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逃税罪要点、常见误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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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并从3月20日开始施行。
一些公众号开始惊呼逃税罪“立案标准提高”、“从严”……
其实,你只要看过本号《财务必学:最新涉税犯罪立案标准》、老版《逃税罪要点》,或者《税务通》注释的刑法,就知道涉税犯罪的立案标准并没有提高,仅仅是细化、归纳、总结而已。
废止古老的、过时的法律解释,并没有带来涉税犯罪立案标准的多大变化。因为逃税罪的立案标准2022年已经更新过了,如下图。
与原《逃税罪要点》相比,本次法释(2024)4号逃税罪的变化主要是:
1.明确了逃税罪“数额巨大”的金额,不必再参照其他罪;
2.明确了逃税罪的税务行政程序前置,从判例实践提升为法律解释;
3.明确了虚假申报的最新版本表现形式,纳入了一些新型逃税、骗税手段,如“阴阳合同”“虚报附加专项扣除”“骗取留抵退税”等。
一.逃税手段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1.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
2.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3.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4.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以后,骗取留抵退税不再无法可依,大概可以按逃税罪处罚了。逃税罪居然成了兜底罪名,搞笑。为啥不装入骗税罪的筐?怕骗税罪的惩罚力度太大吗?
5.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6.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二)纳税人不申报。
1.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
2.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
3.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二、后果
(一)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数额较大,是指逃税数额十万元以上。
(二)数额巨大,是指逃税数额五十万元以上。
(三)扣缴义务人逃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口径同上。
扣缴义务人没有税款占比的限制。
(四)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五)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
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标准,即构成逃税罪。各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累计计算,逃税额占比应当按照各年度百分比的最高值确定。
三、量刑
(一)逃税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逃税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对直接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上述规定处罚。
四、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一)扣缴人不享受免刑待遇!
(二)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三)纳税人已被税局行政处罚两次,五年内第三次逃税,按逃税罪入刑。
受税务行政处罚的逃税行为,并不限制为逃税十万以上。不满十万的逃税行为被税务行政处罚的,也计入次数。
(四)未经税务行政处置程序,不能直接对嫌疑人判刑。即使由公安机关先立案也不行。这点在法院判例中已经有实践。
(五)纳税人有逃税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项是对前述第四项税务行政程序前置的再次确认,把司法实践提升为法律解释。
新旧涉税犯罪量刑标准
详见《税务通》稽查专题之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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