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经理借灵活用工虚开发票,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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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某,女,1984年9月5日生,大学文化,原系上海XX有限公司人事经理,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2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3)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及辩护人谢佩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常某在上海XX有限公司从事人事工作期间,为降低公司经营成本,为员工、技术人员拆分工资和避税,以灵活用工为名,在未发生真实服务的情况下,常某以支付6.8%开票费的方式,让蓝薪卡公司回流发放薪资,并为XX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价税合计700余万元,税款40余万元。
另查明,2022年2月22日,被告人常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陈某的证言、证人李某的证言、《技术开发服务协议》、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抵扣证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提供的《工作情况》《人口信息》《营业执照》、被告人常某的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作为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常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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