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发放购物卡要扣缴个税,否则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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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发放购物卡,财务常常有以下错误:
1、购物卡赠送外单位人员,未扣缴个税;
2、购物卡发放给本单位员工,计入防暑降温费,未扣缴个税;
3、购物卡发放给本单位员工,计入职工福利,未扣缴个税。
财务发生上述错误,除了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信用扣分外,还可能有刑事风险。
1、《税收征管法》第69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次计算)扣除5分;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按次计算)扣除3分;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扣除11分。
上图为刑法第201条逃税罪及最新立案标准。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扣缴义务人不享受纳税人的罚款免刑待遇!也没有税款比例限制!只要达到个税逃税10万就要判刑。
不过要达到10万个税,起码要送出50万购物卡才行。多年累计送出购物卡已达50万的土豪们,注意喽,如果未扣缴个税就麻烦了。
还有财务经常说:我不知道受赠人的身份证号,没法扣缴申报。其实,你可以去办税大厅开通汇总申报,按照购物卡金额20%计算扣缴个税。就看老板愿意不愿意交税,财务会不会背锅。
在自然人个税扣缴端,【分类所得申报】—【偶然所得】—点击【添加】—申报方式选【汇总申报】。
如果讲了这样多,财务你还不扣税,那就自己背锅吧。谁也叫不醒一个装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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