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涉税犯罪解释今天施行,变化没你想象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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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从3月20日开始施行。
一些公众号开始惊呼逃税罪“立案标准提高”、“从严”……其实,你只要看过本号《财务必学:最新涉税犯罪立案标准》、老版《逃税罪要点》,或者《税务通》注释的刑法,就知道涉税犯罪的立案标准并没有提高,仅仅是犯罪手段的细化、量刑标准的明确……
因为涉税犯罪的立案标准2022年已经更新过了,如下图。
一、本次逃税罪司法解释与原《逃税罪要点》相比的主要变化是:
(一)明确了逃税罪“数额巨大”的金额,不必再参照其他罪;
(二)明确了逃税罪的税务行政程序前置,从判例实践提升为法律解释;
(三)明确了虚假申报的最新表现形式,纳入了一些新型逃税、骗税手段,如“阴阳合同”“虚报附加专项扣除”“骗取留抵退税”等。
详见《最新逃税罪要点、常见误区学习》《请指示:骗取留抵退税按刑法、税收征管法哪一条处理》
以后,骗取留抵退税不再无法可依,大概可以按逃税罪处罚了。逃税罪居然成了一个兜底罪名!
(四)未经税务行政处置程序,不能直接对嫌疑人判刑。即使由公安机关先立案也不行。这点在法院判例中已经有实践。
(五)纳税人有逃税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项是对前述第二项、第四项税务行政程序前置的再次确认。
二、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六个罪名的立案标准,均没有变化。但是犯罪手段、量刑标准均有细化。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删除“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五万以上”的规定,实践中很难计算,众口不一。干脆就按最容易计算的“虚开发票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判定。
四、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六个罪名的“非法获利数额”改成了“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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