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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丨挂羊头卖狗肉

徐甘木 徐甘木
2024-08-28

不得不说,会计上有很多交易都是在“挂羊头卖狗肉”,远看是A,近看是B。


比如今天要说的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将该商品购回。


什么意思呢?


就是我卖给你一个东西,我有权或者我有义务再把这个东西买回来,或者你有权把这个东西再卖给我。


卖东西就是卖东西,这么拉拉扯扯藕断丝连是要干什么?


可能是因为卖家资金流不够,可能是因为买家有各种不可言说的限制。


会计作为记录经济交易的一门语言,核心要解决的是,认清经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看到“销售”二字就肾上腺素飙升,立马要开始确认收入。


很多交易,看上去是销售,其实并不是。


根据回购的主动权,售后回购分为两大类:



1.  企业有义务或有权利回购商品


企业把东西卖出去,但是承诺了要买回来,或者有权利买回来,这说明什么?


说明客户并没有取得这个商品的控制权。


因为能控制意味着可以主导该产品的使用并获得其全部经济利益,但买回来后不得不再卖回去,就说明这个所谓的“主导权”受到了限制。


就比如你从我手上买了个iphone,但我有权利一年后把这个iphone再买回来,那你真的觉得这个iphone属于你吗?


被阉割的控制不叫控制。


收入确认的核心在于控制权的转移,既然控制权没有转移,那就不能确认收入了。


不能确认收入的话,又该如何处理呢?


分两种情况:


① 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


举个例子,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台设备,售价20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两年之后,甲公司将以250万元的价格回购该设备。


有老铁问了,甲公司傻吗?200万卖出去,2年后再花250万买回来,甲公司图什么?



不傻。


因为这项交易的本质是融资,甲公司以设备作为抵押物(这台设备的真正价值大概率远超250万),向乙公司融资200万,两年后连本带息还乙公司250万,那50万就是利息。


有老铁又问了,甲公司为啥不去向银行借款,而要向乙公司借款呢?


银行发放贷款时,对公司的资质是有比较严格的要求的,当公司信用资质不行时,银行不会放贷的,那公司要活下去需要钱,只能另辟蹊径,将设备抵押给其他公司来融资。


这种情况下,在收到客户款项时不终止确认出售的资产,而是确认一笔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


② 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


还是上面的例子,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台设备,售价20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两年之后,甲公司将以120万元的价格回购该设备。


甲公司200万卖出去,乙公司用了两年,然后再以120万的价格卖给甲公司。


说白了,乙公司就是花了80万享受了这个设备2年的使用权。


此时,这项交易就属于租赁,回购价低于原售价的部分就是租金收入。


2.  客户有权利要求企业回购该商品


公司卖给客户一样东西,客户有权要求公司回购。


这咋听着这么像是淘宝上的“7天无理由退货”呢?


但7天无理由退货算是销售退回,而不是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和销售退回的边界线在哪里呢?


教材上的说法是:看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


不得不说,真是文化人,说话就是不一样。


如果换做我说,就一句:看有没有足够的利益(钱)让客户行使这个选择权。


什么叫有足够的利益?


这个设备被客户用了两年,市场价值只值500万,但客户有权以1000万的价格卖给公司,500万的差价就叫做有足够的利益。


而销售退回是什么?


买回来还没用几天,发现有问题,或者自己不喜欢了,以原价卖回给公司,平进平出,基本没啥利益可言。


有老铁问了,如果有足够的利益让客户行使这个选择权,该如何做会计处理呢?


那就又回到了上面说的两种情形:


当回购价低于原售价时,作为租赁处理;


当回购价超过原售价时,作为融资处理。


最后来个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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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我早已通过CPA考试,现在重新拾起就是想把之前为了考试死记硬背的点重新梳理一遍,用会计原则和逻辑框架去简化理解,因为在我看来,会计这门语言自身是有很强的逻辑性的,死记硬背的后果是就算一时通过了考试,考完后也会忘记得一干二净,更何况死记硬背情况下,大部分人还无法通过考试。


探寻本质的过程是痛苦并快乐的,我的理想是能帮助一小撮人更好地通过考试,而且能将这些知识灵活应用到工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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