,保存较好,内容是日书。清理时编号五百六十六枚,另有少数未编号残片。有一件铜环与日书伴出,整理者疑是捆绑竹简的用具。木牍一枚置于边箱中东部的竹笥内,为告地策。边箱还出土笔管和石砚一套。从墓葬棺椁平面图看,石砚与日书伴出,而笔管与石砚邻近,大概本来是有意识地放置在一起。(四)其他地点中笔M1 位于宜都市陆城镇中笔村,原是宜都城郊的一处岗地。2008年发掘,出土一枚木牍。葬具为一椁二棺,椁室分为头箱、边箱和棺室。随葬器物八十余件,多放置在头箱和边箱。木牍为物疏。据尸骨鉴定,墓主为女性,年龄45至50岁。墓葬年代属西汉早期。五座坟M3 五座坟位于老河口市(原属光化县),位于汉水之东,是一座小土岗,早年间曾有高大的封土冢,五座坟或由此得名。1973年底至1974年初,考古工作者在此发掘七座汉墓,其中M3出土了竹简。该墓葬具为一椁一棺。椁室内部是楼房式结构,棺置于楼上,棺底用八匹木马承托,形式特殊。随葬器物七百多件。竹简出自棺外之东,已残,约三十枚,只有五枚可见字迹,内容是遣策。墓葬年代为武帝时期。三 简牍的随葬方式及其反映的葬俗
关于简牍随葬方式及其反映的葬俗,我们主要从出土位置和敛放方式两方面进行考察,并重点讨论丧葬策疏。为叙述方便,本文将椁内除棺室之外的其他器物箱(室)统称为“椁箱”。
(一)简牍出土位置及时代特征
江汉地区出土简牍的秦墓共六座,简牍放置在棺内或头箱,其中棺内四座,占据多数。出土简牍的西汉早期墓三十四座(五座坟M3年代或许较晚,姑且不论),简牍放置在椁箱的三十二座,占据绝大多数。据正式公布的资料,江汉地区出土简牍的战国楚墓,简牍大都放置在椁箱,位于棺室内的很少。那么整体上看,这一地区时代大体介于战国与西汉早期之间的秦墓,多把简牍放置在棺内的现象比较特别,应该是秦人习俗。具体来看,岳山M36、睡虎地M11、龙岗M6的随葬器物多放置在椁箱,却把法律、日书、叶书等书籍或文书简牍置于棺内,与简牍关系密切的文具或算筹往往也置于棺内。这固然不能排除墓主个人因素的影响,但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定的习俗。出土简牍的秦墓,除江汉地区外,四川、甘肃还各有一座。其中甘肃天水放马滩M1秦墓随葬器物大都置于椁箱,而日书等竹简也出于棺内,可以作为佐证。看来秦人的这种葬俗,随着秦的占领而在楚故地出现,同样随着秦的短祚而消弱,将简牍置于椁箱的习俗再次流行。
出土简牍的江汉地区西汉墓中,只有凤凰山M167、印台M112所出竹简没有放置在椁箱内。凤凰山M167遣策出土于椁顶板之上的青灰泥中。无独有偶,江陵鸡公山M48战国楚墓遣策出土于接近椁板的填土中,不过在战国这也属于个别现象。据印台墓葬整理者的说明,M112的竹简置于棺内,这是江汉地区西汉墓中唯一一例。从其他地区的资料看,随着时代发展,西汉中期以后,简牍随葬位置又发生明显变化,流行将简牍置于棺内。印台M112出土资料尚未全面公布,其具体年代以及墓主人身份尚待研究。
(二)简牍的敛放与相关器具
江汉地区秦汉墓葬出土的简牍,从敛放方式看大体分为有盛具和无盛具两类,同一座墓葬可以两类方式并存。两类敛放方式与简牍内容或性质存在一定关系。无论是否有盛具,简通常编连成册,牍有时候叠压、捆绑在一起。我们主要结合盛具谈简牍的敛放。
1.简牍的敛放 秦墓出土的简牍只有周家台M30所出书籍、文书盛放在竹笥内,其余都没有盛具。周家台M30的竹笥内还置有文具。竹笥旁边原放置一件历日牍,如果牍的位置未曾因外力发生变化,则说明该墓随葬的简、牍是分开放置的。这种简、牍分开放置的现象也体现在其他秦墓中,如其他两座棺内均出土简和牍的墓葬,王家台M15的书籍简位于棺足端、竹牍位于棺头端,龙岗M6的法律简也位于棺足端,与墓主身份密切相关的木牍则放置在
墓主腰部。尽管如此,这种现象恐怕与简、牍形制本身关系不大,主要是受简、牍文字内容或性质影响。
汉墓简牍的敛放大体分为三种情形。其一,简牍没有使用盛具。十八座。其中仅出土遣策或物疏的十座:扬家山M135、高台M6、凤凰山M8、M9、M167和M169、萧家草场M26、五座坟M3所出为遣策,大坟头M1、中笔M1所出为物疏。遣策或物疏与告地策同出的三座:高台M18、毛家园M1和凤凰山M168。仅出土性质或内容单一的书籍或文书的四座:张家山M249、M327为日书,张家山M258为历日,高台M46是账簿木牍。此外,松柏M1主要随葬文书木牍和物疏,另有少量木简书写文书牍的小结或标题,就已披露的资料看难以明确该墓物疏与其他文书简牍的位置关系。其二,简牍有盛具和无盛具并存。四座。其中张家山M247的书籍、文书盛放在竹笥内;遣策无盛具,置于同箱他处。张家山M336的情形与M247相近,只是书笥、遣策分别位于头箱、边箱,笥内的竹简敛以书衣。孔家坡M8日书也用书衣盛敛,历日和告地策无盛具,一起置于同箱它处。周家寨M8的日书没有使用盛具,反而是告地策用竹笥盛敛,置于同箱它处。其三,简牍全部放置在盛具中。四座。其中三座使用竹笥,谢家桥M1简牍使用蒲草包裹,比较特别,这里姑且按盛具计算。其中遣策与告地策同出的一座,即谢家桥M1;物疏、告地策与其他文书简牍一起放置在竹笥里的一座,即凤凰山M10。胡家草场M12简牍分别放置在两个竹笥内,10号笥盛放书籍和文书,90号笥敛放遣策。睡虎地M77的所有简牍放置在同一件竹笥内,内容是书籍和文书。
由上可知,就批次而言,江汉地区汉墓随葬的简牍大多不使用盛具,同时使用盛具的也不在少数。第一种情形下,同一座墓葬所随葬简牍的内容相对单一,多数只是随葬品记录清单,有时清单和与之关系密切的告地策同出。第二种情形下的四座墓葬,其中三座的书籍、文书用盛具,遣策、告地策另外放置且无盛具;一座即周家寨M8比较特殊,日书无盛具,告地策用盛具。第三种情形下的四座墓葬显示,无论是书还是丧葬策疏,都可以使用盛具。凤凰山M10将包括文书、物疏在内的所有简牍放置在同一件竹笥内,胡家草场M12则专门用一件竹笥盛放遣策,从而与置于另外一件竹笥里的大量书籍、文书区别开来。总体上看,同一座墓葬随葬较多种类的书籍、文书时,往往会使用盛具收纳,而与书籍、文书同时入葬的丧葬策疏大都与书籍、文书分开并且单独放置。丧葬策疏也使用盛具但是例子显然偏少。这似乎说明,在时人观念里,书籍、文书与丧葬策疏是有区别的,后文将以专节进一步讨论丧葬策疏。
2.盛敛简牍的器具 盛敛简牍的器具大体有两种,即笥和囊。谢家桥M1的简牍用蒲草包捆,蒲草的功用似与笥、囊有一定区别,姑且一并叙述。
笥 战国秦汉时期常见的盛器。以竹质为主。《说文·竹部》:“笥,饭及衣之器也。”实际上笥的用途远不止于此,如用笥盛敛简牍的文献记载和出土实物就不算少见。就考古发现而言,战国楚墓已经用笥盛敛竹简,但目前不能确定楚墓遣策对所随葬竹简及其盛具作有记录。张家山M247遣策34号简记“书一笥”,明确说明该墓盛放书籍文书的竹器为“笥”。里耶秦简中有“书笥”之语,见于9-1657“畜官书笥”,居延汉简89∶13B记有“书箧一”。《汉书·贾谊传》:“俗吏之所务,在于刀笔筐箧。”颜师古《注》:“刀所以削书札,筐箧所以盛书。”《急就篇》卷三颜师古《注》:“箧,长笥也。”笥、箧属于同类器具,用于盛“书”时即可称“书笥”、“书箧”,其例与居延汉简“钱笥”(EPT21∶26)、“衣箧”(293.1+293.2)等称谓类同。
周家台M30、张家山M247和M336、胡家草场M12、凤凰山M10、印台M60、睡虎地M77、周家寨M8等八座墓葬出土有盛放简牍的竹笥。其中只有胡家草场M12出有两件笥,余者都是一件。胡家草场M12编号90的竹笥盛放遣策和文具,周家寨M8的笥里只见一枚告地策。如果把这两件笥排除在外,则目前江汉地区秦汉墓葬考古共出土七件书笥。
其他地区西汉墓也可见用笥盛放简牍,如阜阳双古堆汝阴侯墓、定县八角廊中山王墓、南昌海昏侯墓等。这三座墓葬等级较高,可见使用笥盛放简牍是通行作法,没有身份等级之别。《汉书·张安世传》记“上行幸河东,尝亡书三箧”,情形与此相合。
在敛放图书方面,笥的应用最为普遍,不分主人身份等级高低,无论书的官私性质,重要、普通与否。在具体敛藏方式上,重要与普通图书之间则存在严格区分,前者须要分门别类单独封藏。这种差异有律令明文规定。岳麓秦简令文云:“狱有制书者,以它笥异盛制书,谨封藏之。勿令与其狱同笥。”规定制书要跟其他文书区别开来,用单独的笥封藏。张家山《二年律令·户律》简331-332记:“民宅图、户籍、年紬籍、田比地籍、田合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皆以箧若匣匮盛,缄闭,以令若丞、官啬夫印封,独别为府,封府户。”规定田宅、户籍等图籍的副本,县衙要用器具盛敛、密封并单独收藏。海昏侯墓出土四件盛放简牍的漆笥,其中三件主要盛放竹书;一件盛放公文牍,内容是海昏侯及其夫人上书皇帝、皇太后的奏牍以及朝中关于刘贺的议奏或诏书。这些公文牍单独置于一件笥内,不排除受到了律令相关规定的影响。
囊也称书衣。目前考古发掘的秦墓未见书囊。从其他资料看,秦时已用囊盛装简牍。岳麓秦简记秦规定“执法”向皇帝上计最的时候,需用“筭橐”盛装相关文书,整理者在“筭橐”下注:“疑为专门用来装计最簿籍的袋子。”张家山M336、孔家坡M8各随葬一件书囊,前者可能保存较好,但是图像尚未公布,后者仅存残片。这样,目前已知江汉地区二座汉墓各随葬一件书囊。值得注意的是,张家山M336的书囊放置在竹笥里。孔家坡M8发掘简报记述日书伴出残竹笥和丝织品残片,推测是用丝织品包裹放入竹笥内下葬,后来出版的简牍报告删去了有关竹笥的内容。较晚文献中有“囊笥”一词。《新唐书·萧稟传》:“书成不可露赍,必贮以囊笥。”柳宗元《与友人论为文书》:“间闻足下欲观仆文章,退发囊笥,编其芜秽,心悸气动,交于胸中。”推想其来源固然是因为囊、笥都是藏敛书籍的器具,不过与囊、笥配套藏书恐怕也不无关系。
在传世文献里,汉代又称书囊为“方底”。《汉书·外戚传·孝成赵皇后》颜师古《注》:“方底,盛书囊,形若今之算幐耳。”连云港尹湾西汉晚期M6(墓主字君兄)出土自题“君兄缯方缇中物疏”、“君兄衣物疏”两件物疏。据物疏所记,方缇内所盛物品主要是书籍、文书和文具,“方缇”或即书囊,当读为“方底”。据物疏记载,该墓随葬大量丝织衣物,但是发掘报告没有提及,推测包括“方缇”在内的丝织物都已经腐朽。丝织品不易保存,从尹湾M6的情况看,随葬书囊的数量肯定多于现在的发现。
植物包捆 谢家桥M1的遣策和告地策用蒲草捆缚、包裹在一起。西北地区汉简记移徙文书,常见“蒲封”、“蒲封书”、“蒲书”之语。学者或疑“蒲封”的功用与书囊相同,黄浩波进一步提出谢家桥M1用蒲草包捆简牍,是对现实“蒲封”形制的模仿,看法颇为新颖。西北地区汉简所见“蒲封”文书,似乎都属于移徙文书,而谢家桥M1用蒲草包裹、缄捆的遣策和告地策也是一套移徙文书。或许蒲草通常用于封敛移徙文书,而不用于日常存放、收藏的简牍。
附带提及,以草类植物缠书,秦已入律。睡虎地《秦律十八种·司空》简131-132记:“令县及都官取柳及木柔可用书者,方之以书,无方者乃用版。其县山之多菅者,以菅缠书,无菅者以蒲、蔺以枲
(三)遣策、物疏与告地策
战国楚墓和西汉墓中多见遣策。物疏由遣策发展而来,与告地策一样都从西汉早期开始出现,而告地策主要通行于西汉早期的江汉地区,具有更明显的时代和地域特征。
江汉地区出土丧葬类简牍的汉墓不少于二十一座。其中只出遣策的墓葬十一座:张家山M247、M336,凤凰山M8、M9、M167、M169,扬家山M135,萧家草场M26,高台M6,胡家草场M12和五座坟M3;只出物疏的有三座:大坟头M1、中笔M1和松柏M1;只出告地策的有二座:孔家坡M8、周家寨M8;遣策与告地策同出的三座:谢家桥M1、毛家园M1和凤凰山M168;物疏与告地策同出的有二座:高台M18、凤凰山M10。时代最晚的遣策出自武帝时期的五座坟M3。绝对年代明确、时代最早的物疏出自文帝前元七年(公元前173年)的高台M18。时代最早的告地策出自吕后五年谢家桥M1,最晚的是武帝早期周家寨M8。综合这些信息可知,西汉早期物疏出现,不过遣策依然占据主要地位;告地策也已出现,但似乎没有达到流行的程度。从告地策与遣策(物疏)的内容看,两者关系密切,尤其当告地策和遣策(物疏)在同座墓葬伴出时,两者间的位置关系和编册形式,进一步凸显了这一点。
遣策和告地策同出的三例中,毛家园M1两者位置关系尚不明确。谢家桥M1的遣策和告地策用蒲草包裹在一起,少部分遣策和告地策已公布,从形制看应该是编为一册,呈现简、牍合编的现象。凤凰山M168遣策和告地策出土位置邻近,告地策牍下部有一道比较明显的痕迹,或许是下葬时跟遣策捆缚在一起的绳索留下的印痕。物疏与告地策同出的两例中,凤凰山M10的1号牍正面是物疏,差一行书写未尽而转入背面接记,然后从背面第二行起书写告地策。高台M18的四枚告地策和物疏牍出土时次第叠压,封检、告地策正文、名籍和物疏依次组成一套完整的谒告安都丞的文书,这种情形可以类比编连成册的竹简。
凤凰山M10的物疏书于告地策之前,而高台M18物疏书于告地策之后,说明当告地策和遣策合成一套文书时,彼此的先后次序不是固定的。某些告地策的具体内容跟遣策有明显对应关系,如谢家桥M1告地策概括记录所移徙之人、物有“牒百九十七枚”,毛家园M1“牒书所与徙者七十三牒”,同墓出土记录具体物品的遣策简数正好与之相应。这种情形下,告地策大概不能脱离遣策而存在。不过告地策的主要目的不是移送遣策(物疏),而是使墓主通过官方认可而顺利在地下安家立户;所移徙之物中更看重奴婢、车马牛,所以能够看到更多告地策本身即具体记录所移徙的奴婢、车马牛及其数目,而省略其他物品,乃至脱离遣策(物疏)成为一份独立的完整文书。随州两座出土简牍的汉墓,都只有告地策而不见遣策(物疏);荆州出土的五例告地策都伴出有遣策(物疏),且年代略早于随州的两例。期待今后有更多考古发现,从而拓展、加深相关认知。
告地策对奴婢、车马牛的重视来源于现实生活。《二年律令·户律》简334-335:“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简337:“民大父母、父母、子、孙、同产、同产子,欲相分予奴婢、马牛羊、它财物者,皆许之,辄为定籍。”《汉书·武五子传》记张敞向宣帝奏报昌邑王:“妻十六人,子二十二人,其十一人男,十一人女。昧死奏名籍及奴婢财物簿。”汉代现实生活中的户籍,除去家庭成员外,还要登报田宅、奴婢和财物,而马牛羊属于头等财物,可以跟“它财物”对称。遣策往往记奴婢和车马牛,实物则以偶人偶车马替代。
不少学者指出,告地策集中出土于江汉地区西汉早期墓葬,当与当地民俗信仰有密切关系。江汉地区战国楚墓出土的竹简中,卜筮祭祷文书比较常见,也是民间普遍信仰的反映。如果说秦灭楚后,遣策和卜筮祭祷文书鲜见于此地墓葬,是秦统治下秦俗的反映;可是汉取代秦后,此地遣策随即复苏,且发展出新形式物疏,卜筮祭祷文书却依旧了然无踪,而一种新文书告地策很快登场;除去现实户籍制度的影响外,告地策所反映的信仰变化,值得进一步留意。
黄盛璋曾据高台M18的资料指出,随告地策登报的遣策是财户簿,“已经不是礼经的遣策”。也就是说,跟告地策配套的遣策,与礼制规范下的战国遣策性质有别,这自然是有其道理的。不过这种情形下的遣策,有的亦可见勾识符号,至少不能肯定完全与礼书记载的“读遣”一类行为无关。西汉早期墓葬中不与告地策配套的遣策,更难肯定脱离了礼仪范畴。凤凰山M167的遣策出土于椁顶板之上的青灰泥中,田天认为这提示遣策在最后阶段入葬,至少能从侧面证明当时“读遣”一类环节的存在。由此看来,西汉早期遣策的性质和形式正在发生变化,但是新变中隐含着旧俗,且旧时礼俗可能依然占据上风。
四 简与牍的应用及编册形式
从考古发现看,江汉地区的简以竹质为主,木质很少;牍则以木质为主,竹质较少。简、牍的应用具有一定时代特征。大体而言,战国时流行用竹简,迄今只有包山M2发现一枚赗书竹牍。至秦,牍的应用显然增多,书写内容有日书、历日、书信等。西汉早期,可见简、牍合编为一册或者同册简、牍并用而捆缚在一起的现象。为方便叙述,下文以简牍合用统称这两种情形。
(一)简牍合用
目前江汉地区汉墓出土的大体可以确定为简牍合用的册子,前文已经提到两例,即谢家桥M1的竹简遣策和竹牍告地策及松柏M1木牍官文书和木简标题。此外,睡虎地M77简牍合用册似乎较多。如其编号N组的私人簿籍是由五十多枚竹简和二件木牍构成,据已公布的图版和内容,N1牍与N组竹简都是两道编绳,编绳间距基本一致,所以N组簿籍应该就是简牍合编册,N1牍很可能是这组簿籍内容的总计。编号L组和M组的文书也存在简牍合编的现象。
这种简牍合用册在其他地区汉墓也能见到。马王堆M3遣策包含竹简四百枚、木牍五枚,简、牍都是两道编绳,间距一致,田天已经指出是混编成册入葬。双古堆M1出土多种竹木简书籍,又有三枚抄写书籍篇题的木牍,其中一枚牍的篇题确定与墓内书籍有关。
上述出自不同地区的简牍合用册涉及数种不同性质简牍资料,可见应用比较广泛。所用简牍既有材质一致的,也有竹、木混合的。这种合用册通常以一种载体为主,目前所见大都是用简书写正文,用牍书写统计或总结性的内容、篇题或目录等。当然不能一概而论,什么时候用简,什么时候用牍,应该主要视文字内容和性质而定,且有一定“惯例”,比如书籍正文一般用简,而迄今所见告地策都书写在牍上。
应该提出,可能出土于江汉墓葬的北京大学藏秦简存在简牍合编册,说明这种编册秦始皇时期已经出现,这与牍的应用在秦时明显增多是同步的。简牍合用一直不是简册形式的主流,但存在时间较长。敦煌悬泉置出土的成帝阳朔二年(前23年)“车亶轝簿”、长沙五一广场出土的东汉殇帝延平元年(106年)“调署伍长人名数书”,都是简牍合编册。
(二)空白简牍
一些墓葬随葬有完整的空白简牍,有的和文具一起盛敛在竹笥内,有的跟文字资料伴出。这与葬俗和简册形式关系密切。其功用或性质,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书写材料 作为书写材料的空白简牍,往往和其他文具一起盛放在竹笥内,整体上呈现出时人随葬成套书写用具的习俗。凤凰山M167、M168各出土一件盛放空白木牍和文具及其他物品的竹笥。M167的竹笥存牍二枚和削刀、毛笔及与文具关系密切的算筹,同时盛放有三十五小卷丝织品,遣策称之为“缯笥”,之后接记“合中缯值二千万”,可见盛放丝织品是这件竹笥的主要用途,但笥内所置书写用具品类着实不少。M168的竹笥有牍六枚和削刀、毛笔、墨、砚及算筹,其中四枚牍长23.1厘米,属于尺牍;二枚长11.4厘米,大体相当于前者的一半。后世所谓“纸(牍)墨笔砚”,在M168的竹笥内一应俱全。该笥还盛放天平衡杆和砝码,遣策称之为“计笥”。严格说来天平、砝码、算筹都可归为计具,不过计具与文具的关系非常密切。
广西贵县罗泊湾M1是一座等级较高的西汉早期墓葬,出土木牍五枚,其中二枚完整,三枚残损。整理者介绍有二枚牍无字,而所公布的三枚有字牍中的二枚有残损,由此知道应有一枚完整的无字牍。该墓椁室早年被盗扰,木牍原位置无考。编号161号牍自题“从器志”,其中一行记有“研笔刀二椟,一笥,缯缘”,意思是研笔刀椟都盛放在一件以缯缘边的笥里。未知椟是否用为“牍”,指笥内的空白牍,整理者认为“椟”为文具盒。战国楚墓中已有盛敛在竹笥内、与文具伴出的空白简。长沙左家公山M15楚墓头箱出土一件竹笥,内置空白简一册二十五枚,削刀、毛笔、小竹筒各一及算筹四十支。竹简以上下两道丝绳编连成册,“然后用两块竹块夹住,想是用以书写的简册”。
罗泊湾M1、左家公山M15的资料显示,随葬成套书写用具且以竹笥敛放的作法不是始自西汉,也不限于江汉地区。
封护编册 跟有字简牍伴出的、完整的空白简牍,有的可能是起封护作用的。依整理者编排,周家台M30所出《三十四年质日》册末附有四枚空白简。松柏M1出土木牍较多,其中的六枚空白牍,整理者认为是上下封页。简册里的这种空白简可以跟马王堆M3帛书篇首的空白行,篇尾的某些留白相类比。
张家山M247竹书出土时一端被数枚空白木牍叠压,由于书笥保存不好,竹书有移位、散乱,空白牍也存在移位的可能。这几枚木牍有可能是在竹书敛入竹笥后,再放置在竹书上起保护作用的。孔家坡M8有一些空白简、牍跟历日简册伴出,其中位于历日简上部的三枚空白牍,功用或许与张家山M247的相同。我们的这种推测受到左家公山M15空白简册的启发。从图版看,该墓所谓夹住简册的“竹块”类似竹牍(长度略短于竹简),应该是起封护简册的作用。这种封护简册的空白牍,跟上述类似于今天封面、封底的空白简牍性质不同。需要说明,这里所说的空白简牍,除去左家公山M15的竹块外,都不排除作为书写材料的可能。
编册中的分隔简 周家台M30所出《日书》共有二百四十枚简(简69-308),包含四幅线图。简155、182-186、280、294-295等十枚是空白简,均与线图有关。简280、294-295分别位于图二与图三、图三与图四之间,整理者认为图二至图四原本属于一节,图与图之间以空白简分隔。图一由简156-181组成,155、182-186分别位于线图一第一枚简之前、最末一简之后,依例也可以认为是起间隔作用。不过线图一与下文之间设置五枚间隔简,似乎偏多,那么这些简是否单纯起间隔作用,需要进一步斟酌。整理者的编排有竹简原始出土位置关系作依据,比较可信。
(三)编册的固定
上文提到的用笥、囊盛敛简册,特别是秦律规定的以草类植物“缠书”,客观上都起到了固定编册的作用。避免收卷的编册松散,还有其他方式。陈梦家曾介绍武威磨咀子M6《仪礼》简册的束缚形式:“在整理残碎简中,曾见有数个薄狭竹条,外缠以丝绸物,似是竹圈的残余。此物可能套在每卷之外,用以束缚木简卷子。”银雀山M1竹书中夹有数枚铜钱,有的残存丝绳痕迹,吴九龙认为铜钱应该是“系在简册篇首的细丝绳上的,细丝绳绕住卷好的简册,铜钱插入两简之间,卷起的简册就不易散开了”。在江汉地区汉墓简牍资料的整理中,可见类似报道,如周家寨M8与《日书》共存的铜环,可能与束缚简册有关。附加说明,左家公山M15的“竹块”(竹牍)具有封护简册的作用,同时也能固定简册,目前出土的有字简册未见这种固定方式。编册的固定是一个比较有意思的现象,在今后的考古工作中值得更加注意。
五 结语
就目前的考古发现看,江汉地区出土简牍的秦墓共有六座。西汉早期,出土简牍的墓葬明显增多,达三十余座。秦、汉墓随葬简牍的方式和内容有同有异,最大不同是秦多将简牍置于棺内,西汉早中期一般置于椁箱里;秦似乎不用遣策,汉则流行,并由战国时期即存在的遣策发展出物疏这一新形式、受现实户籍制度或者信仰变化的影响出现告地策。告地策主要出土于江汉地区的西汉早期墓葬里,遣策(物疏)与之关系密切,两者通常放置在一起甚至组成一套简、牍合用册,往往跟书籍、文书分开放置,且很少使用盛具。结合其他地区出土或机构收藏的资料看,简牍合用册从秦出现,起码沿用至东汉中期,其出现恐怕主要与实用性有关。盛具主要是笥和囊,而笥的应用更为普遍。从出土律令文献看,重要文本不能与普通文本同笥,须分类单独封藏。书囊发现较少,除去可能本来较少应用外,丝织品易腐朽以致书囊未能保存下来,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值得留意的是书囊常常与笥配合使用。为防止收卷的简册开散,时人还应用一些物件以达到固定简册的目的。完整的空白简牍,有的是书写材料,相当于空白纸张,往往跟其他文具一起收纳于笥内,反映了古人随葬成套书写用具的习俗;有的是简册的组成部分,相当于封面、封底或隔页,也是现实书籍制度的体现;有的叠压在文字资料之上,或许是随葬时有意放置,单纯起保护简册的作用,也不排除示意书写材料的可能。战国楚遣策似乎不记录随葬的文字资料和文具,而这类内容在西汉初期的遣策中就可以见到,最好的例子出自张家山M247。这是遣策内容的一个变化,背后的原因值得考量。
最后附带讨论其他地区的西汉墓葬相关考古发现。据学者的研究和我们的初步考察,西汉早期出土简牍的墓葬,除去江汉地区外,湖南、山东、安徽、四川、广西等地也有发现。西汉中期到中晚期,出土简牍的墓葬数量以江苏、山东为最,甘肃、江西、安徽、河北、北京、陕西等地也有发现。西汉晚期,出土简牍的墓葬数量仍然以江苏和山东为首,甘肃、陕西、青海等地也有发现。总起来看,江苏的此类墓葬集中在连云港市,山东发现于临沂金雀山、银雀山和日照海曲及青岛土山屯,甘肃则集中在武威、永昌一带。西汉中晚期开始,简牍从流行置于椁箱转而置于棺内,牍的应用进一步增多,物疏代替遣策。至西汉晚期,江苏、山东绝大多数随葬简牍的墓葬都在棺内放置物疏或衣物疏,中小型墓葬所随葬书籍、文书的数量有下降趋势。西汉早期,同一座墓葬所随葬的简牍可以放置在不同的椁箱。随着时代发展,当简牍置于棺内时,椁箱就鲜少放置简牍,也就是说同一座墓葬棺内与棺外放置简牍的两种情形通常不相共存。有学者指出西汉中后期开始物疏置于棺内,跟合葬墓的出现或葬仪制度、生死观念的变化有关。如果放眼到所有性质的简牍资料,或许能得到更全面的认识。西汉中晚期至王莽时期,甘肃出土简牍的墓葬有约宣帝时期的水泉子M5和M8、王莽时期的磨咀子M6,似乎流行将简牍放置在棺盖上,且均不见物疏,与其他地区的葬俗有一定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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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忠霞
审核:马玉倩
来源:《考古学报》2023年第3期;“民族学与人类学”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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