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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板的生物制品简易计税需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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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板的生物制品简易计税需改进
有药店老板说,主管税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不允许他简易计税。公告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2012年时,经营二类医疗器械(生物制品体外试剂)要审批,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是现在不需要审批,只需备案,市监局不再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然后,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税局就不给享受简易办法。
要我说,幸好公告里没写“药品监督管理局”,只写了笼统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否则,没有一家药店能符合简易计税的条件!因为今天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都是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而不是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
刻板如此,焉能不惑?在医药税收领域,此类落伍的情况比比皆是。《医疗美容不免税:二稽哪来的信心?》《医疗美容免征增值税?》
唯有与时俱进,方能勇立潮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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