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丨给我一个理由,我可以改变收入确认时间
01.
会计准则最大的特点就是又臭又长又难懂,一个科目分N种情况解释,每种情况还很拗口,最后还要再来个“酌情考虑”的兜底条款,经常让人学昏过去。
死记硬背是极其痛苦和低效的方式,因为不理解这些情形背后的逻辑,所以记不住,即使硬记住也会很快忘记。
比如看似平平无奇的无需退回的初始费,也分了三种情况,下面我就带着大家抽丝剥茧解读这个准则。
02.
什么是无需退回的初始费?
在某些销售合同中,企业在合同开始时或接近合同开始时向客户收取一笔无需退回的初始费,常见的是入会费。
比如一家健身俱乐部提供健身服务,收费模式为入会费100元+年费1000元,总价1100元,而入会费的收取理由可以有三种:
(1)收入会费100元为健身的服装费;
(2)收入会费100元为定制运动计划费,不单独售卖,在会员每次健身之前由教练给出;
(3)收入会费100元用于补偿俱乐部为客户进行登记、准备会籍资料等活动所花费的成本;
请问,这三种情况下,初始费该如何入账?
有老铁说了,收100块搞这么多花头是要干什么?
当然是给客户一个下单的理由了,让客户觉得自己赚了,然后心甘情愿地交钱。
面对这三种情形,如何恰当的分类呢?
首先要明确的是:
健身房的核心履约义务是“提供健身服务”,
而三种情况下的100元入会费跟“健身服务”这项履约义务的关系并不相同。
聪明的老铁肯定发现了,
前两个理由,入会费都不是白花的,客户都能拿到健身的周边商品/服务;
而且1和2也略有不同,1提供的服装是独立于健身服务的,2提供的定制运动计划是不独立于健身服务的;
毕竟不给运动计划还怎么健身?
但第三个理由,就有点扯淡,纯粹是补贴健身房自己内部的行政管理费,跟健身服务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03.
正是因为商业社会这些千奇百怪的“收费理由”,我们的准则才因地制宜地出台不同的入账方案。
入账的核心在于判断这个初始费用是否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
1. 如果和某个商品相关,再进一步判断该商品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1)如果该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则初始费在企业转让该商品时确认收入;
(2)如果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则初始费在包含该商品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时,确认收入。
2. 如果不相关,则初始费直接作为未来转让商品的预收款
04.
回到上面的例子中,
(1)入会费100元为健身的服装费
健身的服装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则在健身方将服装转让给消费者时确认入会费。
(2)入会费100元为定制运动计划费
定制运动计划属于履约义务,但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
因为提供健身服务本身就需要定制运动计划,二者不可分割。
所以“定制运动计划”和“提供健身服务”二者合并为一项某一时段内履约的单项履约义务,根据客户健身进度确认收入。
(3)入会费100元用于补偿俱乐部为客户进行登记、准备会籍资料等活动所花费的成本
档案登记、会籍资料等根本不构成履约义务;
因为对于健身房来说,承诺转让的商品是“提供健身服务”,这些和“提供健身服务”根本无关;
所以直接作为未来转让商品的预收款,根据健身服务的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05.
最后来个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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