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丨来呀,比比谁的底线更低
我们想要看清楚一个人,不是看他最好的时候有多好,而应该看他最坏的时候有多坏。
同理,我们想看清一个商家有没有良心,不是看TA有没有做到法律规定内的要求,而应该看他是否提供了额外的服务。
我们买东西时,一种常见的附加条款就是质保,质保条款就是一个检验商家是否“有良心”的好手段。
质保分两种类型:
1.保证类质保:
为了向客户保证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的标准,比如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主要源于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属于法定义务,无法单独购买。
2.服务类质保:
为客户提供的为客户提供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以外的一项单独的服务,这种服务是企业为了提高服务水平或促销等,向客户单独给予的一项服务,可能是免费的,也可能是有折扣优惠的。
但即使是免费的,也并不是真正的免费。
正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本来你只需要花3000元买一件东西,自带保证类质保,结果因为商家给你“免费赠送”一份延长保修服务,所以你要花3500元,而且商家还会告诉你,你花3500买到是多么地划算,他们提供的赠品服务是多么的好。
挣了消费者的钱,还要消费者感恩,这可能是“免费赠送”这套话术的终极目的。
两者的关系,大家可以简单粗暴理解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比如出轨会受到道德谴责,但不会受到法律制裁。(这里不是鼓励出轨的意思)
同理,保证类质保是服务类质保的底线,作为一个商家,如果不提供保证类质保,那生产出来的产品就叫做“三无产品”,是要被处罚的,而如果不提供服务类质保,最多被消费者吐槽两句,最多被竞品虐两下,最多收入下滑一下,无伤大雅。
一个商家可以不提供服务类质保,但必须提供保证类质保。
可以说,保证类质保是雪中送炭,服务类质保是锦上添花。
各位老铁一定要明白,会计中的分类不是为了分类而分类,分类一定意味着不同的会计处理。
不然,分了半天,还是一个处理,费这个劲干嘛呢?
那两种类型的质保在会计处理上有何不同呢?
1.对于保证类质保,无法和销售的产品区分开,但凡是一个合格产品,就自带一定期限的质量保证。
与生俱来的东西,要怎么区分呢?
所以保证类质保就要和销售的产品合并作为一个单项履约义务,不参与交易价格的分摊,而是要根据历史经验估计需要发生的维保费用,确认预计负债;
2.对于服务类质保,这本就不是企业必须要提供的,是商家内卷竞争的产物,是销售的噱头,并不与生俱来,可以和销售的产品区分开。
因此单独作为一项履约义务,参与交易价格的分摊,在企业履约时分别确认收入。
这样说可能还是有点抽象,我们来举个例子:
甲公司是电脑制造商和销售商,与乙公司签订了销售一批电脑的合同,合同约定:电脑销售价款 98万元,同时提供 “延长保修 ”服务,即从法定质保 90天到期之后的三年内甲公司将对任何损坏的部件进行保修或更换。该批电脑和 “延长保修 ”服务各自的单独售价分别为 90万元和 10万元。该批电脑的成本为 60万元。而且基于其自身经验,甲公司估计维修在法定型质保的 90天保修期内出现损坏的部件将花费 1万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甲公司卖电脑的同时提供质保服务,而且提供的质保服务有两种:
(1)法定的90天质保
(2)延长保修服务-即法定90天质保到期后三年内保修
很明显,
第一种属于保证类质保,是法定义务;
第二种是服务类质保,是甲公司为了彰显自己电脑售后服务好,显示品牌价值而额外提供的。
对于保证类质保而言,不单独作为履约义务,要确认预计负债。
题干中说的非常清楚明白,甲公司估计维修在法定型质保的 90天保修期内出现损坏的部件将花费 1万元。
借:销售费用 1万
贷:预计负债 1万
对于服务类质保而言,要作为一个单项履约义务,分摊交易价格。
甲公司销售电脑的总价格是98万,这98万中既包含了电脑本身,又包含了延长保修服务,二者的占比为:
电脑占比=90/(90+10)=90%,应该分摊的收入金额为98*90%=88.2万
延长保修服务占比=10/(90+10)=10%,应该分摊的收入金额为98*10%=9.8万
借:银行存款 98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88.2万( 98×90%)
合同负债 9.8万( 98×10%)
这里要计入合同负债,而不是主营业务收入,是因为延长保修服务尚未履行。
最后来个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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