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兔,不是牲畜,是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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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大家一起讨论农产品,很是发了一些文章,鸡粪、虫草、猪、兔,无所不谈。
丁潇老师写过一篇《什么?猪什么时候不是牲畜了?》,今天温故而有感。
猪,据说是很聪明的。
猪,作为队友,则是愚蠢的。
为什么会出现猪不是牲畜的现象呢?
因为zu队友的存在。
猪,在中国的养殖业中,是神一样的存在。中国猪肉的消费,全球第一;中国猪肉价格,在CPI的权重也不可小觑。
统计口径里,猪本来就是牲畜的一种。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1994中,猪归类在“0310牲畜饲养放牧业”里,合乎逻辑。
九十年代以前,特种养殖还没兴起,猪、兔是最重要的肉用、皮毛用的牲畜品种之一。
GB/T4754-2002修订时,大概为了突出猪的重要性,把0310分拆成了并列的“0310牲畜的饲养”“0320猪的饲养”。而在“0310牲畜的饲养”条目列举中,也没包含兔。
这么一改,猪的确重要了,但是却被踢出了牲畜的范围。这起草者的统计学逻辑估计是体育老师教的。
这么一改,带来什么后果?
我们看所得税政策:
1、牲畜的养殖,所得税是免税的;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是减半的;
请注意“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是指渔业,是指海水渔业和内陆渔业,它是不包括内陆的畜牧业;千万别望文生义想当然。
3、其他畜牧业,所得税是不免税的;
因为所得税的农产品优惠是正列举的,未经列举不得享受,所以,猪、兔的饲养,既然归类到了其他畜牧业,显然是不免所得税的,要征税。
这让养殖业情何以堪?
队友这么一搞,群情激愤。
然后,就有了补丁——税总公告2011年第48号。
它说:
1、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免税;
2、“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减半征收。
这么一来,二师兄和嫦娥仙子宠物的职称问题总算是解决了。
但是,后果也是沉重的:公告发布以前对猪兔的征税,不退;对2010以前年度的猪兔养殖,不得追溯享受免税优惠。
吃一堑,长一智。
修订GB/T4754-2011时,就不再正列举牲畜,而是很谦虚地增加了一个“0319其他牲畜饲养”。
这不就解决问题了么。
“其他是个筐,啥都往里装”
这句话,真是至理名言。
二师兄不听,就出事了。
税总公告2011年第48号受时代所限,还有个bug——“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规定标准执行。”
那GB/T4754-2002修订、废止了,咋办?
公告没说。
事实上,大家都与时俱进,心照不宣地按最新版本执行嘛。
现代立法技术,是不会再有这种bug的。
怎么说?
这么说——“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二师兄和玉兔的遭遇,告诉我们:
不要把话说死,留点余地,日后好相见;
不要只盯着眼前,抬头看看诗和远方;
最重要的是,学税要用《税务通》,不迷路、不掉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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